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基于高管变更的视角

2015-06-09 02:40陈共荣王慧谢珊珊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5年3期
关键词:盈余管理内部监督公司治理

陈共荣 王慧 谢珊珊

摘要: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能有效抑制高管变更时的盈余管理行为。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0~2013年数据,用多元回归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发生高管变更的企业,高管变更当年存在较为严重的负向盈余管理行为;董事会监督效率越高、监事会越勤勉,以及大股东制衡度越大,该负向盈余管理行为越能得到抑制。鉴此,宜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

关键词: 公司治理;内部监督;高管变更;盈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3-0066-06

一、引言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一根重要导火索,历来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盈余管理重要诱因之一的高管变更①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指股东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对高管层的行为进行监督,构建“三会”对“一层”的有效监督机制可以缓解高管变更时的不良行为。我们所关注的是,在我国当前制度背景下,高管变更是否带来了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三会”的监督能否有效抑制这种不良行为。本文主要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三个角度来阐述内部监督的作用。内部监督机制各主体作用不同,有必要进行区分,独立探究不同监督主体对于高管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这样更利于发现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信息质量提供经验证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高管变更与盈余管理

关于高管变更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成果颇丰,早在1973年,Moore的研究即发现,任命新CEO的企业比其它企业更倾向于减少收益[1];Murphy和Zimmerman(1992)研究发现,在业绩较差的企业,新任高管会操纵研发费用、广告费、资本性支出以及其他应计项目,借此进行利润大清洗[2]。对新任高管而言,为了有机会从企业获得足够利益,在任期之初尤其是变更当期,其对货币薪酬的狂热追求可能成效并不大,相反最重要的任务无疑是获取董事会信任以提升自己的声誉并确保自己的“职业安全”,只有职位得到保障,才有可能获得后续丰厚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新任高管通常会在变更当期通过调减收益进行负向盈余管理。基于此,提出假设:

H1: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管变更会为企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向盈余管理行为。

(二)董事会监督与盈余管理

董事会监督作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核心,对于管理层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有义务对新任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制约,以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主要从规模、激励性以及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三个角度来考察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中人数的多少确实会影响董事会的运行,我国相关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然而,到底保持多大规模董事会才能使其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相关研究结论不一。本文认为在高管变更当期,基于抑制新任高管盈余管理的目的,大规模的董事会可能作用更大,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解释:(1)大规模的董事会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多样化且更有价值,拥有更多专业性的人才,在抑制盈余管理、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等方面可能更加有效;(2)董事会规模越大,涉及利益更广泛,使得对董事会的控制变得艰难,新任管理者对董事会的影响也将因董事会规模的增大而弱化,从而使得董事会成员能够不受干扰地行使监督权。基于此,提出假设:

H2a: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董事会规模越大,越能够抑制因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董事会激励性是影响董事会监管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通常来说,董事会持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董事会的激励性。根据Vroom期望理论可知,一种行为倾向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于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的期望以及该结果的吸引力,运用到董事会的具体环境下就是,当董事会成员认为努力行使监督职能能够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绩效,并能据此从企业获利时,他们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行使监督职权。作为理性有限的“经济人”,董事会成员持有一定的股份,使得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董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行使监督权,以期制约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而提高企业绩效,从而使自己获利。基于此,提出假设:

H2b: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董事会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抑制因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为提高治理水平而安排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改善董事会治理效率、发挥董事会治理作用以及提高信息质量作用重大[3]。通常来说,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企业财务报告过程,防止管理层粉饰舞弊。鉴于此,保持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用审计委员会中财务背景董事比例来反映)就非常有必要,我国相关法令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人要具备财务或类似专业背景,审计委员会中财务背景董事的作用不容忽视。周兰(2010)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的比例越多,审计委员会越有能力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并促使审计委员会提高监督效率[4];通常来说,拥有财务背景的董事比普通董事具备更多先进的财务和会计知识,能够更好的理解和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密切监督管理层行为,发现企业财务漏洞,针对企业财务状况发表专业性意见;且财务背景董事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声誉损失成本,财务背景董事通常都能够勤勉的行使监督职责。对新任高管而言,财务背景董事的存在将对其产生强烈的威慑作用,在财务专家面前,新任高管基于“自利”动机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无所遁形,并极可能因盈余管理等行为的实施而面临职业风险,迫于此压力,新任高管的不良行为理应有所收敛。基于此,提出假设:

