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问题研究

2015-03-31 21:05:52尹小勇彭俊华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款人网贷

尹小勇 彭俊华

(1.东莞理工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2.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贸易系,广东东莞 523808)

一、国内外P2P网贷的发展概况

我国中小企业或个人向银行借贷时,普遍遇到申贷条件苛刻、申贷手续繁琐和等待放贷的过程冗长等问题,而民间借贷普遍借贷利率较高,在此背景下,借贷快捷便利、放贷人亦有较好收益的P2P网贷模式作为传统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有效补充,有了施展身手的大好机会。

所谓 P2P网络借贷 (peer-to-peer Lending),是指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自有闲散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商业模式。目前,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贷款的主要是短期 (通常在一年内)、小额 (通常在20万元以下)的借款者。借款的用途主要集中在购物、装修、结婚等个人消费方面及一些中小企业的临时资金周转之需。除了解决了借款人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外,P2P网贷模式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等方面[1]。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在2014年发布的有关报告,传统的金融强国美国、英国以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全球三大P2P借贷市场,差不多占据了总市场份额的96%(2013年数据)[2]。

(一)英美发展情况

2005年3月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该平台在成立初期允许借贷双方通过平台自行达成借贷交易,借款利率完全由会员自主商定,且Zopa并不保证放贷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坏账交给催收公司。但为了分散风险,放贷人不能将全部资金借给一个对象,Zopa会自动将放贷人的资金进行分割,放贷人再选择对每个借款人如何分配。Zopa成立之后在英国大获成功,业务很快拓展至美国。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规定在美开展业务的P2P网贷平台都必须向其提出注册申请,Zopa因此全面停止了其在美业务,目前其业务基本仅局限在英国本土开展,但平台成交量仍排名英国第一。

2006年Prosper在美国圣弗朗西斯科上线运营,成为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2009年以前,Prosper采取的是借贷双方线上自行敲定贷款利率的ebay式拍卖模式,借款人希望获得低利率的借款,放贷人希望有更高的放贷利率。由于在此模式下出现了不少恶性骗贷行为,导致了平台坏账率的上升,所以从2010年起,在专业的消费信用评分机构帮助下,Prosper对所有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据此确定其借款利率,而不再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利率。当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意向达成后,并不是由Prosper平台直接安排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而是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该放款银行会签发一种收益票据给Prosper平台,平台再将此票据发行给放贷人,放贷人凭此票据等待借款人按期还款。在此过程中,Prosper平台靠从借贷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来盈利。同样是在2008年,SEC以Prosper平台上放贷人获得的票据作为一种收益票据没有注册违反了美国的证券交易法为由,暂停了Prosper的网贷业务,直到次年的7月,Prosper的网贷业务才重新开始运营。

另一家网贷巨头Lending Club公司成立于2007年,平台从一开始就舍弃了借贷方以竞标方式确定贷款利率的模式,而是根据公司掌握的调查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结合贷款期限的不同来对贷款进行定价,借贷双方都必须接受这一价格。由于该定价模式简化了借贷交易的撮合过程,减少了借贷双方的撮合成交时间且提高了平台的风控能力,平台业务得以迅速发展,该定价方式也几乎成为P2P行业标准的定价方式,比如英国Zopa从2013年起改变了原来借贷双方自行定价的模式,而改为采用类似Lending Club的定价方式。同样为了响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要求,2008年4月至10月间,Lending Club暂停向放贷人发行收益权凭证,但是和Prosper不同的是,这期间Lending Club业务并没有完全停止,而是继续用平台自有的资金来给借款人贷款,正是基于平台在线借贷业务一定程度上的持续开展,2008年10月Lending Club重新开始运营之后,业务出现爆炸式增长,并迅速超越Prosper,成为目前美国乃至全球规模最大的一家P2P网贷平台,其在美国的市场份额目前达到75%。根据最新数据,2014年全年经由Lending Club达成的贷款金额达14.15亿美元,2013年这一数据则是6.98亿美元,这相当于103%的年化增长率。

另外,美国的P2P行业市场高度集中,形成了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家独大的双寡头格局,两者合计垄断了美国大约98%的P2P市场份额。

(二)我国的发展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改革较为谨慎保守,金融作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润滑剂、助推器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造成一定程度上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公开数据显示,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高达50%。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 “普惠金融”被写入大会决议,此外,近年来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可见,中央已发出明确的信号,即我国的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创新,配合结构化调整,以缓解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

P2P网贷业正是这种信息时代实现金融脱媒的很好典范。据测算,我国民间融资量为1万亿元,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直大有市场、非常活跃;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近几年涌现出大量拥有闲置资金的中产富裕阶层。因此乘着政策的东风,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中介,自从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2007年在上海成立后,P2P网贷业便以平均每天新成立数家平台的速度迅猛发展,而近2年其在我国的发展更是呈现出“井喷”之势。据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第三方网贷检测机构的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总数达1500多家,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活跃放贷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为64.56万人和10.57万人。

