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实施细则》对建造成本的成本项目的规定与《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开发成本的规定是一致的。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费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实行定率扣除,其允许扣除的比率为开发成本的10%。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的扣除数,其基数也是土地和开发成本。可见,上述两项扣除数都是以建造成本为基数。因此,上述公式可以表示为:
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余额)/扣除项目金额
=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税金)
=(建造成本+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税金)
某企业开发项目总收入2.5亿元,期间费用2千万,
当开发成本为1亿元时
1、营业税金及附加:2.5亿*5.55%=137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5000-10000*130%-1375=10625万元增值率10625/14375=73.91%
增值税10625*40%-14375*5%=3531.25万元
3、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0000-2000-4906.25=8093.75
所得税:8093.75*25%=2023.44万元
4、税后净利润:8093.75-2023.44=6070.31万元
5、缴税总额:1375+3531.25+2023.44=6929.69万元当开发成本为1.5亿元时
1.营业税金及附加:2.5亿*5.55%=137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5000-15000*130%-1375=4125万元
增值率4125/20875=19.76%
增值税4125*30%=1237.5万元
3、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5000-2000-2612.5=万元
所得税:5387.5*25%=1346.87万元
4、税后净利润:5387.5-1346.87=4040.63万元
5、缴税总额:1375+1237.5+1346.87=3959.37万元同理,成本为1.2亿元、1.3亿元,将结果分析如下:
成本分析结论:
1、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增加则税负下降,成本下降则税负增加。
2、当成本下降时,税后利润也会随之增加,但其增加的速度赶不上税负增加的速度。
3、各个税种中,伴随着成本下降,土地增值税增加速度很快,约为所得税的2-3倍。
4、成本每降低一个单位,大约只有30%-40%部分进入净利润,其他的降低部分都变成税重新进入成本。这就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两难境地。
5、房地产企业需要关注成本与税负相互消长的这种变化,并作为项目预算管理的一个重要考虑。
下面通过实例来探讨降低土地增值税的措施。
(一)加大建造成本法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一住宅小区,为此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3,500万元,开发成本4,200万元,含借款利息500万元,可售面积30,000平方米。现在正在讨论销售策略,如果销售毛坯房,每平方米售价6,200元,销售收入总额为18,600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计算应交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方案1:销售毛坯房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4200-500=72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7200×(1+30%)+18600×5.5%=9360+1023=10383(万元)
增值额=18600-10383=8217万元)
增值率=8217÷10383=79.13%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率为5%;
应交土地增值税=8217×40%-10383×5%=3286.8-519.15=2767.65(万元)
方案2:改卖毛坯房为卖装修房,对房屋进行装修,预计装修费用1500万元,装修之后,每平方米售价为7200元,销售收入总额21,600万元,其他因素不变。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4200-500+1500=87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700×130%+21,600×5.5%=11310+1188=12498(万元)
增值额=21600-12498=9102(万元)
增值率=9102÷12498=72.83%
应交土地增值税=9102×40%-12498×5%=3640.8-624.9=3015.9(万元)
方案1土地增值税税负率14.88%,方案2税负率=13.96%,税负下降0.92%
(二)费用转换法
开发间接费: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在核算中,开发间接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假设某公司开发项目需要两年时间,公司管理人员30人,每年需要管理费用250万元。公司本部的人员兼任项目的管理工作,为了加强项目管理,经过董事会决议,把公司的一部分管理人员编制到开发项目中,共计扩大项目人员编制20人,每年减少管理费用、增加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由于原来计入管理费用。只能按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合计的5%-10%扣除期间费用,包含管理费用。现转入开发间接费,不但可全额扣除这150万元,还可加计扣除150万的30,即45万元,从而增加扣除项目,减少增值额,降低增值率,进而少缴土地增值税,此处不在举例,显而易见。此方法需要公司在项目管理组织架构上完善,明确人员、资产等,以便在具体操作中便于执行。
(三)用好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普通住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号)文件制定了关于普通住宅的基本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凡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发2005109号《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普通住宅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2一下。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这就要求我们核算过程中,必须把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一定要分開核算,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四)定价政策要适当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我们发现,处于边际的价格要掌握,在实际工作中要测算,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价格多少才是合理,有的企业盲目追求高利润高回报,其实,殊不知,土地增值税这个税收杠杆是专门调节利润的,现阶段房地产业普遍不景气,基本处于买方市场,营销措施疲软,定价显得至关重要,什么价格既能让市场接受,最低的税负,企业还有利润可言。财务工作也不仅仅停留在具体核算上了,企业的命运几乎离不开税收筹划,特别是房企,不能事前总体筹划,进而随着销售的推进,税收负担将会很重,回款的速度不及支付的速度,资金链将会收紧,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是理论上的测算,企业在实际开发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比如票据合规性等,只有在实际环境下,通过比较多种方案,才能选择较优方案。随着我们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方法也会逐步走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作者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