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逊时代美国北方的反废奴行动研究

2015-06-27 05:52:08
关键词:奴隶制印刷厂主义者

李 丹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2)

杰克逊时代美国北方的反废奴行动研究

李 丹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2)

19世纪30年代,美国北方各州出现了大量反废奴行动,主要表现为对废奴主义者个人以及部分反奴隶制印刷厂的袭击,其组织者大多是有身份、有地位的社会上层人士。反废奴行动之所以如此频繁,主要原因在于杰克逊时代“第二政党体系”的局限性,南、北方经济进一步融合背景下边界州的城市对废奴主义影响南北贸易的担忧以及内战前的法律在保护废奴主义者言论和出版自由权方面的局限性。反废奴行动促使一大批知名人士起来捍卫废奴主义者的出版自由权。废奴主义者借助报业革命,在公共领域内发出了自己的声音,逐步将“废奴主义者的言论自由”转化为“全体美国人的自由”。

反废奴行动;第二政党体系;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

美国内战前,随着奴隶制问题的进一步激化,南、北方各州针对废奴主义者的行动也逐步增多,这些行动被国外学者称为“反废奴行动”(anti-abolitionist violence)。*Anti-abolitionist violence,也就是反对废奴主义者的行动,在这里笔者将其简称为“反废奴行动”,以对应杰克逊时代的其他行动和骚乱。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反废奴行动的统计中,国外大多数学者都将那些针对反奴隶制(anti-slavery)出版人的骚乱纳入其中,其实这些人中有少部分人并不是废奴主义者,他们反对激进的废奴主义,支持渐进的废奴政策。本文为了便于统计,将依照国外著作,将这些骚乱一起统计到“反废奴行动”之中。这些行动尤其是针对反奴隶制印刷厂的行动多发生在自由州,它们并不像法国思想家勒庞(Gustave Le Bon)在《乌合之众》中所描述的,是无目标、无组织、自发进行的行动。相反,它们是有组织、有章程且由“有财产和地位的绅士们”所领导的[1]。在国外的文献中,反奴隶制协会资助出版的刊物最早记录了一些反废奴行动,比如著名的辛辛那提骚乱和埃尔顿骚乱,这些资料由事件亲历者记载,反映了地方上的废奴主义者与反废奴团体的斗争。*与反废奴行动有关的回忆录、纪念文章以及反奴隶制协会出版的书籍有:Edward Beecher, Narrative of Riots at Alt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ath of Rev. Elijah P. Lovejoy, Alton: G. Holton, 1838; Joseph C. Lovejoy & Owen Lovejoy ed., Memoir of the Rev. Elijah P. Lovejoy, New York: J.S. Taylor, 1838. Henry Tanner, The Martyrdom of Lovejoy, An account of the life, trials, and perils of Rev. Elijah P. Lovejoy, who was killed by a pro-slavery mob, at Alton, Ill., on the night of November 7, 1837, By an eye-witness, Chicago: Fergus Printing Company, 1881; Ohio Anti-Slavery Society, Narrative of the Late Riotous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in Cincinnati: with Remarks and Historical Notices, Relating to Emancipation : Addressed to the People of Ohio, Cincinnati:[s.n.], 1836.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爆发,美国国内种族骚乱增多,有关研究著作不断涌现。一批自由派人士赞扬内战前废奴主义者对抗暴徒的行为,甚至有人为曾经在埃尔顿骚乱中牺牲的伊莱贾·洛夫乔伊(Elijah Lovejoy)写传,称其为“自由的捍卫者”*有关废奴主义者罗夫乔伊的传记有:John Gill, Tide Without Turning: Elijah P. Lovejoy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Boston: Starr King Press, 1958; Merton Lynn Dillon, Elijah P. Lovejoy: Abolitionist Editor,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61; Paul Simon, Freedom’s Champion: Elijah Lovejoy , Carbondale: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94. 1964年,伊利诺伊州的州参议员保罗·西门(Paul Simon)曾为洛夫乔伊做传,称其为 “自由的殉道者(Martyr to Freedom)”。此书出版后一时洛阳纸贵,30年后,荣升为联邦参议员的西门重新出版该书,将书名改为“Freedom’s Champion: Elijah Lovejoy”。这一传记有过分夸大洛夫乔伊之嫌,带有很强的政治目的,故为学术界人士所不屑。不过在此之后,反奴隶制出版人洛夫乔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此后,针对19世纪尤其是内战前杰克逊时代骚乱的专题研究越来越多,这些研究分别从历史学及社会学的角度,集中探讨了杰克逊时代的广泛骚乱,对这些骚乱的类型、手段以及结果等做了全面分析。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很少详细分析当时北方反废奴行动增多的主要原因以及北方人对此所做出的反应。*对杰克逊时代骚乱的研究专著有:Leonard L. Richards, Gentlemen of Property and Standing: Anti-Abolition Mobs in Jacksonia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Michael Feldberg, The Turbulent Era: Riot and Disorder in Jacksonia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aul A. Gilje, Rioting in America,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6; David Grimsted, American mobbing, 1828—1861: toward Civil Wa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这些专著多侧重于骚乱的类型、手段等,其中最后一本书比较有代表性。这本书的作者大卫·格瑞斯穆德认为,骚乱在南、北方引发了两种不同的公众反应,在南方,广泛的骚乱压制了反对奴隶制的声音;在北方,骚乱引发了人们对反奴隶制协会的同情,这两种不同的反应引发了南、北方各州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内战。20世纪末,宪法学者迈克尔·柯蒂斯(Michael Kent Curtis)将重建时期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分别是特权和豁免权条款(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law clause)和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起源追溯至内战前的反废奴行动当中,从而赋予了这些行动新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宪法学者还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了当时的美国法律在保护废奴主义者出版自由权方面的局限性。*从宪法学角度对反废奴行动的研究专著和论文有:Michael Kent Curtis, Free Speech, “The People’s Darling Privilege”: Struggle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merican History,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0; Michael Kent Curtis, “The 1837 Killing of Elijah Lovejoy by an Anti-Abolition Mob: Free Speech, Mobs, Republican Government, and the Privileges of American Citizens”, 44 UCLA Law Review 1109 (1997); Richard B. Kielbowicz, “The law and mob law in Attacks on Antislavery Newspapers 1833—1860”, 24 Law and History Review 559, Fall, 2006.此外,一些自由派的宪法学者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这些学者多是研究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条款的,他们将美国人民对出版自由权的维护追溯到反废奴行动。*Donna Lee Dickerson, The Course of Tolerance: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90. 迪金森在书中总是将第一修正案与出版自由权混淆使用,这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出版自由权直到19世纪晚期才出现,一直到1925年,在“吉特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首次运用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免受各州的侵害。相比国外的研究,国内对这一领域尚未有系统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王心扬的文章《19 世纪美国政府对待社会暴力的双重标准》(载《史学集刊》2014年第4期),该文从整体上分析了19世纪美国政府对社会暴力的双重标准,认为:“19 世纪美国各级政府对待工人阶级为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而举行的罢工以及对待黑人为反抗奴隶制而发动的起义,一向是残酷镇压;而当白人攻击和杀戮黑人、移民和其他少数族裔时,则往往是姑息容忍,听之任之。”实际上,美国各级政府对反废奴行动的态度,也是姑息容忍、听之任之。本文抛砖引玉,以期待更多的学者关注这一领域。

