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集合一系列用途及性质相似、租期相近,并且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经过结构性重组,将其基础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 (Leasing-backed Securities,LBS)的过程。租赁应收债权是较早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非信贷类资产。
①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需求,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或资产组合;②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务更新,转让出售等方式将基础资产池售予SPV;③SPV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依托设计不同类型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完善交易结构;④信用初评和信用增级,完善交易结构后,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此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步评级,并且通过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对初评不够理想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⑤信用再评和证券发售,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后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再评级,信用等级至少在AA以上的证券才能以较好信用等级进行公募或私募发行;⑥SPV在证券发售成功并取得发售收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基础资产的转让对价;⑦回收并管理基础资产现金流,以确保到期向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⑧在证券的本息偿还日,SPV按时、足额地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
现代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981~1987年的高速增长期;1988~1998年的市场转型期;1999~2003年的准则建立期;2004年至今的市场活力恢复期。
《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预测及投资策略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达到1026家,比年初增加了466家,增长率为83.2%;全行业注册资金达到了3060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加了1170亿元,增长率为61.9%。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6000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底增长23.8%。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节能减排、工程机械、机床、印刷等领域为数十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租赁行业快速增长,然而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却相对保守,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同业拆借及银行贷款等,这些筹资方式成本高,不能完全满足租赁公司高增长所产生的资金问题。另外,根据现有的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
(1)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小、频率低。自2006年国内首例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到2014年8月,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不到20个。融资租赁公司中远东租赁两期证券化产品共计融资17.65亿元。2014年9月16日,“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发行,融资额10亿,而该产品是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首个以金融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2)目前能够尝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租赁公司多为租赁行业内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中的远东租赁、恒信租赁以及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金融租赁公司。
(3)租赁资产证券审批流程冗长。自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屡遭挫折,“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虽然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却由于银监会暂停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未能如期顺利发行;2013年底中金公司上报的“恒信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又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1)我国融资租赁债券资产体现出较高的信用风险,成为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一大障碍。信用风险分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资产信用风险、直接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信用风险。
(2)国内中介服务机构不成熟。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但目前,国内证券行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发行人付费导致信用评级等级虚高,影响评级结果公信力。
(3)金融租赁公司发起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资格长期未能得到正式立法确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包含资产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最相关的一条是可以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仅此一句话并不能满足证券化过程中租赁公司将债券转让给SPV的要求。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需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双重审核,且未对其审核的内容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多方管理、双重审批使金融租赁公司发起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能面临不同的审批要求,加大了项目成功的难度,也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融资时间和成本。
(1)拓宽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我国租赁公司运营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是银行贷款。虽然一些租赁公司也在积极尝试其他融资渠道,如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海外上市、境外发债、银租保理等方式,但这些融资渠道对于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水平要求都较高,同时有政策规定的限制,无法形成有规模、延续性的融资。
(2)降低租赁公司的财务风险。若利用银行贷款融资,会使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率不断增加,财务风险加大。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实现表外融资,可以实现在不增加自身负债率的情况下增加租赁资产。既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也能减轻注册资本对租赁资产规模的限制压力,提高收益。
(3)转移违约风险。资产证券化将租赁资产打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实现真实销售,将承租人违约风险转移。
(1)租赁资产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融资租赁承租人有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且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这就保证了租赁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因此,租赁资产本身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素。
(2)国内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成功经验。
(3)国家政策支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证券化监管提升到法律层级。银监会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使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资格得到确立。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 《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施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无疑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
1.加强对租赁债券资产风险的控制
资产证券化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因此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的信用风险管理、租赁合同存续期内的风险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涉及投资咨询、信用评级、担保等众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使中介机构制订严格的标准规范,真实并及时地披露市场信息,以此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公信力,帮助证券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
完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要求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才能有效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增加了租赁公司转让租赁债券给SPV时的成本,对此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对相关法条进行调整,降低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通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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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小峰.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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