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 09:56孟静云
2015年33期
关键词:政府行为群体性事件

孟静云

摘 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利益矛盾和利益重组等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态势,其中一些参与人数较多、态势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对事发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己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特点,以及我国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对策路径。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行为;处置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冲突引发,特定某些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目的是为了表达诉求、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其表现形式有: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不是偶发的,是有内在原因的。政府要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就要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这样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在社会各种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中,不同的群体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的分化也应运而生,然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如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法制不够健全。由于我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再加上在现实生活中,个别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少数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从而严重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所以当群众之间出现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相信通过政府的调解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其次,我国虽说采取了大量的普法教育,但是受历史原因,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是较低。很大一部分群众在面对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往往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从而盲目地参与群体性事件。

(三)利益渠道不够畅通。无论处于什么年代,群众对政府、或对社会有不满是非常正常的。但无论是出于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关切,还是群众对政府、对官员的意见、建议都应该有相应的利益表达渠道。只有利益渠道畅通了,政府官员才能更为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和建议,才能更好的把握民情,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科学决策,有效消除或减弱政府行为与公民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不当政策而引起的社会不满。由于我国个别基层组织干群关系恶化,信访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人民群众没有渠道来发泄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些相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这些群体,就会采取他们认为可行的方法,或聚众到党政机关静坐、或阻塞交通、或示威游行,从而达到解决问题或者满足自身要求的目的。

三、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防治对策探析

(一)健全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因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分化造成的,所以说要积极调和社会矛盾。相对完善的社会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贫富差距扩大等原因带来的冲突问题,从而保证我们的社会平稳的运行。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就是要走群众路线,以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抓住人民群众中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也要充分考虑并统筹兼顾其他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这是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关键,也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现在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期,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分化和不平衡,导致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出现了贫富差距大等问题。所以说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实现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政策不均衡所带来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二)加强法制建设。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人治”的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遇到问题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来寻求解决途径,这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又一大诱因。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要根据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解决方法,研究制定综合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一整套方法,从而使群体性事件走上法制化道路。第二、政府要继续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不仅要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教育群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加强对干部,让他们也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问题。

(三)畅通、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我国宪法规定表达权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政府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要做到,第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听取弱势群体的民意表达,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主渠道。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把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下运行,从而增加政府的公信力。这样不仅可以使得人民群众的诉求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也可以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的合理化。第三、充分运用新时代网络的作用。新时代网络的普及使得人民群众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政府要利用网络平台,搜集民意,为民众排忧解难,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

(四)转变政府及其管理者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想。面对群体性事件这一不可回避更不可能回避的社会现实,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把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不要过度解读群体性事件。在社会转型期发生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对具体问题的诉求,所以在处理过程中,要敢于面对,尽早化解。敢于面对问题就是要面对问题不害怕,及早处理,力求将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各级地方政府应立即介入,尤其是各级地方领导干部要尽早介入,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地方领导千部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民群众,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

(五)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的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基层地方政府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前就考虑好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从而好应急处理预案,从而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刚开始那段时间非常关键。在处置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依据现场具体情况,控制事态发展,不能因为处置不及时或者方法不当,激发矛盾,引起事态发展扩大。

(六)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多元主体。在西方某些国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大多是由警察或部队专业人员负责。同时,为了更好处置群体性事件,还会由消防、医疗、法院和检察院等诸多部门共同参与。这样多部门参与,可以大大降低警方处置工作和失误。所以为保证群体性事件的顺利解决及对现场刑事犯罪活动进行及时的追究,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组织都要与政府紧密配合,共同参与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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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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