一、杰克逊时代美国北方的反废奴行动

自美国建国到19世纪20年代,北方各州已经逐渐废除了奴隶制。*1777年,佛蒙特首先宣布彻底废除奴隶制(但该地区到1791年才加入联邦);1780年,宾西法尼亚通过了逐渐废除奴隶制的法案;1783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宣布废除奴隶制;1784年,康涅狄格和罗德岛也废除了奴隶制;1804年新泽西州彻底废除了奴隶制;1824年纽约州也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增订版,第69-70页。但随着西部领土的扩张,奴隶制问题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19世纪30年代,立即废奴主义(immediate abolition)在美国兴起。1835年,全国性的废奴组织——美国反奴隶制协会(American Anti-Slavery Society)*1832年,废奴主义者威廉·加里森(William L Garrison)领导成立了新英格兰反奴隶制协会。一年之后,他又与废奴运动领袖阿瑟·塔潘(Arthur Tappan)、西奥多·维尔德(Theodore D. Weld)、詹姆斯·伯尼(James G. Birney)等人,在费城成立了全国性的废奴组织——美国反奴隶制协会。在纽约成立。自独立战争时期起,美国建国者就普遍认为,奴隶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宗主国英国而不是全体美国人应该为北美的奴隶制负责。但是,立即废奴主义者认为,所有美国人尤其是南部的奴隶主,在道义上应该为奴隶制负责。如果说奴隶制是一项罪恶(sin),那么南部奴隶主则是罪人(sinner),奴隶主必须为其行为对奴隶进行补偿[2]1120。废奴主义者通过公开演讲、向国会请愿、向南方各州邮寄废奴刊物等方式,积极要求废除奴隶制,却遭到了北方人的反对。我们可以从当时人的记载中看出北方反废奴行动的普遍性。

