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群斌,陈建华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福建 福州 350108)
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研究
谢群斌,陈建华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影子银行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虽然使我国金融市场进入高度繁荣时期,但是其过度冒险的高杠杆操作、期限错配、规避监管等特征,为金融动荡埋下了隐患。需要借鉴国际影子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强化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国际比较
收稿日期:*2015-08-31
陈建华(1988-),女,湖北黄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有资产预算。
作者简介:谢群斌(1975-),男,福建连江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商务、营销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940(2015)05-0023-06
Abstract:China’s shadow banking has been experiencing a rapi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and brings prosperity of our financial market. Meanwhile, its high leverage risk, maturity mismatch and supervision avoiding will cause financial market unrest. We should learn successful experience from international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ver China’s shadow banking.
影子银行是传统银行业的有益补充,是金融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必然结果。社科院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称,广义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大致为27万亿元,占银行业资产比例为19%。尽管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膨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投融资渠道、拓展资源来源,然而它自身存在的经营高风险、管理无序化,又不得不引起监管者的关注。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这一概念最早于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被Mc-Cully提出。2011年,影子银行被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进一步定义为“包括组织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外的信用中介体系,由于影子银行具有期限转化功能、杠杆率和不恰当的信用风险转换特征,容易导致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影子银行包含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包含传统银行系统以外所有的信用中介体系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是广义上的影子银行;具有期限或信用转换功能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是狭义上的影子银行,其具有导致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累积的特征[1]31。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银信合作、民间借贷、互联网融、企业转贷。民间金融、非正规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等监管灰色地带是美国影子银行区别于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区域。在我国,这些区域规避了当前严格的金融控制,游离在类似传统银行的监管和约束之外。
1.银信合作
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的资金如果是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这种方式募集而来的,则银行这种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方式就是银信合作。这种方式具有与传统信贷相同的为企业提供资金的功能。然而,传统信贷因为使用存款发放贷款,从而受到诸多的政策约束,如资本充足率、利率管制、贷款限额等,银信合作却游离在对传统银行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政策之外[2]。银行将贷款转移给信托公司,随之贷款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被转移出去,而银行能够收获中间业务收入。信托机构处于监管范围之外,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在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寻求更高投资回报的家庭和个人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从中赚取中介费。
2.民间借贷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即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法规仅对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诸多企业面临货币紧缺问题,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而不得不以高于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寻找新的资金来源。
3.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的一种新兴金融。对风险进行迅速评估,对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有效降低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降低供需双方所需承担的成本,快速促成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正是对这些特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
4.企业转贷
企业转贷是指能从银行、股市等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在融资方面具有多种优势的大型企业将资金转贷给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从中获区丰厚回报的行为[2]。银行委托贷款正是企业转贷的典型形式。委托贷款是指企业采取委托银行向指定借款人(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是充当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中间人,并不承担风险。委托贷款是“企业对企业”的“对点贷款”,一些具备优势、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资金的企业将银行贷款或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的各类资金以委托贷款等形式转贷放出,由其决定贷款利率,从中赚取中间利差。
二、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影子银行起源于民间信贷,发展于企业间拆借市场。中国的金融控制长期以来都是十分严格的,这是金融安全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也导致传统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这一现象催生了影子银行这种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并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正规金融,也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2]。
在我国,影子银行是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较大发展后出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我国影子银行出现的前提。民间借贷(主要有“人人贷”、企业间贷款、集资等)和民营金融(主要包括合会、钱庄、当铺、基金会等)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可视为我国影子银行的“雏形”;此外,新出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深化”快速发展。在我国,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利率管制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限制了银行的信用扩张。在此背景下,很多银行为了获取高额收益,采取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的方式来规避国家的信贷控制,比如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转变为隐蔽的各种非银行信贷的信贷关系;另一方面,过高的通货膨胀率使得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利率,为了达到增值和保值的目的,更多的居民与企业愿意把资金投放于银行理财、基金投资、私人借贷等,这又促成了“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严格的金融控制使得非正规金融在新时期新需求下迅速发展,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核心的资金渠道离不开来自于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3]55。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具备资金供给的能力,不断成长壮大,不仅推动了影子银行的发展,更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形成。
