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商业保险参与失独养老

2015-07-13 01:42蒋明珠辽宁大学
消费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意定商业保险

蒋明珠 辽宁大学

简析商业保险参与失独养老

蒋明珠 辽宁大学

失独家庭养老的问题仅仅依靠国家政策和社会补贴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参与到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中,本文主要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失独家庭 商业保险公司 参与养老

失独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为了解决失独家庭养老的问题,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经济扶助政策,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但是扶助金额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然而,仅仅依靠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是不能完全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也应参与到其中来,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一、商业保险参与失独家庭养老的可行性

2009 年以来,我国政府渐进、有序地推动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保监会出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商业保险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国家从政策层面全方位地推进养老保险体系的优化建设,并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创造了政策条件。

(一)“以房养老”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以房养老”的抵押权主体多为金融机构。不管是2014年保监会拟推动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还是已进行的2008年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2010年广州延税型养老保险制度,其抵押权主体均为保险公司。这些“以房养老”的前期探索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失独老人“以房养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说明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失独家庭养老的可行性。拥有住房但是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住房反向抵押是否适合出借人,是否还有其他融资或者政府福利可以选择以及适合哪种类型的住房抵押贷款等进行详细介绍,向其宣传介绍“以房养老”的操作过程,待其充分了解并提出申请后,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优先通过申请,加快审批过程,确保失独家庭及时获得充足的养老金。

(二)兴办养老地产

现有四种养老地产主要开发模式,其中以台湾长庚养生村为代表的“社区+医院+地产”模式;以北京太申祥和山庄为代表的会籍制养老俱乐部模式;以及异地养老模式,如异地购房,“候鸟式”养老,“季节性”养老,海外华人回国养老;度假基地连锁养老模式。2009年,保监会在政策层面上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不动产。在规模庞大的保险资金中,80%以上的资金为寿险资金,而寿险资金中约70%以上是10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资金,保险资金的这种长期、巨额、稳定的特征,要求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要寻求一定风险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而固定资产投资是众多投资类型中风险较低的投资,有利于分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在选择机构养老时,面临更多问题,一方面是私立养老机构不愿接受,害怕担责,另一方面公立养老机构床位紧张,设施简陋,这些都增加了失独家庭的父母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兴办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地产,围绕老人的康体,休闲,文娱需求,努力营造一种家的环境,对于失独家庭的老人抱团取暖,获取心灵慰藉大有帮助。同时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失独家庭养老营造一种正面的形象,有益于吸引更多的失独家庭参与进来,越有利于相关业务的开展,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利于带动与养老相关的产业发展,带来持久的现金流,坐享可持续的投资收益。

二、商业保险参与失独家庭养老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的要求

新“国十条”中强调,保险应该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适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其中涉及了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保障,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资养老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机构服务等新领。可见,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商业保险的创新层面考虑,都是极为重要的。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是新“国十条”意义的体现。

(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制定灵活性条款

为了弥补国家对于失独家庭养老经济补助的不足,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在所在地多年开展业务的经验参照当地的经济水平,针对失独家庭的情况,在格式一定的保险合同中做出有利于失独家庭养老的个性化调整,更灵活更有效的解决家庭困境,帮助失独老人尽快走出困境。

(三)失独老人缺乏监护人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席谢朝华建议,尽快建立和出台合理的国家照料机制,让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有一个日常生活照料到养老保险保障,再到填补失独后养老情感危机等方面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同时,要积极完善养老保障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服务和情感补偿性费用的给付标准,从而逐步降低失独家庭中老年人的生存风险。所谓失独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在失独老年人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判断能力丧失或减弱时帮助其处理生活照料、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一旦本人判断能力减弱或丧失时,意定监护人在法院监督下执行此类事务的一种监护。

对于参与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失独家庭开展的”以房养老”和住进养老机构的老人,应当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要式合同,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失独老人的意定监护人,由法院进行监督。若意定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被监护人本人经过法院允许后撤销。通过意定监护人的确立,可以根据不同监护类型,细致划分,把权责体系与激励机制当成失独老人意定监护保障的法律基础。

[1]柳婷婷.我国台湾地区“以房养老”法律制度对于大陆之借鉴[A].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崔雨.我国养老地产的经济盈利性与社会福利性平衡研究[A].中国市场,2014年第42期

蒋明珠(1989-),女,山东德州人,研究方向为商业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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