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引起信访投诉的成因与对策思考

2015-04-18 09:10金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伤情受害人公安机关

金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混合社会矛盾的繁杂多变使得社会各个层次、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具体则表现为各种利益纠纷的层出不穷。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则在日常工作中化解着大量的矛盾纠葛,其中,伤害类案件占了较大的比重,且因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投诉也占了较大的数量,并有逐渐递增之势。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投诉问题,关涉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警民关系的融洽与否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影响地区维稳工作的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依法、规范处理伤害案件,并在产生信访投诉时科学化解,防止当事人重复信访、投诉、聚众上访,这是基层派出所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维护警民关系、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需。

一、伤害案件的范围界定与特点

(一)伤害案件的内涵

本文所称的伤害案件,并无严格的范围界定,是对以暴力手段侵害人身权利类案件的统称,即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所有刑事、治安案件的总称。单纯从伤害程度看,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等几类案件。当前伤害案件通常由民事纠纷引起,具有发案原因多样性、调查取证难等特点,使得伤害案件具有较高的投诉、信访转化率,因伤害案件引发的投诉、信访、上访问题,已成为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甚至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具体到信访投诉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认为民警调解方案难以满足自身的主张或要求,认为民警执法不公;(2)因伤情的复杂性、鉴定需要时间等原因导致伤害案件处理的期间、程序进展未满足受害人的期望或要求,或长时间反复调解未果,受害人提出投诉信访;(3)对于部分伤害案件,短时间内穷尽调查措施难以找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或违法犯罪嫌疑人逃往外地,或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无法起诉嫌疑人的,受害人通常以不作为提起投诉信访;(4)部分民警违反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等原则,对不应当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开始接受调解并签字后又反悔信访投诉;(5)未及时根据案件的进展、伤情鉴定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受害人对嫌疑人的处理不满意而投诉;(6)恶意投诉信访;(7)其他。

(二)伤害案件的特点

1.发案原因的多样性。排除主观恶性较为明显的一类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机关处理大量伤害案件的发案原因都是基层社会普通民众之间的各种利益纠葛而引发,具有一定程度的大众性、民间性。比较常见的发案原因有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单纯从发案原因看,对于伤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大量的是可以治安调解结案或刑事和解的案件。

2.具有突发性、社会危害性小。通过发案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较多的伤害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在与对方产生纠纷的过程中,由言语争执发展至肢体冲突,对于殴打等伤害身体的行为通常并无事先谋划、预谋实施,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较多的当事人都为当时的行为感到后悔。另外,一般性的伤害案件当事人数量少,社会影响小,危害性不大,通常局限于当事人范围内。

3.调解结案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伤害类案件调解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打架纠纷可以组织调解以及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并且由于调解结案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定纷止争、利益得到最大化弥补的特点,大部分当事人首先愿意选择调解处理,使得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较高。

4.自诉率较低。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拥有对轻伤害案件的自诉权,但当前此类案件的自诉率极低,一方面到法院提起自诉需要收取自诉费,并且要聘请律师,相当部分当事人自身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当前社会民众对于公安机关行政化快速、简洁的处理方式具有相当大程度的依赖性,而提起自诉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较多的当事人不愿承担,因此选择要求公安机关走公诉程序。最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有限性也是自诉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伤害案件高投诉率的成因分析

对于伤害案件信访投诉高发的因果关系分析,可以从宏观、微观两个层次考量,也可以从当事人、基层办案部门、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多角度展开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加上网络媒体对民众维权事件的高频次宣传报导,群众的维权意识、法制意识在迅速提升。但当前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还停留在较低水平,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全面辨别、认识能力,仍停留在简单的“以自我利益维护”为主的简单式思维。法治国家应表现的乃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意识,由于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缺乏对全社会法制宣传的重视,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和知识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带来的多样复杂的矛盾应对的规范化心态和途径,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的成本。

(一)社会法制宣传工作缺位,民众整体法律素养仍停留在较为“粗放”的水平

具体到伤害案件上,从表面上看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提升,但从实际上看,许多当事人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愿意到法院走自诉程序,而单纯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快速、高效的解决方式,且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缺乏基本的认识,主观上认为公安机关是万能的,将对于伤害案件的治安处罚、刑事措施与民事赔偿问题混为一谈,许多情形下在调解不成而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手段后仍要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医疗费等问题,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在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的标准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着“漫天要价”的情形,一旦公安机关满足不了其要求,便通过信访投诉给办案民警施加压力。在对基层公安机关的相当一部分投诉中,因不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而产生的投诉以及对民警的无理、恶意投诉占了相当比例。

(二)伤害类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进行需要时间,部分受害人难以理解、接受

对于伤害案件而言,决定案件处理的关键就在于关于伤情鉴定的情况,这是决定案件定性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决定立为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对于有些伤情,在短时间内无法做出,必须经过后期的康复或等待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法医鉴定。在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前,公安机关只能对相关行为人采取治安传唤措施,最长延长至24 小时。另外,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许多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较多的受害人无法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主观上认为公安不作为,或者在办关系案、人情案,收受了对方的好处,在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于以上原因,受害人会进行信访投诉。