H2c: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专业性越强,越能抑制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3期2015年第3期(总第195期)陈共荣,王慧等:内部监督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基于高管变更的视角

(三)监事会监督与盈余管理

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管理层负有重要的监督责任,有效的监事会监督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抑制盈余管理行为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规模、激励性以及勤勉度三个角度来考察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同董事会一样,大规模的监事会通常能够吸纳更多经验丰富且专业知识渊博的监事,能够投入更多精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且监事会规模越大,涉及的利益更广泛,监事同管理层合谋的概率将极大降低,使监事能够不受干扰的行使监督权,因而能够在抑制盈余管理以及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能够有力抑制管理层的不合理行为。基于此,提出假设:

H3a: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监事会规模越大,越能抑制因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同董事会一样,监事会激励性也是影响监事会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给予监事会成员一定股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监事会的激励性,监事持股有利于激发其监督的积极性,增强监事的受托责任。卿石松(2008)研究表明,监事持股比例越大,监事就越发有动力监督董事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能够减少代理成本,提升企业绩效[5];监事会成员持有一定股份,为监事会成员提供了更好的激励,而提高对监督者的激励是一种降低监督者与管理层合谋的有效方法。可以预见,通过增加持股等激励手段,使监事的个人利益同企业整体利益挂钩,为了收获最大化的个人利益,监事首先需以充足的积极性监督企业运行以实现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受到激励越大,个人利益同企业整体利益联系越紧密,从而越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基于此,提出假设:

H3b: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监事会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抑制因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监事会会议通常被认为是监事会勤勉度的替代变量,是监事会成员进行沟通以及监督管理者的有效途径,通常来说,经常召集会议的监事会责任心更强、更为活跃,且企业的重大决策通常需要通过会议来议定。会议频繁说明监事愿意给予企业更多关注,商讨企业发展大计,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包括盈余管理在内的诸多问题,从而可能带来企业整体状况的改善。监事会会议频繁,表明监事会成员积极沟通并参与企业决策,是企业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现,将有利于监督管理层的不利行为。基于此,提出假设:

H3c: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监事会活动频率越高,越能抑制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股东大会监督与盈余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内部监督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两权分离程度的加深,股东大会的权力不断削弱,使得股东大会的存在通常虚于形式,沦落为货真价实的“橡皮图章”,真正能够起作用的反倒是其背后的股权结构[6],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进行探究显得更有意义。本文主要从第二至五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角度来探究股权结构对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企业所有者关系最直观的反映,是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的基础,它决定着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影响着对管理层的监督。有研究表明多个大股东制衡的存在对于提高企业价值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作用重大。通常来说,当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多,股权过于集中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地位来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在高管变更当期,考虑到新任高管通常由第一大股东所指派[7],为了在未来显示更好的业绩,第一大股东可能还会同新任高管勾结,共同实施盈余管理行为,使得第一大股东丧失应有的监督作用。然而,相对于第一大股东来说,其他大股东(本文特指第二~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要小很多,通常没有特别强烈的动机同管理层勾结以期获取控制权私利,因此,在极大程度上起着监督制衡的作用。若是股权相对分散而非集中于一方,多个大股东之间能够相互制衡,彼此之间利益牵制,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能够有更好的监督,此举使得第一大股东主导的不良行为将难以施展。基于此,提出假设:

H4: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第二至五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度越大,越能抑制因高管变更所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并做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企业;(2)剔除ST、*ST等财务异常企业;(3)剔除数据缺失、信息不全的企业;(4)剔除发生董事长变更的企业。最终获得6705个样本,其中发生了高管变更的样本为1080个。所使用的审计委员会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使用SPSS17.0软件。

(二)盈余管理的测量方法

本文采用修正的截面Jones模型来估计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用式(1)分行业分年度进行回归,获取行业特征参数α1,α2,α3的估计值1,2,3。

TAit/Ait-1=α1(1/Ait-1)+α2(ΔREVit/Ait-1)+

α3(PPEit/Ait-1)+εit(1)

其中:TAit是i公司在第t年包含线下项目的总应计利润,即TAit=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Ait-1是i公司在第t-1年的总资产;ΔREVit是i公司在第t年的营业收入变化额;PPEit是i公司在第t年的固定资产净额;εit是回归方程的残差。

(2)将式(1)估计出的行业特征参数1,2,3代入式(2)以求得非操纵性应计利润。

NDAit=1(1/Ait-1)+2[(ΔREVit-

ΔRECit)/Ait-1]+3(PPEit/Ai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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