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语言学”

2015-04-18 09:10王自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语言学言语学科

王自万

“侦查语言学”这一术语常见于语言学、法学专业的文献中,如《法学辞典》、《刑事法学词典》、《当代跨学科的语言学》、《现代司法科技词典》以及《语言文字词典》等,有的专著书名即为“侦查语言学”①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615页;曾庆敏:《刑事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4页;卫志强:《当代跨学科的语言学》,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74页;董光斗:《现代司法科技词典》,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27页;骈宇骞、王铁柱:《语言文字词典》,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邱大任:《侦查语言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有论者认为,侦查语言学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如崔军民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队伍上,都标志‘侦查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经产生。邱大任编著的《语言识别》,是其诞生的突出标志。”“侦查语言学作为应用语言学的新领域,从孕育、产生到发展,已经基本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②崔军民:《侦查语言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语言文字应用》2011年第2期。

学科是按照学问的性质划分的科学门类,也指学校教学的科目,③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 版(纪念版),第1479页。前者是后者设置的依据。独立学科是指该学科具有独特性,是别的学科所不能替代的,如果说“侦查语言学”早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取得了突出的成就,那么其学科的独特性应该是取得了学界的共识,对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内容、目标等基础性问题应该是有统一的认识。然而时至今日对这门学科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甚至学科名称都存在分歧,可以说“侦查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论证,本文拟梳理现有认识及争议,探讨侦查语言学作为独立学科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以期对这门学科的确立和发展有所裨益。

一、侦查语言学的目标和定位

(一)侦查语言学具有服务于侦查实践和语言学研究的双重目标

凡是能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均需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这个目标是别的学科无法替代的。一个科学合理的研究目标,能够为学科的持续发展指明方向。

关于“侦查语言学”研究目标的论述主要有两种:一是寻求语言材料和制作人特征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途径,①曾庆敏:《刑事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4页。二是得出“根据案件语言材料推断并鉴认制作人的理论依据及科学规律”。②邱大任:《侦查语言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内容提要”。此外,在《刑事法学词典》和《语言文字词典》中均提到本学科还有“探讨语言的形成和演变规律”“探讨语言行为的形成和演变规律”的作用和功能。③骈宇骞、王铁柱:《语言文字词典》,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本学科的直接目的在于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途径,得出相关理论依据和科学规律只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侦查实践。“探讨语言或语言行为的形成和演变规律”的提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修订,因为从“语言”和“言语”的区分来讲,“侦查语言学”研究的是“言语”,是特定情况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言语材料,那么是无法得出普遍意义上的语言形成和演变规律,只能得出特殊情况下语言发生的规律。普通语言学也是通过研究“言语”来认识语言的规律,只不过案件语言材料很少进入普通语言学研究者的视野,侦查语言学通过研究这些材料,能够发现其他研究者很少注意到的语言行为和语言现象,从中发现语言某些不易被察觉的特点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表现和规律。比如,邱大任通过列举案件语言材料表明趋向动词“来”和“去”的使用存在南北差异,北方话的表达从说话人出发,南方话的表达从听话人出发;趋向动词“上”和“下”在北方方言不但用作趋向补语,也可用作结果补语,后一种说法是南方方言没有。④邱大任:《语言识别》,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8-70页。方言学研究者也认为这些结论发现了方言新现象,在介绍方言语法的书和文章中很少见到,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很有启发性。⑤李如龙:《汉语方言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因此,我们认为“侦查语言学”学科具有服务于侦查业务实践和语言学研究的双重目标。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途径、提供方向和范围是其直接目标;研究某些特殊语料的特点、研究特定语境下的语言规律和特征,促进对语言本体的认识是其间接目标。

