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启示

2015-04-29 18:09崔英楠
关键词:权力监督文化差异

崔英楠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瑞典,逐渐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无论是法治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转型国家如韩国、俄罗斯,还是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文化传统不一样,但是只要权力监督成为它们的价值和目标,财产公开制度就成为了逻辑的必然。

[关键词]财产公开; 权力监督; 文化差异; 财产申报; 申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5)02008506

一、域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

众所周知,西方最早的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瑞典。1766年,瑞典议会通过了《出版自由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瑞典公民由此获得了查阅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甚至查阅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这项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继承、仿效和发展。尤其是1883年,为防止选举腐败,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重要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或称为《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规定议会候选人必须公布其财产和选举资金,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此后,诸多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该国的财产申报制度。

早期的财产申报制度,与政党选举有关。但是到了上个世纪60年代,随着市场失灵的出现和福利国家的到来,政府对社会和经济各个方面的介入越来越深。为此,政府和官员不仅拥有的职能越来越多,而且支配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传统的监督方式也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官员的腐败难以遏制。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规范、遏制贪污腐败、实现政府的廉洁高效,公开性和透明性成为了抑制贪腐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效率最高的警官”,人们开始追求更有效的制度来实现这一目的,而这种制度,并不仅仅是完善已有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也不仅局限在选举候选人那里,而是扩展到几乎所有公职人员那里,这些财产申报的法律,被人称为“阳光法案”。

各国建立财产申报的法律形式,大约可分为四种:其一,宪法性规定。宪法明文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例如菲律宾《宪法》第11部分“公职人员的责任”第17条规定:“公共官员或者雇员,应依法律规定在其任职时,并且在此后定期提出经过宣誓的关于资产、负债、净产的申报书。至于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特设委员会成员和宪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的成员,以及武装部队中具有将军军衔的人,他们申报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布。”其二,防止腐败方面基础性法律中的规定。通过制定防止腐败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财产申报制度。比如俄罗斯《反腐败法》第8条规定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员提交有关收入、财产及财产性债务信息的义务”;再比如《反腐败法》第14条规定,掌握一定职权者须如实申报本人房地产和其他大宗财产,申报对象、申报种类、申报时间、程序由政府具体规定。其三,专门性法律规定。通过专门法律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内容、程序、方式和监督做出规定。如泰国的《关于国家官员申报财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中,不仅专门规定了官员要申报其资产情况,还要申报其负债情况,并设计申报表格。其四,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在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法律、公务员管理法律、选举法律等法律中对财产申报做出规定。如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美国的《政府伦理法》、澳大利亚的《公务员行为准则》等。下图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确立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时间。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立法情况[1]国别法律名称制定时间巴基斯坦《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1964年美国 《政府道德法》(《政府伦理法》)1978年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1981年泰国《关于国家官员申报资产与

负债的王室法令》1981年法国《关于政治生活财产透明度法》1988年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1989年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1993年墨西哥《公务员职责法》1994年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离职行为法》1994年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法》1998年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年

二、英国和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一)英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立宪政体,赋予了英国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议会选举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大事。开始的时候,参加议会选举有较高的财产限制,因此议会由富庶的权贵阶层把握。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商业的高度繁荣,迫使议会在1832年进行改革,通过了《改革法案》,规定:“降低选民的资格,城市的居民凡年收入在10磅以上的房客主和年租在10磅以上的房客都有选举权;农村中的选举资格是年收入在10磅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和年收入在50磅以上的租地农业家也取得了选举权”。 此外,还重新分配了议会议员的席位,“衰败城镇”或人口少于2000的小城市的议员议席被取消,人口在2 000~4000的市镇减少一个议席,将空出来的议席分配给了人口众多的新兴工业城市和工业發达的郡。这样,通过改革,选民人数大增,使得中产阶级也进入了议会,把握国家最高权力。

