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咸胜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期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机遇期,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问题。生存权和发展权思想、公平思想和平等思想、社会合作思想应是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3-0062-04
当前,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随着利益冲突、阶层分化等问题愈发复杂,社会管理难度逐渐加大,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国家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对应的社会保障法必然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我国的社会保障由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到现在成为党和国家积极关注的重要领域,虽然其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际过程中的运行呈现较分散的状况,立法的脚步慢于其推广和发展的速度,造成了社会保障发展的碎片化和不规范。在当前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时期,社会保障法将迎来关键的发展机遇期。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的过程都是相互关联的,在这诸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是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只有弄清了社会保障法的理论渊源,才能很好推行后续的工作。中国的社会保障发展服务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走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发展道路,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遵循我国现实的发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思想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一观点在国内已基本达成共识。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人权的思想紧密相连,人权思想为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保障的实践反过来也促进了人权内涵的稳固和丰富。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而且将生存权和发展权定位为首要的人权,邓小平曾多次用生存权和发展权解释社会主义。面临十几亿人口的生存问题,邓小平指出“贫困不是社会主义”,表明对生存权的重视。同时,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1]。个人需求的不断满足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方面,而且将社会主义发展与人民的发展权结合。随着改革开放地推进,江泽民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权的思想进行丰富和发展,首次提出了中国的人权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生存权是基础。随着经济建设发展,胡锦涛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确定了个人的发展权。到了当前深化改革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说明发展权不仅是个人的发展,而且包括对发展成果的共享,对个人发展权起到强化的作用。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生活的保障系统和解除人民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不仅是生存权的维护,更是发展权的保障。关于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理论依据已经在许多书籍论文中得到论证。生存权在国外出现较早,逐渐为各个国家所接受,恩格斯也曾对生存权有过论述,“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的事实:人民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P776)。但是关于发展权的争议却比较大,由于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发展丰富,我国不仅重视生存权而且极力倡导发展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经济发展落后、人口众多、生存问题严重,生存权得到重视和呼吁。改革开放后,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这时发展权又成为了重要的人权,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表明了我国对个人发展权的追求和保障。同时,共产主义是我们发展的方向,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是共产主义的重要特征,所以发展权也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必须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相符合,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必定也是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
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很多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学研究只提到了生存权思想,而忽略了发展权的思想,这样既不符合社会保障本身的发展规律,也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相矛盾。完善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已经可以解决生存问题,可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随着社会福利增多、保障水平提升等,社会保障显然不仅是保障生存权的问题,还有满足和实现人民发展权的作用,而且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法也需要与时俱进,生存权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和社会保障深化改革,社会保障的水平逐步提高,将会成为满足个人发展权的重要保障。所以,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之一,并且生存权是基础,发展权是目的。
二、社会公平思想和平等思想
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民生活的保障系统,属于分配和再分配的范畴,是关于利益不平衡的修正机制。社会保障基于公平的理念实现财富由富有者向贫困者的转移,缩小个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个体的平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平等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理想目标,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必然秉承公平和平等的思想。
关于平等和公平的讨论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古希腊的早期哲学家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分析,再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公平和平等的解释,都有大量的思想储备。通过总结已有的文献可以发现,公平大多是作为一种准则或者原则,平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对平等进行说明,只有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人实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拥有真正的平等。随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我国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和平等理论。邓小平的平等观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4]。同时,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孜孜追求的目标。公平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受到不同利益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内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2](P302)“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2](P302)社会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的基本思想。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反映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平等的追求和渴望。