19世纪30年代,巴尔的摩知名报刊《奈尔斯周刊》(Niles’ Weekly)的编辑赫齐基亚·奈尔斯(Hezekiah Niles)绝望地写道,多数美国人希望“自己掌管法律”,“他们处于混乱之中,在每个地区传播暴徒的精神”[1]9。后来组建自由党(Liberty Party)的知名政治家詹姆斯·伯尼(James Birney),当其在辛辛那提的印刷厂被捣毁后写道:1835年夏天,“恐怖统治”充斥南、北方诸州,在辛辛那提,“几乎所有的报纸都同情那些杀人者(奴隶主),大声呼吁更血腥的行动”[3]9。1838年1月,在斯普林菲尔德青年学会上,亚伯拉罕·林肯发表了题为《我们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的长篇演讲,林肯注意到,“全国人民普遍地越来越不把法律看在眼里,越来越倾向于以粗暴的感情代替严肃的法庭裁决,以野蛮的暴民代替法官……关于骚乱的报道是当代的每日新闻”[4]。

依据《奈尔斯周刊》的报道,19世纪20年代,新英格兰地区的反废奴行动有4例,到了30年代,则上升至17例[1]13。这些行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准备、有组织的行动,其领导者多是“那些有财产和地位的绅士们”,这些人属于社会的上层阶级,多是律师和商人(见表1)。这类行动包括1835年10月的纽约尤提卡骚乱,1836年7月的辛辛那提骚乱,1837年9月的埃尔顿骚乱等;另一类行动则没有预先的组织和设计,属于群情激昂而突发的行动。其参与者多是下层民众,他们反对废除奴隶制,认为废除奴隶制将会改变他们现有的生活方式。这类行动通常是非理性的,自发组织的,纵火是其最常见的手段,比较著名的例子有1838年5月焚烧宾夕法尼亚法纳尔大厅的行动[5]570-571。研究发现,在19世纪30年代的反废奴行动中,第一种类型的行动占多数[1]129。

表1 辛辛那提和尤提卡骚乱中反废奴人员

数据来源:Leonard L. Richards,GentlemenofPropertyandStanding:Anti-AbolitionMobsinJacksonianAmerica, p.139.

依据《奈尔斯周刊》的报道,内战前直接针对废奴主义者的行动大约有134起,其中110起是针对宣传废奴主义的演讲者、废奴主义会议以及废奴主义者个人的[6]93,221-225。在这些行动中,废奴主义的领导人西奥多·维尔德(Theodore D. Weld)曾经5次遭受袭击,来自英国的废奴主义者乔治·汤姆斯(George Thompson)遭遇了4次袭击,本杰明·伦迪(Benjamin Lundy)、阿瑟·塔潘(Arthur Tappan)、威廉·加里森等也曾遇到袭击,后者还差点因此丢了性命。*废奴主义者受到袭击的次数依据John Nerone, Violence against the Press: Policing the Public Sphere in U.S. History 第221-225页的数据而统计。

除了对废奴主义会议以及废奴主义者个人发动袭击外,还有一部分行动是针对反奴隶制人士的印刷厂的(见表2)。詹姆斯·伯尼的印刷厂位于自由州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遭遇了两次袭击。伊莱贾·洛夫乔伊的印刷厂5次遭到反废奴人员的袭击,其中一次是在蓄奴州密苏里的圣路易斯,之后罗夫乔伊将其印刷厂搬到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埃尔顿市,却又遭遇了4次袭击,洛夫乔伊本人也在最后一次袭击中不幸遇难。在其印刷厂和印刷机被破坏或捣毁之后,只有少数废奴主义者寻求地方法院的帮助,将袭击者告上法庭。在杰克逊时代,这类有司法记载的案件大约有9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地方法院并没有保护废奴主义者的私有财产,袭击印刷厂的人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美国北方反废奴行动增多的原因