(二)侦查语言学属于应用语言学的新兴学科

学科定位清晰妥当,有利于协调与平行学科、上下位学科之间的关系,互相借鉴吸收研究成果。对于侦查语言学的学科性质和所属的范畴,邱大任认为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⑥邱大任:《侦查语言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岳俊发认为,从理论依据和方法上看,言语识别与鉴定学科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新的分支;从学科的目的、作用和任务来看,则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一个新的分支。⑦岳俊发:《言语识别与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从现有这些论述看,普遍承认侦查语言学是实用性很强的交叉学科,那么从学科归属上应该如何定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设立了“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一级学科,分属于法学和工学门类。侦查语言学的核心内容是言语识别与鉴定技术,那么是不是要算作“公安技术”一级学科,进而归属于工学?我们认为,从学科性质上说,言语识别技术有别于其他公安技术,虽然其任务和目的在于破案,和足迹检验、弹道痕迹检测等侦查破案技术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从根本上说,侦查语言学归属于应用语言学,其上位概念是语言学。语言学本身不仅包括属于传统文科的内容,也包括数理语言学、声学语音学等接近于理工科的内容,从这一点上来说,把服务于侦查破案的侦查语言学(言语识别技术)归入应用语言学并没有突破语言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应用语言学,除了应用价值之外,还应该有其学术理论价值,就是通过对应用的研究促进本体语言学的发展,加深人们对语言本身的科学认知。侦查语言学的发展同样可以促进汉语本体的研究,比如在实验语音学领域,人们一般不太关注伪装语音的性质,岳俊发、王英利提到:某些情况引起的发音器官改变、语声的伪装,有时会引起声纹较大的变动,但研究表明其基本特征仍旧不变,如耳语,其声纹与正常说话的声纹不同,表示音高的竖条纹减少或不出现了,但其共振峰则与正常语声相同,只是强度减弱了,再如,故意抬高声调或压低声调(即用假嗓说话)的伪装,分别会引起共振峰的提高或降低,但其它方面的特征仍保持不变。①岳俊发、王英利:《声纹鉴定》,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这些论述,是一般的声学语音学著作中很少谈到的,如果不是出于侦查案件中的需要,仅从本体语言学出发很少会触及这些问题。

语言学从来都是由应用引发深入研究的一门科学,传统的语文学源于解经的需要,对外交往引发了第二语言教学的兴起和研究,进而促进本体语言学的发展。语言学知识可以用于各个领域,如言语康复、法庭语音技术、语音合成技术等等,可促进语言的声学、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研究。应用语言学普遍具有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侦查语言学也不例外,只有将侦查语言学定位于应用语言学,这门学科才不仅仅是通过言语材料侦破案件经验的总结,才不仅仅是案件言语特征的汇总,而是既有助于通过言语材料进行侦查破案,又有助于对语言特点的深入了解,促进对语言本体特征的把握,甚至引领多学科的发展。萧国政认为21世纪是语言应用研究的新世纪,从语言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看,应用语言学将处于若干学科的中枢地位,能派生许多新的交叉学科和分支学科,能引导和启发许多学科走向更理想的未来。②萧国政:《世纪之交的应用语言学学科定位——迎接语言应用研究新世纪》,载《世纪之交的应用语言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二、侦查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关系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具有固定性,而研究内容则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是指研究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化的,不断有旧内容淡出研究的重心,新内容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而这些不同的内容,都属于同一研究对象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不同表现,其本质是相同的。比如语言学研究对象是语言,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关注的内容不尽相同,历史上曾主要研究书面文献语言,后来关注口头有声语言;先是关注共同语,后又关注各地方言;先是关注共时研究,现又关注历时语法化的过程等等。

(二)侦查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一种观点认为侦查语言学研究对象是“案件言语材料”、“特定的语言材料”,③曾庆敏:《刑事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4页。另一种观点认为侦查语言学研究的应该是侦查全过程中的语言学问题,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侦查语言学的研究范畴,即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语言文字材料的研究,又包括侦查活动中的各种文书如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勘查笔录、检验意见和鉴定书等的规范用语和专业术语,以及询问讯问等的研究。④参见岳俊发:《言语识别与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袁瑛:《侦查语言学学科发展刍议》,《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研究对象要求外部界限明晰、内部性质同一,对研究对象的概括要求对内具有一致性,对外具有排他性,这样才有助于将研究力量集中,达到本学科的预定目标。我们认为,“侦查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不应同时包含“案件言语材料”和“侦查活动文书材料”这两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二者并不同质,正如袁瑛所指出的:“前者的特征是个体的差异性和排他性”,“后者的特点是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①袁瑛:《侦查语言学学科发展刍议》,《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对侦查活动中各种文书、口语中使用语言的研究应当属于语体学,可归属于修辞学消极修辞的研究范畴。

