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案的多个“首次”

2015-07-01 10:05戴佳
检察风云 2015年12期
关键词:检察署鄱阳县最高人民检察院

戴佳

“别人出国是旅游,我做了亏心事,出了国也提心吊胆。出逃这四年,我一直惶恐不安,夜不能寐,总梦见自己被抓进牢房里。去年我的父亲去世,我也没能回来尽孝,觉得很对不住家人。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非常悔恨。我愿意回国接受调查,早日交代清楚自己的罪行,改过自新。终于回国了,感到踏实了。”李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对于李华波案,除了其“小官大贪”的曲折案情外,人们更多关注的,还是它作为“海外追赃第一案”的范本意义。

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检察官陈雷全程参与了李华波案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四年多来,关于此案的细节、进展,他都做了详细的记录。在这份记录中,记者看到,从2011年2月李华波潜逃境外,到今年5月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前夕,四年中的每个月几乎都有至少10天记载了中方和新方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案件最新进展详情。一切表明,缉捕李华波的脚步从未停歇过。

中、新两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成为横亘在执法人员面前的实践难题。为了有效开展李华波案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2011年以来,在中央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检察机关与公安、外交、审判、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整合国内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务实推进李华波案执法合作。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一直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在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的同时,专门派出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国际合作局等部门多位检察人员主抓案件的办理工作。

2011年5月,中央境外缉捕工作联络办公室召开李华波案件协调会,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与新加坡总检察署进行交涉,重点就李华波的遣返或移交、提交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追赃等进行工作磋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杨书文向记者介绍,中方首次与新加坡交涉李华波案,是在2011年的5月5日。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率中国检察代表团参加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期间,顺访新加坡时,中国代表团见到了时任新加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曹建明提出,希望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互利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依法处理李华波案。新加坡总检察长当即表示理解中方的关切,将重视并关注此案,并根据新加坡法律督促新检方妥善处理该案。曹建明检察长访新结束离新加坡前,又与送行的新加坡总检察署副检察长再次提请新加坡检察机关对李华波案给予关注。

“还是在2011年,曹建明检察长又利用参加国际会议和邀请新加坡总检察长来华访问的机会,分别在韩国首尔和北京与新加坡总检察长进行磋商,最终就解决李华波案达成了原则共识。”杨书文说,中新两国检察机关就解决李华波案达成的原则共识,为两国执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李华波的遣返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

为解决好李华波案,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牵头,八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得到了新加坡总检察署和警方等部门的热情接待、积极响应和全力支持配合。新加坡警察部队、总检察署也曾派员来华与中方磋商执法合作工作。中新双方在互派人员赴对方国家开展工作期间,就李华波案举行了大量的会议,协调行动并交换信息。

“在办理李华波案过程中,新方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可以说,新加坡司法、执法机关是很给力的,双方的合作非常友好,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反对腐败的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杨兴国告诉记者,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派了多名检察官参与该案,国际事务司在协助中方取证并移交证据资料、通报新方诉讼进展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经济罪案与管理司为指控李华波的犯罪,精心准备,全力以赴,向法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为案件侦办做了大量工作,并派员前往江西省鄱阳县等地调查取证。

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新两国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并在李华波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当天将其遣返回国。有专家评论,李华波案是集追逃、追赃、异地追诉于一体、成功进行国际执法合作的典型案例,是“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成果。

检察官首次境外作证

2012年11月8日,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许轶峰走进新加坡国家法院,对李华波案件刑事诉讼出庭作证。这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

时间回溯到2012年8月,一封新加坡检方的邀请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到了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信中,新加坡检方请求就李华波案提供证人出庭,进行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中国的检察官以证人身份到国外的刑事法庭作证,这是从未有过的事。新加坡检方为何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

据杨兴国介绍,新加坡总检察署要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起诉李华波,但经过两次开庭和一次审前会议后,新加坡检方面临最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庭上证实李华波转入新加坡境内的钱是犯罪所得?中方能否提供李华波在华犯罪的证据以及中方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对新加坡检方指控李华波在新加坡犯罪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新加坡检方要求中方予以支持。

之所以派许轶峰到国外出庭支持,是因为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他办案经验丰富,也是具体办理李华波案的侦查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他作为重要证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证,协助新加坡检察官指控李华波在中国所犯罪行,是经过精心考虑的。