既然美国北方诸州不存在奴隶制,那么为何出现如此多的反废奴行动呢?废奴主义者的废奴宣传又是为何遭到北方“有身份有地位之人”的抵制呢?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了这些问题。

首先,19世纪20年代,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建立了第一个现代政党——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该党第一次在政府外组织大众动员,把大批具有选举权,但以前未参与政治过程的民众带到投票箱前,使得选举人的命运与全国选民的态度紧密相连,并首次实现了总统民选[7]。最终,民主党在1828年的总统与国会选举中获得压倒性的胜利。为了与新兴的民主党相抗衡,反对杰克逊的党派联合其他小党派在1834—1840年间组成了辉格党(Whigs Party),从而开始了美国政治学家所谓的美国政治史上的“第二政党体系”时期(the Second Party System)。*政治学家将美国政治史划分为六个时期。 “第一政党体系”时期大致是从1792到1824年,“第二政党体系”时期大致从1828到1854年,“第三政党体系”时期大致从1854到1890年,“第四政党体系”时期大致从1896到1932年,“第五政党体系”时期大致从1933到1964年,“第六政党体系”时期从1964年至今。参见Marjorie Randon Hershey, Party Politics in America, 12th ed., Boston: Pearson, 2007, pp. 119-123.

在第二政党体系时期,支持杰克逊的民主党和反对杰克逊的辉格党成为两大主要政党。为了获得选民的支持,北方的辉格党和民主党都极力争取南方辉格党和民主党的信任,纷纷向南方人保证不会支持废奴主义者。安德鲁·杰克逊总统的继任者马丁·范布伦更是极力撇清与废奴主义者的关系。1836年总统大选前夕,为了使范布伦能获得民主党的总统提名,北方民主党人向南方民主党人保证,他们不会支持反奴隶制的思想。为了表达诚意,1835年,在范布伦的家乡尤提卡,其支持者——纽约的民主党人发起了针对废奴主义会议的抵制行动,行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民主党的国会议员塞缪尔·比尔兹利(Samuel Beardsley)。在这次行动中,反废奴人士破坏了废奴主义者的聚会,捣毁了一份民主党的反奴隶制报纸——《奥内达报和民主党人》(Oneida Standard and Democrat)的总部。虽然最终只得到7个蓄奴州的支持,范布伦还是成功获得了民主党的总统提名。范布伦就任总统后不久,便将比尔兹利议员提升为纽约州司法总长,后来又任命他为纽约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

表2 针对废奴主义者印刷厂的行动以及司法结果

数据来源:Richard B. Kielbowicz, “The law and mob law in Attacks on Antislavery Newspapers 1833—1860”, p.569.

除了政治原因之外,北方各州反废奴行动增多还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19世纪上半期,随着全国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南、北方各州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美国人长期接受的观念就是奴隶是南方奴隶主的财产。废奴主义作为一种新兴思想,其宣传的废奴思想遭到南方奴隶主的抵制,奴隶主们以断绝贸易往来相要挟,要求北方人抵制废奴思想。毫无疑问,南、北方的贸易往来涉及多数人的经济利益。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思想市场是不被保护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即社会利益的调控下。”[8]边界州的反废奴人士破坏废奴主义者的印刷厂,部分原因在于他们害怕南方诸州经济上的报复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边界州的城市尤其害怕与南方的经济贸易往来因废奴主义而受影响甚至被停止。比如辛辛那提和埃尔顿,这两个城市都是贸易城市,支持废奴主义就意味着损害当权者的利益。1837年,当贸易发展和废奴主义者的言论、出版自由权产生直接冲突时,多数政治家都会选择前者,去压制废奴主义者的废奴宣传。《观察者》的编辑洛夫乔伊在埃尔顿骚乱中遇害后,马萨诸塞州的辉格党人痛感:“对金钱和权力的热爱正在侵蚀人民的出版和言论自由权,如果不再拒绝利益诱惑,个人权利将会被任意无情践踏。”*“Sentiments of the Press”, 2 Emancipator 130 (Dec. 21, 1837).