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实施了信贷扩张,但从2009年下半起,我国开始采取收缩流动性政策,对银行信贷规模和资金价格进行严格管制,于是银行的信贷投放随之减少。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依然旺盛,而银行有限的信贷资源被国民经济处于优势地位的房地产业、地方基础建设等优先占用,使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题。这些地位相对弱势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为谋求出路,只好求助于影子银行,这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
三、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银监会出台了大量约束性、规范性规章,在行业和机构的功能和日常经营活动方面,强化信托公司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无论是否上市都要进行信息披露,采用银行监管中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进行监管;在高杠杆特征方面,限制信托公司不得负债、非杠杆化经营,不能成为银行质押贷款“低门槛”客户;通过净资本约束限制信托公司规模和信贷业务的无限扩张。另外,地方政府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了监管范畴,并由地方工商局对典当行、拍卖行进行监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重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变革方向。在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已与政府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并列,被称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并受到了高度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逐步加强,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急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法律完善度较低,仅有的两部法律文献——《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难以覆盖投资银行需要被监管的所有区域,还需要完善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
2.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完善。非银行机构披露的数据整体缺少长期时间序列,只包含一些基本信息;对数据进行统计的口径不一,难以比较或汇总分析。
3.缺乏对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一致性的统计标准,难以准确评估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制定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溢出效应的有效政策有一定难度[3]55。同时,对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远不如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完善。
4.监管机构单一及监管体系分散带来监管的低效。银监会成立以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负责,但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一直分散于各部门。银监会有到地市一级的机构设置,但往往力量薄弱,力所不及;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尽管深入到县一级城市,却没有实质的监管权。对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由其他部门分管,但监管并不到位。
5.对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机构监管不到位,如对中国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和冲击最多的民间金融,目前基本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要使民间资本更透明,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四、中外影子银行体系比较
中外影子银行体系虽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但两者都是非银行机构,却又都扮演了类似传统商业银行的角色,同在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下迅猛发展,其业务运作大都游离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具有不透明性、高杠杆性以及信用膨胀效应等特点,其潜在风险较难估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并对一国金融稳定性提出挑战。除了上述共同点之外,中外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产生原因不同
国外的影子银行是在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壮大的,其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虚拟性的,可定义为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金的逐利性。相比之下,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是基于国家严格的金融控制带来的传统银行等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而出现影子银行来填补金融“市场空白”。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替代和补充了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业务,可将其定义为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
2.发展阶段不同
西方影子银行是在发达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下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深化的快速发展,影子银行机构多元化、工具复杂化,且金融衍生品高度创新,资产证券化高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发展较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银行机构和各种投资基金等影子银行发展较为滞后以及业务狭隘,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对其推动作用有限。
3.表现形式不同
国外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等;而中国的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银信合作、国企转贷、民间金融,这既包括不受监管的证券化业务,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
4.资金来源不同
国外的影子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直接市场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循环获得资金;而中国的影子银行的资金大部分是来源于储户直接委托的资金,与传统的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相似,融资方式基本上没有进入资产证券化的范畴。
5.经营风险和杆杠率不同
收入来源上,2000年以来,美国四大投资银行的利息和股息收入都占总收入的50%以上,交易性损益约占10%左右,且收入总体上与金融衍生品密切相关。杠杆率方面,2007年,雷曼兄弟、美林证券以及摩根斯丹利均超过30倍,只有高盛低于30倍。我国投资银行目前的收益大部分来自股票承销发行以及中介费用,并且杆杠率远远低于美国投资银行。
6.监管强度不同
我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法律完善度较低,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填补投资银行的监管盲区。美国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规范的法律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以及《投资顾问法》等专门法律。另外,2010年9月,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评述提出建立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投资银行保险制度来解救危机时期投资银行的流动性困境[4],而我国没有提出上述规定。
1.对影子银行系统的间接管理
