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霄璇
[摘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的背景之下,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难以满足人们的养老需要,这就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家庭养老传统以及年金管理运营经验都为在未来建立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新型养老年金提供了可行性。
[关键词]家庭养老年金;家庭养老;养老保险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6.109
家庭养老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通过强制储蓄的方式,在户籍制家庭之下,由具有经济收入的家庭成员,按照一定的缴费率缴纳家庭养老年金,为家庭成员未来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制度。
这是一种类似于企业年金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但两者区别在于家庭养老年金的缴费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家庭成员。同时,它与我国第三层次的个人养老储蓄也有所不同。因为个人养老储蓄是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投资的项目多是银行储蓄和商业保险,而家庭养老年金则是政府通过强制储蓄的方式进行,缴费纳入家庭账户后,再由相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运营和管理。
1 我国建立家庭养老年金的必要性
1.1 社会角度
1.1.1 家庭养老传统
自古以来,家庭养老在我国就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强烈的宗族家庭传统将“养儿防老”这一观念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之中。不仅在古代,家庭养老“在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家庭养老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精神上、情感上的慰藉。二是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在老年保障方面的负担。三是老年人在被赡养的同时还对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有助于调整代际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家庭养老有利于推进健康老龄化和巩固传统的反哺模式。
1.1.2 人口老龄化加快
人口老龄化是所有国家的养老制度都要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也不例外。有研究表明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而“银发浪潮”将会继续增加我国的养老压力。
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是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只有工资总额的8%存人个人账户,造成了积累的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背景之下,部分积累制的抗人口老龄化能力还是有限的。家庭养老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压力,另一方面推动形成政府家庭联合的养老机制,从而达到更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效果。
1.2 国家角度
1.2.1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为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为企业年金制度;第三层次为个人养老储蓄。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保持退休职工一定水平的生活待遇;个人储蓄是对有较高养老保障需求的社会成员的鼓励性手段。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核心家庭数量增加等原因,如今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家庭作为养老的最后一道防线,始终会发挥一定的兜底作用。首先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如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低等问题,这就需要家庭养老来弥补其不足。特别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养老待遇水平的提高将会给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不小的压力。其次,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失灵”现象,作为家庭养老延伸的家庭养老年金能够及时应对这些失灵。最后,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政府制度,其制定和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及时地对新的养老问题作出反应。但是具有传统家庭养老特征的家庭养老年金可以灵活地应对这些问题。
1.2.2 商业保险良莠不齐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尚未健全,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的商业保险投资公司数量有限,市场竞争程度不高。这会造成商业保险投保收益低、服务差等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股票、基金、期货等各种投资工具依然存在进入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家庭选择保守的银行储蓄,但是过低的收益率依然不能有效地缓解养老的压力。同时银行或投资公司代理的一些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还可能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1.2.3 人寿保险的局限性
作为社会保障第三层次组成部分的人寿保险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保证其效率与利益,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逆向选择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若支付的保险金长期大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会入不敷出,陷入资金困难的境地,进而退出保险市场。在下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而较高的保险费可能将当前健康状况较好的部分人群阻挡在外,使得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无法实现对养老风险的共担。
1.3 个人角度
由于经济人只是经济学中的一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受周围环境、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选择,短视现象普遍存在。这里是指由于过分低估了未来养老的压力与风险,而在工作期间很少或基本没有进行储蓄而导致一系列养老问题的现象。
如今,许多家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父母双方工作的储蓄全部花费在子女教育、婚嫁及购房等活动中。若父母中任何一方因失业、疾病、工伤等原因失去工作,或在退休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养老就会出现问题。伴随着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加,由此带来的如“失独”等社会问题也会对居民养老产生不利影响。子女一旦意外去世,父母会因为失去来自子女的养老支持而陷入贫困。所以建立一种家庭养老基金,保障家庭养老功能的实现显得尤为必要。
2 我国建立家庭养老年金的可行性
2.1 经验层面
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在家庭养老模式的创新以及家庭养老年金的建立领域做出了一些尝试和探索。日本的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体系高度结合,擅长对不同养老主体的力量进行互相借用。它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资源,把家庭的责任部分地传递给了政府,而且由于家庭自身负担的减轻,家庭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养老目标。介护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除此之外,以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保障领域独树一帜的新加坡也将其公积金制度与家庭养老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补充养老模式。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12个“公积金填补计划”,其中有4个是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受惠人数达17万-18万,每次个人只要自行在户头存入20-50元,就可获得政府100-350元补充金额,在每次执行补充之前,政府都通过多方呼吁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为家中没有能力的老人填补户头,以让他们能享有政府的填补数额。
2.2 社会层面
虽然社会化的养老已成为现代国家养老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的家庭养老的传统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从“百善孝为先”等古语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家庭养老作用的重视与偏好。所以建立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年金,在父母年迈或子女已经有经济收入时,由子女为父母继续缴纳家庭养老年金的制度所受到的社会的阻力更小。因为它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思想,作为受益人的父母在心理上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又迎合了子女应向老人尽孝的社会责任和期望,作为缴费人的子女也更有动力去实施这一行为。
2.3 技术层面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上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同时,我国的经济学、保险精算等学科的快速发展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仅如此,通过数十年的实践,我国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实务工作能力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管理程序也日益规范。这些都增加了建立家庭养老年金的可行性。
3 关于家庭养老年金的几点思考
3.1 缴费比率和替代率的确定
家庭养老年金的缴费比率和养老替代率的确定需要在广泛调研和缜密计算的前提下设定。因为任何一项保险制度,只有满足一定的精算标准才能在实际的运营中获得预期的收益和效果。
3.2 管理模式的选择
家庭养老年金的可以借鉴欧洲的“名义账户”的管理模式。第一,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DB型现收现付制,因为“名义账户”制建立的个人账户只是“名义上”和“模拟的”,不是真正意义上即“资本化”的积累制,可以说事实上是“非积累制”。这种“名义账户”制的账户系统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缴费。第二,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在退休时却变得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成为记发标准的根本原则。
3.3 资金的增值保值
对于任何一项社会保障资金来说,增值保值都是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和投资手段丰富的背景下,家庭养老年金的投资运营可以学习欧美和东南亚国家的相关经验,逐步向私营化、市场化过渡,以此获得一个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