在目前生产力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平等是有限度的,罗尔斯从正义的原则阐述过平等的状况,“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都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虽然罗尔斯积极探寻社会正义实施的方式,但也可以看出平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并不是绝对的平均。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层面上,有学者认为平等是一种权利,也有人认为平等是一种原则。并且对平等包括的内容也存在不同的意见,部分观点认为是法律适用的平等,还有的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平等。[6]这些都表明平等是一种高层次的追求目标。公平具有相对性,是在某种生产水平和生产方式下的公平,人们评价的公平往往是与其他的制度进行比较,或者根据主观已定的偏好进行判断。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极大差异性。当然科学的公平观必须符合历史规律性,必须与历史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并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7]而平等却不同,往往不受生产力或者生产关系的影响,对平等的追求是永恒的。对于社会保障法而言,公平应作为一种原则,贯穿于社会保障法的各个领域;平等是一种追求的目标,是对公平的升华。
三、社会合作思想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合作的开展,再激烈的竞争也会以某种合作的方式来结尾,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合作发展史。“在人的共同行动中,是一直包含着合作的内容的。不过,如果对合作进行分析的话,则可以发现其有着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境界,有一个从互助到协作再到合作的进化过程。互助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合作方式,具有感性的特征。而协作则是互助的进化,是从属于工具理性的,具有科学化、技术化的特征。至于合作,则是一种高于协作的共同行动模式。”[8]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为了抵抗自然的灾害和获得生存的食物而群居在一起,在劳动的过程和食物的分配上都是合作进行,只有集聚一起才能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而获得集体生存的可能。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个体必须依附于所在的集体才能获得生存的保障,而且个体能力的薄弱也迫使个体不得不团结起来。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人类逐渐进入了农业社会,人们进入了农业生产为主的时代,虽然生产活动以家为单位,但是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互助活动,但是这时的互助活动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到了工业社会时期,由于生产方式的转变,虽然竞争异常的激烈,为了共同的利益人们不得不开展合作。有些学者认为现在处于后工业时代,“后工业社会的中心是服务——人的服务、职业和技术的服务。它的主要目标是处理人际关系——其中的原则是合作与互惠”[9]。合作一直是贯穿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只是由于时代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特征。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合作能够促进人类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推动历史的车轮进入文明时代,是人类进步的衡量尺度和重要标志。[10]当前,我国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多样化,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增大,风险无处不在,以往的单一主体的管制已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社会的治理必然走向合作治理道路。哈耶克把公共事务的本质归结为公共秩序,认为公共事务的解决应该需要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之上。其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提出健全这一格局。新一届的领导集体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明确提出“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改变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局面,同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为社会合作推进创造条件。社会各种力量能够合作最根本是由于各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或者各种利益有着共同的实现方式。社会主义建设是各种力量汇聚在一起的结合点,各利益主体都可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正当利益。我国社会保障的利益主体在不断增加,政府、个人、企业、非营利组织等都不断结合在一起,形成多元主体合作的模式。当我们观察近代国外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时,也会发现这一特点。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政府、市场、个人的合作,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出现便是很好的证明。社会合作强调社会行动主体的平等参与和社会事实的建构性,反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追求自我利益的集团与个人可以和谐共存于一个社会有机体之中,是对现代社会治理所强调的多元、平等、协商、共生等理念的完美诠释。[11]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利益的合理公平的配置并不是某个主体或者某几个主体根据自己的立场进行的分配,而是社会利益的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分配,多元主体合作协商才是可取的方式。社会合作的思想应该体现在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因为社会保障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各主体又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基于各主体的合作才能形成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是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和谐社会是我们建设的目标,和谐社会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也为社会合作提供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J].法学研究,1999(4):14-22.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111.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60-61.
[6]焦洪昌.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2002(6):15-17.
[7]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J].文史哲,2004(4):145-151.
[8]张康之.从协作走向合作的理论证明[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1):95-106.
[9]侯琦,魏子扬.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1):27-30.
[10]张静,郭平.科学认识马克思的社会合作思想[N].光明日报,2012-02-05.
[11]王道勇.从社会整合到社会合作:社会矛盾应对模式的转向[J].教学与研究,2014(7):14-19.
Abstract: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period is an important period of opportunity for Chinas soci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to become perfect, to perfect soci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firstly need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basic theory of social security law. The right to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deas, thoughts and ideas of equality, fair social cooperation thought should be the basic theory of social security law.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social security law; basic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