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建 义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杨 建 义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摘要]依法治国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于我们党治国理政之中,形成共生同构和良性互馈关系。要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引导、定型、保障作用,弘扬法治精神,确立法治信仰,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三个倡导”的基本遵循;推动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习惯,增强民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获得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系统支持、全面保证。
[关键词]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生同构
[DOI]10.13322/j.cnki.fjsk.2015.03.002
无论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全面依法治国,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融合于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伟大事业中。就二者的关系来说,一方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以核心价值观滋养法治精神,强化其对法治的价值支撑;另一方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独特作用,强化法治对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促进、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实践来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治国理政中的共生同构
实践经验表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凝聚。依法治国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我们党治国理政来说,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毂,共生同构,缺一不可。
1.从历史文化传统看,礼法共治、德刑兼用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和实践方法。“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1]今天的治国理政离不开我国独特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我国几千年的国家治理过程中,德治、礼治、法治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这是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也是文化传统的构成部分。尽管自汉代以来,封建统治阶级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思想,但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并没有也不可能忽视法治的作用,更没有把法治与礼治、德治对立起来。只是自近代以来,我国在探寻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睁眼看世界”中发现了西方社会治理中的重法思想,试图以此作为打破封建礼制的有力武器,才将法治与德治、礼治完全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可以说,今天构建一个有着广泛意义号召力、凝聚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与法治一道统一于治国理政之中,是对“礼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相结合传统的继承和创新。
2.从作用方式看,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科学地回答了我国处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关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二者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意志和力量的体现,都是治国理政的社会规范形态和社会调控方式。虽然二者各有分工,在调整范围、作用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治国理政“必须先有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画龙点睛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2]。这种“力量”就是核心价值观。因为“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3]。它为人们立下了规矩,更凝练出一种精神。价值问题是一切法治议题的关键。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和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法治才有坚实的价值支撑和深刻的信念认同。同样,如果法治精神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深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守护力量。可以说,法治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滋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的守望与保障。
3.从追求目标看,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目标追求,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命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倡导人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构建实现共同理想的“最大公约数”,减少矛盾和冲突,通过个体、社会、国家的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崇尚正义的社会。我国的改革发展早已令世界瞩目,但也要看到,以往发展中产生的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法者,天下之公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压舱石”。法,“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4]。这个“意志”就是法治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就是要发挥法治调和鼎鼐的作用,依靠外在的制度规范,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
二、法治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特作用
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生同构,决定了二者之间的良性互馈机制,如舟楫相配,得水而行。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核心价值观,失去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建设便缺乏了灵魂;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需要法治的规范、约束和守护,没有法治保障的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将是无力的。基于本文论述问题的逻辑,仅就法治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作用作进一步的阐述。
1.法治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规制作用。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治首先作为一种具有强制特征的力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明显的规制功能。“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5]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利益藩篱纷繁复杂。只有用法治的方式化解改革中的风险,化解社会中的矛盾淤积,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才能避免风险的扩大、矛盾的激化和阵痛的加剧,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面对改革带来的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面对伴随市场经济而涌入的物欲主义、拜金主义等导致的价值取向混乱,只有法治力量彰显,才能恢复断裂的关系、矫治不轨的行为、规制桀骜不驯的权力,才能确认正义、守卫公平、赋予自由,才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坚实的现实基础。
2.法治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引导作用。法治不仅具有当下的现实价值,还有指引目标的导向意义。因为“法治本身是一种价值观,它在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过程中,起着一种价值导向作用”[6]。面对世界范围内的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它有助于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且规范具体的实践行为,使人不在日趋复杂和快速流变的价值空间中迷失方向。它使人类服从于规则治理,有利于在国与国之间确立一种尊重价值的秩序,有利于传播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有利于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互鉴。
3.法治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定型功能。“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贵在增强自觉、重在落地生根、难在持久深入。”[7]要落地生根,既需要自觉,也需要规范,使之能够定型。要深入持久,必须有一种力量能够对培育的过程和成果进行守护。法治无疑就是一种定型和守护的力量。可以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经验、成绩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并定型,从而使宪法和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果,形成常态化、长期抓的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精神慰藉”内容,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以法律构筑价值底线。
4.法治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保障功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还会面临许多曲折和挑战。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8]。法治理应作为守护和保障力量,筑好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防洪堤”,把依法治国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不仅以规制、惩治来形塑核心价值,守住价值底线,更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成为人们的内心信仰和行为准则,从而实现积土成山的成效,打牢培育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基础。
