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宇
摘 要:改革开放后,许多农民进入城市谋生,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父母打工在外,造成留守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机会和时间变少,甚至缺失。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尤其对学前儿童的初级社会化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法律对于留守学前儿童教育问题的作用多发挥在学校教育领域,如何依法保护儿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发挥法律对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主要应该从明确监护人责任、委托监护的合法性和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单方面进行。
关键词: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法律保护
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出现了巨大变革,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谋生,农村壮年人口大量减少,而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又都把孩子留在了农村,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关系农村发展的重要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普及学前教育和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的目标和要求,本课题组针对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教育教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和指引的角度来呈现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状况来呈现调查结果。
一、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
本课题调查以湖南省农村为例,所称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为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乡,并需要其他亲人照顾,年龄在0~6岁的儿童。此次调查我们共计发放问卷500份,有效问卷426份,其中接受调查的农民工留守子女年龄在0~6岁的累计百分比为99.8%。
在被调查的群体中外出打工的父母每隔“1~3个月”“3个月至6个月”“半年至1年”“1年以上”回来看望孩子一次的分别占20%,22.1%,35.7%和22.1%。其中59.9%的父母通过电话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孩子父母与孩子1周未联系的占调查总数的29.1%,1个月未与孩子联系的占30.8%,半年未与孩子联系的占31.0%,1年及以上未与孩子联系的占8.9%。由此可见,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与父母的联系并不密切,互动较少,沟通时间少必然导致教育机会和时间减少,可以说对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而言,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甚至缺失。
家庭是幼儿进行初级社会教育的场所,长期与父母分离会使幼儿在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消极情绪一直困扰着孩子,使他们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
在调查中,留守的学前儿童由祖父母抚养的比例高达32.2%,由父亲一方抚养的占14.8%,母亲抚养的占9.2%。其中父亲一方独自留在农村照顾0~6岁学前儿童的比例高于母亲一方单独留守的情况,更加让我们忧心。因为在0~6岁的幼儿具有明显的依恋倾向,母亲的角色对其教育教养更加显得重要。在孩子“10个月之内”外出务工的母亲占21.8%,在孩子“1岁左右”外出务工的母亲占32.2%,累积在孩子1周岁前母亲外出务工的比例高达54.6%,而父亲在孩子1岁以前外出务工的累积百分比为64.6%。由此可见,半数以上的父母亲在婴儿哺育工作结束后便外出务工,这对婴幼儿的教育教养存在很大的弊端。
在调查的群体中,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占56.8%,并且从3岁开始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占调查总数的41.1%,可见现阶段农村对于正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接受度较高。但是在与学校沟通的问题上,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监护人的表现并不让人满意,只有21.8%的监护人经常与老师联系,57.0%的监护人有时跟老师联系,还有13.8%的监护人从来不与老师联系。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孩子接受教育的两大主要阵地,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
二、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违法性分析
1.父母未尽己所能履行监护人义务
家庭教育也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具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父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危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都有照顾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民法通则意见》中明确阐述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应该仅以外出务工为理由懈怠或者放弃履行监护人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父母长时间不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联系,不在身边照顾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生活,不尽己能提供较好的家庭教育,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即存在违法性。
2.监护责任委托范围不明确和被委托主体不合法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尽己所能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父母外出务工背井离乡,在不能把未成年人带在身边的情况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是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无奈之举。
目前的研究认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其中祖辈监护和成年的同辈监护是履行监护职责最有力,也是最多的一种方式。但是从家庭亲子关系,儿童依恋的角度来看,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在这两种类型的监护模式下都得不到最好的家庭教育。
亲友监护多数是一种基于传统社会人情关系上的委托,在这种委托中多数侧重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的职责。祖辈监护、成年同辈监护和亲友监护,一般都是按照农村传统风俗进行,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委托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委托的风险。而同辈监护中未成年兄姐监护与自我监护一样都存在被委托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因为未成年兄姐本身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也是受监护的对象,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他们不能成为监护职责委托的对象。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作为被监护对象本身,更加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3.家庭教育功能弱化不符合法律精神
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对3岁以前的婴儿来说,心理发展的最大威胁是安全感得不到满足。0~5岁是婴幼儿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家庭环境的影响在这一时间段内至关重要,即需要来自父母的关怀和照顾。对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来说,从家庭中获得安全感的满足,接受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于其一生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都无法达到的。
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过早和父母分离,缺乏亲子互动,减少了家庭对儿童的情感支持和言传身教,使得留守学前儿童面临生理和心理的安全问题,甚至在早期的研究中将农村留守儿童视为“问题儿童”的一部分。按照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家庭教育功能应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地提高,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家庭教育应该成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这种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实况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指引和规范。
三、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法律保护的践行
1.提高法律意识,明确父母责任
运用法律保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其父母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意识到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不能以外出打工为由不尽自己所能履行的监护职责。在监护职责委托的过程中,外出打工的父母必须明确委托的职责范围,明确被委托主体具有合法资格,明确未成年自我监护的违法性。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
2.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我国教育部门、妇女儿童联合会、学校等应该依法为我国农村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家庭教育指导应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特点来设计,使得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中获得与该年龄阶段儿童教育教养相符合的指导,从而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3.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维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权益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两部专门法律,但都存在缺乏操作性的困境,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备。因此加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权益有重要意义。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外出务工还将继续,留守儿童现象将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在社会各领域提高法律的效用。只有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明确家庭教育的义务性和重要性,才能保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朱芳红.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弱化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2006(12).
[2]陈云龙,卞艺杰,赵慧娟.关系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J].教育评论,2008(02).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