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要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2015-04-29 00:44梁晓宇
宁夏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梁晓宇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在广大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一项现实且紧迫的任务,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3-0008-03

领导干部作为党执政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如果能够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自然会促进所在地区的法治的不断实践。反之,如果作为执政工作具体实施者的干部群体普遍崇尚人治思想,不具备甚至是抵制法治思维,那么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广大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应当是一项现实且紧迫的任务,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必然性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因此,与法治思维相对立的是人治思想。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其未来的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如果要破解我们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难题,首先要破除我们作为个人或者组织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专制制度——封建社会的君主制与官僚制相结合,逐渐孕育并形成了重视皇权、轻视法律、皇权至上等人治思想的影响,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苏联的体制机制,我们国家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人治传统相当浓厚,以至于人们对人治的敬畏超过了对法治的敬畏。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阻碍因素。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人治往往与专制相伴,法治总是与民主相连。人治和法治的对立,在于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与领导人意志的位置怎么摆,究竟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服从领导人的意志,还是领导人的意志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1]人治如同幽灵一样会产生不利影响。信人治而不信法治导致了无论是重大问题的决策还是人事安排,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人的意志。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思维。法治,主要是指依靠国家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法治思维,强调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要有法治观念和法规意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他们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目前,不管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党内,人治的治国方式还有一定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下大工夫和决心,实现以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国方式的转变。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的障碍分析

第一,部分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法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特权作风和特权享受,是‘官本位的遗产,是对长期封建社会传统的形象说明,是共产党人必须面对的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2]

特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透过各种腐败现象可以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腐败的基本轨迹是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行为准则,使之成为不受约束的特权,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与我国的基本法律是相抵触的,我国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也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宗旨相违背,党章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3]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反腐倡廉建设,还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4]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有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高于人民,处处搞特殊化,把权力当作获取金钱、美色的筹码,当作个人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途径等。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违规建房、多占多得等特权思想依然存在,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降低了党的威信,败坏了党的形象。

第二,部分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足。一些领导干部不用法律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摆威风,认为“治”,就是治理人民群众,奉行“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摆平就是水平”等错误思想。殊不知,开展群众工作,要用法治思维。要把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开展群众工作,要用法治思维。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的权利。群众是一个个公民主体,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要走好群众路线,就应该保护老百姓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利益。开展群众工作,要用法治思维。要做好普法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百姓加大力度做好宣传。不仅教育老百姓自觉守法,也要倡导积极用法、依法维权,鼓励老百姓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领导干部崇拜权力、迷信权力。人治思想产生于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环境。在这种环境下,皇权乃最高权力,普通民众所有的权利都受制于皇权。由于皇权在中国统治的时间最长,影响也最为久远,这就导致了人们对权力的无限崇拜、迷恋和向往。人治思想的根源产生于对权力的崇拜。因此,在治国理政过程中,会对权力产生顶礼膜拜。同时,由于权力具有接近无限的施展空间,因此,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到使用公权力。

与人治思想不同的是,法治思维产生于民主政治环境,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权利和自由。为防止权力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权力的边界被严格界定,权力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受到规范,政府官员都应以自觉保障公众的权利为职责。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考量

“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内化为一种执政思维,外化为一种执政技术,固化为一种执政能力,还需要新一轮的理念创新和持续不断的思维更新。”[5]

第一,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要实现执政思维从单向革命思维向多向发展思维的转变。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以革命作为标签,强调阶级斗争。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应该及时由革命思维向建设思维转变,遗憾的是,革命的单向思维依然占据着上风。党的八大到党的十一大,在党代会和历次修改的党章中,革命、斗争、阶级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三个词语。单向革命思维幻想着用革命的方式调动人民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力量,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实现“超英赶美”的目标,而且也出现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大的失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功实现了革命斗争思维向改革建设思维的转变。在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我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理念,探索凝练出自己的发展方向。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逐渐向改革发展型思维转变,从单向的革命思维,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多向发展思维的转变是适应当前执政党建设现实的需要。转变执政思维,马克思没有给我们现成答案,需要我们党不断地创新和探索,把创新蕴含于服务之中,以适应党的执政思维转变的客观需要。

第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要实现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条文中,多次提到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说明,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在长期执政的状态下,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面临一个转变的问题。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既具有联系性又有一定的区别,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重要的指导思想,法律则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人民意愿和利益的体现。但是也应看到二者的区别,党的政策在没有转化为国家意志之前,只对全体党员有约束力,对社会其他成员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而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备约束力和强制力。执政党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具备宪法思维,“不仅作为个人的党员应该守法,更重要的是作为组织的执政党必须守法,成为守法的先锋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行为的服务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这要求党将执政行为纳入到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法治轨道上来,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6]。

第三,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要加强学习。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必要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还是要具备的。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的专家讲座、学习培训、党内生活学习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使法律知识、法治精神融入领导干部的身心,内化于自觉的精神修养,外化于自觉的服务人民的行动。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领导干部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一些法治的原理,法律的价值、精神及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通过学习法律规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第四,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要加强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指要通过建立制度,让讲法治的人不吃亏,而让那些违反法治的人或事受到严厉的追究。这方面的工作任务很重,甚至难度很大。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走宪政之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要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协调、统一起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第五,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需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制度具有忠实性执行原则、公正性执行原则、系统性原则和强制性原则,而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会助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反腐倡廉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提高制度的效力层次。我国已经取得的制度建设的成果,为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做了准备,奠定了基础。从各国的经验看,反腐倡廉的法制化之路,都会经历一个从政策到制度,再到法律的过程。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守法意识。执行力说到底是人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要让领导干部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杜绝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简单化执行、递减性执行、抵触性执行、应付性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现象。唯有如此,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廉洁政治才可能变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王金柱.中国梦的力量源泉:构建良性互动的党群关系[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四川出版集团,2013:258.

[2]梁柱.党的防止腐蚀方针确立及其初步实践的历史经验[J].观察与思考,2014(04):05.

[3]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3.

[4]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6.

[5]邓海平.服务型执政党建设的科学定位和实践要求[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03):26.

[6]王超,尹德慈.服务型政党需要宪法思维[N].学习时报,2013-05-27(03).

Abstract: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adres thinking ability of rule of law. To firmly establish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among the majority of leading cadres is a realistic and urgent task,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thinking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ing the state rule of law;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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