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恐怖案件被害人研究

2015-04-18 09:10唐秀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恐怖袭击舆情

唐秀梅

一、暴力恐怖案件概述

恐怖袭击是犯罪分子有目的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劫持汽车、杀戮无辜、偷袭爆炸、打砸抢烧等相关犯罪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广泛,结果复杂,造成巨大的危害。恐怖袭击行为与一定的社会威胁相关联,具有非理性非正义的威胁性,其行动的时间地点也具有不确定性,绑架、劫持、爆炸等行为手段多样,暴力过程难以预测。恐怖袭击是恐怖分子的行为表现,无视无辜百姓的生命财产,与其他一般犯罪行为相比,恐怖袭击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要更大更多。恐怖袭击采取各种卑鄙手段,将无辜百姓作为其袭击的目标,是严重违背法律和制度的行为。

恐怖主义与民族矛盾、宗教矛盾以及复杂的国际形势密不可分,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主要是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以分裂国家为目的而进行的恐怖袭击活动,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效仿恐怖主义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类似于恐怖主义活动,恐怖威胁逐渐多样化,反恐怖斗争也变得非常复杂又艰巨。近年来 “东突”势力比较活跃,在中国地区策划了一系列的爆炸、纵火、袭击等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危害了我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并对国家、地区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了威胁。

二.暴力恐怖案件被害现象分析

本文主要从下面六个案件为对象进行被害现象分析:2008年3月14日拉萨打砸抢烧事件、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2011年7月30日新疆喀什美食街恐怖袭击案件、2012年2月28日新疆叶城恐怖袭击案件、2013年10月28日北京金水桥恐怖袭击案件、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案件。之所以选此六个案例是因为:第一,从事件影响力来看,此六个案例的社会影响力都比较大,社会反应强烈。其次,从犯罪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来看,此六个案例中犯罪人都已着手实施暴恐行为,而事前并未被发现。如巴楚暴恐事件是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时发现异常后实施的暴恐行为,即在犯罪准备过程中被发现而突发的暴恐事件,而非在准备完结之后实施暴恐行为。第三,从案件被害直接对象来看,恐怖分子主要侵害对象为不特定的无辜群众,而非专门针对派出所、镇政府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

1.时空特征。犯罪被害的时间分布特征主要是在季节、月份、星期、时辰的分布。在一天24 小时内,被害同样存在着规律,例如,研究表明杀人、强奸、抢劫被害多发生在前半夜,诈骗等多发生在白天。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暴恐袭击行为发生时间,也即犯罪被害时间为11 时至17 时、19 时至24时,是正常外出社会活动时间,人群流动较大,且在一般意义上认为较安全、人们防范意识较薄弱的时间段。此外,被害空间体现为被害区域和被害地点,在一个国家,被害的区域分布表现在不同地区的被害分布,以及城市、郊区、农村的被害分布。本案中的被害地点,也即恐怖分子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多选择在当地较繁华或者人群较多的地方,且治安管理相对较好,其选择此类型的地点反映出其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目的之一是想扩大事件影响力,造成恐慌的事态,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犯罪人特征。首先,可以看出犯罪人以男性中青年居多,少数女性,在暴恐事件过程中皆有伤亡。其次,这些事件中除“三一四”事件和“七五”事件的犯罪人数达上百人外,其余几例都在10人以内,新疆喀什美食街劫持卡车案件的犯罪人仅有2人。从近几年新疆发生的恐怖袭击案件来看,各犯罪团伙在组织实施中并没有密切联系,也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恐怖袭击活动分散在各地,其独立性比以往有所增强。新疆的恐怖袭击活动自产生之日就多以团伙形式出现,少则三五人、多则二三十人、甚至于上百人或数百人的恐怖活动,多以暴乱形式出现。①毛振军:《分析“暴恐”新特点探究防控新对策》,《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3期。第三,据不完全统计了解,犯罪人知识水平较低,语言交流方面多有局限,如“三一四”事件犯罪人多只会藏语而不会用汉语交流;新疆暴恐案件犯罪人多只会说其民族语言。此外,除“三一四”事件中部分犯罪人是被暴徒胁迫而进行的犯罪行为之外,其他主要犯罪人心理表现为“挑衅”、“什么都不怕”、“见什么都不顺眼”,主动挑衅,事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提前演练恐怖袭击行为(如“四二三”事件)。恐怖主义分子都有一种病态的敌对心理,他们把他们所攻击的人都当做是敌人。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其攻击的对象,不管是政治军事人员或是普通百姓,不管是年轻人、老人,还是妇女、儿童,统统纳入被惩罚对象的行列。恐怖主义的这种病态心理常常导致滥杀无辜,给百姓造成恐怖心理,同时,也表现出他们的残忍性、敌对性。②刘跃进:《国家安全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271页。

3.被害主体特征。被害主体特征包括其人口统计学特征,一般包括性别、年龄、职业等方面,关于此特征的总结有利于确定重点被害人群和分析被害性,以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可以看出在每一起暴恐事件中都有群众或者公安民警伤亡,人数有多有少。其次,除专门针对派出所等行政单位的袭击行为的被害人,其他事件被害人身份多为普通群众,男女老少皆有。此外,被害人在遇袭后心理创伤较大,除身体伤害以外精神伤害更为严重,在事中极度恐慌和无奈,而事后长期处于害怕状态,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此外,案例还表明,事发突然被害人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薄弱。多数被害人在应对暴恐袭击事件时心理极度恐慌,第一反应就是躲避或者“看热闹”,有的甚至因事发突然未明缘由而被害。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薄弱,遇袭时各自逃散,没有共同抵制的意识,由此当一人被砍杀时没有后续援助力。