三、以法治精神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
1.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弘扬法治精神,确立法治信仰,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三个倡导”的基本遵循。弘扬法治精神既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以法治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9]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在全社会达成法律至上共识,形成尊重法律权威和尊崇法治的精神状态,确立把法治视为一种最高权威的价值观念,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法治成为铭刻在人们内心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公民在理性认识法律现象的基础上,油然而生出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形成对法律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证。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0]。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认同法律价值、恪守法律规则、崇尚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习惯,增强民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获得感。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养成尊法信法自觉的基本渠道和有效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9]。通过学法形成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这是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做到人人懂法,尤其要以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为重点,扣好人生中懂法的第一粒扣子。要把青少年的宪法教育、法治教育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加快法治教育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学校法治教育整体规划和工作规程,建立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法治知识课程体系,并把法治教育渗透在所有课程教学和实践活动中,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互融合,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培养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
守法用法是法治精神的外在表现,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1]首先,要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一致性,保证一切权力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一切权利都有法律的保障和规制,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把法律的规范性与正义性统一起来,真正实现“良法之治”。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守法所需要的法治生态坏境和理性诉求,使人们普遍感受到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从而最终领悟法治的精髓意蕴并形成法律信仰。其次,要在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之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克服我国在法治实施中还存在的不适应发展需要、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问题,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破解执法体制中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解决司法不公正、不透明、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再次,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表征。“一民之轨,莫如法。”[12]要通过不懈的综合建设,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问题,使人们坚信法治、坚持依法办事,不再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最后,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度的标尺。法治“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13]。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意识,按照法律的指引来思考和行动。尤其是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问题,通过法治的方略、原则和制度来实现社会的有序、和谐,以此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3.以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系统支持、全面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着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意味着培育和践行的主体重点、内容重点是不一样的。面对这样的任务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融为一体、相互促进,需要建立系统保障和全面支持的有效机制。毫无疑问,“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14]。首先,要注重法律约束与核心价值导向相衔接,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每一个领域,以法治的权威性来提升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相关要求和实践经验进行法治转化,使之定型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良法善治来构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环境。最后,要注重建立完善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法治建设、法治精神下的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既要防止出现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出现法治缺位的软弱、薄弱现象,也要防止出现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违背或脱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由此,只有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有力的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才能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全面的、坚实的保障;只有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协同推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才能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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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华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刘云山出席并讲话[EB/OL].(2014-09-13)[2015-03-25]. http://www.wenming.cn/syjj/ldhd/lys/201409/t20140913_2175113.shtml.
[8]包拯.包拯集: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63:14.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EB/OL].(2014-10-28)[2015-03-20].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 015330.htm.
[1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8.
[1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
[12]韩非.韩非子:卷二[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1.
[13]韩非.韩非子:卷十六[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50-151.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EB/OL].(2013-12-23)[2015-02-23]. http://cpc.people.com.cn/n/2013/1223/c64387-23924110-4.html.
(责任编辑: 庄艺真)
Cultiv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on legal spirit
YANG Jian-yi
(CollegeofMarxism,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17,China)
Abstract:Management of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 cultiv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unified in our party′s governance, and there is a symbiotic and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specification, guidance, shape and guarantee in cultivating and practic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belief, making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throughout the Three Advocate. At the same time, it will drive people to form the awareness and habits of studying, observing and using law and enhance people′s achievement in the cultiv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 addi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hinese socialist law system will provide full support and guarantee for cultivating and practic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Key words:legal spirit; socialist core values; symbiosis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5)03-0006-04
[作者简介]杨建义(1967-),男,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KS071)。
[收稿日期]201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