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任:交办建议也应有时限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王鸿任撰文说,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履行代表职务、依法参政的重要手段。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而且有明确的法定时限,一般为“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然而各级人大常委会何时向承办单位交办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却没有时间限制,这是不应有的“空白”,同样应该有明确的法定时限。长期以来,各地对建议办理时限多是从“闭会之日”算起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如此规定,把人大常委会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理、分类、确定承办单位等工作,均视为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将其所用时间也计算在了办理时限之内。即大会一闭幕就进入了建议办理程序。然而它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对这一环节的时限缺乏明确规定。即承办单位实有办理时间是个不确定值,交办时间的早迟,直接关系到承办单位拥有的办理时间的长短。若闭会后一个月交办,承办单位实有办理时间即为两个月,至多五个月。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基本上都是在每年人大会议闭会后一个月左右交办完毕。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时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许多地方习惯于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会议一并召开,今天等这个明天等那个,往往闭会快两个月了,交办会议还没开成。交办时间越晚,留给承办单位的办理时间越少。如果极而言之,闭会后三个月,甚至六个月都不交办,承办单位还有什么办理时间呢!只给承办单位规定办理时限不给交办机关规定交办时限,这是不妥当的。2010年修改的代表法将办理单位办理时限的计算,明确为“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这相对此前的规定是个很大的进步,但仍未对交办时间的时限作出规定。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人大闭会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承办的总体办理时间成了一个不确定值。交办时间越晚,办结的时间越长。有些县、市人大机关,因为会前筹备工作紧张繁忙,会后常要松口气、歇歇肩,或者安排外出考察学习,而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作搁置下来,甚至抛在脑后,使承办单位的办结时间不得不相应地顺延,这种因交办时限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的“迟缓”,同样是不妥当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基本上都是闭会后一个月左右完成交办事宜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时限均应在一个月之内。而且在确保交办质量的前提下,交办时间越早越好。关键在于对交办时限作出规定,并切实执行。这既是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需要。
周民东:突出“五性”推进人大立法协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周民东撰文说,立法协商是民主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协商民主理论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文章说,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改革开放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在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过程中,认真借鉴吸收民主理论成果与实践做法,积极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稳步推进人大立法协商。一是要突出协商对象的广泛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意志,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要突出人大立法协商对象的广泛性,以求得立法利益调整的“最大公约数”。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要注重发挥利益团体或民间团体的作用,立法时应当广泛选择利益相关人或团体,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要注重发挥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智库优势,发挥其搜集和反映民意的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各界反映立法意见建议的平台。要加强对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注重公众参与立法的全过程,特别应当广泛选择利益相关人或团体,从收集立法项目、邀请参与立法调研、参与法规审议过程到听取立法后评估意见,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是要突出协商形式的多层性。彭真同志曾指出,“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杠杠”怎么“划”不能完全由人大说了算,要让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主体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发言权,通过对话、交流、协商等来协调各种矛盾和利益,使各种矛盾和利益趋于平衡。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实践,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建立立法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法规草案重大问题修改协商制度,使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化解在立法决策之前,使立法的共识最终建立在充分的协商基础之上,从而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凝聚社会共识,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会议和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召开的各种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和其他立法活动。要进一步重视和利用好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公民参与立法协商的网络平台,就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或者主要制度设计,从法规的立项、起草到审议各阶段,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拓展地方立法的社会舆论空间,让广大群众的不同呼声得到充分表达。三是要突出协商规则的公平性。协商民主是公民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就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事务,通过对话、沟通、讨论、辩论等,达成共识或作出决策的民主形式。协商规则的平等性尤为重要。要做好与“一府两院”的沟通,从协商计划的安排、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各方主体的选择、协商意见的分析研究、协商结果的回应和反馈等方面,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内容、范围、形式、意见反馈、意见采纳、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和说明等,网络论坛的组织、程序、结果利用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对象、程序、结果利用等,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的方式、结果利用等具体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机循环的立法协商规则,避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的随意性。要做到保证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等都具有充分表达、辩论和反馈的权利。要保证参与协商人员选择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采取主动邀请、自愿报名、简单抽样与科学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来选择参与协商的主体。要保证协商共识的公平性,包括地位平等、机会平等、获得信息和资源平等、对协商结果影响力的平等。四是要突出协商信息的对称性。公众有效参与立法协商必须以立法信息公开为前提。要使公众有效地参与到立法协商中来,首先就应当保证立法信息的对称性,做到立法信息公开。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满足,不能获取必要的立法信息及其反馈,公众参与就会沦为“假参与”或“被参与”的境地。建立健全立法的公开机制,这首先表现为协商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再次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五是要突出协商结果的实效性。立法协商要着眼于协商双方的平等有效互动,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效。我们要建立意见的反馈机制,认真研究归纳各方面所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让公众及时了解自己意见建议被采纳的情况,从而激发他们参与立法协商的热情,形成良性互动。要扩大有不同利益的各政府部门和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和博弈,特别是要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中分歧较大、争议比较集中的重要条款,要通过协商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寻求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切实通过广泛参与协商,遏止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对立法的不当影响,有效防止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王宏仕:聚力基层实践 贯彻“四个全面” 甘肃省灵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宏仕撰文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是我们党立足现实,引领民族复兴的战略布局,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战略抓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如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个战略布局上来,聚力基层实践,展示新的作为,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优越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全新的课题。文章说,首先,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通过履行法定职权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次,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认真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法定职权。一要促进科学决策。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构建高效有序的沟通互动机制,积极推行人大协商民主,在审议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时,注重加强与县委及“一府两院”的沟通协商,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要积极探索并推行专家咨询、民主恳谈、公民旁听、问卷调查等有效协商方式,有序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化、民主化。二要强化监督职能。要加强对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的监督,保障各项改革如期实施,顺利推进。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中对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事项,适时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督促“一府两院”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有效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税体制、国资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建设和改革决策相互衔接,推动深化改革重大决策落实。三要聚力基层实践。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放在基层,把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提升基层人大工作水平。要加强党委对基层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发挥乡镇人大和主席团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好乡镇人大组织建设、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学习培训、视察检查、工作评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运用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新方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第三,要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要加强财经监督。要认真研究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重难点和关键问题,进一步完善财经监督机制。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配套工作,研究制定常委会预算监督办法,积极开展全口径财经预算审查工作,增强财经监督工作实效。推进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对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强化计划监督,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充分了解掌握情况,提高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二要关切群众利益。要着眼解决好群众关注的食药安全、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督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突出问题治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第四,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努力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理论、学宪法、学经济,坚持常委会专题辅导,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学习,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前学习,提升法治思维和集体议事能力。要认真落实主任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预算监督、人事任免等制度,积极推动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