□ 谢爱国
豫北某县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一个批次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省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其中一宗地面积10公顷,为农用地。该县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储备并于2013年10月将该宗地出让给某企业。该企业2013年前去办理耕地占用税手续时遇到难题,该10公顷农用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存在着异议。主要异议在两个方面:县地方税务局认为,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标准为22元/平方米。国土部门认为应该执行旧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为8元/平方米。
县地方税务局观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批准该10公顷农用地转用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应该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标准按照新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为22元/平方米。
县国土部门观点:新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还没有废止,应该继续执行,当时标准为8元/平方米。
笔者认为,首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对一个县的耕地占用税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22元/平方米不妥。
其次,新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说明2009年6月1日以前仍应执行旧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日起才能执行新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最后,如何处理条例和办法问题。条例是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一般内容比较宏观,考虑的是国家层面。一般情况下各省还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具有一家的操作性。各地执行条例实施办法与条例并不矛盾,并无不妥。 (作者单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