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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研究论文中的利益冲突关系
读国外文献,常会在文中看到最后一句:“The researcher claims no conflict of interests”以作为自己的研究客观公正的保证性声明,表示结果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不会发生类似“只要你出钱,我就能出阳性结果”的现象。是一种对于科研人员自身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如果研究涉及企业的资助,也会公开声明,但并不表明这样的研究结果存在“偏倚”,更多的也是一种履行行为规范和表示感谢的方式。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研究者责任、出版者责任、资助者责任以及监管者责任。
1、研究者责任:研究者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公开自身与资助单位的财政利益关系,并保证研究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必要时还应向公众公开。
2、出版者责任:出版者在出版生物医学研究结果时,有责任将待发表论文转交与发表者无利益冲突的同行进行匿名评议,保护匿名评审者隐私,并保证自身在同行评议过程中的中立、客观立场,以保护发表者与评审者的权益。
3、资助者责任:目前国内由企业资助的生物医学研究相对较少,规模也较小。在资助过程中,企业有义务尊重研究者的独立自主权,不干扰研究者的研究进程。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公开其资助研究的细节,必要时有责任向公众公开。
4、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定期对所管辖资助者和研究者的利益冲突关系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资助者和研究者向公众公开其利益冲突关系;监管机构还应制定一系列规范,以防止涉及利益冲突关系的不良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对研究结果的故意造假、篡改,以及利用利益冲突关系损害研究者、资助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目前国内对此还不够重视,杂志上文献的末尾很少见到有关“利益冲突关系”的声明,故本刊建议作者在发表有利益相关的论文时附上“利益冲突声明”。
(本刊编辑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