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涛 张永清
作者单位:250355山东济南,山东中医药大学
我国儿童精神科药物用药现状及鼓励研发措施建议
李孟涛张永清
作者单位:250355山东济南,山东中医药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儿童精神科药物几乎没有适宜儿童的剂型和规格。因此,探索符合儿童用药适宜剂型规格优先研发的鼓励机制,保障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的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儿童健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通过对当前儿童精神科药物用药研发和生产现状的分析研究,指出了目前我国儿童精神科药物研发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建议,这些建议对于促进儿童精神科药物的研发和生产,保障精神疾病患儿的健康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儿童精神科药物研发建议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0~14岁人口约为2.2亿,占总人口的16.6%,患病儿童占总患病人口的20%左右[1]。近年来,我国儿童精神健康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与此同时,儿童用药缺乏特别是儿童精神科药物的缺乏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我国,儿童用适宜剂型规格精神药物不足、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用药缺乏科学依据等窘境表现的尤为突出[2]。一项药品注册信息调查显示[3],截止2010 年7月31日,明确标注小儿或儿童用药的注册信息只有2.27%,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网站公布的注册批准信息中也仅有6%明确标注小儿或儿童,其中中成药占大部分,主要是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用药及解热镇痛类药物,针对精神科的药物基本无适宜儿童的剂型和规格。因此,探索符合儿童用药适宜剂型规格优先研发的鼓励机制,保障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的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儿童健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
1.1儿童精神科专用剂型规格药物存在较高的剂型研发成本和研发周期儿童精神科药物即专门针对儿童患者群体设计的精神类药物,这类药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儿童给药成功与否,会受药物味道、气味、颜色和表面纹理的影响,所以针对儿童专用剂型规格精神药物进行研发,必须进行多次尝试。因儿童专用精神药物和剂型适用人群较窄,收益少,导致制药企业开发该类药物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
1.2儿童专用剂型、规格精神药物生产成本高,市场潜力小由于儿童精神科药物的整体使用量偏小,生产具有批量小、批次多、季节性闲置的特点,与此同时,儿童精神科药物的生产对设备要求比成人更高、且一些药物生产涉及到特殊辅料和工艺,质控难度较大,这些均增加了药物的生产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降低,难以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4]。
1.3儿童精神科药物的剂量和安全性数据难以获得厂家如要研发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儿童精神科药物,或者将某种精神药物更改为更适合儿童用剂型时,进行临床试验是不可避免的。儿童用药的临床研究面临的多方面问题和困难是不可避免的,涉及伦理道德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实际操作困难问题等多方面因素。除了临床试验开展的难度大之外,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缺乏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及要求也是很重要的原因[5]。
1.4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应用混乱由于儿童专用精神药物的缺乏,说明书对于临床研究的滞后,以及精神药物说明书中关于儿童用药的数据不完善,目前在儿童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中,临床存在大量的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drug use)行为。欧洲一项研究表明儿科精神患者超说明书用药可达50%~90%[6]。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儿童专用剂型规格精神药物生产研发成本高、利润低,企业缺乏研发积极性,这也使得国家必须要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来刺激厂家进行研发,从而保障儿童用药。
国外对儿童精神科药物研发的激励措施进行的比较早,其中,做的最好的是美国和欧盟。美国先后颁布了儿童用药法规,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最佳药品法案》(Best Pharmaceuticals for Children Act,简称BPCA),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科研究公平法案》(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 Act,简称PREA),2012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FDA安全和创新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FDASIA)[7]。目前,美国在儿童用药方面所遵循的法律主要是2012年后重新授权的《儿童最佳药品法案》和《儿科研究公平法案》[8]。同时,美国成立儿科治疗办公室(OPT)、儿科评审委员会(Pediatric Review Committee,PeRC)、儿科咨询委员会(Pediatric Advisory Committee,PAC)等儿童用药相关机构,从儿科药物研发、临床试验开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逐步实现各国交流与合作。欧盟开展的比美国晚,但经过数年的努力,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儿童用药研发的激励措施。此外,近年来,欧美加强了交流与合作,欧洲药品管理局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力于发展一个框架:促进科学和伦理问题以及其他欧洲和美国儿科发展信息的交换,包括报告儿童不良反应、交流不良反应数据库的统计等,以使儿童避免参与不必要的试验[9]。
3.1建立优先进行儿科研究的精神药品目录我国是药品生产大国,如果不建立一份“优先进行儿科研究的药品目录”,会造成研发机构毫无重点的开发申报,不仅增加审评的难度,且临床急需的儿童用剂型规格的药物可能乏人问津,无法解决临床需要。为此,应基于精神疾病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儿科人群病症的流行率、待治疗病症的严重性、替代药物是否缺乏、临床是否存在广泛的超说明书用药等条件下,确立一份有关儿科精神疾病人群治疗需要的详细目录,选择优先进行儿科研究的精神药品,并定期更新。