此外,“对于遭遇反废奴人士袭击的废奴主义者,内战前的法律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保护和赔偿”[5]559。美国建国后,对于出版自由条款,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依然延续着18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不良倾向”(bad tendency)原则*国内对“不良倾向”原则尚无一致的翻译。该原则起源于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主要是依据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来判断其是否合法,所以在这里将其译为“不良倾向”。参见Kermit L. Hall,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54.。这一原则认为:“如果根据公正的审讯判断,某作品的发表已产生有害倾向(pernicious tendency),那么,(像现行法律一样)去惩罚任何具有危险的或侵犯性的作品,对维持政府和宗教的和平与良俗(peace and good order)则是有必要的,这是公民自由的坚固基石。”*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Laws of England:Book IV p.152.这一原则为反废奴人士破坏废奴主义者的印刷厂,袭击宣传废奴主义的演讲者提供了借口。反废奴人士认为废奴主义者的言论及其报纸攻击奴隶制,有鼓动奴隶暴动,破坏南、北和平,以及煽动内战的倾向,故必须破坏和镇压。

19世纪美国各州的法律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重视“社区利益”(community interests),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直到1859年约翰·米尔(John Mill)出版了《论自由》一书,人们才开始充分讨论少数人免于多数暴政的思想[9]。但在美国内战前,人们往往赞同保护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有产者看来,废奴运动的一个明显特征是 “会颠覆社会安全与和谐”[6]90,违背治安权,破坏多数人的利益。对于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在其1833年出版的畅销书《美国法评论》中,斯托里指出,“公民社会不能持续”保护绝对的出版自由,“人民不得已而诉诸私人行动、武力,从而弥补法律的缺失”。他甚至认为出版自由必须服从于普通法中的滋事法(public nuisance)*滋事法起源于13世纪的英格兰,适用于一个人被授权使用其个人财产,然而却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这一原则逐渐发展为滋事法的一部分,即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私人行动不得侵犯他人或者是集体利益。条款。“即:个人在使用私人财产时,不得损害别人的财产。因此去实践你自由的权利吧,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威胁公共和平和安全。”[10]按照这一理论,废奴主义者的出版和言论自由权虽是一种个人权利,但是,其出版物会摧毁商业贸易,煽动奴隶起义,在社会上引起激烈的反应,从而破坏社会和平,故必须制止。一些法学者还认为,“不管是妨碍还是破坏公共和平都是一种滋事,因此个人或政府可以用一种和平的方式,破坏一些印刷机”[11]。一些施暴者欣喜地发现,基于这些理论,可以将私自破坏或捣毁废奴主义者印刷机的行为,理解为以和平的方式,有效防止其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

当州法院和州宪法对反废奴行动置之不理时,联邦法院也无所作为。因为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Barron v. Baltimore, 32 U.S. 243 (1833).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权利法案》仅仅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各州政府。最后,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发现,他们缺乏合宪性权力,用以惩罚那些针对废奴主义者个人及其印刷厂的行动。据统计,杰克逊时代,在北方各州发生的众多袭击废奴主义者印刷厂的行动中,仅有不到10起涉及此类案件的法律诉讼(见表2),这些诉讼都发生在地方法院,没有一起能够进入联邦法院。这些案件的原告都是废奴主义者,其印刷机或印刷厂被暴徒破坏,他们向法院寻求财产赔偿,但结果多是不了了之,只有少数人得到微弱的财产补偿。各级法院的这种“不作为”使得废奴主义者对法院并不十分信任,因此涉及废奴主义者印刷厂的案件结果多是冲突双方进行私下和解,或者废奴主义者独自承担财产的损失。

