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协商:探索 创新 深化

2015-06-16 19:34黄武
浙江人大 2015年6期
关键词:听证会草案协商

黄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而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方面。从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至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立法协商,让法规充分反映老百姓的心声,让每一个人的智慧都有可能在立法中闪光。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立法就是求取社会最大公约数。在立法中充分协商,更好听取民意、汇聚民智,是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新 篇

2014年12月9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协商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省首次举行的立法协商会。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等应邀参加。座谈会上,针对条例草案中的条款,各界代表条分缕析,争相发表意见。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调研员凌林第一个发言,提出的修改意见有13条之多,尤其关注困难老人群体。“条例草案第5条提出‘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但‘困难老人’到底指哪些人群?”凌林认为,如果不进行明确,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就难以切实保证。

会上,不少与会代表都提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不仅要解决老人吃饭的问题,还要解决老人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问题,这才是真正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全面发展。

不少与会代表还提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的问题。“条例草案第52条规定,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侮辱、伤害、虐待、恐吓老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民政部门要责令养老机构进行改正。”省政协委员王和说,“责令改正”这样的惩罚远远不够,“对做得不像话的,机构要停业整顿,个人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立法协商,是了解实际情况、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今年1月,省人民代表大会高票通过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堪称近年来地方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协商、深化民主立法的样本。

立法协商会召开之前,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发送法规草案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若干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30名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和全体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走进代表联络站,面对面听取基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充分听取基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立法协商的过程,既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也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指出,就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有关问题,广泛而深入地进行调研、论证、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不同利益诉求,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统一思想,寻求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

茅临生还强调,要以这次立法协商会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法规立法协商的常态机制,规范协商流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立法协商,使立法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探 索

其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协商、听取民意、汇聚民智的道路一直没有停止过。

从1988年7月召开的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事先印发给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邀请若干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1989年7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将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较早在全国建立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率先在全国网络视频直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些就是立法协商在浙江的早期萌芽。

立法听证会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民主协商形式之一。

2000年3月,立法法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同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率先通过《浙江省地方立法听证会规则》,细化立法听证的相关规定。同年7月29日,一场由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立法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2001年、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就《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三次立法听证会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适应社会网络化、信息化的新要求,2002年12月20日,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办的地方立法网正式开通,这是由省级人大主办的全国第一家地方立法方面的专门网站。地方立法网从一开始就公布浙江省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集公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被媒体称为“永不落幕的立法听证会”。

2008年《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2010年《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浙江在线和浙江人大门户网合作,共同直播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参加的在线访谈节目,网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一些意见建议还被采纳“入法”。

从较早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到召开立法听证会,再到开通地方立法网、进行网上在线交流,这些不仅是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公开、建立协商机制的探索和实践,也是坚持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的生动缩影。

提 速

敢为人先,是浙江人民的优秀品质;与时俱进,是浙江立法的重要品格。

2010年,“膨胀西瓜”、“肥大猕猴桃”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问题深感忧虑,多次呼吁加强立法规范与部门监管。2011年6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邀请部分提出意见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食品消费者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这在浙江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也表明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通过立法协商求良策寄予厚望。

近些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座谈会、听证会、公众参与、代表参与、专家参与等立法协商工作体制机制方面发力,建立了覆盖立法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了立法质量。

“看着老百姓的心里话被写到法规草案中,我心里格外有成就感。”省人大代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沈小玲2014年重点参与了4件立法项目。让她感受最深的是参与《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立法相关工作。

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省人大代表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在全国首开先河。该制度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代表全程深度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各项活动,对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立法协商,提高立法质量,都发挥了较好作用,还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肯定。

开展立法评估,加强立法协商,是保证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召开表决前评估会,省人大代表、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代表、电力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等参会人员,从各自角度对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了全维度审视,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条例所涉各方的利益诉求。

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分别就防震减灾条例、土地整治条例等3件法规召开法规案出台前评估会,就条例草案修改稿出台的时机、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进行问卷调查,发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建立专家和社会机构深度参与立法机制,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与媒体深度合作加强立法宣传,加强立法协商,推进民主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省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努力追寻和不断提速。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30多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浙江人民经过一次次生动的立法协商实践和熏陶,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意识大大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念已经深深扎根于浙江大地。制定良善法规之路“漫漫其修远”,浙江地方立法必将秉持超越品格,更好地展开新一轮远行。 摄影 蔡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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