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丽
摘要: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为有效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府际协合治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灾害性公共危机;府际协合治理;危机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1-00-0
灾害性公共危机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冲击到社会、生态和物理系统,它所释放出的毁灭性力量造成大规模的破坏与生命损失,严重困扰人们的生活。可以说,灾害性公共危机本身就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活动,它涉及众多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挑战就是政府的回应。然而,危机发生并非局限于单一的行政辖区,它甚至波及几个行政区域。而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机构由于人力、物资、技术等储备不足,无法孤身回应灾害性公共危机。因此,灾害性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整合各个层级的政府力量,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地方政府内部各机构形成协合治理的模式。
一、灾害性公共危机中的府际协合治理
“协合”是指一种协调、合作的行为模式,它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同时在各种发展理论中也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新治理、网络化治理、私有化以及协同治理等。康姆福特(Comfort)认为协合治理是描述跨组织间的工作进程的一个公共管理概念,它解决单个组织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跨边界、跨组织、跨部门间建立工作关系,意味着共同劳动,实现共同的目标。协合治理包括参与式治理,即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福斯勒(Fosler)指出跨部门的合作者渴望成为合作伙伴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承包商或者政府资助的受助人。所以说,协合是所有组织共同承担责任后果,预期通过协同作用实现比个人行动更大的增益。灾害性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紧迫性等特点决定其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能力有限,若要实现成功抗灾,则需要一种府际协合治理的模式。
府际协合治理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源依赖理论。由于每个组织都处于相互依赖的位置,交互关系也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之中。单个组织由于资源有限不能完成既定目标,它必须依赖周围的环境投入,它本身就包含集合的互动组织,团体或者个人。狄户格(DeHoog)和斯泰尔斯(Stiles)指出合作伙伴在争夺资源的同时也能相互合作。这些合作和竞争的意图不应该被看作是对立的选择或动机,而是作为两个相关的、共存于一个更大的群体的战略动机要素。这些合作伙伴关系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形成并持续。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只有在协合治理的模式之中才能更大限度发挥其职能,全方位投入抗灾救灾。第二,交易成本理论。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也指出,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有限理性和人的机会主义,导致了信息阻塞或信息不对称的出现。为了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就必须支付协调成本,即信息沟通协调的成本。协调成本发生于纵向和横向组织之间,纵向组织的协调成本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从上层传递过程中发生的扭曲现象,而横向组织协调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内部信息交流和横向联系的人们之间的计价还价所费的成本。[1]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巨大。而且在交易中,地方政府不得不投入资源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就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交易费用。[2]地方政府建立协合治理机制,实现资源的共同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进而降低组织间的交易费用。第三,博弈理论。在地理位置相近、经济实力相当、政治影响相仿的同级政府之间,往往围绕政策、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展开排他性的竞争和博弈,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地方政府间无效率的非合作博弈对社会与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很大威胁,也使得博弈双方陷入了低水平恶性竞争的“囚徒困境”,导致同级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恶化。[3]利益问题是推动地方政府间合作与竞争的核心,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最大收益便开始突破传统体制的束缚,以联合共治取代恶性竞争。灾害性公共危机中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在资源、人力互补的同时,形成利益共同体,节省救灾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二、灾害性公共危机中美国府际协合治理机制分析
美国政府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几乎所有政府活动都处于共享状态。在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中,美国政府间的这种府际协合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纵向协合治理
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赋予各州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州政府在危机规划与应对中起着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害救济过程中州内与州际政府间的协调。《州际应急管理互助协议》(EMAC)为跨州区域灾害性公共危机协合治理提供合法性机制——将州际区域应急管理协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各州创建区域应急管理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推进跨州区域应急管理协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与整体化,有效地开发了应急管理协作行动的能力。[4]州政府与当地政府协同合作,并协同其他地区以及非政府组织与私营组织,适当分配联邦政府的赈灾资源。总的来看,州政府在灾害管理中有两大责任。第一,参与灾害响应的职责。在灾害波及范围较广,地方政府无法应对的时候,州政府以颁布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参与灾害管理。第二,协调职责。灾害治理中,州政府不仅负责协调全州范围内的活动,而且在当地政府与联邦政府间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对分散的应急管理部门和项目进行重组,包括灾害应对、准备和减灾等。它还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财政手段,专门划拨预算来鼓励减灾。虽说联邦政府丰富的资源赋予其在灾害治理的各个阶段更大的责任,但1974年的《灾难救济法》也赋予地方政府自治权力。该法案规定:“当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规模超越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时,联邦应急管理署可以参与灾害治理。”[5]因此,联邦政府只有在地方政府申请资助的时候才参与灾害治理。它不仅要审查当地政府的请求,而且要深入亲自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联邦应急管理署就联邦援助事宜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与国土安全秘书一起决定危机程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设立灾害现场办公室。灾害现场办公室由作为灾区总统代表的联邦协调官员和一支减灾队伍构成。这支减灾队伍需要在15天之内编写灾难声明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灾难应对策略。[6]这支队伍也通常作为政府间与区域间的团队,代表三个层级的政府。因此,它的建议应立足改善政府间的关系,充分体现灾难救济的时效性。联邦协调员负责协调三级政府在灾难中的应急与响应活动,根据联邦协调员的大致工作方向,联邦应急管理署组织联邦响应。但是,整个灾害治理过程是联邦应急管理署和其他层级政府合作努力的过程。联邦应急管理署与受灾的当地政府签署援助协议,协议明确提出联邦政府资助的方式,包括诸如联邦——州政府费用分摊,援助类型(比如临时住房),援助时间等相关项目。[7]