除了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上的原因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北方反废奴行动的增多。南方诸州虽然存在奴隶制,但是并没有北方各州的骚乱多,原因在于南方州通过了立法,限制废奴主义者自由进入这些州,禁止废奴主义者到南方宣传废奴思想。*如弗吉尼亚州通过的《1836年法》,第一款就针对进入弗州的废奴主义者。“任何进入弗州的反奴隶制协会的成员……通过书写或者演讲,坚持认为奴隶主不应该将奴隶视为财产,倡导或者建议废除奴隶制的人”,都将被处以罚金或者监禁。“An Act to Suppress the Circulation of Incendiary Publications”, ch. 66, 1836 Va. Acts, in Acts passed at a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 Richmond: [s.n.], 1661, pp.44-45.而北方诸州不存在奴隶制,所以就不能通过立法来限制废奴主义者发表反奴隶制言论。北方作为废奴运动的大本营,一些政治家以及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人,为了发泄对废奴主义者的不满,转而运用暴力行动来袭击废奴主义者及其印刷厂。从这一点上看,正是法律的不足导致了私人行动的升级,即使是限制性的法律也要比私人行动好很多,但问题在于,北方的精英分子是不会同意通过这样的限制性法律的。*这一点从1835—1837年美国国会有关限制反奴隶制出版物流通的立法的辩论就可以看出,尽管杰克逊总统建议国会通过这样的立法,但是参、众两院经过两年的辩论,最终没有通过这一限制性立法。

三、从“废奴主义者的言论自由”到“全体美国人的自由”

面对日益增加的反废奴行动,北方的废奴主义者借助于19世纪30年代的便士报(penny papers)革命,兴办报纸,大力宣传反废奴行动对法治的危害性,声称他们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这些宣传使得他们在公共领域内发出了微弱的声音。一些曾反对立即废除奴隶制,支持渐进废除奴隶制的人,诸如威廉·坎宁(William E. Channing)、 伦纳德·培根(Leonard Bacon)等,强烈抗议反废奴行动,支持、捍卫废奴主义者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有一批人甚至成为废奴主义者。

伦纳德·培根是著名的公理教会牧师。埃尔顿骚乱之后,他出版了一本强烈攻击奴隶制的书《论奴隶制》[12],之后成为一名废奴主义者。这本书对一位年轻的伊利诺伊州律师,后来的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产生了很大影响。林肯认为书中的观点非常正确。在他成为总统之后,经常引用这句话:“如果这种形式的政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正确的——如果奴隶制赖以生存的南方各州的这些法律是正确的——还有什么是不正确的呢?”*Roy P.Basler.The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Vol.VII,"Letter to Albert G.Hodges"(April 4,1864),p.281.Roy P.Basler,ed.,The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Volume III,"Speech at Cincinnati,Ohio"(September17,1859),p.440.

同样抗议反废奴行动的还有威廉·坎宁。坎宁是著名的一神论牧师,曾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的哈佛同学,当年坎宁以第一名的成绩从哈佛毕业,而未来的大法官则屈居第二名。面对持续不断的反废奴行动,1836年,坎宁出版了《奴隶制》一书。他在书中严厉谴责反废奴行动,认为它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共和制政府。首先,反废奴人士回避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其次,暴徒将一些问题剔出民众讨论的议程之外,私下用武力手段解决问题,使得普通人失去讨论这些问题的选择权。坎宁进一步指出:“反废奴人士声称他们自己代表了人民,但人民是有自治权的,这里的‘人民’并不意味着是一个人,也不是几十、几百或几千人,而是全体人民所形成的政治实体,并通过民选的代表来实现和表达他们的意志。只有一种方式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自治权,这就是法律。”[13]坎宁进一步指出,即使可以镇压废奴主义者,那么唯一的合法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而不是暴力行动,但他本人并不支持镇压废奴主义者。他明确表示,让废奴主义者哑口无声是违背代议制政府的原则的,因为这会阻止人们对那些可能会广受欢迎的思想的选择。[2]1145

埃尔顿骚乱后不久,坎宁向波士顿市市长请求运用法纳尔大厅举行缅怀洛夫乔伊、抗议反废奴行动、支持出版和言论自由的聚会,却遭到了拒绝。市议会害怕聚会会引起骚乱、破坏和平。坎宁指责市议员是在纵容埃尔顿的反废奴人士:“波士顿人现在可以对埃尔顿人说,继续破坏废奴主义者的印刷厂吧,摧毁他们的出版自由权吧,继续屠杀那些声称维护自由的人吧,没有任何人会反对你们。”[14]《波士顿日报》则指出:“正如公民可以自由行走在公共街道一样,法纳尔大厅也属于公民自由聚会的公共场所,人们有权利使用公共场合进行聚会和演讲,这是每一个自由人的权利。”[2]1165迫于压力,1838年5月,市议会向废奴主义者开放了法纳尔大厅,允许他们在这里举行抗议反废奴行动的聚会。坎宁在会议上重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的基本含义是保护公民不受暴力袭击,自由地发表主流观点之外的意见。[2]1166然而几天后,暴徒们冲进大厅破坏了废奴主义者的聚会,并纵火焚烧了大厅。

