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性与人民意志的熔铸与试炼
——解析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2015-04-09 01:40徐锋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意志协商理性

徐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政治理性与人民意志的熔铸与试炼
——解析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徐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致力于实现公众理性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奉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原则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在广泛和深入体现民意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建构和运行具体体制和操作规范,努力实现和稳步推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协调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在全面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基础上丰富民主的现代经验、培育公民个体和人民整体的政治理性,并以此凝聚人民的政治意志、逐渐祛除传统社会所固有的政治上的消极和任性。

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政治理性;政治意志

DOI:10.3969/J.ISSN.1672-0911.2015.05.036

民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生活方式。在理解和把握这一政治现象时,人们多半会分别从理念、行为或制度层面来切入并得出不同识见。整体上看,民主的理念、行为和制度三者应内在融通、互为条件和彼此牵制。但在近代中国,民主更多地只是被看成一种价值理想、政治象征,并未能够全面渗透在政治生活方式中。相反,它被传统政治文化、政治系统视为异质的存在。时至今日,其相关影响也还多少存在于包括台湾、香港地区在内的整个中国政治社会。由于现代化时间较短,现代生活经验积累不够导致现代政治理性短缺,人们往往会无意间给民主实践打上某种宁愿相信情感的法国(卢梭)式“浪漫主义”印记[1]:主观上要将民主建构在民意基础上,实践中却可能模糊自由与任性的界限,并倾向于简单地将民众意志视作民意全部。由此,当代中国经验意义上的民主仍然且也只能是初级阶段的,中国人以选举、协商的形式熔铸和试炼政治理性与国民意志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在此,我们仅以目前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陆地区为例,来管窥蠡测中国民主的经验与建构,以及它们同政治理性、政治意志的关系。

一、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问题的渊源及本质

从基本价值、基本理念层面来看,一方面,现代政治多寻求以人的自由为基础或目标,在个体权利和整体价值之间形成某种均衡,并在公众的理性和意志之间维持某种张力;另一方面,出于对自身统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自觉和关心,现代政治中的统治者们大都会在实践中努力体现现代政治的这些基本要求。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当代中国政治也不例外。要看到,尽管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的内容完全是本土的东西,但其所借助、所体现的政治结构和形式却不尽如此。与现代西方国家相似,当代中国的政权组织和运作模式也内在地遵循了分权—集权的逻辑,也同样要通过选举和协商的过程来体现政治的公共性,来生产政策与秩序。再者,我们把本国政治归结定性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但经典马克思主义所勾勒的社会主义及其民主政治原则,终究也还是在西方社会演进,特别是政治变迁的基础上结晶而来的。因此,在分析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时,无法、也无需讳言它的西方政治文化渊源。这一点,当然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对当代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探讨。

近代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深受西方现代化及其全球性扩张的影响。就现代民主而言,其最早的理论基础应是近代契约论,而其最初的实践领域则应是近代资产阶级的代议政治。契约论、代议政治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源头,就在于现代化对西方社会结构的解构和重构、对西方传统政治的改造和重塑。要论及它们的理论渊源,最起码可以溯及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思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典型的契约论者,都认为统治的正当性应建立在公众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同意之上。但由于对自然状态以及对权利、权力及其关系理解上的差别,他们的契约论思想各不相同,对公意、民意的解读也就有所区别。其一,霍布斯的公意导向一种君主集权,洛克的公意趋向一种有限的权力,而卢梭的公意则倾向于一种绝对权力。其二,对于个体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整体利益的关系,霍布斯是倒向整体主义的,洛克、卢梭则是偏向个体主义的。其三,在对公意所内涵的政治理性与政治意志关系的把握上,霍布斯、洛克都侧重于理性主义,而卢梭则基本上是倒向非理性主义的。不同内涵和气质的契约论思想诞生于英法两个不同的近代民族国家当中,指导了英式、法式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并产生了不同的革命后果,也影响并塑造了当今世界各种主流的政体形式、民主模式。由于不同的民族性格、文化传统以及并不深入和丰富的近代化经验,大多数较早走向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国家,如俄国,以及师法俄国革命的中国,基本上都不自觉地承袭过法国式的思维方式、革命模式和政治倾向。相应地,近代以来中国的政体建构、政治发展也一直都带有某种浓郁的整体主义趋向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当然,较之法国的非理性主义,中国人在对待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等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

