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61)刘鹤 申琳 田晓娟 周立新 佟利家
(接3月下)
2.1.2 基因治疗产品。包括体外基因导入(在体外将基因导入人细胞,然后将该细胞注入人体)和体内基因导入(将基因通过适当的导入系统直接导入人体)。
2.1.3 疫苗(该产品用于诱导或增强特异抗原反应,包括所有预防或治疗性疫苗)。
2.1.4 变态反应原制品,用于诊断、治疗过敏性疾病和过敏反应检测试验。
2.1.5 抗毒素、抗蛇毒血清和蛇毒。
2.1.6 血液、血液成分、血浆来源制品(例如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类、凝血因子、纤维蛋白凝和粘合剂、蛋白酶抑制剂),还包括重组和转基因血浆衍生物(例如凝血因子)、血液代用品、血浆扩容剂、人或动物多克隆抗体制品(包括放射性标记或连接物)、一些纤溶物(例如血浆衍生物—纤溶酶)和红细胞试剂。
2.2.1 体内使用的单克隆抗体。
2.2.2 大多数常用的治疗性蛋白(除去上述的由CBER管理的特殊蛋白,如疫苗和血液制品),包括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或重组的细胞因子(如干扰素)、酶(thrombolytics)和其他新蛋白。
2.2.3 免疫调节剂(通过抑制和改变已存在的免疫反应来治疗疾病的产品,不包括疫苗、引起过敏的物质)。
2.2.4 生长因子、细胞因子和单克隆抗体,其作用在于动员、刺激、减少或改变体内造血细胞的生产。
欧盟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模式可概括为两层机构和三种程序。两层机构即欧盟和各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局,三种程序的申请是指向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提出申请的集权程序,向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提出申请的分权程序和互认可程序以及成员国许可程序。药品可根据不同的审批程序获得不同范围的上市许可。
欧盟药品管理局是负责药品集中审批程序(Cetralized Procedure ,CP)的机构,集中审批程序是药品在欧盟各国都能获得批准上市的重要注册审批程序之一。其法律依据包括:欧盟理事会2309/93/EC法规、欧盟理事会93/41/EC指令、2001/83/EC指令。欧盟理事会EEC/726/2004 指令和2004/27/EC指令对2001/83/EC指令进行修订。集中审批程序是药品迅速在欧盟范围内上市销售的最有效、最迅捷的途径。通过欧盟集中审批程序获得的药品上市许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市场上自由流通、销售。集中审批程序的药品类别包括:生物制品;新药。生物制品只能通过集中审批程序获得上市许可,而不能够采用其他审批程序。生物制品包括: DNA 重组产品;生物活性蛋白的基因表达产品;杂交和单克隆抗体产品。
新药中“已被欧盟批准为医药产品的生物制品物质,当其分子结构、组分来源的特性或制造过程发生明显改变时,这种变化了的生物制品属于新活性物质”,包括:①来源于其他生物技术的药品,且这种生物技术被欧盟药品局认为是具有重要创新的;②药品给药途径是一种新的给药方法,该给药系统被EMA认为是具有重要创新的;③给予药品全新的适应症,该适应症被EMA认为具有重要的治疗学意义;④以放射性核素为基础的药品,同时被EMA认为具有重要的治疗学意义;⑤从人体血液或血浆中提取的新药;⑥药品的制造工程(制备工艺)被认为是重大的技术改革;⑦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且尚未被欧盟各成员国批准上市的人用药品。
实际上,随着对生物制品的深入研究,按照生物制品还是药品申报并非十分重要,主要是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标准更适宜。注册管理分类的变化不会导致技术标准的显著变化,主要是以科学性为基本原则、以保证药物安全有效为最终目标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