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大学与职业之间的法律体验性教育

2015-05-30 10:48唐东楚
大学教育 2015年1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

唐东楚

[摘 要]法律体验性教育是建立在法律体验基础之上的一种教育理念或教学策略,是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新命题和新趋势,与之对应的是法律体验性学习。以美国JD和我国JM的相似性为视角,我国法学教育可“就近借鉴”,在JM教育中率先尝试和学习美国的法律体验性教育模式。

[关键词]法律体验性教育 Co-Op 模拟法庭 JD JM

[中图分类号] G64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1-0010-03

体验性教育的思想由来已久,但国内法学教育界尚无专门的介绍和探讨。法律体验性教育是美国法学院JD教育近年来提出和践行的新命题、新理念和新策略,其致力于未来法学教育对“体验”(experience)的整合,将对现代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法律体验性教育在美国JD教育中的兴起

法律体验性教育(Experiential Education in Law)是美国法学院面对21世纪的财政危机、互联网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机遇而发展起来的,旨在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或者模拟的特定情境中,得以“教”、“学”、“做”、“职”法律的一种教育理念或教学策略。与法律体验性教育相对应的是法律体验性学习(Experiential Learning in Law),二者都强调经历、经验和体验,即Experience。

作为一种系统性的理念和策略,法律体验性教育一般包括带薪实习的合作式教学(Co-Op)、法律诊所(Legal Clinic)、工作室(Studio)、模拟法庭(Moot Court)、讲座、论坛、辩论、学生刊物编辑、全职或者兼职打工等一切包含体验性元素的法律教学活动。最时兴有效的,就是校外的全职或者兼职带薪实习,即遍布全球的法律合作教学(Co-Op)。①

美国东北大学的合作教学项目(Co-Op),让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1年时间,去到分布在全球的合作单位进行带薪实习。这不仅让学生工作赚了学费,而且还积累了工作的经验,对回到学校后的继续学习,有一个直接的体验,因此被誉为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面旗帜。[1]东北大学法学院在其40多年的法学教育合作项目(Co-Operative legal education program)中,一直要求学生有4个学期即差不多1年的全日制带薪实习。它与一些具有远见的法学教育者和法学院,提出了体验性学习的口号,并于2011年共同发起成立了“法律体验性教育联盟”,致力于通过整合法律原则、分析能力、诉讼技巧、职业伦理的培养和职业特性的把握等体验性元素,形成未来法学教育的共识性特点。[2]2012年10月,在波士顿的东北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由《东北大学法律杂志》和“法律体验性学习联盟”承办的全美 “首届法律体验性教育论坛”(the Inaugural Symposium on Experiential Education in Law)。会议的主题是“体验未来:法律中的体验性教育”(Experience the Future: Experiential Education in Law)。来自全美的300多名法律教育者、法官、律师和学生参加了这次为时3天共4个单元的论坛。[3]除了会议讨论和发言外,部分论文被东北大学法学院的网站和法律杂志刊登发表。

论坛对法律体验性教育的理念、方式、方法和评估等问题展开了探讨,提出了一个新命题、新理念,论证了法律体验性教育的具体建构,开启了法律体验性教育的新时代。有学者认为:“体验性模式不仅教会学生技能,而且教会其面对社会问题、公共法律、法律改革和政策问题,从长远的角度使学生不仅为实践操作做好准备,而且为职业规划做好准备”。[4]有学者提出在经济萧条的复苏过程中,要重估ADR(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教育的价值,要像中国文字“危机”二字所预示的那样,既要看到“危险”的一面,又要看到“机会”的一面,要转“危”为“机”,使法学院从被困的“孤岛”走向开阔的“大陆”。这样不仅学生受益、法律機构受益,而且法学院也受益,是“双赢”或者“三赢”。[5]还有学者从教育者先要受教育的角度,探讨了法学教授是否需要继续实践体验的问题。[6]

