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正守护法治生命线

2015-04-29 00:44:03芮云风
宁夏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改革

芮云风

摘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尊重司法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理念;公正司法;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2-0005-04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更是法治中国的崇高目标。近年来,司法公正作为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成为人们高度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话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回应了社会和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语境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1.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人们认为法律能够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定,能够救治被侵犯的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公正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立法者精心设计创制的法律条文,只是形成了一种公正的法律,但此时的公正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成为现实。司法过程就是法的适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基础。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以法律作为唯一评判尺度的。丧失了公正的司法活动不仅自身定纷止争的功能无法实现,而且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才会在行为上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所以说,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有权威的司法。法律权威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1] 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离不开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权威不能树立,或者社会公众对司法失去信任,那么,公众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也将一落千丈,建设法治国家就失去了应有的根基。因此,法律权威的逐步养成,将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培养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从而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2.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

司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司法活动的基本特质。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活动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并以此来对抗司法的专断与任意。因此,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程序公正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的教育。这种教育在长期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传统的中国更显重要。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使得社会公众缺乏程序意识,缺乏对程序的尊重。尊重司法程序可以对司法权力形成一种规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尊重司法程序也可以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一种引领作用。只要一个司法案件严格遵守了法定的程序,就可以推断其司法裁决是公正的。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必将逐步形成。

3.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众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P20)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的重要方面,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司法的实质是矫正正义。正义在法律的层面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人们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它体现于立法活动中。为了正义,立法者必须做到平等分配权利,对公民权利义务予以合理定位。没有立法的公正就谈不上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司法的目的就是对立法的分配正义予以保护、矫正,使之恢复到法定的合理状态。司法的基本职能是调整、解决法律性的矛盾和纠纷,矫正失去了公平的分配正义。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众的引领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司法不公对社会公众的破坏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将严格公正司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4.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P7)众所周知,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凡是违反法律或犯罪的行为,必然是社会道德所不容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刑罚惩治,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者制裁或惩罚,也是对社会公众的道德教育。而且,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有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人争做社会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而促进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着力点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从深层次上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机制、体制问题,破解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司法权力的行政化、司法职业的大众化已成为当下司法改革的重心。

[JP2]1.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引改革的方向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从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程序正义性应该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司法独立,作为一条基本的宪政原则,确认的是司法权力的专属性和独立性。司法独立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保障。从司法权的角度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首先,司法独立是法官客观公正的保障。法官只有中立的立场才能秉公办案。其次,司法独立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坚持司法独立才能给予法院和法官抗干扰的能力,才能保障法院、法官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再次,司法独立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条件。只有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才能真正实现让裁判者负责。司法中立,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案件中与当事人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只有坚持中立的立场,才能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司法的民主则是要求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受到法律追诉、处于弱势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只有秉承这些司法理念去推进改革,并将其融入到司法活动中去,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奠定基本的观念基础。

2.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

十八届四全会的亮点之一就是理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保障。我国的司法改革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也是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的体现。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必须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应当明确,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非业务领导,不能插手具体司法业务影响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如:关于政法委的职能和地位,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追责制度,“两个任何”——“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2](P20-21)。这就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针对社会上的一些担心这些举措的实效性的不乐观的言论,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有高度的理论自信,并期待具体配套的措施的出台作为制度支撑,促使司法改革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

3.尊重司法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

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尊重司法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紧扣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明确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包括,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明确法院职能定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等等。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反映了党对司法功能的重新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近年来一些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疑罪从无、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的强烈关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利于强化诉讼整体运行机制;严格执行证据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对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都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也应当在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形成,以此来强化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但如果没有真正的审判,则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4.理顺司法机关外部关系,保障司法独立

理顺司法机关外部关系的宗旨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人事和财政管理等在深层次上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问题。值得重视的是,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相对应的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这就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不但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迈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细化了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如:“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2](P2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P20)“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P21)。特别强调的是,社会上有些言论质疑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这一举措,将其曲解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甚至有人认为它有违宪之嫌。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管,是中央根据目前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和改革的程度,所作出的由中央授权的、具有过渡性质的改革举措。它打破了以往按照地区区划设置的人财物由党委政府保障的格局,可谓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诚然,这项举措的贯彻落实,有待于与之匹配的措施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

5.化解执行难,提升司法权威

提升司法权威,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司法改革特别是人民法院改革尚未攻克的顽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不到保障,不但使司法判决终局性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而且严重冲击和影响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如何化解执行难,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执行权究其属性具有司法行政权的性质,与司法权力的判断属性不相适应,很多学者呼吁建立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制度,以此作为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P21)“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P24)。化解执行难,提升司法权威,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改革试点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并在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广。另一方面,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症,要依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和威慑制度。要完善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营造必要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执行难问题,从而提升司法的权威。

[JP2]6.理顺司法机关的内部关系,健全法官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建立适应现代司法体制的法官检察官制度,包括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身份保障制度、工资福利制度、职务豁免制度以及严格的纪律弹劾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认识不到位,将司法官员认职资格、职业待遇等混同于一般公务员,司法独立所必需的身份保障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或者仅仅做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实施起来容易变通、走样,实际上起不到任何保障作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司法行为行政化严重的问题,明确了改革路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推进法院分类管理,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单列的职务序列,其目的是让法官从繁琐的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逐步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匹配的薪酬制度,并与法官登记挂钩,法官的荣誉与法官登记同步,朝着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目标追求。此举不但有利于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也有利于避免“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从根本上破解司法行政化的现象。与分类管理相配套的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在省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的工作机制,健全初任法官、检察官到基层任职的机制。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司法职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2](P21)。只有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官、检察官制度,才能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7.加强司法监督,约束司法行为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都在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司法活动也必须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诉讼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等制度。我们坚信,通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有效杜绝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加牢固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Abstract: To implement the spirit from the partys eighteen National Congress of CPC,we must set up scientific judicial concept,improve the Party leadership to justice,respect the inherent law of the judicial power operation and proceed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goal.

Key words: judicial philosophy of judicial justice;judicial reform

责任编辑:文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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