“侦查语言学”研究的内容应集中在案件言语材料上面,案件中的言语材料限于案件相关主体(不包括侦查人员)的各种言语行为,我们所获得的一般是记录言语内容的各种媒介,这就决定了这门学科不仅要研究案件言语材料本身,还要研究言语材料背后的使用者以及使用者所处的环境,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现有侦查语言学研究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如邱大任在《语言识别》中既有分析语音、词汇、语法、异体字、信封词语等从语言材料本身入手的内容,也有分析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从说话人自身特点入手的内容。由此看来侦查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研究的内容有很大的关系。

语言学研究一直专注于语言内部,以致索绪尔将这种观念发挥到极致,提出“语言学的唯一的、真正的对象是就语言和为语言而研究的语言”,②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23页。外围语言学一直没有充分地发展。吕叔湘先生说:“语言是什么?说是‘工具’。什么‘工具’?说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可是打开任何一本讲语言的书来看,都只看见‘工具’。‘人们’没有了。语音啊,语法啊,词汇啊,条分缕析,讲得挺多,可多讲的是这种工具的部件和结构,没有讲人们怎么使唤这种工具。”③吕叔湘:《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陈原〈语言与生活〉读后》,《读书》1980年第4期。侦查语言学可以促使人们关注特定的语言使用者,研究特定环境中的语言使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侦查语言学”就是一种外围语言学,只不过这是一种非常特殊语境(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外围语言学。确立这样的研究对象,就使得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不仅仅是具体案件中的非常特殊(绝没有第二个案件会相同)的语言行为,而应该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主体的关系,和语言学的众多分支学科密切相关。

(三)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化,侦查语言学研究案件语言材料,探讨语言和言语主体的关系,语言材料和言语主体因案件不同而千差万别,记录言语内容的媒介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今天,新的科技手段、思想观念、教育普及程度等情况较过去有所不同,语言材料的表现形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语言文字传播方式迅速发生转变,在案件语言材料中,从以书面语言为主到现在口头语言形式逐渐增加,由于手机等录音录像工具的便利使用,有声语言口语资料的记录介质从过去的磁带变成了现在的硬盘存储器;书面语言的记录工具也从传统上的纸质媒介发展成为电子网络媒介,语言形式从传统的规范书面语言发展为语音、词汇、语法都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网络语言,甚至还有所谓“火星文”的出现,这些都将成为侦查语言学关注的对象。

从近期的一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件语言材料的新的表现形式。2013年8月7日,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历经半年之久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特大贩毒团伙案,打掉一个以淮安籍男子连某为首的特大贩毒团伙,团伙首脑连某在关键时刻发出的“藏头短信”没骗过警方,倒是蒙倒了“自己人”。贩毒团伙头目连某给同伙发了条接头短信:“马到成功、勾起回忆、接踵而至、吾心酸楚”,意思是“马沟接吾”,可是两名接头的女同伙没有看懂这条信息,被抓后,她们说以为连某发的是一条抒情短信,但是徐州新沂市公安机关却破解了其中的奥秘。④刘清香等:《毒贩接头写“藏头诗”同伙没看懂,高速路口傻等一夜》,《现代快报》2013年8月8日第F9 版。藏头诗并不是新时代的产物,古典小说中经常有这方面的内容,毒贩未看懂,除了其自身文化水平原因外,是否也有短信显示方面的因素,这是和手机通讯这种现代方式有关系的,语言文字的呈现方式不再是过去那种手写、打印的纸质文件,而是依赖于自己手机这种终端接收设备的自身条件,字体、段落的显示方式等都不是信息发出者能够精确控制的。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书信还是人们主要的联系方式,邱大任在《语言识别》中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信封词语、信文程式语,随着时代的发展,像信封语言、异体字这些带有时代特征的内容恐怕都要加以更新或淘汰,而短信语言、网络聊天语言等内容要相应地增加。而所谓信文程式语也将变为短信程式语或者微博、微信、QQ 等常用程式语的内容。另外,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也将影响语言文字应用领域,这些都是侦查语言学应该关注的内容,比如历时10年研制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前不久发布,对人名中常用字的调整和规范势必影响到今后孩子的取名用字,也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使用,在语言文字使用人群中造成一个年龄层上的分水岭,这对于我们从用字分辨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侦查语言学的理论与实践