面对持续不断的反废奴行动,在辛辛那提市,一群与反奴隶制协会没有任何关系,自称为“秩序、法律和宪法之友”的辛辛那提公民,呼吁举行一次抗议骚乱的会议。*伦纳德·理查德认为,这一群体主要是由杰出的律师和商人组成,但是,与那些由上层人士组成的暴徒相比,还有一大部分是下层职业者(如鞋匠,砖瓦匠或书商等)。Leonard L. Richards, Gentlemen of Property and Standing: Anti-Abolition Mobs in Jacksonian America, p.100.该团体发表的声明认为,“每一位公民都有自由写作、演讲和出版刊物的权利,但如果滥用这些权利,就要负法律责任”。政府有权力惩罚那些滥用言论自由权的人,但必须依靠法律而不是私人行动,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去参照,立法机构应该考虑制定新的法律。[3]42在这一声明的签名者当中,有一位支持废奴主义者的律师,即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萨蒙·蔡斯(Salmon P. Chase)。*萨蒙·蔡斯后来先后成为俄亥俄州州长、联邦参议员、林肯政府的内阁成员,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当然,最积极反对暴力行动的还是废奴主义者。他们充分探讨了反废奴行动对废奴主义者言论和出版自由权的危害,更进一步指出反废奴行动正在危害全体美国人的自由。

早在洛夫乔伊的印刷厂前两次被暴徒袭击时,伊利诺伊学院(Illinois College)的校长,著名废奴主义者爱德华·比彻(Edward Beecher)*19世纪著名的比彻家族的成员之一,《汤姆叔叔的小屋》一书作者哈瑞特·比彻·斯通的哥哥。就在埃尔顿市民大会上指出,“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一个人弥足珍贵的权利,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就任何主题自由地书写、演讲和评论,但是如果滥用自由的权利,就要为其后果所负责,而滥用自由必须由平民法庭来裁决,并且依法治罪,而不是由一群违反法律的暴徒来惩罚……”[15]1835年在尤提卡的废奴会议上,废奴主义者通过的决议重申:“自由讨论的权利”是“上帝所赋予我们的权利”。人们应该为其滥用出版自由的权利而受到惩罚,比如说对于诽谤罪,叛国罪或者是其他罪行,可以通过法律对其惩罚,而不是暴徒行为。*“The Northern Fanatics”, Washington Globe, Sept. 22, 1833, p.2; “Letter from S.G. Goodrich to Elias Richards (Oct. 30, 1837)”, 2 Emancipator 115 (Nov. 23, 1837).

19世纪30年代,便士报成为普通人可以购买的廉价产品,*有关便士报的革命,可以参见迈克尔·舒德森:《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陈昌凤、常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20页。报业革命使得新兴运动可以运用新的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革命。废奴运动像这一时期的其他运动一样,为了扩大其影响力,开始发行报纸,与主流媒体进行交流,希望在全国的公共领域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埃尔顿骚乱后,北方的一些报纸便认识到,反废奴行动危害到了自己的出版自由权。《释奴者报》的一篇文章认为:“洛夫乔伊是一位烈士,不仅仅是为了废奴主义,更是为了一个更崇高更伟大的原则,那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权。”*“Mobocracy and the Press”, 2 Emancipator 133 (Dec. 28, 1837).《波士顿时报》(Boston Times)评论到,“我们运用新闻出版的权利已经很久了,但是却不珍惜它的价值……”*“Sentiments of the Press”, 2 Emancipator 130 (Dec. 21, 1837).《天佑信使报》(Providence Courier)上的一篇文章写道:“我们震惊地看到,以往每一本出版物都没有认识到它们自身的权利,现在要充分地谴责枪杀洛夫乔伊的行为,来保护废奴主义者的出版自由权。”*“Sentiments of the Press”, 2 Emancipator 130 (Dec. 21, 1837).

