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桂花 曹伟琴
摘要:德治和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自古就是中西方社会探讨的热点问题。厘清德治和法治彼此独立又作用互补,统一互助的关系,是深刻理解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德治;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1-0057-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为我国德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历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国家、社会、个人三个维度,回答了我们所要确立的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强调德治和法治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性,为德治和法治建设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基本准则。
一、当前中国的德治和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精神生活的滞后和道德的失范。社会日益突显的道德问题和法治问题越来越多,政府职能部门腐败盛行,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这既是制度方面的问题,又是政府官员和公民道德素质问题。社会流行一句俗语说中国人“富的丢了魂,穷的只剩钱”。很多中国人在金钱和物质的痴迷中,以金钱充当了灵魂主宰。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会见采访会议的中外记者时说:“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也可以说是攻坚期,的确是因为它要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现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1]当前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中国人的信仰也进入深度的迷茫。如何解决我国社会现存的矛盾和问题,将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社科理论界、思想界进行了激烈争论。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确立全体国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信仰,为社会和国民提供了基本遵循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梳理德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深层次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含义。
二、德治与法治彼此独立又作用互补
1.德治和法治实现的手段不同
德治实现的手段是自我约束即自律,法治则是通过外在的制度和法规对不法行为的强制约束即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他律是依赖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因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和一些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实施,通过强制力达到目的,以外在的方式给人的一种规定,是一种高成本的运行模式。自律是内心的一种自我服从,以低成本的方式接受规范或制度。道德法则的遵守凭借的是人们的思想觉悟,是自觉自愿。
由此可见,自律是一种低成本的自我约束,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一旦社会环境好,人人自律,就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自律是植根于内心的一种素养,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这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人们要诚信友善,实现社会的公正。但自律有时只有靠他律的辅助才能实现。道德自律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德治与法治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弥补对方的劣势,二者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共同发挥最大作用。
2.德治和法治主要功能不同
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弘扬道德规范,可以激发崇高精神;树立典型,可以引导人们学习道德楷模。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用法律条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抑制邪恶,打击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行为。
道德的扬善功能在我国一直得到尊崇,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楷模。如1940年代的张思德因公牺牲,毛泽东题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60年代学习雷锋;1970年代学习陈景润;1980年代学习张海迪;等等。道德楷模是一个时代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追求的符号化象征。正因为他们的形象引领,他们的闪光,照亮着社会主义道德之路。但从道德楷模的变迁也可以看到中国人的价值追求的逐渐多元化。
道德的功能是扬善,扬善是为了为善和至善。即道德的扬善,是为了规劝更多的人行善,从而达到至善的境界,这也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治理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方面的规范,良好社会秩序是难以形成的,因而道德和法律的功能是互补的。
3.德治和法治作用和范围的不同
道德的特点是防患于未然,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的理智约束,体现的是一种思想境界,无形无色,因而道德的作用很难让人知道。法律所起的作用是事后惩罚补救,作用是显而易见。这就使很多人会认为法律的作用更强大。德治远,法治近。汉代贾谊曾论述二者不同作用,“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2](P183)。贾谊在这里用简明而生动的语言道明道德与法律的特点与作用。并说礼义道德之可贵在于“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2](P183)。另一方面,德治与法治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把自由分为两大部分,即道德所辖的内在自由和法律所辖的外在自由。法律只过问人的行为,道德则过问人的信念,涉及人内心深处的动机和心境。法律调整人们外在行为,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它还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法律和道德分管不同的领域,情感问题属于道德管辖范围,而不能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二者有时又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所共同调整的对象。
4.德治和法治形式和内容不同
法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借助于警戒、威慑、制裁等形式来达到目的,其内容既强调权利,又强调义务。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识,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道德是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感化等形式来实施的,其内容侧重于要求履行义务。
综上不同点,德治和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各有其用,各有其长短。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两大基本社会规范,相互依存,相互支撑,通过一定的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思想。德治和法治有很强的异质性,刚柔相济、内外结合,共同制约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在调节人际关系方面,确实具有法律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用。反之,法律的作用也不是道德所能代替的。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它们的作用互补,共同发挥各自的社会调解功能,调节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着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也就使得与道德和法制相连的德治和法治形成异质互补的关系,二者各有所长,但又相辅相成。
三、德治和法治必须统一并互助互进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并不是对立的,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德治和法治的统一灵魂。德治和法治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德治和法治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都受其制约,并反映和作用社会关系,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来看,德治和法治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从长远来看,德治和法治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
1.德治和法治的目的相同,追求的价值层次上高低互补
道德的规范是一个总体化的要求,没有很明确的具体化的细则。一个群体的人道德层次不一,有高低差别。德治只是要求人们遵循道德准则,是人们行为的一个总体方向。而法律的规范却明确,细则很清晰,要求一个群体遵守同一规范。从价值目标层次上看,道德和法治的价值层次不同,使得德治与法治追求的价值层次也有所不同。法治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法律以追求道德的精神为最高理想,以秩序为追求目标。道德的目标不只是社会秩序,追求的是人性的完善和崇高的精神和灵魂的寄托。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境界远比法律要求高得多。道德以法的规范为最低要求,把培育人的高尚品德以及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为最高追求。
2.法治是德治的重要保证,德治是法治的巨大推动力
德治和法治有互容并包、彼此促进的内在联系。法是人制定的,法是人操作、执行的。法一旦被不道德的人掌控和操作,那将是可怕的。良法也需要有道德的人来执行,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和推行。所以说德是法的灵魂,德治又是法治前行的推动力。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对社会有积极影响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尊老爱幼原则,孝敬抚养老人原来是道德问题,现通过立法成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遵守一些新的经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新的商业道德规范。
德治和法治有些方面界限模糊,范围互相重叠,内容又是互为基础的。从法治本身来看,法治的政治理念确立的出发点,是从人人都有可能作恶出发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的立论基础是人性有不完善的一面,即在一定条件下人人都有可能做违法的事,而且自己难以主动避免和纠正。法律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节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确实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首先,法律在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时与多变的社会矛盾相比,具有制定迟缓性和处置的滞后性。其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
从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是良善的。道德的特点是劝导性、自律性、为善性。道德的人格力量,具有感召力和信服力。在社会秩序体系不稳定和不好的社会环境下,道德的劝导性、提倡性和建议性就会缺乏感召力而表现为软弱性和乏力性。其次,道德形成的内化性,其形成是一个逐步内化且因环境而变的漫长过程。社会环境恶劣,道德就不能很好地被社会成员内化接受,其作用就很难显现。
我们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只有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深刻理解德治和法治的功能和作用,了解德治和法治的彼此独立又相互统一补充的关系,按照德治和法治的属性和特点行事,才能更好地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要把培育公民的社会公德与建立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相结合,把塑造国民核心价值观与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深化政治体制的改革,依法行政,以适应改革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律规范,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对其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加强德在法治建设、经济建设中的灵魂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倡导社会主义的德治和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1] 李克强.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再深的水也得趟[N].中国新闻网,2013-03-17.
[2] [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王永熙,张伪之,顾易生,等,译注.古文观止译注(卷六)[M].上海:上海世界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3]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