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是后人给与唐永徽年间开始修撰的《永徽律》及其《律疏》的名称。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发展的成熟期。仅此一朝制定了多部法典,据《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先后颁布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律疏》等。此外还有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其中《永徽律》及其《律疏》是唯一现存的唐律。
自开国皇帝唐高祖李渊始,就制定了去除隋朝苛政的约法12条,至其政权初建,又制定53条新格,是唐朝立法的开端。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又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附入其53条新格,颁布了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李世民(627-649在位)继位后,进一步完善了封建法制制度,花费十年左右时间,完成《贞观律》,体例上仍延续为12篇,500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蓝本,但其中“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其中将过去应判死刑的某些犯罪改为加役流,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自此之后,唐代的律典均无大的变动。
唐高宗(649—683年在位)永徽初年(公元650年),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受命在《贞观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删定,于次年完成并颁布了《永徽律》。后为弥补《永徽律》条文过于简略的弊端,唐高宗又命“修撰律疏”。他们将全书以律文为经,按照12篇的顺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和疏释,剖析其内涵,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揭示要旨,以补充律文为周备之处。次年书成上报,经唐高宗批准,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这就是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在制定时原称为《律疏》,首见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撰《律疏》三十卷”。宋代开始称为《永徽律疏》,宋元的刊本中,由于其为前朝律书,加一“故”字,都题作《故唐律疏议》。清初复刻时去掉“故”字,之后通称为《唐律疏议》。并且,后人以其所疏为唐律,文中又冠以“议曰”二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点校说明”。),故其名称除《唐律疏议》外也有作《唐律疏义》。
《唐律疏议》共有30卷,12篇,条文500条。现存的《唐律疏议》有条文502条,根据杨廷福先生的考证,史籍记载法条的数量讲求的是数字的精准,因而在《故唐律疏议》总目录中已标明“凡五百条,记三十卷”应为确准的数字。多余的两条是由于后人的刊本在传抄和刊版中出现的讹夺糅杂所致,将原先职制律、斗讼律中各多增了一条,成为502条。
《唐律疏议》12篇的篇目分别为:名例篇、卫禁篇、职制篇、户婚篇、厩库篇、擅兴篇、贼盗篇、斗讼篇、诈伪篇、杂篇、捕亡篇、断狱篇。若是按照现在对法典的理解,可以认为,第一篇名例篇大致相当于法典的总则,其余各篇则是法典的分则。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鼎盛时期,其定制的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承接了以往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集众律之大成”,又对其进行了重大发展,成为历代“承而不废”的经典。
在法典体例结构上,自《法经》开始一直处在探索之中,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过重大的发展,隋唐则是定型时期。这种定型的法典结构,无论从约法省禁、科条简明的角度,还是从内在逻辑联系的方面,都体现了高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唐律疏议》在其各篇的开头都以“疏议”的形式回顾之前各朝发展,说明各篇大致内容和排列理由。
同时,封建法制中诸多的重要制度在《唐律疏议》中成熟、定型、完善并得以阐述。如对于刑法体系,自秦汉开始渐次确立的“五刑制”历经各个朝代的变化发展,在隋《开皇律》中得以开始定型。唐律中的“五刑制”基本上照搬隋律的规定,但是其刑罚体系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详尽的阐述,刑罚实施的各个方面也得到具体的说明。其余的如“十恶”制度,“八议”制度,同居相为隐制度等,大都是沿袭自旧时律法,但是其内容和施用方面都得到了充实和丰富,使其对唐代以后的中国法和中国法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再者,由于《唐律疏议》编纂的目的,就在于使过于简约的唐律文本得到补充和诠释,使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分歧问题,以及“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的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唐律疏议》本身就带有对原有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的基本特征。据估算,《唐律疏议》中律文与疏议的篇幅比例约为1∶4,而这占据八成篇幅的疏议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学精华的体现。
《唐律疏议》自颁布实施后,受到来自历朝历代统治者和学者的高度评价,成为五代、宋、元、明、清各朝编订和解释律例时的蓝本。直到清末编制新的法律系统之前,《唐律》都是所依据的立法传统。与此同时,当时唐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强盛时期,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其繁荣经济和稳定政治为各国所羡。《唐律疏议》在此期间被广播四方,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是模仿《唐律》之作。如公元701年日本颁布的《大宝律令》,自其篇目数量及次序上,与《唐律》别无二致,其内容大多也是因袭《唐律》而来。
总之,《唐律疏议》可称为我国古代最伟大的一部法典,其间蕴涵的思想和智慧堪比一部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凝结了隋唐及其之前历代法学家的智慧成果。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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