近代以来改造中国政治文化、政治传统的另一股强大力量,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集西方古典思想与时代精神之精华,在批判资产阶级不平等的自由民主的基础上,提出建构真正平等、导向“自由人联合体”的政治理想,提出以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实质民主来批判和继承、利用并重塑西方既有的程序民主和形式民主的思想。苏俄率先趟出了一条社会主义革命的路子,第一个建构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由于曾经同属典型的传统东方社会、政治惯性也颇为相似的关系,新中国的政治体制建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前苏共、前苏联建党和建国的模式为蓝本。两国政治体制高度相似之处在于:都强调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民主专政,都把民主集中视作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最基本的组织原则。理论上讲,着眼于最大多数人利益、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民主政治,是有可能较好地符合和满足前述现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的。但在具体实践中,两国政治体制还是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强调政治意志更甚于政治理性、以政治意志(有时是领袖意志)取代和湮没公众理性的现象,从而也从事实上对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形成严重威胁。若就事论事,这当然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存在弊端和问题,是政治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但若以更为宏观的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发展的视野来看,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相关国家因现代化进程整体落后而导致的对现代生活经验的相对欠缺——理性、政治理性薄弱的关键原因就在于这种现代经验的不足。正是因为这一不足,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传统性还比较浓郁,现代性还不够充分。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确乎是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但却并未因此就彻底完成了现代国家和现代治理体系建构的历史使命。相应地,中国政治生活中传统与现代的紧张也一直在持续绷紧,进而使当前我们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也都面临严重的考验。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重新开始认真思考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问题,希望能在当下和未来促成两者齐头并进,从而稳健但不失实质性地推进国内政治发展,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从根本上改善和优化国家治理。为什么要大力发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体现契约精神,都是治理的手段,都致力于形成和体现民意——公众意志和集体理性。但相比较而言,选举民主更多、更直接地塑造和体现公共意志,协商民主则更多、更直接地汇集和形成集体理性。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共性在于,都要致力于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的有机统一,都要致力于集体理性和公众意志的有机统一。不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现代政治都要分别以选举和协商这两种形式来生产和组织民主要素、政治资源,都得以此来主导政治行为、政治过程,并因此才能形成、运行和发展某种特定的政治制度,以实现现代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

概言之,当代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问题的本质,即在于国家治理、国内政治的理性化和现代化,在于成功地以政治理性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形式,来实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这个问题的解决,既在于政治体系、政治生活领域内部的改革和发展,也在于中国整体的现代化进程,当然还在于上述这两个方面彼此影响或制约的历史过程和阶段性状况。

二、当代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

现代化、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以及经济社会诸领域对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决定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历史性任务。改革的整体需要、政治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则决定了当代中国必须稳健地、实质性地深化民主,也决定了现阶段中国选举民主的独特特点。