自1832年改革之后, 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英国又进行了比较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尤为关键,它进一步降低了选民资格,使得小资产者和工人上层都有机会进入议会。该法规定,在市镇中,年付10镑以上租金的租户,所有拥有自资的物业者,在郡乡中年付12镑地租的所有农户和土地年产值5镑以上的土地拥有者皆享有投票权。虽然该法案没有达成普选,但是使得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此外,1872年的选举改革,主要是把公开投票改为秘密投票; 1884年的改革法案(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884)规定,在郡乡中,年付10镑以上租金的租户,所有拥有自资物业者皆取得投票权。这样,相当多的农民也获得了选举权,也可参加议会选举。

然而,英国议会的选举,舞弊和腐败盛行。据统计,在1832—1868年间举行的大选中,大约有346 份揭露贿选的诉愿提交到了议会。[2]即使通过了1867年和1972年的改革,选举舞弊和腐败并未得到遏制。因此,1883年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The 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Prevention Act 1883),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化选举和防止腐败法》。该法案详细列举了各种舞弊和非法行为,舞弊包括贿赂、攻击、绑架或者囚禁选举人,而非法行为主要是指竞选费用超支。同时该法案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刑事制裁和当选无效的政治后果。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选举舞弊行为,每一位候选人在正式选举结果公布后的30天内,必须提交各项选举费用的申报书,除了少于50天的开支外,每笔开支都必须列出相关的单据和收条。虽然该法是针对选举,但是它要求候选人公布其竞选资金和财产,因此,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

(二)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978年的《政府伦理法案》。自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政府项目和财政支出暴涨,政府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日益深入。在此背景下,人们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官员的问责也相应加强。当时,就有许多议员提出了官员财产公开的法案,其中包括参议员莫斯和巴内特,虽然这些法案没有通过,但是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由此公众也形成了建立规范官员行为、保障政府廉洁的期待。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势在必行,而缺少的只是催化剂。

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幕僚长阿丹姆斯受贿被揭发,则成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催化剂。根据调查,阿丹姆斯接受了一个纺织商人送的一件名贵驼毛外套和一条地毯。虽然没有发现他为该商人谋取了不当利益,但是这种私下接受礼物已经触犯了官员行为的底线。因此,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服务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 for Government Service)及其执行细则,其中规定,不得索要礼物,不得接受来自利益相关方的礼物,接受的礼物不得是现金或等价物例如股票或债券,每件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从同一来源一年接受礼物总计不得超过100美元等。1965年,约翰逊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要求高级官员定期申报并公布其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虽然这些准则只是指导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政府官员也没有执行,但是它们向财产申报制度迈进了一大步。

1974水门事件的爆发,导致了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政府伦理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1989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该法案统一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财产收入,其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以及它们的来源、种类和数量或价值;从非亲属收受的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所有礼品,包括来源和礼品说明;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所得;任一时间对任何债权人负债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本人主要住所除外,超过1000美元的房地产购置、出售或交换;超过1000美元的股票、债券、期权或其他证券的买卖或交换。而且规定财产申报资料在6年内供公众查询。根据这部法律,设立了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执行,并与总检察长共同负责对违反财产申报的官员进行调查。

需要注意,“之前反对这项立法的理由之一是,如果规定官员财产全部公开,而一般公民的财产则不必公开,那么对于一个在选举中迎战无官职公民挑战的在职官员来讲,这项规定就是在制造不公平竞争。”因此,《政府伦理法案》还进一步规定:“无官职但有意参加竞选公职的公民也必须公开其财产和收入。换言之,假如一个普通公民的财产和收入被认为和他/她要竞选的职位有利益冲突,那么他就必须先出售有利益冲突部分的资产再来竞选,否则连竞选的主意都不用打了。”[3]

继“水门事件”后,1989年发生的赖特事件,更强化了《政府伦理法案》的权威和地位,显示了财产申报制度在保障官员廉洁自律、监督国家权力方面的重大功效。詹姆士·赖特是当时美国众议院议长,是仅次于副总统之后的政治人物。但是,经过众议院伦理委员会的调查发现,赖特存在诸多经济问题,其中包括,通过卖书获得超过规定的过高稿酬,妻子在企业高薪任职。伦理委员会认为,赖特及其妻子违反了《政府伦理法案》的下述规定:“作为一名国会议员、官员或职员,不得在一年内接受与自己的公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亲友除外)、任何外国人(或其代理人)的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物。”“任何国会议员……所获额外收入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薪金的30%。此种额外收入是指工资、专业费和除版税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最终,在国会和选民的压力下,赖特被迫辞职。