这些报纸还进一步指出暴徒行为威胁到了国家的法治,会导致专制和独裁。《释奴者报》上的一篇文章讲到,“我们不是废奴主义者,也不认同他们的宣传……问题不在于洛夫乔伊宣传的观点对错与否,而在于他所执行的是宪法保护之下的一项权利(即出版自由权)……如果行使这一权利导致了犯罪,那么就要由司法部门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法律不足,那么请修正法律……我们是自由人,我们可以自由演讲和发行报纸,我们的政府是受法律制约的法治政府,不是暴徒控制之下的专制统治。”*“Mobocracy and the Press”, 2 Emancipator 133 (Dec. 28, 1837).《纽约晚报》(The New York Evening Post)中也有文章认为,没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权,“我们将沦落为暴政或无政府主义”*“Sentiments of the Public Press”, 2 Emancipator 117 (Nov. 23, 1837).。

正是北方知名人士和废奴主义者对反废奴行动的谴责,逐渐将“废奴主义者的自由”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由”。1836年,詹姆斯·伯尼给纽约州废奴运动的领导人格瑞特·史密斯(G errit Smith)写信,指出:“斗争的内容已经变为,不仅仅是黑人的自由,也是全部白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我们国家人民权利的一部分,那么奴隶制就绝对要废除。自由和奴隶制已经变得不可调和,其中之一必须获胜。要么是奴隶制被废除,要么是自由被摧毁,否则争论将永不停息。”[16]

反废奴行动一直持续到废奴主义者加入主流政党——自由党,并以支持自由白人劳工的名义而进入美国主流政治。反废奴行动反映出激进的社会运动在被主流政治接受之前会受到压制,故他们往往通过过激性的行动或言论引得公众的关注。与此同时,反废奴行动也反映了法律保护社会运动的滞后性,正如政治理论往往落后于政治行动一样,法律也往往是在社会运动发生之后才会产生变革,而且这是一个极其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

[1] Leonard L.Richards.Gentlemen of Property and Standing:Anti-Abolition Mobs in Jacksonian America[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

[2] Michael Kent Curtis.The 1837 Killing of Elijah Lovejoy by an Anti-Abolition Mob:Free Speech,Mobs,Republican Government,and the Privileges of American Citizens[J].44 UCLA Law Review 1109(1997).

[3] Ohio Anti-Slavery Society.Narrative of the Late Riotous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with Remarks and Historical Notices,Relating to Emancipation:Addressed to the People of Ohio[M].Cincinnati:[s.n.].1836.

[4] Abraham Lincoln.The Perpetuation of Our Political Institutions[EB/OL].[2015-05-10].http://teachingamericanhistory.org/library/document/the-perpetuation-of-our-political-institutions/.

[5] Richard B.Kielbowicz.The law and mob law in Attacks on Antislavery Newspapers 1833—1860[J].24 Law and History Review 559,Fall,2006.

[6] John Nerone.Violence against the Press:Policing the Public Sphere in U.S.History[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7] 张千帆.宪政与民主:论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与政党统治[J/OL].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春季.http://www.e-cpcs.org/newsinfo.asp?newsid=17986.

[8] John C.Nerone.Violence against the Press in U.S.History[J].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40,Summer 1990:20.

[9] 约翰·米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0] Joseph Story.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vol.3[M].Boston:Hilliard,Gray and Co.,1833:732,740-41.

[11] Nathan Dane.A General Abridgement and Digest of American Law[M].Boston:Cummings,Hilliard,1823:39.

[12] Leonard Bacon.Slavery,Discussed in Occasional Essays,from 1833 to 1846[M].New York,1846.

[13] William E.Channing.Slavery[M].Boston:J.Munroe and company,1836:163.

[14] Donna Lee Dickerson.The Course of Tolerance:Freedom of the Press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M].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990:133.

[15] Joseph C.Lovejoy & Owen Lovejoy.Memoir of the Rev.Elijah P.Lovejoy[M].New York:J.S.Taylor,1838:269.

[16] Dwight Dumond.Letters of James Gillespie Birney,1831-1857[M].New York,London:D.Appleton-Century Company,Incorporated,1938:243.

责任编辑:仇海燕

“科学技术哲学”专栏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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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刊 编 辑 部

K712.42

A

1007-8444(2015)06-0787-08

2015-10-21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29—1859年美国反奴隶制刊物流通问题研究”(2013SJB770009)。

李丹(1985-),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美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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