通过规范、调整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互动机制,降低风险溢出效应对传统银行的影响,加强并表监管,限制传统银行支持影子银行的规模,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暴露设定更高的要求。同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严格限制影子银行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为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流动性需求而寻求与传统银行体系之间的监管套利机会。
2.对影子银行机构的直接监管
强化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性投资载体等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并根据各类机构的不同特点,引入资本、流动性、报告及信息披露监管。例如,为了对影子银行实施更严格的监管,美国政府于2009年3月26日公布了对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革的方案。方案规定,当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超过一定规模时,就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并披露更多有关其资产和杆杠使用的信息。同时规定必须经由一个中心机构处理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合同,从而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并提倡市场参与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5]27。
3.对影子银行业务的强化管理
有别于监管影子银行机构,监管当局可以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干预,以达到降低特定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业务的风险影响的目的,促进影子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例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9年3月18日发布报告,表明FSA可能直接监管抵押贷款和信贷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并建议对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对手风险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美联储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确定参与掉期交易机构的资本和保证金要求,限制其风险敞口,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同时在交易系统上添加保护措施[1]32。
4.采取宏观审慎管理措施
以降低顺周期性的措施或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来降低传染性风险,化解影子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仅侧重于单一机构或某些业务风险。考虑到各国已经到位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当局以及国际标准制定部门正在实施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测,探讨适用于各个高水平类别的、成熟可行的监测方法成为必要。
五、强化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比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最重大问题是影子银行问题,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法律完善度较低,金融衍生品基础产品法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难以覆盖需要被监管的所有区域,甚至有一些金融产品创新的开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使投资者的利益从体制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至关重要。健全覆盖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法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将金融产品的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做到风险可控;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销售和投资进行规范[6];探索对影子银行实行法定特许专营,并且对其融资来源做出严格的限定,避免其负债和资产的期限错配现象,进而有效防止影子银行因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偿还债务。
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是探索新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以简洁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是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影子银行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5]28。降低影子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尽快实现各个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定期汇总、分析并发布市场数据,加强场外交易监管,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
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应从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监测:一是宏观层面,为了解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对其金融资产的规模及增长率进行评估,并且将其与GDP和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比;二是微观层面,通过日常监管和市场信息对不同影子机构和业务进行不同渠道的统计和监测[1]34。对影子银行内在信用层构、金融工具和风险进行统计归类、价值计量、指标与模型量化监测,揭示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7]。同时,将影子银行杆杠率作为宏观审慎性约束框架的一部分,严格限制我国影子银行的杆杠率,要求适度的自有资本保证。
应逐步将对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由单一机构管理模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模式推进,弥补静态机构监管模式在防范市场业务快速变化风险方面的缺陷。在目前既定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应分类实施归口管理,同时融入功能监管要素,合理确定管理边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写作,加强和改进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空白与重叠,防范监管套利;建立有效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业务风险防火墙制度,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溢出效应[3]56。提高透明度,实施充分有效的监管。
应采用差别化的措施对不同形式的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和利用。对 “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民间融资行为要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合理的规范,发挥其在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对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合法、合规性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和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表外“合作”谋取监管套利行为,则需要加大承接机构的资本、拨备等要求,增大其经营成本,削弱其违法行为的动机[1]35-36。
参考文献:
[1]李世宏.对影子银行的思考和监管建议[J].中国债券,2011,(8):31~36.
[2]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影子银行产生、发展与影响[EB/OL].(2012-01-17)[2015-5-8].http://www.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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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27~28.
[6]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J].江海学刊,2009,(9):70~76.
[7]李建军,田光宁.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8):26~27.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over China’s Shadow Banking
XIE Qun-bin, CHEN Jian-hua
(Finance Department, Fuzhou Polytechnic, Fuzhou 350108, China)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责任编辑:梁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