(三)案件取证存在较多难点,在事实、证据查清的及时性上难以满足当事人要求

首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中,通常涉案的当事人较多,且许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友、邻里等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在言词证据的获取上真假交错,充斥着各种夸张、虚构、臆想以及带有倾向性的言词陈述,给案件事实的查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次,许多伤害案件现场的目击证人出于害怕打击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各种主观原因不愿提供证言,也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不利因素;有些案件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安机关询问前已经做好了沟通、串谋,共同虚构事实,陈述对自身有利的情节,回避不利情节;在有些伤害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及时报案,致使相关实物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因为记忆原因,双方已经难以准确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使取证困难重重,难以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多次调解也难以化解,久拖不决引发信访投诉。

(四)部分基层民警思想重视不够,业务素养与现实要求还存在差距

基层派出所充斥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打架纠纷也是基层民警较为常见的警情。从基层大量实践来看,一方面部分民警对于伤害类警情与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处理的时间观念、工作力度等方面较为欠缺。有的民警对于伤害案件存在唯调解论的思维,片面认为伤害类案件是小事情、小纠纷,未将其上升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高度,从而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或一味等待被害人治疗结束后开展调解工作或一味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对于询问笔录的制作等工作一拖再拖,从而使得案件的调查取证贻误最佳时机,一旦后续调解失败或鉴定结果为轻伤、重伤,工作将陷入极大的被动状态。这种被动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而言的,由于时间原因,众多当事人、证人可能对于案件的事实情节出现遗忘现象,还原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大,并且,也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串供提供时间条件,案件涉及的物证也将可能流失,调查工作的不及时一方面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投诉,对案件后续处理造成被动;另一方面部分民警的业务素养与办案要求存在差距,有思想上重视不够等原因,也有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不符合案件调查的要求,简单、粗糙,众多涉案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出现矛盾现象,在后续程序中难以实现批捕等要求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构建以法治化为核心的伤害案件信访投诉防控机制

法治社会,一切皆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切执法活动、警务行为也皆以法律为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风气。基层公安机关对于伤害案件信访投诉的科学处理也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基础,才能依法公正处理好案件,有理、有据调解矛盾纠纷,并有效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投诉等不良现象,用法治化从根源上思考、解决问题。

(一)把握好伤害类案件各个环节的依法处理,形成规范、科学的处理机制

1.出警受理环节。(1)要做到出警迅速及时。(2)现场处理工作开展要全面、迅速。如及时控制打架事态,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迅速开展现场走访、寻找目击证人工作;及时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及时开展调查取证。(3)围绕发案过程、人身伤害情况、致伤原因、事件因果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走访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制作相关调查笔录,追查嫌疑人。(4)细致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全面搜集线索和证据。

2.全面、及时进行调查取证。(1)及时、客观、全面取证。对当事人和案情的充分调查和了解是依法及时处置伤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办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取证意识不强或者取证不及时,必然造成案件难以查处。受理案件后,要立即展开工作,围绕发案过程、人身伤害情况、致伤原因、事件因果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走访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制作相关调查笔录,获取全部证据。不能在接报案后,以先让当事人去医院就医和法医鉴定未送来为由,不调查取证,丧失查清事实真相的良机。(2)抓住询(讯)问重点。要区别不同询问对象,突出询问重点。询问当事人,应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及预谋情况等。询问目击证人,应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3)收集重要物证。物证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对伤害案件的处理和侦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在到达现场时要认真仔细查看现场,及时收集相关物证,如:作案工具、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等。

3.伤情鉴定要做到客观、及时、公正。(1)主动告知。案件受理后,办案单位人员要及时调取医院诊断证明,需做伤情鉴定的,应立即开具委托书,到鉴定机关作法医鉴定。并及时与鉴定机构联系,便于鉴定机关及早作出鉴定结论。坚定作出后要立即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告知受害人有选择自诉和公诉的权利,对不愿做鉴定的当事人,办案人员应做好说明工作,晓以利害关系。(2)主动介绍案情。法医鉴定时,办案人员要向法医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认真答复鉴定人员提出的问题。对受害人因医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到法医鉴定单位做伤情鉴定的,法医鉴定人员应到受害人所在地进行伤情鉴定。(3)主动服务。因等待损伤后果等原因不能及时出具正式伤情鉴定书的,鉴定部门应出具临时检验意见书。临时检验意见书应符合法医鉴定的基本规格要求,要在检验伤情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得出结论,结论部分可以说明系临时检验意见,待损伤后果确定后出具正式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以正式鉴定为准,以便为案件处理提供及时的参考意见。