(一)侦查语言学的学科理论

目前普遍承认是侦查语言学在言语识别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言语识别属于“术”而不能称得上“学”,欲脱离“术”而上升为“学”,必须有严密的学科体系、深厚的学科基础和学科理论。相关文献中论述的本学科的基本原理主要集中于神经生理语言学的一些知识,如大脑和语言行为有关的生理学基础、大脑皮质传递语言信息的过程和方式、个体语言特征的基本属性;①邱大任:《语言识别的科学原理》,《北京警察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我们理解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应该是侦查学基本原理在语言侦查中的体现,也包括特定环境、特定人群对个人语言特征的影响等社会语言学原理。如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语言符号的线性特征、约定性等在侦查活动当中的具体体现都是其基础理论,如岳俊发、王虹提出“动态分析方法是声纹鉴定的关键和难点”,②岳俊发、王虹:《语音的动态性及声纹鉴定的动态分析方法》,第七届中国语音学学术会议暨语音学前沿问题国际论坛论文,2006年10月,北京大学。声纹的动态性特征实际上就是语言符号线性特征在有声语言上的具体体现,声纹鉴定的动态分析方法则是适应这种特征的实际操作方法。语言学基础理论非常丰富,目前所缺少的就是如何把普通语言学理论在侦查工作上加以具体化,使其能够指导具体的语言侦查工作。

侦查语言学基本理论中还应该包括如何从案件语言材料中解读意义的问题,应该遵循哪些最基本的原则。在一些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如云南巧家爆炸案,2012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警方根据赵登用的QQ 聊天记录等有关证据和材料认定其为作案人。警方提供的赵登用QQ 聊天记录显示,他曾与人说过:“社会之残酷越来越让我要暴乱了。我不知道在我实在混不走的时候会有多少人死于我的手下”等内容;其2010年的空间日志写到:“我不知道在我实在混不走的时候会有多少人死在我的手下”,警方据此并经现场勘查、外围调查走访及现场监控录像等有关证据后认为,“5·10”爆炸案系赵登用所为,但后又经过侦查发现,真凶另有其人,赵也是受害者。③王梦婕:《赵登用家属起诉云南巧家警方索赔200 万元》,《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3日03 版。聊天记录和空间日志和过去的日记、私人书信的性质无异,如果是过去,这些物品的获取不会像今天这么容易,现代科技使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信息时代获取网络言论记录变得容易了,但亟需建立语言侦查的一些基本原则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私人空间的言语内容能否和犯罪之间建立联系、建立怎样的联系,涉及到利用语言材料侦查案件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语言的意义和犯罪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本学科所应该深入研究的。

(二)侦查语言学的学科实践

实践就是侦查语言学原理在具体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包括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方法和步骤、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等。

操作方法主要指利用语言材料侦破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些程序,比如利用案件语言材料首先面临的是语言材料的选取问题,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其中的语言材料有长有短,对有声语言的检验还面临着一些录音技术的问题,这些都是实践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如何选取材料,有时甚至影响对材料意义的理解。

2013年7月女歌手吴虹飞在微博上发表“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的内容,这条微博引起了很大争议。事后,吴虹飞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按照相关规定,吴虹飞可能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吴虹飞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10日,并被处以500 元罚款。此事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和当时的背景有关,吴虹飞发布微博的时间正好是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不久。但这条微博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这就涉及到语言意义的理解问题,事实上,在“炸建委”的微博后,吴虹飞还发过另一条微博:“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后边这条颇似调侃意味,似乎是想构造一种谐谑的语境,以中和前一条微博的“火药味”,甚至可以理解为取消前一条微博中“炸”所表达的“爆炸”的含义,赋予其“油炸”的含义,但公众似乎并未注意到这种用意。①王晟:《歌手吴虹飞微博扬言炸建委被拘》,《京华时报》2013年7月27日第13 版。公安机关研究判断这个案件过程中,显然不能像公众一样情绪化,而应该全面理解、分析当时的语境和当事人的用意,事实上,对其处理的改变也许是注意到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利用语言侦破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选取语言材料,以保证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避免断章取义,或者是曲解原作者的用意。