首先,作为最高、最基本的政治原则,人民民主指导、规范着当代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在阶级矛盾已非社会主要矛盾的条件下,国家仍要维持其专政职能,但其主要的任务则应当、也必定是充分实践和保障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属革命民主主义范畴。当今之世,可堪与之分庭抗礼的,似乎只有自由民主。它们的不同,不仅在于阶级性质的差异,还在于对社会整体价值和公众个体权利偏好与选择上的分歧。自由民主主义者大抵都是契约论者,强调社会整体系由个体派生而来,个体及其权利应优先于社会的整体。与此相反,革命民主主义者更强调整体主义,主张个体只有在整体中才能找准位置、实现价值。在个体的自由、共同的善这两块建构不同类型民主的政治基础之间,并非没有关联和沟通的可能。只要不将两者截然对立,个体自由可兼及整体的善,而整体主义也可更好地顾及个体权利[2]。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崇尚人民整体利益,但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确立和深入发展,人民被不断赋予更具体、更现代化的内涵,不再是一个笼统、抽象的概念,而是成了公民及其权利的有机体、现代国家的基石。相应地,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也逐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积极的承载主体和鲜活的经验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对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期待不断提升,对由计划时代走来的高度集权特别是政府的高度行政集权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同时,公民个体也不再容易满意于自己的“被代表”,对党和政府满足其合理参与要求、建构沟通顺畅且回应积极的责任政治的要求也持续高涨。这是一种迹象,意味着作为最主要的两种经验民主形式,选举与协商越发需要有效地协调、处理好各种权利要求和权利关系,越发需要从中凝聚政治理性、集成政治意志。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贯彻人民民主的政治原则。

其次,作为最主要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在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政治过程、政治实践中起到直接主导的作用。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民主集中本身不能被想当然地当成一种政治原则,它只是促成政治行动的组织行为手段和策略规范。民主集中不等同于人民民主。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政治逐步走向衰朽、没落的一个重要历史教训就是:混淆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原则,或不恰当地将两者置于同等地位,就一定会对民主产生实质上的溢出作用,因而程度不等地阻滞甚至危及民主本身。所以在中国,只有在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这一最高、最基本的政治原则时,民主集中才是积极和有益的。在此条件下,人民群众在以选举和协商形式行使其民主权利、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管理的过程中,才能真正体会到民主集中的便利,才能真正感受到人民民主的优越。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其运转过程来看,作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选举民主、协商民主都是借助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来完成的。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规范的关系,我国选举不存在多元竞争问题,党和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产生均采行候选人以个体名义参选、选举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此种选制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建构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政治体制高度匹配,就是以民主集中的组织形式和过程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协商民主相关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过程也内在贯穿了民主集中的精神。参与协商的主体可能是选举产生,也可能是推荐产生,当然要有真实、广泛的代表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看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重心,在于掌握权力的党和政府、国家机关同公民个体与群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各种阶级阶层、行业部门等社会力量之间的“官民”协商。协商本身就是一个一对多的意见征询和汇集凝炼的过程、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

再者,尽管就民主的一般属性而言,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同样承认和正视社会力量、政治要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样试图通过对话协商达到增进共识的目的并促成善治,同样要求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样是为了实现公民有序和有效的政治参与、解决治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与降低制度成本。但就具体的制度设计、体制安排和政治实践而言,它们更多地还是要定性为中国特色、发展中的民主政治形式。其一,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要考虑、解决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更要服务于社会整体的利益诉求,要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尊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这与有着广泛世界性影响的西方自由民主有很大的不同,后者基本上是在注重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导向对整体利益的关注。其二,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立足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运行着尚不足30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着一个极具民族性格的发展中大国相对独特的独立、稳定、团结和创新发展问题,从事着前所未有的现代社会转型重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大历史政治任务,因而尽管在整体上、理论建构方面存在较强的适应性,但在具体经验实践方面还是不够完善、成熟,还有很广阔的深入改革和发展空间。在这一方面,尽管协商民主相对要好一些,有丰富的历史经验、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其实际的功能发挥还是难免囿于社会整体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限。

总的来看,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是有丰富政治内涵的,理论上讲是有不少优越性的,在实践中也可能最终形成一种比较理想、能同时满足现代政治理性和中国公众意愿的政治格局。但要看到,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也是实际存在、不容忽视的。实际上,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正处于一个从政治建构到经验实践重大飞跃的关键阶段。