无独有偶,2012年负责承办首届法律体验性教育论坛的Luke Bierman教授,原系东北大学法学院主管体验性教育的副院长和法律实践性教学的资深教授。他的《法律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JD课程,基本上不讲课,而是秉承体验性的原则,每次由三个学生一组上台讲授、展示和主持讨论,他则坐在台下和其他学生举手提问、互动,甚至争辩。

第2届全美法律体验性教育论坛于2014年6月,由伊隆大学法学院和法律体验性学习联盟共同承办。会议还有其他学科,如建筑、商业、工程和医学领域的体验性学习领导参加。会议的主题,是面对21世纪的快速变化,如何有效和整合体验性教育,以应对法律和法学教育的财政危机和结构性挑战。其口号是“形塑未来的法学教育”(shape the future of legal education)。[7]

二、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弥合

美国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徒制教育,经过哈佛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的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苏格拉底(问答式、讨论式)教学法,再到后来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最佳法律实践课程等,虽然占据主流的仍然是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教学法,但面对近年来美国经济的颓势和全球一体化的挑战,如何弥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一直是所有法学院的努力方向。

2007年的《卡耐基报告》指出,传统的课堂和案例教学,只是教会了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但没有教会学生考虑社会和伦理的后果,学生对现实中的法律执业还是准备不足;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缺乏清晰的轮廓和目的。该报告建议,每个法律学生应当经历3个阶段的“学徒训练”,即传统认知阶段的“像律师一样思考”、技能训练阶段的“像律师一样做”和职业形成阶段的“职业特征和目的”。2010-2011年由纽约法学院和哈佛法学院发起并组织的“未来教育会议”,2011年由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发起的“未来法学院课程”西雅图会议等,都对新的经济、技术和法律形势背景下,如何面对来自法学院内外的压力和动力,培养学生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中进行法律执业的能力和素质。

体验性教育重视学生的个体体验,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体验是生成性的,而不是预成性的,人的体验在实践活动当中不断地生成、展开和加深,体验因而也就是一个人的经验。”[8]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曾被美国法学教育界誉为“划时代的公理”。[9]它也同时表明了,体验或者经验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体验性教育中,教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引导、启发和陪伴学生进行实践和反思;教育也不再是单纯的教义或讲授,而是在更为宏大的法律执业背景(lawyering relationships)中,去考虑律师与客户、证人、法官以及更大社群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性学习或参与性教育。正如美国法学教育界近年来流行的一句话所描述的那样:“告诉我我会忘记,给我看我会记住,让我参与我会明白。”[10]

以大家熟悉的模拟法庭为例,法律体验性教育的参与性与体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检验、论证法律知识和设想。有学生在体验模拟法庭之后发现,那些为了追求“程序完美”而事先讨论判决结果的做法,是应当禁止的。[11]2.直观呈现和获得不同的诉讼角色体验。它将审判程序和每个人的角色表演、知识运用、职业伦理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出来,供大家相互评价和借鉴,是一种典型的“感性教学法”[12],或者体验性教学。让参与的学生看到,“宣判”,并不仅仅是“宣读判决书”;每个参与者的不同角色体验和心态,容易促成其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或实践的“换位思考”。3.允许“试错”。模拟法庭中的“当众出错”,不仅使“出错者”本人刻骨铭心,而且给其他学生以“感同身受”的学习效果和间接经验。比如法庭调解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话顺序,往往影响公正和调解的能否达成;比如有学生在扮演法警时故意头戴警帽、下穿花裤衩和拖鞋,在让大家忍俊不禁的同时,反衬出了法庭着装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法律职业形象和职业伦理教育,主要靠自然而然的“身教”,而非刻意而为的“言教”,切忌空洞的“说教”。模拟法庭就是这样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边学边试、边试边学、边学边用。但尽管模拟法庭具有较好的“临床”作用,但因不易做到真实逼真或者不能经常开设,因此也有人抱怨它对法学院学生的价值,并不比模拟病变对医学院学生的价值大。[13]