提供代表性的案例是本学科实践环节的重要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必须依据现代语言学的知识、运用现代法治思维(如无罪推定)实事求是地分析案情和语言材料,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白宝山特大持枪犯罪系列案,该案被称为1997年中国刑侦一号案,影响巨大,在侦破过程中语言鉴别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1996年三、四月间,北京市石景山区、丰台区连续发生歹徒夜间袭击执勤岗哨恶性案件,专案组在确定嫌疑人时用到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嫌疑人的有限的几句话,而且是来自于和嫌疑人有过短暂接触的面包车司机的转述。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 个字。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拆开揉碎反复进行分析,卓有成效地对犯罪嫌疑人口音进行了确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后经调查得知,白宝山祖籍是河北省徐水县,幼年就来到北京石景山父母的工作地生活。②此案例由王利宾博士提供。详见石国湖:《京、冀、新系列枪案——乌鲁木齐市“97.8.19”白宝山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侦破纪实》,《中国刑事警察》1998年第5期;王建武:《1997年中国“一号”刑案——白宝山特大持枪犯罪系列案侦破纪实》,《人民公安》2010 第9期。事实说明,方言语音词汇特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语言分析确定的是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群体特征而不是个体特征,起到的是辅助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这正是侦查语言学实践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内容更多体现在作为教学科目的学科当中,作为科学意义上的一门学科和作为专业教学上的一门课程可以在内容上有差异,但必须是在充分认识学科属性的基础上加以安排和调整。侦查语言学课程还应针对不同层级的教学对象而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体现不同的侧重点,并且要随着社会生活、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

四、侦查语言学的学科定名和含义

研究利用语言材料侦查案件的学科应该如何命名,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即本学科两部主要的教材名称:邱大任《侦查语言学》和岳俊发《言语识别与鉴定》。基于本文以上所作的分析,我们主张采用“侦查语言学”,以下谈谈我们对这个名称的理解。

首先是如何分析这个名称。从结构主义的角度来说,按照层次的切分方法来分析“侦查语言学”,可以是“侦查︱语言学”,也可以是“侦查语言︱学”,两种不同的切分代表了不同的理解,前者是将其理解为“语言学”,带有“侦查”的特征,后者是理解为研究“侦查语言”的一门学问,什么是“侦查语言”有待于进一步去定义。①蔡艺生《论侦查语言》一文认为,“侦查语言”指的是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与相关人与物进行沟通以求获得信息所凭借的媒介。参见赵翔主编:《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除了这两种理解之外,还可以突破语言的线性特点,将“侦查语言学”切分成“侦查︱(语言)学”,即把“语言”一词抽出,作为对剩余部分“侦查学”的修饰,这样的切分,实际上是将其理解为“侦查学”,“语言”是这种“侦查学”的特征。本文实际上是取第一、第三种切分理解的综合,当作为一种服务于侦查实践的技术来看待时取第三种切分;当作为服务于语言科学发展的外围语言学看待时取第一种切分。

其次必须明确这个名称所限定的内容范围。“侦查”是法律专门术语,根据2012年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言语识别与鉴定”这个名称无法反映这种限定,因而其内容可以是非常宽泛的,除了侦查过程中的言语材料的识别与鉴定之外,还包括法庭上对语言材料的鉴认、骚扰短信文本的真实意图、乃至文章著作的真正作者是谁等等问题,很多和侦查工作无关,并非警察的职责范围。考虑到这门学科作为课程在国内主要是在公安院校中开设,因此我们主张将学科的内容范围限定在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当中,各种民事案件中的语言分析问题不属于侦查语言学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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