赖特事件后,199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及其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尤其是在1993年,对《政府伦理法案》又进行了修正,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的财产申报事项,进一步防止了官员的腐败产生。

目前,《政府伦理法案》被列为美国法典第五篇的一部分,其中的核心是它的第一篇“联邦政府官员财务申报公示规定”。 该法案已经成为美国反腐的最重要法案之一。

三、韩国和俄罗斯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一)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漫長时期,大约可分为三个时期:探索时期(1960~1981年)、形成时期(1981~1993年)、完善时期(1993年以后)。[4]

在第一个阶段,针对官员贪腐现象,韩国开始探索财产申报这一反腐的良策。早在1960年,韩国尹普善政府就颁布了《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案》,该法案对财产申报主体、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的公开性等作了详细规定:行政部门所属二级以上公职人员、教育部门一定职位公职人员、军队中一定军衔以上公职人员、重要国有企业及银行主要负责人、作为地方公职人员的汉城特别市长和道知事、特别市及道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和市长等,都要按照规定申报财产;除申报本人财产外,配偶和同一户籍内的人也要一同申报;申报事项为房地产、 50万韩元以上的动产以及债务债券等。但同时又规定,申报登记的结果不公开。[5]虽然该法案最终随着尹普善政府倒台而终止,但是无疑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开了一个头。1961年,朴正熙上台执政。1964年,韩国相继出台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实施方案》和《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国务院总理指示》,规定申报的对象为行政部所属三级以上的公务员,包括地方公务员和相当级别的公务员、四级的行政长官等,同时又规定申报结果不予以公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次财产申报制度也仅实施了一次。

在第二阶段,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正式确立。全斗焕上台后,在1981年制定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1982年国会又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法律规定三级以上公务员及有关公职团体的常任委员为财产登记义务者,地方公职人员中包括市长、郡首、区厅长、警察署长以及国税厅所属和关税厅所属公务员也须登记。此后,韩国政府在1987年、1988年和1991年三次对《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申报主体范围。

在第三阶段,1993年金泳三上台伊始,就对《公职人员伦理法》作了大幅度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将财产公示成法,规定“高级政府官员的财产登记事项,应当在登记和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对外公开。”另外该规定扩大了财产申报人员的范围,由原来的三级以上公职人员扩大到四级以上公职人员以及税务、警察、监察等部门的一部分五级、六级公职人员。2001年,韩国国会通过了《防止腐败法》,进一步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作出了规定。至此,韩国财产公开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进入了良性运行时期。

(二)俄罗斯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自1990年俄罗斯经济与社会制度转型以来,腐败是俄罗斯挥之不去的梦魇。在“私有化”进程中,权力与市场的结合、官员与财阀的勾结,使得贪腐腐败日趋增多,民怨日增。有鉴于此,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与腐败作斗争,其中财产申报制度是重要一环。

俄罗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2-2008年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2008-2010年为制度建立阶段,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为完善阶段。

在第一阶段,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腐法律,包括1992年的《有关反对国家行政体系内腐败行为》的总统令,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条例》,1996年的《俄罗斯刑法法典》和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其中《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就规定了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每年向俄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财产。同年,政府发布了总统令,要求官员申报财产。不过,由于这些制度欠缺可操作性以及腐败问题的盘根错节,导致规定没有很好地落实。为了更好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两个措施,一个措施是高薪养廉,一个措施是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2004年起,俄罗斯便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的工资待遇逐年增加。2006年俄罗斯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世界上第52个获批加入该公约的国家。[6]

在第二阶段,其标志性的法律是2008年的《反腐败法》和2009 年的五项总统令。《反腐败法》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提交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义务。2009 年的总统令对财产申报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其一,界定了需要进行财产公开的三大主体;其二,界定财产公开内容;其三,规定了财产公开的形式,规定联邦级别的大众传媒可以要求检查机构提供官员收入的信息;其四,法案还涉及到官员财产“任前公示”部分。