法律体验性教学或者学习是介于“模拟”与“真实”之间的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将法学院内部和外部的资源整合,使法律体验性教育既要做到“真实自然”,又要避免回到学徒制时代低效、漫长的“放任自流”。

三、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我国JM教育中的先突破

当前国内对体验性教育的研究多停留在中小学课程,或者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之类的课程改革中。尽管有人认为“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我们的先辈们参与体验,创造了体验学习和体验教育”[14],但对法律体验性教育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只有一些包含体验性元素的教学活动,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法律实习、模拟法庭,以及一些尚属探索阶段的社区法律服务等,缺少带薪实习式的法律合作教育项目(Co-Op),只有校内为数不多的、与专业学习关联不大的勤工俭学项目,没有系统化的法律体验理念和教学制度框架。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层和改革趋势,当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Juris Master)与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博士”JD(Juris Doctor),在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国JM制教育的原型,就是美国法学院的JD制教育。[15]鉴于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美国化”趋势,我国法学教育界早就有人提出,应当以此为契机,逐渐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确立JM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16]我国的全日制非法学JM,与美国法學院的JD,在学生来源、学制结构和培养目标上,二者都“如出一辙”。

美国JD和我国JM在培养目标上,都强调应用、实践、实务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视为法律职业做准备。二者的学生都是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美国所有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院,不少学生已经具有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者两个以上的本科学士学位,即便只有一个本科学士学位的人往往兼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17]不过,美国JD以律师为中心,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是“律师资格”考试,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是所谓的“政府律师”,法学教授一般也出身律师,是所谓的“学术律师”、“学术法律家”、“学院法律家”或“学术法律人”。而我国JM以司法官(法官、检察官)为中心,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

我国JM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打通”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培养经验和招生规模。尽管与法律本科生的在校生规模,以及法学硕士(LL.M)的培养经验相比,JM还有差距,但其在我国博士以下的法学教育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学教育要想学习和借鉴美国JD的法律体验性教育,不妨从JM教育先行突破,因为其在学生年龄、生源知识背景和培养目标上都具有优势,非常适合这种亲历性的法律体验性教育、学习的理念和策略,比如带薪实习(Co-Op)②等。

[ 注 释 ]

① 哈佛法学院及其所在的剑桥镇上,随处可见“Co-Op”标志的商店,即为学生兼职或全职带薪实习的地方。

②  这种带薪实习既不同于我国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也不同于学生毕业之后的见习。

[ 参 考 文 献 ]

[1] 丁廷桢,姜不居.美国高等教育的一面旗帜——东北大学Co-Op简介[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1):54-57,98.

[2] Susannah Furnish. The Progression of Legal Education Models:Everything Old is New Again…[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7-19.

[3] Luke Bierman, Lindsey Smith, Patricia Voorhies.Introduction:The Inaugural Symposium on Experiential Education in Law[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7-8.

[4] Margaret B.Kwoka.Intersecting Experiential Education and Social Justice Teaching[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130.

[5] Lela P. Love, Brian Farkas. Siler Linings: Reimagining the Role of ADR Education in the Wake of the Great Recession[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221-252.

[6] Emily Zimmerman.Should Law Professors have a Continuing Practice Experience (CPE)Requirement?[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131-187.

[7] Second National Sympoisium on Experiential Education in Law-June 13-15[EB / OL].http://www.elon.edu / e-net / Article / 92124?s= / law / news / enet_navigation.2014-05-20

[8] 高伟.体验:教育哲学新的增长点[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7(4):6.

[9] 劳伦斯·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A].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932.

[10]  Steen I. Friedland. The Rhetoric of Experiential Legal Education:Within the Context of Big Context[J].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6,No.1,Summer2013,p265.

[11]  廖永安,唐東楚,陈文曲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67.

[12]  林有祥.感性教学法[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4:4.

[13]  罗伯特·斯蒂文斯著,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4]  薛保红.论中国体验教育思想的发展脉络[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5):139.

[15]  方流芳.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A].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5,104-105.

[16]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1,393.

[17]  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6.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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