三、民意与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两者共同之处在于必须尊重民意和顺应民意。民意这个东西比较复杂。首先,它是一种在公众个体和群体当中带有政策偏好的政治心理、政治意愿和政治判断。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我们在这里称其为初始的民意。其次,这种客观存在的初始民意无法完成自我表达,因而只能借助某种主观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它还深受意识形态、政治传播和突发事件等人为因素的诱导,有时甚至可以人为制造。再者,采集和再现初始民意的手段难能有比较统一的规范,相同的初始民意完全可能被剪裁或解读为截然相反的东西。譬如选举结果往往被视作最权威的民意象征,但它却完全可能因为适用不同的选制而成霄壤之别——一种选制下的多数甚至绝对多数,换一种选制可能马上就成了少数。所以,无论是公众的选举票决,还是精英的雄才大略,都不能单方面完整地自命为民意或是代表民意。真正接近初始民意、能够最大限度还原和再现它的东西,形成于人民内部大众与精英平等和持续的互动沟通当中,产生于人民意志与集体理性的熔铸和试炼当中。我们前面讲民意既包括人民意志,又包括公共理性,就是这么一个意思。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各自都同时致力于解决权力形成和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相比较而言,选举民主更侧重合法性、更多体现人民的政治意志,并侧重其决定权;协商民主更侧重正当性、更多地体现公众的政治理性,并注重其参与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要运行真正的和有活力的民主政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一个都不能少,否则就难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初始民意。不惟如此,只讲选举民主或只讲协商民主,都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民主,而且两者也都不可能各自周延地成为真正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让我们先从一般性的角度来加以论证。一方面,没有大众的选举民主、不是由选民自己来赋权给政治精英,人民无形间就失却了决定权、失去了对公权力施以刚性制约的最根本手段,不仅平等协商会成为泡影,即便民意本身也变得无足轻重了——因为精英可以随意将自己的意志装扮为“多数的民意”。在民众意志尊严和地位下降的同时,政治也就由集体的理性衰变为少数人的任性。另一方面,没有权力运行中的协商,统治者无需为自己的政策向深受政策影响的人民群众报告和负责,广大群众对公权力行为、对政策活动无从置喙,同样也会从根本上失去其主权者的权力和地位。按洛克的理解,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力都具有至上性[3]。但显然,前者是显性和刚性的且易于膨胀,后者则是隐性和弹性的且易受侵蚀——政府完全可能在保留公众选举权的条件下无视、忽视以至排斥公众的参与权,从而在具体政策过程中远离社会、背弃民意直至架空至上的人民主权。其结果,同样是权力的自负和独断,是非公共性、非理性的政治。这些,都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律所决定的,跟我们惯常所谓社会的性质、政治制度的性质并没有多大关系。

从当代中国相关的理念建构与经验实践来看,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两者也同样是不能分离、不容割裂的。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要以民主集中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的政治过程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公众的理性。就党和政府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及其实际运转情况来看,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是同时渊源于民主集中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换言之,在民主集中的过程中,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对政权机器运转正当性、合法性的诠释总是协同和互构的。一方面,中国的选举民主中有协商民主的成分,选举民主的运作离不开协商。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人大代表、党政领导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譬如按选举法规定,直选的人大代表,以及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中,都有协商的环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也规定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要经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4]。类似的协商过程及相关规则也存在于包括选举党政主要领导的活动及其规范当中。认真、严格、规范地操作协商环节的话,自然能够更好地在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同时,以其集体的理性大幅削减得失纷争给选举本身、给民意表达带来的非理性影响。另一方面,中国的协商民主中又带有选举、票决成分,协商民主的实现也必须依托选举民主。协商要有不同意见和利益的代表,这些代表可能选举产生,也可能以其他方式随机产生,但协商本身所遵循的各种规则的订立、协商议程的确立,以及形成协商结果、促成其政策转换和施行的过程,都离不开选举和表决。特别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的协商,在执政党内部、党际之间以及在政协、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中协商时,都要有必要的票决程序,而参与表决并最终赋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性的主体,绝大多数也是由党代会、人代会选举产生的。选举和票决对于协商民主而言是必要的,其意义不在于过场、形式,而在于确保协商中理性至上的权威,在于尽可能避免或弱化少数独断及其可能的民粹操弄。鉴于60多年前成功协商建国的历史经验、鉴于此后的极“左”和文革十年的沉痛教训,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保障将尤其重要、尤为可贵,要避免协商中协商主体权力地位的不平等,避免协商因此被矮化为咨询、蜕变为输诚,从而被可能的非理性权力意志所异化。

