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金权,马艺军
(1.长庆石油探勘局北京办事处项目组, 北京 100029;2.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监理人员要慎用“建议”
成金权1,马艺军2
(1.长庆石油探勘局北京办事处项目组, 北京 100029;2.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鉴于个别监理人员在日常“四控两管一协调 ”工作中抓不住工作重点,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效果地对设计、业主、施工方满口跑火车、无的放矢地随意提“建议”。至于监理个人应以何种方式提出“建议”,有无不妥和责任风险,对方是否采纳,有怎样的结果则考虑不周。这种做法既弱化了监理职责,又偏离了监理责任,还给监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就监理人员如何理解监理工作中的“建议”,如何正确运用监理方的“建议”有效开展监理工作与同行们探讨交流。
监理;建议;风险;责任
关于“建议”的词条解释是:通常是指针对某一事物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还有,具有外延修饰涵义的“合理化建议”词条解释是:调整、改进,有合乎道理的具体解决方案。
重温学习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没有要求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行使“建议”的规定。
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 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 号)的内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 147 令)计 7 章 36 条内容,特别是在第五章权利和义务中,没有要求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行使“建议”的规定。
新颁布的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在第 7 章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第 7.2.4 节针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第 6 条说明和建议,有行使“建议”的规定;在第 9 章相关服务第 9.2 节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第 9.2.6 条针对监理单位编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内容第 4 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行使“建议”的规定;在第 9.2.10 条针对监理单位编制设计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内容第 5 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行使“建议”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需要“建议”的时间、环节和对象。
以北京市颁发的现行 DBJ01—41—2002《监理规程》内容为例,在第 3 章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第 3.2.4 条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的第 3.2.4.9 条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提出建议”的规定;在 5.3.3.1 条,有“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的规定;在 8.5.4 条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第 5.8.4.3 条“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的规定;在 11.2 节监理月报基本内容的第 11.2.10.2 条有“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在 12章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第 12.2.5 条有“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的规定;第 14 章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第 14.0.2.9 条有“合理化建议的提出及被采纳情况”的规定。《监理规程》明确规定了需要“建议”的时间、环节和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内容,在第 8 章其他第 8.4条奖励中有“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了“合理化建议”的时间和对象,时间就是整个服务过程中,对象就是工程,提出方是监理人——监理单位。
上述就“建议”、“合理化建议”的提出方、对方、时间、范围已界定得十分清楚。特别是针对监理单位外部,即便是监理个人在监理服务工作中要提出“建议”或“合理化建议”,也要按照监理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以书面文字材料上报项目监理部总监和单位技术总监审查、论证、评估批准后,以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部的名义,采用书面文字材料提出。
2.1 “建议”成功的案例
海淀某办公大楼面宽 64.30 m,深 38.00 m,标准柱网8.40 m,地上 9 层,地下室 4 层,建筑总高度 34.70 m,基深 —17.80 m,总建筑面积 22 780 m2,框剪结构,基坑尺寸为 67.30 m×41.00 m,属典型的超深基础。设计单位根据地勘资料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加混凝土止水帷幕桩加 4 层等距钢索混凝土锚固桩进行基坑护壁。基坑肥槽的回填要求采用常规的 2∶8 灰土步厚 0.25 分层机械夯打回填,密实度为 0.96。施工方编制报审的《基坑肥槽回填方案》中确定回填施工采用锤式打夯机、蛙式打夯机分层夯打,工作日为 45 d。项目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在审核施工图纸中发现:(1)传统夯打工艺分层数计 71 步,不适应超深基础的肥槽回填,密实度质量很难保证;(2)工程处于南、西向面临城市主干道,东、北向紧邻建筑物,现场属无施工场地的特点,2∶8 灰土不具备拌合条件;(3)土方运输进场不符合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扬尘治理、防治空气污染、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4)超深基础的肥槽回填时间长,安全隐患大。
基于上述施工难点,项目监理部在设计图纸审查评估报告中,向设计方、业主方提出改变超深基础肥槽回填工艺的“建议”,在进入超深基础肥槽回填阶段,针对施工方肥槽回填夯打第一步就用了 3 d 时间、并造成作业现场扬尘污染环境、周围居民举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项目监理部立即下达停止回填作业监理通知,并采用书面和影像资料向业主方汇报,引起业主、设计方的高度重视。在后续业主方主持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超深基础肥槽回填工艺变更专题论证会议上,针对本工程因无场地库存原基础挖掘的土方,一线城市土方采购难、用量大、单价高的情况,业主、施工、监理方的商务造价部门经测算回填混凝土与 2:8 灰土的单方造价持平,最后,一致同意采纳监理单位专家组提出的“采用泵送无强度等级流动混凝土回填超深基础肥槽至—2.50 m,再回填种植土至—0.40 m”的建议。施工方修改超深基础肥槽回填专项方案和施工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采用泵送无强度等级流动混凝土、种植土分层回填,最后,作业时间用了 10 d,加快了施工进度,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
2.2 “建议”不成功的风险
海淀某办公大楼地下室 2 层汽车车道内混凝土边墙高1.50 m 处,雨后出现一处渗浸点,混凝土墙表面渗浸水凝结成水珠后坠淌地面,而且是久渗不止,项目监理部检查后发出整改书面通知,要求施工方编制《混凝土墙渗浸点封堵技术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实施。施工方在实施时,有监理人员向施工人员口头建议按某某方法进行,封堵实施完毕后恰好又遇一场夏雨,原混凝土墙表面渗浸点又出现渗浸水。项目监理部检查发现施工方未按照《混凝土墙渗浸点封堵技术方案》规定内容实施封堵,要求施工方查明原因、重新封堵,施工方则推责说是按照某某监理的“建议”要求进行的。尽管施工方后续封堵成功,监理方不但承担了方案审查的风险,又承担了实施封堵检查、监督、验收职责之外额外增大的风险,还给监理方的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工程监理以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为准绳。监理工作执行的是法规性、技术性、标准性、综合性,服务性的规定,讲的就是丁是丁、卯是卯。监理人员有法律担责,是“四控两管一协调 ”的执行者。可是在有的工程监理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内部工作提出某某问题是怎样按照“四控两管一协调 ”执行时,个别监理人员答复是“我已向他们提出建议了”,监理人员在现场难道只是提建议吗?监理工作原则之一就是规避和降低监理责任风险。个别监理人员没有把现场监理重点放在巡视检查、旁站监督、平行检验、过程见证、隐检验收、抽检、复查上,内业方面不写个人监理日记,不填写监理资料,不审核施工方资料,而热衷不分场合、时间、地点的“满口跑火车”,在监理现场随意给设计、施工、业主单位提“建议”。自以为会来事、会处事、不担责,没有考虑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后果。这偏离了工程监理的本意,是对本职监理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既损害了项目监理部的整体形象,又给监理单位增大了额外责任风险。这种做法应该予以警觉、矫正,杜绝。现场监理应该干什么、不该说什么,监理人员应该有所自觉。
慎用“建议”不是不用“建议”,一是要“建议”的确对工程有利,二是要“建议”具备具体的实施条件,三是对方能够积极接受采纳。重要的是,监理个人提“建议”必须遵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进行;“建议”应以监理单位的名义提出。因为任何“建议”同样存在责任风险,不是监理个人所能承担的。我们只要牢记工程监理的责任和职责,找出监理工作自身的差距与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者足戒,新时期的工程监理水平必将得到提高。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艺军收。
F407.9
B
1007-4104(2015)01-0060-03
2014-09-20
成金权(1965—),男,本科学历,工程师;马艺军(1952—),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