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县域的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执法机制不健全、教育普法宣传不到位、执法行为欠规范、执法人员专业背景缺乏且年龄结构偏大、执法监督力量薄弱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须努力从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扩大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等方面予以完善和优化。
关键词 教育行政执法 现状 对策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教育领域内的特定事项和特定的人或组织,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1]。它对教育战略地位的落实、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提高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执法研究中,更多地是一种宏观、整体的研究,从微观角度予以研究的很少。县域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之基础,对其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教育行政执法理论,而且对于推动教育行政执法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于2013年选取了湖南省M县作为考察对象,对该县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走访,深入了解了M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发现其执行情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教育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1.执法工作机制已大体确立,但部分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M县基本已形成以县教育局为核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室为指导,县财政、发改办和劳保局为支撑的包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较为完整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并且配备了一支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方面,M县政府已通过实施《领导责任制》、《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能。但是,调查报告显示,M县仍旧存在部分制度缺失和保障缺位等问题,具体表现为:(1)《教育督导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2)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M县人民政府虽已按规定设立教育督导室,但是没有给予单独的编制和办公经费,基本上属于挂靠在县教育局内沦为内设办事机构,致使督导工作难以独立展开,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社会监督力量薄弱。本应履行监督责任的社会机构由于经费缺乏、法律地位不明确等实际情况,导致监督工作无以为继,监督权力无法保障。由于我国法制建设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路径,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都是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统一部署推进的,没有针对县域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地方的教育行政执法权,因而,就造成了上述制度缺失的现状。
2.教育执法环境大为改善,但农村法治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保障下,M县的执法环境普遍都得到明显改善,具体表现在:(1)教育执法的舆论环境良好。湖南作为传媒大省,各县、市历来都十分重视大众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与宣传作用。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力报道最近、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和活动,并对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先进事迹以及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予以重点宣传与表彰,为教育执法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2)城区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效果显著,但农村地区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根据笔者收回问卷的相关信息统计(以一个县的调查问卷为例),200名受访者之中(100名城区居民,100名农村居民),95%的城区居民都能写出一部或一部以上的教育法律法规;而70%的农村居民对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了解不是很清楚。在对普法宣传效果的评价上,城区居民对宣传效果满意率高达90%以上,而农村居民满意率仅有30%。从以上两点来看,城区普法宣传效果已基本深入人心,但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普及、深化。
3.教育执法人员基本能够依法行政,但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M县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本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执行。执法活动基本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如:及时将各项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事项(如义务教育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予以提前告之,定期在政务公告栏上公示相关执法活动的处理结果等。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旧存在,具体表现为:(1)执法程序不规范。笔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M县曾出现过教师通过所谓“捷径”获得教师资格证事件,事发后M县教育局决定对其处以吊销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该县教育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提前告知该教师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最终导致执法结果失效。(2)违法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比如: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执行过程任意无常,对行政相对人缺乏统一性和平等性等。
4.教育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有所提升,但专业背景欠缺且年龄结构偏大
在2012年湖南省法制机构对M县重点执法部门进行的随机抽查测试中,被抽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测试的分数基本都在80分以上,对于一些常识性的执法知识和一些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都比较到位,基本符合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也充分说明了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都有所提升。但是,在调研的过程中,笔者发现M县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1)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背景欠缺。教育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除了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在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比较专业外,还需执法者在教育法律法规方面具有专业性。然而在县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中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执法人员数仅占4成,这也导致了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存在执法人员因生搬硬套法律法规条款,致使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矛盾激化的现象。(2)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以M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为例,60%的执法者年龄处于40岁以上,这部分执法者大都是从其他岗位调转过来,并没有通过正规的社会招考途径,并且大部分人的专业背景也并不十分契合,这也成为了教育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的根本原因。endprint
二、改进教育行政执法的对策
1.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
针对M县教育行政执法出现的法律支持缺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状,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县域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是保障执法活动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1)完善并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事业是一项全民事业,教育行政执法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团体联动配合才能实现其所有管理职能。因此,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职权分解方案,明确其具体的执法职责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越、滥用职权。同时,县人大和县政府要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执法实施和行政监督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职能部门要及时予以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职能部门要实行一定的惩罚并督促其改进。而对于有执法过错的职能部门或执法人员,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其过错责任。(2)健全督查机制。首先,完善《教育督导法》,为教育行政督导部门顺利开展督导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保证各项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解决监督执法部门无编制问题。因地制宜地根据督导室的职能需求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和独立的执法经费,这对于切实发挥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是十分必要的。
2.扩大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力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的人口在农村,加大农村地区的教育法制宣传力度,对于农村执法环境的改善和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媒介资源优势,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电子媒介向农民群众介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扩大法律教育的辐射面。其次,教育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要起带头作用,定期下到农村带领农民群众学习最近、最新的教育法律法规。最后,农村学校要担负起教育法律法规宣传的责任。通过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去影响感染家长,或者通过办简报的形式使家长受到教育或者请当地法制机关工作人员做学校的辅导员,免费为学生、家长讲解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2]。
3.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首先,要从制度上予以杜绝,严格规定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教育案件时,应提前向执法对象公示相关执法程序,使其真正了解执法的全过程,以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公开地进行。对一些情节较为复杂、违法程度较重、处罚较为严厉的教育违法案件,应当通过听证程序来实施。既不徇私枉法,也不矫枉过正,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职权。其次,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应该提高服务意识,树立维护公共利益的观念,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执法方式,减少不必要环节以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切实达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标准。
4.优化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法治”实质就是人依法而治,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的好坏、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实际的执法效果。针对县域执法人员专业背景缺乏,年龄结构偏大的现状,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应机制的情况下,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县域的教育行政执法水平大有裨益。(1)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把资格准入关。同时,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执法人员及时予以清退,严禁任何非专业人员上岗执法以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2)打造一支年轻的专业执法队伍。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要求极强的工作,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法律及教育管理知识),还必须具备足够的灵敏性,能够与时俱进,时刻保持自己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而在这一点上,年轻人更具优势,因此,在选择新进执法人员时多吸纳一些年轻而又专业的执法人员,这对于执法队伍建设具有长远意义。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定期对教育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其业务水准,使其能够胜任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5.加大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约束,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特权关进牢笼以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针对县域行政执法存在的执法监督力量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前提下,社会各界应携起手来形成一个“全监督”的监督体系,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1)重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力度也是最具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因此,县人大不仅要对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建立定期向人大报送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同时要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个案监督,支持司法机关查处重大教育违法案件[3]。(2)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教育事业是全民事业,更是政府主导的事业。因此,行政机关的监督理应成为常态监督。充分发挥政府行政部门(县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的监督职能,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3)加强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一般包含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力量薄弱也是当前县域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要加大社会监督的职责和范围,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和频率,形成一股社会合力,促进县域教育行政执法迈向高效运行的轨道。
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日益成为人们共识的今天,县域教育行政执法现状难以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要求。作为我国行政执法的基础,其执行情况的好坏不仅严重影响地方执法情况的好坏,甚至还会阻碍全国行政执法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携手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痼疾。
参考文献
[1] 陈应鑫.教育行政执法概念辨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8(1).
[2] 黄辉,张丕芳.关于我国农村教育法规建设调查研究报告[J].当代教育论坛,2004(8).
[3] 陈应鑫.关于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作者:喻钰淇(1989-),女,湖南常德人,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