国土安全部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海岸警卫队、移民与规划局、海关总署等22个联邦政府机构合并而成,是美国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治理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土安全部在全美设有10个地区代表处,主要负责与地方应急机构的联络,在紧急状态下,负责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救援计划,协同地方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国土安全部建立国家事故管理系统并制定《国家响应计划》,前者规定了美国各级政府对事故应急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其目的是为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提供一套全国统一的方法,使各级政府都能协调一致和快速高效地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准备、应急和恢复。后者则是根据前者提供的框架,为应对国家级重大事故提供一套完整的国家应急行动计划,以期能在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调集和整合联邦政府资源,以促进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提升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实现纵向协合治理,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州和联邦法律都给予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协同合作的权利。二是基于资助的目的。具体来看,当地方政府资源短缺时,向州政府寻求帮助,当州政府面临同样的问题时,便向联邦政府寻求帮助,由联邦政府给予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帮助。三是当地政府以训练、演习为目的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合作。若不与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合作,当地政府的演习是很有难度的。因此,这个因素在纵向协合治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四是基于沟通的目的。沟通关系到府际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地方政府与州政府沟通确保其应急行动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确保所有计划和程序能够正常开展,同时也避免联邦应急管理署建立一个不可行的应急管理政策或不切实际的应急管理计划。
(二)横向协合治理
横向协合治理是指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内部的协同合作。具体来看,横向协合治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县与市协合治理。无论从空间还是地理来看,危机问题都始发于地方,也就是县。在同一个县,每个市都与县应急管理机构协调活动,每个市的计划也都和县应急管理计划相符合。为了发展地方减灾战略计划,县与市辖区、学校特区合作,进行培训和演练。全县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培训城市应急管理协调员,确保市与县同步发展。若城市没有应急管理协调员,则由县来负责这个城市的应急管理工作。若小城市缺乏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全县可提供诸如警察、消防等应急管理服务。县也可以通过灾害管理中心的电话会议直接进行沟通或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应急回应。另外,较大的县政府可以采取划分区域的办法处理关系,全县划分为若干区域,同一区域的城市在危机中相互协作,共同分享资源。
2.县与县的协合治理。由于灾难是跨行政辖区的,所以县与自己比邻的县就像兄弟姐妹,面临共同的问题与危险。因此,在应急管理中处于同一区域的县级政府常常相互合作。同一区域的县除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相互沟通,此外每一季度开一次会,了解危机救治的最新进展。县与县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通过参加专业的网络组织建立,如佛罗里达应急预案协会或地方应急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参加会议和研讨会来建立。灾难中县——县之间的合作通常是通过互助协议来规范。这种互助协议由政府机构起草,主要是在消防、执法以及危机与医疗领域相互支持。
3.大城市与其他直辖市之间的协合治理。灾害救治中,大城市为周边直辖市提供物力与人力资源。大城市经常举行会议并邀请周边临近的市政府参与,其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周边直辖市的需求,并帮助大城市的危机管理机构在与县危机管理机构交流时为直辖市的利益说话。换言之,大城市是直辖市与县政府的桥梁,因此,直辖市与大城市直接的合作变得越来越紧密。
三、美国府际协合治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是一个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间段在内的连续活动过程,包括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环节和多个阶段。[8]我国目前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还不足以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事故多发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危机管理主体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二是“条条”与“块块”分割,难以有效地整体联动。三是制度建设处于“粗放”状态,形式主义比较严重。[9]美国在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府际协合治理机制为我国灾害性公共危机的治理提供有益经验。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为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提供保障。严格立法对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恢复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建立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灾难和紧急事件援助法案》为核心的危机应对法律体系,并制定上百部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法律应对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已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但它只是一部授权限权法,主要是明确权力(利)内容和权力(利)界限。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明确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政府和公民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维护涉事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救援秩序。
二是加强协合治理成为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的重点。虽然基于各国国情建立的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模式各有特色,但是统一指挥、协合治理的模式是各国应急管理体制追求的共同目标。危机出现后,由核心机构负责管理,在核心机构的指挥协调下,注重中央和地方的对接,保证下情上达,各机构和部门纵向协同合作,横向协同合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局面。建立一个包涵指挥、控制和预警功能在内的综合突发事件的管理系统,使得分散的针对性立法和分散的突发事件管理转化成集中管理。
三是建立区域应急管理协合框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下,完善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的顶层设计,建立区域应急管理协作框架,也就是在区域层面构建一种常态的、制度化的应急管理协作框架。应急管理框架以应急管理全过程为主线,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间段在内的各个阶段,包括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实现灾害性公共危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合治理。
四是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在我国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建立区域联动机制,通过对这些区域充分授权促使他们自发联动起来应对突发事件,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层级管理,优化应急管理流程。
美国的应急系统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由于社会、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大规模灾害是很有效的,这无疑依赖于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美国府际协合治理机制,学习和借鉴这种治理机制对于我国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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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