在当代中国民主进程中,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实践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政治制度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但却不是要以此代替以至取消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实质在于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团结起来为之奋斗。因此,它不靠行政权力来实现,而是靠代表人民利益,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来实现[5]。这一本质,其实已经深刻内涵了对于党的领导的科学、理性和民主的要求。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借助、依托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借助这两种以理性、规范的方式实现公民个体权利意志与人民整体权力意志高度统一的民主形式,才能是正当的和合法的领导、正确的和理性的领导。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选举与协商要维系其人民民主的根本,避免自由民主条件下可能存在(在不成熟的自由民主体制下则是大面积和经常性地存在)的精英权利和意志(对其本身而言是理性的,对社会整体而言则未必尽然)凌驾于大众权利和理性之上的弊病,除了强调公民个体权利和意志及其直接的政治参与外,还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能够在公共权力体系中服从和服务于公众整体、长远利益的政治力量。要有强大而非脆弱的政党,亨廷顿认为这是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稳步推进的必要条件[6]。当然,这种强大的政党应当是类似中国共产党这样公开明确宣示愿意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党。概言之,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将营造一种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它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党的领导是正确的、深孚民望的领导,也能从根本上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理性、意志上的高度统一。

四、稳步推进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协调发展

人对真理的探究产生理性,人对价值的追求形成意志。一般来说,政治理性着力于解决政治生活“是怎样”及“应如何”的问题,要以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政治发展的逻辑来统摄政治理念、指导政治行为。政治意志则侧重于“怎样做”的问题,它出于人对特定政治关系的主观反映,是政治思维能动地见之于政治行动且决计达成某种政治目的的心理状态。鉴于政治理性和政治意志的这些本质特点,要在当代中国完成人民政治理性与政治意志的熔铸与试炼,就必须同时在政治理念、政治组织行为及政治过程中处理好理性与感性的关系,并尽可能排除个体、群体政治意志中非理性一面的消极影响。这正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实践所必须高度关注、努力实现的地方。只有满足了这一基本要求,当代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健康和协调发展才成其为可能。

总的来看,当下及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的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在协商和选举民主实践中所应付出的努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深入实践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现代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大力推进彻底的市场化改革,从根本上义无反顾地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市场化、现代化不仅意味着物质生产的市场化、现代化,更意味着社会主体、社会关系及其再生产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社会,就不会有现代生活的经验、现代价值观,就不会有现代社会秩序。没有全面均衡行进的现代化和现代社会,就不会有良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现代化就是理性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政治的理性化。政治的进步是最深刻的社会进步,政治的现代化是最关键的现代化。不在现代化进程中崇尚理性的精神,在政治发展过程中不能超越特定政治的情境及中短期的功利考虑,一味诉诸政治情感、直觉和意志,不相信政治理性、不相信民主的逻辑,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就始终难有突破性的创新进展,难能迅速地和实质性地成熟和完善起来,而人民民主所期待的集体理性、政治意志的熔铸与试炼也就始终缺乏必要的空间。