在第三阶段,俄罗斯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法律,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出台了《2011-2012年国家反腐败的国家战略和国家计划》,规定国家反腐败计划每两年需更新一次;2012年出台了《2012-2013年国家反腐败计划》,对官员的财产进行“实时监控”;2012年12月5日,俄罗斯公布《审查公务员消费占收入比例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对高消费进行申报;12月12日,俄罗斯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

至此,俄罗斯基本上完成了财产申报的法律体系。虽然目前俄罗斯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根据透明国际的报告,俄罗斯2012年在全球176个国家中位列133。但可预见的是,如果财产申报制度能真正落实下去,俄罗斯廉洁政府的建设一定会实现。

四、我国港台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一)台湾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贪污腐败屡见不鲜,由于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以及自身监督的不力,贪腐行为不能得以有效遏制。但是,随着台湾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民众对腐败不再容忍,自1987年解除戒严令后,台湾开始着手建立反腐败制度。

1989年4月,台湾“立法委员”提出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的建议,1993年,台湾颁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正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之后,该法进行了4次修正。 此外,还相应出台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规定:上至所谓的“总统”下至一定级别的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特殊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应进行财产申报。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了“四个强制”原则:强制申报,任何人不得隐匿其财产;强制公开,20岁以上公民即可申请查阅;强制信托,公职人员的大额财产和股票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分;强制作证,对于隐匿财产和作伪证者予以处罚。

为了保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有效实施,台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措施,包括1998年的《政府采购法》,1999年的《行政程序法》,2000年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2004年的《政治献金法》,2005年的《政府资讯公开法》以及2007年的《游说法》等,这些法案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一起构建了财产申报法律体系。

台湾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除了一些普通官员因违法受到处罚外,许多政治人物和高管包括连战在内也因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7]

(二)香港

1970年香港在廉政公署建立之前,香港社会贪腐盛行,比如消防人员先收钱才开水喉灭火,救护人员先索取“茶钱”才接送病人到医院等。其中,贪腐最为严重的是皇家香港警察队,当时有警察供认: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刷牙一样自然。尽管香港警察队早在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贪污部,处理警察内部贪腐事件,但是由于警察队内部贪污严重,因此效果有限,被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1948年,香港立法会制定了《防止贪污条例》,但是显然威慑力不够。香港总督戴麟趾针对香港的贪污问题,推动立法会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贿赂条例》,以加重针对贪污的罚则,扩大惩治范围,以及赋予反贪污部更大的权力去侦查贪污案件。其中第10条规定,如果财富与收入不相称时必须解释其来源,否则可定为“财产来源不明罪”。这被人看作是“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然而,该制度的行之有效,却与葛柏总警司贪污案(1971年)和廉政公署建立(1974年)有关。1971,警隊反贪污部开始调查葛柏的财产。调查发现,葛柏由1952年8月10日至1973年5月30日的薪金总数为8919万港元,但他的财产竟达437万港元。同年6月,警队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第一节,要求他解释收入来源,亦禁止他离港。他于1973年6月8日潜逃到英国,导致“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1973年10月,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了独立于警队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并即时接手调查葛柏案。直至1974年4月29日,葛柏于英国伦敦被拘捕,并于1975年1月7日引渡回港,同年2月17日受审。参见维基百科“葛柏”条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1%9B%E6%9F%8F。这样,香港的贪腐才开始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香港的回归,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日益完善。1990年出台、1997年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7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1997年对《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条例,包括《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事务规例》《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手册》等,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

五、借鉴与启示

上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进行了简要的考察。我们会发现,上述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西方法治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一类是向现代化和法治转型的国家,如韩国和俄罗斯;一类是我国的港台地区。可以看出,这三类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形和逻辑并不一样,在此我们分别阐述。