4.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从上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分析中可知,恐怖袭击案件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在有些刑事犯罪中犯罪人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某种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仇杀、情杀、泄愤报复行为等。但是,在本案中犯罪人认为他们所攻击的那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敌人,对于某个具体的被害人与犯罪人而言,并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如前案例所展现,犯罪人为有组织有计划的恐怖分子,被害人则多为普通群众(除处置事件的民警外),恐怖分子所袭击的对象就是普通群众,针对普通群众薄弱的反抗能力来进行大肆的暴恐行为,以此来达到他们的目的,造成恐慌和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稳定。此外,恐怖袭击案件的犯罪人还表现出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技巧特征,①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是指犯罪人不把被害人看做人,而只是当做一个客体,一个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满足他最深层潜在需要和欲望的象征的心理活动。犯罪中立化技巧是指犯罪人否认自己的行为伤害了被害人,从而否认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准则,而使心理得以平衡的心理过程。李伟:《犯罪被害人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7页。在本案中犯罪人只顾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心理,见人就砍杀,见物就打砸,其意识状态中并没有把被害人看做是人,而是其泄愤的工具,在实施暴恐行为过程中,自以为砍杀他人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否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准则,甚至未曾想过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未感同情或者怜悯。

三.暴力恐怖案件的被害预防策略:全民防恐、全民反恐

(一)有关职能部门、机关对暴恐案件的预防

1.公安机关应完善日常防范工作,强化社区基层管理,加强情报收集,积极部署采取合理有效的制恐策略,准备应急预案。暴力恐怖案件一旦发生,将会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伤害,要想把这种伤害降到最低,就要把这类案件扼杀在实施之前。恐怖袭击案件难以预测其发生的时间地点,为了有效地预防,就要加强日常的防范工作。公安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收集有关暴力恐怖势力的情报,特别是疆独势力、藏独势力等的情报。因为恐怖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密不可分,这三股势力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关系十分复杂。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关于三股势力的情报,一旦发现,及时上报,对其进行分析研判,如果其可疑程度较大,就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积极部署合理有效的制恐策略,准备应急预案。

2.安保工作人员应在特定地点加强安保(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地铁站、派出所政府等行政单位)。在人员复杂、人流量较大的地点以及敏感、重要部位,加强安保力量。在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增加安保力量,增加公安、武警、保安等人员以及处理恐怖暴力案件的武器等设备,进行定岗执勤和不间断巡逻,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对执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识别可疑人员的能力。如,使执勤民警掌握常见恐怖势力的标志,如雪山狮子旗等,执勤人员发现可疑标志,立即上报并及时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另外,加强对可疑人员携带物品的盘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往往都会携带枪支、刀具等危险物品,执勤人员在盘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可疑人员携带的行李、包裹以及人身进行搜查,防止其将这些危险物品带入人员较多的区域。

3.公安部门、救助人员和群众“三合一”的综合反恐演练。暴力恐怖案件的预防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防止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是防止案件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反恐演习主要侧重在第二方面,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时,大家手足无措,现场混乱。参加反恐演习的主要力量应包括武警、消防、卫生、宣传等部门,这些部门反映是否迅速、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着暴力恐怖事件的现场处置。进行反恐演习,主要是为了让这些部门做好协调配合,使事件发生时能够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使现场得到最好地控制,把危害结果降低到最小。另外,反恐演习也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学习一些相关的反恐知识和应急措施,避免在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时盲目围观、不知所措,以增加自身的防范和应急能力,减少伤害。

4.网络舆情监管部门的舆情引导。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很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网民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被转载传播,形成恐怖袭击案件的网络舆情,一些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些网络舆情反映人们对事件的心理状态,同时对事件的发展过程又产生影响。网络舆情传播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且传播速度非常快、范围广泛影响大,对其很难进行控制。有时网络舆情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①陈一:《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形成与应对机制研究——基于“宜黄事件”的个案分析》,江西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有必要对恐怖袭击案件的网络舆情及时掌控,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避免造成事态扩大而增加对案件的处置难度。加强恐怖袭击案件网络舆情的监控引导,也是恐怖袭击案件被害预防的重要内容。

(二)人民群众对暴恐案件的预防

1.应当提高预防被害意识和对抗袭击能力。对人民群众应当加强关于犯罪预防方面的教育,减少或者消除被害的诱发性因素。提供相应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被害可能性。同时,提供正当防卫能力培训,提高其防卫能力。另外,还可以建立民间情报网,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应当做好被害中预防。即在恐怖袭击正在进行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预防被侵害。被害中预防的目的是为了将被害损失降低到最低,这取决于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自救能力和自救措施。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被害人合法防卫的权利。在遭遇恐怖袭击时,被害人应保持冷静,审度被害情境,有机会则采取防卫行为,减轻犯罪人对自己的侵害,依法制服犯罪人或者赢得呼救和逃离的时间;而在过程中如被害人明显处于弱势时不能自不量力单打独斗,以免受到更大伤害。

新的恐怖威胁需要新的防范方法,反恐方法和手段也应作出调整,单纯依靠职能部门强化安保技术措施很难起到更好的效果。面对恐怖袭击,国家和社会是受害者,人民群众更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反恐需要社会各界力量一起战斗,很多案例也证明了来自群众的反恐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为此我们提倡全民反恐、全民防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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