4.案件处理要做到依法公开,客观公正。(1)采取有效强制措施。为防止嫌疑人逃跑,办案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和伤情情况,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对能够直接判明属于轻伤或重伤的案件,应立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虽不能直接判明伤情,但在车站、市场、商场、医院、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伤害殴打他人,影响恶劣的;出于报复雇凶打人、持刀持械行凶打人、纠集多人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殴打教师、医护人员、司售人员、环卫工人等性质恶劣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为外地流动人员及累犯,也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2)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法制、预审等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办案工作的指导,刑侦、治安等职能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特别对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跨区域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的复杂案件要主动给予警力和技术的支持。派出所要主动争取支持,不等不靠,形成合力。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密切协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处理伤害案件。(3)妥善处理不能侦查终结的伤害案件。要及时主动沟通情况,对证据不足、不能及时查清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情况,征得受害人的理解支持;对确实无法查清的案件,应及时向受害人说明解释;对符合民事诉讼条件的,告知受害人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请受害人积极配合,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坚决防止因办案部门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查不清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频频上访的现象。(4)依法妥善做好调解工作。要明确调解的程序,根据案件性质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治安类伤害案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及市局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不能随意调解;对于刑事类轻伤害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具有主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职权,不得主持调解,只能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调解,因此办案民警不要直接充当调解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以防当事人事后反悔,造成公安机关工作的被动。要明确调解的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且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谅解犯罪嫌疑人的,可进行调解。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类案件造成轻伤的一律不能调解。

5.把握信访办理环节,做到认真负责,依法高效。(1)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真负责地受理和办理每一起伤害案件。要深入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对每起案件均明确一名主办民警负全责,做到既权责集中,又权责分明,解决责任分散而引发对案件侦破相互推责的问题。认真落实伤害案件办理各环节措施,努力减少和避免伤害信访问题的发生。(2)要高度重视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和初访接待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伤害案件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对正在办理的伤害案件进行经常性排查分析,及时发现办案中不规范的问题隐患,及时发现信访苗头问题,随时掌握情况,提前主动工作,避免和减少信访问题产生。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初访接待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来信必处,接待要热情,解释要耐心,答复要细致,办理要认真。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产生。(3)要加大信访查办、督办、协调、解决力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件信访案件。信访部门要加大协调、督办力度,积极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联动作用,多渠道解决伤害信访问题。对案情查不清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一家难以解决的案件,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发动各方面有利因素,多渠道地做工作,把人民内部矛盾消化在内部。同时,适当采用社会救助,给予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方以帮助或视情况责令侵害方承担必要的经济赔偿等方式,平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双方的心理,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遗留问题,使案件当事人息访停诉。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民警业务能力的学习提升

1.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在机制上要建立首问责任制,避免因接处警不当贻误战机,丢失证据,形成投诉或信访问题。当民警遇到诸如纠纷打架这类警情时,不能简单认为普通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可以调解,而是要保持敏锐性,用看待案件的眼光看待这样的警情,开展相关工作,对现场的调查取证尽可能仔细、全面,防止由于取证不到位、不及时,对后期处理产生影响。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工作能力。民警理论知识的多少、业务水平的高低、与群众沟通能力的强弱都左右着群众是否满意,是否会引起不必要的投诉、信访。作为基层派出所的民警,首先要熟练了解掌握各项工作技能、要对工作中碰到的常见问题了如指掌,在专业专长上求精求深。同时对超出职责范围的业务也要略知一二,至少能做到在接处警中到达现场后稳控得住或平息得了,不让事态恶化或向不可控的方向发展,如目前比较普遍的征地拆迁纠纷、环保纠纷、劳资纠纷、工伤纠纷等。

3.要尽量争取做到掌握笫一手的资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取证据,开展调查工作。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既要专业准确,又要温和礼貌,还要耐心细致,把矛盾隐患化解于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伤害案件的投诉信访率。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树立依法合理维权意识

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遵法。尽管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之从前有了很大提高,但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要求等基本常识了解还是比较肤浅的,尤其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在被人伤害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表示出强烈的不满,自以为是,到处信访,甚至是无理取闹;而伤害别人时又常常采取抵赖、转移毁灭证据、作伪证以及逃跑等手段来规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因此,加大普法的力度,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正确理解法律知识,是减少纠纷类伤害案成为信访案的根本途经和有效手段。

(四)建立信访投诉案件的督办机制。公安机关接待投诉、信访群众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对待。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限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并商讨解决办法,取得群众理解;对要求过高的要耐心做教育疏导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态度热情,详细说明案件应属哪个部门管辖,并介绍到有关部门。同时,公安督察、信访部门应建立协调、督办机制,从受理、指定办理单位至办结、反馈等环节皆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与责任人,督促有关单位把投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相关业务部门;对重点疑难投诉、信访问题,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深入基层办案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不负责任、工作拖沓、执法不公所引发的投诉、信访要依法依规追究办案单位、民警的责任。

(五)建立对信访投诉伤害案件的分析点评制度。“吃一堑,长一智”,对于信访投诉案件,办案机关应举一反三,从类似案件中吸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信访投诉案件的分析点评是一种有效举措,可以使广大民警知悉利害、发生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教训,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和改正。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建立每月投诉信访及网上涉警负面舆情分析点评制度,将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每月受理的群众投诉、信访、网上涉警负面舆情进行汇总梳理,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点评,特别对投诉比例较大又较普遍的伤害案件投诉信访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点评通报,通过触动教育,减少无必要的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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