首次到国外出庭作证,对于许轶峰和办案团队来说,出庭作证将会遇到不同的法庭制度以及庭审规则带来的不利因素;但另一方面,这也是争取顺利解决李华波案的一个绝好的机会。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中,许轶峰进行了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鄱阳县检察院全面梳理了李华波案的有关证据,从上万份证据中梳理出与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有关的证据材料三册,提交给新加坡检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专家对许轶峰进行悉心的培训和辅导,赴新加坡后,许轶峰又积极配合主诉检察官熟悉案情,研究诉辩对策,还专门在新加坡购买了李华波律师的自传进行研读。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在他们对李华波行使司法管辖权期间,其他国家执法机关人员不能和李华波有接触,所以,直到开庭,李华波才第一次见到了中方的办案人员。他感到非常惊讶,他万万没想到,为了他这么一个股级干部,会派鄱阳县的检察官出席到新加坡的法庭上,来指认他的犯罪。

李华波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称“他们知道我离职和移民了,所以要陷害我”,对之前向新加坡警方的陈述全面翻供,并聘请了新加坡最知名的律师。

出庭过程中,许轶峰分别接受了新加坡主诉检察官、辩护律师的主诘问、反诘问和复主诘问。在主诉检察官的引导下,许轶峰向法庭陈述在中国参与李华波等人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的过程和查明的情况,并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许轶峰说,他出庭作证的第二天下午,也遇到一些难题。李华波律师围绕着十几个问题持续对其进行追问,“在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参股经营企业的情况?”“中方提供的两封书信上落款为‘李,与辩方律师提供的一份文件上的‘李华波签名三个字明显不同,中方办案机关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针对李华波律师提出的问题,许轶峰结合提交法庭的书证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了答复,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仅要求证人简单回答“是”或“否”的一些敏感问题,许轶峰争取到法官的支持,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对辩护律师总结陈词提出的观点有理有节地予以了反驳。

许轶峰的出色表现赢得了新加坡总检察署主控检察官的高度赞赏:“没想到中国的检察官能够对不同司法制度下的庭审规则掌握得如此熟练,与我们的主控团队配合得如此默契,真是没有想到。”

李华波律师也表达了对许轶峰的敬意,休庭期间,律师带领两名助手,主动走进证人休息室与许轶峰握手。随后,律师又反过来做李华波的工作,敦促其认罪,与新加坡总检察署达成辩诉交易。

扎实的证据链,有力的证言,使得新加坡法庭采信了许轶峰的证言,这一事实的认定对李华波的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16天庭审,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1月19日,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没收李华波的18.2万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经过中方反复做工作,1月30日,李华波的妻子携两个女儿回国自首,同时表示将劝说丈夫自首。

妻子、女儿回国了,贪污的赃款已被多次冻结,已经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书写了致我国检察机关的自首书。

检察机关首次没收外逃贪官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陈雷告诉记者,除新加坡法院判决返还我国的18.2万新元赃款外,还有545万新元李华波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需要追缴,但在这个环节上,中方遇到了问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可对腐败犯罪人员失踪、逃跑、死亡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可以向其他公约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新加坡方面在协助我国返还贪官转移的财产时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给新方。因此,虽然早已查明李华波的犯罪事实,但对其转移境外赃款的追缴始终还差一股“东风”。

针对这种情况,“新方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直到中方对这些赃款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后,再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解决赃款的追缴问题”,陈雷说。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

修改后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鄱阳县检察院即决定对李华波、徐爱红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调查,并及时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与有关案件材料呈送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同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布了公告,各方关注。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申智勇向记者透露,庭审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李华波是否涉嫌贪污,贪污事实是否成立;二是申请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是违法所得,是否是涉案财产;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证据上是否成立。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一共列出了18项清单,其中有16项是对李华波在新加坡的现金、支票、投资、房产等提出的没收申请。

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就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万余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断其财路,更要使其在境外走投无路。”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连华说。

2011年和2013年,李华波、徐爱红及两个女儿的护照先后被依法吊销,我国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正式通知了新方。今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也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这成为顺利遣返李华波的法律基础。

采访中,记者从肖连华处得知,李华波回到江西后,检察机关在法定的24小时之内,对其进行了首次讯问,李华波承认自己作为主谋,贪污了9400万元的公款,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讲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这和检察机关前期侦查掌握的情况大致吻合。下一步,鄱阳县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证据,依法起诉李华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时,将继续做好国际追赃工作,圆满完成此案的查办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杨兴国表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不管逃到哪儿去,我们总是有办法,总是有能力把他追回来绳之以法的,同时也告诉潜在的有这种妄想的人就是别贪,更别指望你逃出去就能够逍遥法外,早晚的结果都是逃不了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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