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玲
【摘 要】高等院校从1986年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到1988年教育部根据中央政治局的决定,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将《法律基础》作为思想品德课,列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教育成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两课”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而为一的体例框架,分别侧重于对人的内心修养和外部行为的评价与指导。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和屏障,两者本来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内外兼修才能构成个人修养的全部。本文仅就法律基础部分探讨其实效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效性 教学
一、法律基础教学贯彻实效性原理的原因
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是由本课程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基础并不是法律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从其研究对象看,它是包含了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基础知识的综合课程,从其性质看它又属于思想品德课程。因此,法律基础教学的效果不完全取决于法律知识传授的情况,更主要的是考查德育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思想性,作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培养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党和国家领导历来重视广大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2月份“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上针对社会上发生的几起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强调教育除了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的功能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讲话中他语重心长地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然而,思想政治工作从来就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落到实处,这是德育实效性的基本要求。所谓德育的实效性是指教育者通过德育过程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即德育预期目标达到的程度和德育任务实际完成的情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正是要将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贯穿在法律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的教学实践中。
二、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实现途径
如何培养人才是党和政府的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要取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德育实效,必须坚持创新思维,开辟全新的教学领域。
1.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将法律基础教学引向更高的理论境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标志着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德育要从人出发,教学生学会做人,这既是教育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规范,其基本宗旨就是要通过约束人的行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了学生具有自身的尊严和人格,重视情感因素的作用,这与法律的基本理念完全一致。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对人的全面认识,促进学生人格的完善及道德终极价值关怀的实现,是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性的基本要求。“人本”思想就是要注重将社会要求转化为学生的自我要求,使那些外在的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内化为他们自身的道德信念和行为准则,从而使他们成为德行高尚的人。这也是法律基础教学的根本目标。
2. 充分运用德育原理、意志原理,增强教学的课堂效果
情感不仅是对道德信息接收的初始线索,也是人对道德信息接收的重要渠道。法律个案无不体现人们肯定或否定、满意或者不满意、热爱或憎恨、赞赏或厌恶的复杂情感。实践证明,通过在课堂上展示这些具体生动的案例,从中启发学生的道德情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人的认识过程是人接收、储存、加工和理解各种信息的过程。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目标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反复运用才能为学生掌握。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良好的意志品质具有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自治性等特征,是通过培养而逐渐形成的。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诚信、责任需要学生通过这些良好的意志品质化为自身在实践生活中的自我能力和习惯。教学中可以结合下列途径达到这些效果。
(1)讨论式教学,使学生在参与中接受教育。本课程是现实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的参与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方面。讨论式教学可以鼓励和吸引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使学生在参与中接受教育。
(2)案例分析教学,使学生从真实中得到启发。案例分析教学在现代社会科学中有广泛地应用,把案例分析方法应用到思想道德教育中,能够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性。教学中的典型案例使学生增强了现实感、实践感,学生在案例的分析学习中加深了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了教育教学的效果。
(3)发挥媒体影视片的教学优势,增强感染力。课本内容往往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在课件中插入DV、MP3.RM、FLASH等媒体影片,能增强直观性、客观性,提高本课程的吸引力、感染力,使学生体验最深刻的人生哲理、最贴切的生活启迪、最透彻的人生感悟、最动人的人生体验。
(4)结合社会热点和焦点,走进社会,贴近生活。教学过程中注意收集社会热点和焦点素材,如收集中央影视的《道德与观察》《道德与法制》《每日说法》中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道德与法制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穿插使用相关素材,使教学贴近生活,具有社会性,实现本课程教学的实效性目标。同时,也提高了本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教学效果也得到了提升。
结合学生专业的前沿问题,以法律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对象具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教学过程中要善于解决他们在专业方面的法律问题。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许多改变社会的成果,然而法律对这些成果的运用在保护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约束。历史上核技术首先带来的不是人类的福祉,现在克隆技术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也难以断言,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关系着法律,更是关系着社会伦理乃至人类的生存。我们通过法律引导学生关注所学专业领域的重大的社会问题,例如,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就业问题、“三农”问题等,这对培养他们的专业道德意识具有其他学科所不可比拟的实效性优势。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性的评价
评价是对事物正负价值的评定、分析和判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性的评价的广义含义是指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为衡量标准,对教学工作的成效做系统化地分析,以判断实际取得的成果。其评价的对象是整个教学系统,而不仅仅是教学效果。这里只探讨狭义的教学实效性的评价,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质量评价。在德育质量的评价中,要以学生的品德评价为主,德育质量主要体现在学生品德水平的提高上。对于教学质量的测评关键在于要体现其科学性,要通过科学的评价形式,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一考定终生”式的简单评价。科学的评价方式应当体现的方面有:
(1)注重学生的成长过程。教学实效性的评价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实际的学习和发展状况,以利于改进教学,促进学习,最终实现课程宗旨,即提高每个学生的道德素养。因而评价既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
(2)体现评价的多元化。评价的内容要全面化,要全面评价学生在探究活动中知识、技能、方法、能力、情感、态度乃至行为、习惯等多方面的水平。评价的主体也要将原来单一的教师评价改为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互评和社会评价等。特别要注重学生的自我评价,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让学生反思自己的学习状况,并对教师的教学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
总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要以更高的德育目标加以要求,不能等同于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授。唯有如此,才能体现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杨德广.中国当代大学生价值观研究[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孟大川.法律基础知识[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3]倪新兵.法律基础教学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