对于英美这样具有深厚法治传统的国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并没有巨大的阻碍。这是因为,法治的基本逻辑就是限制权力、监督官员,这种观念,是社会的一个常识,一个公理。用李泽厚的话说,它已经积淀成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是一种无须经过认真思考和论证的无意识反应。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并没有在制定宪法之时就予以规定,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当时的权力监督机制就足以防止官员贪腐,或者即使贪腐也会很快被发现而被绳之以法。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时,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形而致使已有的监督措施失灵时,社会和公众就会尽力设想新的权力监督机制,以防止和遏制贪腐。比如英国,在19世纪后半个世纪,当发现议会选举出现了贪腐而难以遏制时,就颁布法律公布财产、杜绝选举舞弊;当20世纪政府权力膨胀时,就将财产公开扩展至非政务类的公职人员。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类型的国家相比,当时社会上的腐败情形并没有多么的严重,甚至微不足道。比如美国的众议院院长阿丹姆斯,其收受的礼物不过是一件驼毛外套和一条地毯而已。但是,就是这微不足道的礼物,对于有着监督官员传统的法治国家而言,却是不可忍受。由此可见,对于英美这样的国家而言,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就是权力监督的当然内容,是宪政和法治的逻辑必然。

反观转型的国家,与英美国家相比,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当时贪腐比较严重,一个是建立和实施的艰难。贪腐的严重性,比如俄罗斯,根据国际透明组织的排名,多年以来排名一直靠后,这与英美国家排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2012年国际透明组织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在176个国家中,俄罗斯排名第133位,而美国排名第19位,英国排名第17位。这种贪腐的严重性,相应的就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比较艰难。无论是俄罗斯还是韩国,财产申报制度每一步的推进都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并且往往伴随着政局的不稳定。转型国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与这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成熟程度、法治观念普及程度相关。有人在对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中发现,该项制度难以建立和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集团的阻碍和大众参与不足。[8]这说明,当时的韩国,无论在权力监督的宪政建设还是民众的法治精神的培育上都不足。如果进一步研究,韩国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且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当时强势政治领导人的以身作则。比如1988年卢泰愚总统带头公布财产,1993年金泳三总统公开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情况。当总统带头公开财产让民众监督,那么,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就自然水到渠成了。虽然就目前而言,俄罗斯至今依然在腐败的泥潭里抗争,而韩国早已经成为了比较清廉的国家了(例如在2011年和2012年的透明国际排名中,分别排在第43位和第45位了),但是我们看到,这几年俄罗斯的政治领导人如普京、梅德韦杰夫都纷纷公布了自己和家人的财产,显示了俄罗斯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也预兆着俄罗斯的财产申报制度将来的成功。

另外,这里举出台湾和香港的例子,是显示中国文化传统的区域,也能够移植西方法治,成功的构建制约权力、监督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虽然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传统,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内核并不抵牾,因为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也是“天下为公”“路不拾遗”的大同世界,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而这些思想,不正是契合西方保障人权的社会契约论吗?正所谓“东海西海,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有此为基础,我们就有信心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台湾和香港就是明证。[参考文献]

[1]黄静:《终端反腐——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刍议》,《理论界》2007年第l期。

[2]Eric J EvarL. Parliamentary Reform in Britain( 1770-1918),London:Longman,2000,P65.

[3]史律:《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怎么出台的?》,《新民周刊》2009年第34期。

[4]刘重春:《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

[5]王伟、车美玉、徐源锡:《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1页。

[6]杜永明:《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检察日报》2009年7月28日。

[7]《连战等68人财产申报不实 台“监察院”开罚入库》,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9-04-14/395527_2.html。

[8]董瑞:《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路径及对我国的启示》,《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Abstract: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was originated in Sweden, which has been adopted by most countries and regions step by step. Whether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transition countries such as South Korea, Russia, or in Chinas Taiwan and Hong Kong, the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way of limiting and supervising the power, although their traditional culture is not the same.

Key words: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power supervision; culture differences; property declaration; declaration system

(責任编辑刘永俊)

猜你喜欢
权力监督文化差异
浅析唐代谏官制度及其对现代行政监督机制的启示
人大问责机制创新问题研究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
从中日民间故事窥探中日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对初入国际市场的法国中小企业影响分析
从《楚汉骄雄》和《勇敢的心》看中西悲剧英雄形象异同
浅析中西方文化差异对英语翻译的影响
刍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现实路径
对外汉语教材出版的文化差异冲突与融通策略
机制的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发挥合力之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