3.2鼓励开展儿科精神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扶持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培养专业人员可成立专门负责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机构,如地区性的儿童伦理委员会、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试验家长咨询委员会等,审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保护受试者权益。此外,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儿科临床试验指导原则》(ICHE11,2000年7月),我国应结合当前实际科技、医疗现状,尽早制定适用于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研究的法规和指导原则,以使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试验有章可循,并且可以指导制定安全、有效、合理的临床试验内容方案受试者入选标准等,使得儿童参与的利益/风险比有所提高;对于制药企业来讲,可以为其儿科制剂的研发工作及在儿童中合理选择开展临床研究时间提供参考,从而降低研发成本,进而增加收益,儿童精神科药物上市的数量即可增多;对儿童精神科药物临床研究中的特殊要求给予明确规定,如此儿童精神科药物在临床研究中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我国独立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加以规范,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各项权益,以提高儿童患者参与的积极性;对上市儿童精神科药物的不良反应给予密切监测,并做好长期随访工作,儿童精神科药物用药安全得到最大保障。
3.3对儿童精神科药物的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建议国家资金主要用于在鼓励研发的儿童精神科药物目录之列,但无人自愿进行药品的儿科研究,主要资助无专利或其他保护的药品,生产厂家或其他研究机构均可申请。
3.4针对儿童精神科药物给予价格倾斜可参考日本对创新药物的定价方案中的“成本计算法”与“类似药品比较法”,鼓励高效创新与抑制重复研发并重。“成本计算法”在创新药物定价中考虑生产成本中高额的研发投入,体现对创新药物的鼓励政策,“类似药品比较法”对新药价格调整,将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关系更加合理化,以达到有效抑制低水平重复研发[10]。结合《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中“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儿童专用剂型可单列代表品,不受成人药品定价水平影响”的精神,重视政府定价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3.5规范儿童用药审批程序,考虑建立针对精神科药物中儿童用药数据的强制措施在欧美国家,针对儿童精神科药物的研发,除了鼓励措施外,同样有强制措施。建议可参考欧美相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新的有效成分,新的适应证、新的剂型或新的给药途径等提出的新药申请,要求药企提供儿童用药数据,该数据可由儿科研究获得,也可以从国外同类产品上市申请中获得,除非有合适的理由同意准予延迟或放弃,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可能或不切实际进行临床研究;药物对儿科人群可能不安全或无效;预计药物在完成儿科临床研究之前,将获得成人适应证的批准;儿科研究应延迟,直至收集到更多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数据[11]。
儿童精神科药物适宜剂型规格的研发在我国仍存在一些阻挠,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研发机构进行研发至关重要。政府需要从多处入手,逐步解决,才能最终保障儿童精神科药物的可及性。
参考文献
[1]张兰华,魏萍.我国儿科专用药注册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解放军药学学报,2011,27(2):178-180
[2]郭春彦,王晓玲.大型综合儿童医院门诊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J].临床药物治疗杂志,2014,12(2):50-55
[3]张伶俐,李幼平,梁毅,等.全球住院儿童超说明书用药现状的系统评价[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2,12 (2):176-187
[4]王晓玲,张艳菊,郭春彦.我国儿童常用药品现状分析[J].中国执业药师,2013,10(5-6):20-24
[5]吴荻,曹进,王晓玲,等.对临床用药和临床试验的思考[J].临床儿科杂志,2012,30(3):298-300
[6]Sturkenboom M,Felisi M,Manfredi C,et al.Paediatric status and off-label use of drugs in children in Italy,United Kingdom and the Netherlands[J].Pharmaceuticals Policy and Law,2009,11(1-2):51-59
[7]FDA.Office of Pediatric Therapeutics[EB/OL].[2013-03-06]http://www.fda.gov/aboutfda/centersoffices/officeofmedicalproductsandtobacco/officeofscienceandhealthcoordination/ucm2018186.htm
[8]Meadows WA,Hollowell BD.Off-label drug use: an FDA regulatoryterm,not a negative implication of its medical use [J].IntJ Impot Res,2008,20(2):135-144
[9]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union.Regulation(EC)No 1901/2006,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2006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paediatricuseandamending Regulation (EEC)No 1768/92,Directive 2001/20/EC,Directive 2001/83/EC and Regulation (EC)No 726/2004 [J OL].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L378,2006-12-27
[10]丁锦希,罗茜玮,王颖玮.日本药品数据保护制度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对日本创新药物再审查政策绩效的实证研究[J].上海医药,2011,32(12):615-620
[11]郭文姣,欧阳昭连,王艳斌,等.我国儿童用药安全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药房,2013,24 (21): 1926-1929
(修回日期:2015-01-15)
(收稿日期:2014-11-15)
通讯作者:张永清,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E-mail: zyq622003@126.com
doi:10.3969/j.issn.2095-9346.2015.02.025
【中图分类号】R9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46(2015)-02-01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