第二,要大力解放思想,忠实地秉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原则,逐步建构和树立起当代中国现代、科学和理性的民主观——包括选举观和协商观。中华文化虽博大精深、令人神往,但其在理性思维特别是科学与民主的思维方面却有很大的欠缺。时至今日,有相当多的国人还是不能够以开放的胸襟正视民主、正视选举和协商,甚至还是在以一种专制、威权的心态来否定或是混淆它们的本意。有鉴于此,必须从政治心理、政治文化上紧跟现代化的社会生活、政治实践,必须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塑、创新和发展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譬如,就本文所关涉的主题而言,首先就要弄清选举并非“选人做官”那么片面,协商亦非“商量着办事”那样简单。诸如“选人做官”、“商量着办事”等朴素理念毕竟与现代民主及其对公众理性和意志的要求相差太远,它本身还是源出于一种相对粗疏的“管制”、“控制”和“统治”的传统思维,而现代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则是要贯穿“限权”、“责任”、“沟通”和“治理”、“善治”这样需要高度精密的政治技术操作来实践的现代理念。可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发展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只能在世界眼光与民族情怀良性融汇的基础上逐渐成长。反之,没有政治思维的现代转换,人们所期待的两种民主形式及其相关的功能、价值和优越性也很难在经验实践中一蹴而就。

第三,相关理论探讨和经验实践不能厚此薄彼、选择性运作。既然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票决,既然选举所强调的人民意志需要协商民主来确认和优化、协商所侧重的集体理性需要选举和票决来赋予至上的权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就必须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相应地,任何主观上企图以选举民主否定协商民主,或以协商民主取代选举民主的做法,最终都将是徒劳无益的。中国人最怕认真二字,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良性、协调发展恰恰就需要这两个字。就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而言,一方面,扎扎实实地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大力避免当前在一些地方已经比较严重的选举舞弊现象,努力校正和解决目前人大代表和当选官员的成分结构不合理、相当一部分当选人缺乏足够代表性或问政能力的问题,无疑是当务之急、明智之举。另一方面,老老实实地总结和评估协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协商治国的历史及其经验教训,在坚持、巩固和完善既有的和相对成熟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基础上,拓宽协商的领域和渠道,特别是要认真研究、规划沟通普通公民与治理精英的民主协商途径和形式,这也是积极解决当前中国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所迫切吁求的东西。再就是要想方设法大力促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通互联,充分挖掘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建构中深蕴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智慧,不断创新实现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原则与价值的民主工具、民主手段、民主过程。

第四,要重新审视、高度重视相关的制度、制度化及其适应性问题。不仅协商民主,选举民主也要广泛、多层和制度化发展。不论选举还是协商,都把政治理性和政治意志的形成集中于正常、科学和规范的公民个体、集体的政治交往之中。要使生成新秩序的过程不至于失序,就要有科学的、富于弹性或包容性的制度来调节和规范。制度特别是程序规则,譬如通用的选举规则和议事规则,都旨在消除各种可能的随机和任性,因而是把政治理念成功转换为优质政治实践、政治结果的不二法门。所以,要稳步推进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协调发展,首先就是要在制度规范上改变以往重视实质而轻忽程序或是敏于理论建构而讷于经验实践的弊病、积习,要审慎设计和严密运行合乎理性要求的制度和规范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守章必严、违章纠责。如此,才能不断吸纳和实现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才能使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获致自身独具的价值观和稳定性。再就是要持续关注制度的适应性问题。依据第三代系统论CAS(Complex Adaptive System: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理论及其派生的学习型理论的相关要点来看,选举和协商都是民主政治主体在特定制度环境中互动的结果,这些主体在互动中彼此适应、彼此交换认知和策略,并因此而在受限的环境中共同创造了新的制约它们的环境。由此,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本身就要随着人民政治意志与集体理性的熔铸和试炼而不断地改良和调试,就要最及时地体现、适应和满足最新的民意要求。惟其如此,当代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发展,才可能催生一个成熟且始终富于效率、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

[1]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16.

[2]柏瑞·奥克斯福德,等.政治学的基础[M].徐子婷,何景荣,译.台湾韦伯国际文化有限出版公司,2006:27-31.

[3]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4.

[4]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2.

[5][《党的建设辞典》辞条]党的领导[EB/OL].(2009-11-03).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14915/10310598. html.

[6]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38.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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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911(2015)05-0036-07

2015-07-26

徐锋(1973-),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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