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方式开展海外追逃追赃

2015-07-01 10:07胡洁人
检察风云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贪官条约嫌疑人

胡洁人

李华波被成功缉捕,成为囯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开展以来的重大战果,同时,这起案件也是我国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给外逃贪官和国内官员都敲响了“海外不是法外”的警钟。

这起案例的经验值得我们反思我国在海外追逃追赃中可采取的多样化手段和侦查起诉技巧,也对未来打击贪官席卷国内资金外逃和进一步开展国际反贪合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海外追逃追赃的多元途径

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贪官的主要途径有劝返、引渡、遣返和异地追诉四种方式。虽然国际在追逃追赃的司法合作上已有不少共识,但由于境外海外追逃追赃涉及外交、国家利益、国际关系等多种因素,特别地,由于各国司法制度存在的差异,有效实现全球结网打击和遣返外逃贪官依然具有不少挑战。

在当前主要的追逃追赃途径中,劝返(persuaded to return)是中国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主动出击的做法,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通常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当事人开展真诚劝说,承诺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官复原职等条件以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由此减少因没有签订司法引渡条例而造成的不利局面。特别对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犯罪嫌疑人,现阶段依然无法在境外抓捕,只能在查到他的新身份后通过边控待其重返境内时实施抓捕。

而劝返的优势就在于通过在海外与外逃贪官直接对话、谈判,通过消除他们的一些顾虑和表明回国投案可以从轻处理,否则永远没法回国等条件争取对方的主动合作并认罪。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相比引渡和遣返,劝返可以节约司法成本、缩短时间和避开繁琐的程序,但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开展交流和妥协的意愿并愿意接受办案人员的劝说,否则难以奏效。另外,也有不少法律专家批评这种方式有纵容逃犯之嫌,容易让贪官产生侥幸心理,导致更多官员以身试法。

第二种是通过引渡(extradition)打击外逃贪官,即外国应中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我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我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需要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且有以下三类国家可以实施引渡:犯罪嫌疑人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以及受害国。而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引渡后,中国即可根据我国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犯罪嫌疑人,我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是在1993年与泰国签署的引渡条约。根据此条约,我国于2002年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人代表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至今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尚未与多数欧美国家建立双边引渡条约,由此导致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外逃嫌疑人难以引渡回国。当下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呈报上级检察院向最高检提出引渡请求,经最高检与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第三种方式是遣返(repatriation)。遣返与引渡的主要区别在于,遣返是没有条约的引渡,即发生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个国家里。当下中国采取“移民法遣返”,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海外贪官遣送回国。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用此方式于2011年7月成功遣返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领、行贿主角赖昌星。但是,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第四种是通过异地追诉(remote prosecution),即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的方式。

异地追诉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手段,相对而言,具有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及一定限制的局限。在异地追诉的案件中,解决外逃贪官的遣返问题有两种可能性,即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自愿回国或拒绝回国。而对涉案外流赃款的追回,则需要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此外,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近年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加强追逃。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开展追逃追赃。

在上文提及的李华波案中,由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没有引渡条约,只能通过移民法遣返,但是李华波又已经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因此多方合作下,中方将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资料的有关证据陆续提交给新加坡方面,积极支持新加坡对李华波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从而使得李华波逍遥境外的幻想破灭。同时,中、新两国通过异地追诉的形式,剥夺了李华波在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为将其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创造了法律条件。李华波这起案件无疑是灵活运用追逃追赃多元化途径、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功案例,其相关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切断资金链:国际追逃追赃关键

国内官员外逃势必面临要将巨额资金输送到境外的问题,没有钱就算人去了国外也无法生存。因此打击贪污官员外逃的关键就在于切断其资金链。而切断资金链的关键有二:

第一,冻结犯罪嫌疑人资产。凡涉及境外的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和反贪部门可以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追回境外的犯罪资产。

第二,严厉打击协助转移资产的地下钱庄,封住打开中国资金的缺口。所谓的地下钱庄,其运作模式就是“境内结算人民币,境外结算外汇”,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汇都不需要真正出境或入境,而是由钱庄的境外分部和境内分部,自己内部对冲结算即可。

在李华波案中,他已于2011年3月的警方笔录中交代了整个资金转移的过程。下属张庆华负责开出虚假支票,李华波批准后,张负责把支票交给徐德堂,作为内应,徐负责令有关部门付款生效,将钱从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至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锦绣”)的银行账户。“锦绣”再把款项转至李华波及几个同谋的数张个人信用卡,之后再转账至澳门的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转至新加坡。而李华波的妻子则在新加坡大华银行开立了数个银行账户以接收受来自中国的汇款。中新两国既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正是“李华波”们选择此地落脚的重要原因之一。

弄清这样一条资金链,对未来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切断其资金源头至关重要。即便在一些还未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通过切断其资金链,进而采取异地追诉和劝返等方式,吊销其在他国已经获得的合法身份,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追逃追赃的国际经验和合作

国外的反贪经验和开展追逃追赃的方式也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首先,美国通过加入反腐合作网和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CPA)(又称《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来限制美国公司中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旨在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良性市场秩序。《反海外腐败法》引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治理腐败的全新理念——将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治理责任尽量避免贿赂行为的发生,这种理念及其具体经验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其次,俄罗斯通过颁布《禁止部分类别个人在俄联邦境外银行开设并拥有海外账户以存储现金及贵重品、拥有或使用外国金融机构法》的官员海外财产禁令,要求本国官员和议员必须进行申报财产。同时禁止所有俄罗斯公务员及其家属拥有境外资产,禁止本国官员和议员拥有境外不动产、海外存款和外国公司股票。这项强硬的禁令,可以有效杜绝贪官向海外转移资产的源头,整治非法转移资产背后的海外腐败问题。

第三,英国针对行贿、受贿、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案件制定了世上最严厉的反贪法案——《反贿赂法案》,且适用于在英国境外触犯反贿赂法的情况,由此强化打击海外行贿的力度,加重了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 印度则通过组建专门团队,摸底海外非法账户来防止非法存在于外国银行的“黑钱”的出现。

追逃追赃的重点依然在于防范,因此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国内立法、大力禁止腐败案件的发生,以及积极加入联合国公约、配合“透明国际”等反贪国际组织的行动。当然习近平主席已经多次在国际会议上强调反腐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且与世界多国达成建立合作网络的意愿。只有对内健全法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官员诚信和公开官员资产;对外获得国际支持,增进信息沟通和执法合作,才能完成这项重大又艰巨的追逃追赃任务。

(照片由 常洪波、程丁、姚卫东拍摄)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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