我国早期的P2P平台发展模式和英美等国家相似,即基本上网站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类似淘宝模式的P2P借贷平台,这里贯彻实施得最彻底的代表就是拍拍贷网。但发展到后来,相比国外的同行,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模式发生了多种变异,其中主要的有2个变异,一个就是许多平台的借款人包括了许多企业项目,即P2P概念已经逐渐扩展到了所谓的P2B(Peer-to-Business),另一个主要变异就是在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平台不仅仅是信息中介角色,而是添加了各种“增值”服务,如在线下对借款人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扣押借款人一定的保证金、引入担保机构、向放贷人承诺保本等,在此情况下,P2P平台已经从“信息中介”变成了“信用中介”。由此引申出我国的P2P网贷模式既有纯线上交易模式,也有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模式”,网贷平台除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外,自身或者和其关联公司一起为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来控制平台风险。

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发生老板失联、跑路、平台倒闭、提现困难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已达275家,仅10月份,全国就曝出问题平台38家,创单月倒闭最高纪录。目前来看,我国的P2P网贷业虽然平台规模普遍不大,远低于银行的资金规模,但其发展势头迅猛,数量众多,牵扯面广泛,对我国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影响不容小觑。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监管空白,法律规范缺失

从业务归口来看,由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的借贷,所以P2P网贷这一形式帮助规避了中国金融业牌照管制;而另一方面这些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在工商和公安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但开展的又主要是金融领域的业务,故工商、公安部门对其监管也“名不正言不顺”。因此我国的网络借贷处于明显的“监管缺失”状态,诈骗、跑路等明显问题P2P平台越来越多,剩下的平台打“擦边球”现象也频频出现。

(二)平台担保问题突出

担保问题实质就是信用问题。这一点我国相对美国等拥有发达社会信用体系的西方国家来说差距非常之大。淘宝网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最核心的一点就是通过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工具解决了互联网上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我国目前传统的民间借贷依靠的是亲友熟人之间的乡规民俗、道德、声誉等约束机制,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链条上,至少还有一个熟人。可是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往往是陌生借款人的信用如何、能否按时如数还款这些信息放贷人心里都没底。再加上P2P平台的借款人通常是由于无担保或无抵押,所以才从银行转到P2P网贷平台进行借贷,这些借款人即使提供了担保或抵押,其真实性、有效性也难以令人完全相信。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向放贷人提供了担保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由平台的合作机构比如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对放贷人的本金或本息提供担保。前一种担保形式目前来看已属违规操作。虽然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明确的监管制度还未出台,但从监管部门高层人士的系列表态中已明确了这一点,那就是P2P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所以第二种担保形式是目前行业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但这种由合作方对放贷人的权益提供担保的做法依然存在严重问题。

担保有杠杆效应,2001年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许多与P2P平台合作的机构提供的担保已经大大超过了这个10倍杠杆的红线。就算是目前业内实力最强的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其P2P项目均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 (天津)有限公司对放贷人的本息提供担保。但是这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2亿元,而陆金所的平台累计待还余额已达到80亿元,这显然已经远远超过了10倍杠杆的规定。所以即使是像陆金所这样实力雄厚的P2P平台,其提供的担保风险依然很大,而之所以许多放贷人没有看到这些风险,是因为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那平安集团会承担连带责任,可实际上平安集团对于子公司陆金所是没有连带责任的。所以,我们的放贷人对于拥有银行信用背书的银行系P2P不能盲目相信,要理性看待,这些银行系P2P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还是有所区别。大的平台尚且如此令人担忧,那些数量庞大的小P2P平台更是问题严重,可以说其提供的担保犹如一颗地雷,一旦其风控出现问题,坏账率上升哪怕几个点,都将引发平台的坍塌。

另外担保服务不是无偿的,担保机构都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这样势必会增加贷款项目的成本,拉低项目的收益率,客观上既削弱了对借贷双方的吸引力,也分散了平台的部分盈利。

(三)平台收集借款人信用数据困难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非常发达,美国的每个公民有一个伴随终生的FICO信用分,除了这个使用最普遍的半官方的信用评分外,美国的商业信用评级体系也非常发达,能够为社会提供包括调查、评级、咨询等专业的资信服务。而我们国家每个公民还没有建立一个与身份证号挂钩的唯一的社会信用号码,公民的大部分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信息条块分割,形成了众多的信用“信息孤岛”,且这些信用信息很少公开。即使是央行的征信系统里也只有部分企业和公民的不完整的信用档案,这些档案里仅包括银行的信贷信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有限的信用信息。而社会上提供征信服务的商业公司则非常少,我们的第三方征信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

这样一个信用信息整体流动性差、公开程度低、商业市场不发达的状态,使得P2P平台很难系统得到借款人的信用数据。这种严重的信息非对称性使得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的难度大大增加。

(四)过高的收益率问题

我国最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只有2.75%,近些年比较火爆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只有5%左右,动辄10%甚至20%的P2P网贷年化收益率显然对于理财人的吸引力非常大,这也是近些年P2P网贷业发展非常火爆的主要原因。但高贷款利率带来的必然是高融资成本,这无论是对于借贷双方还是P2P平台本身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之时。

(五)期限错配问题

许多P2P平台提供大量的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借款标的 (俗称“天标”),这往往是平台采取了拆标的手法。所谓“拆标”是指将长的借款期限变为若干个短的,业内叫期限错配 (maturity mismatch)。例如借款人A要借一笔10万元的资金,期限6个月,P2P平台建议A将这笔6个月的长期借款拆分成6次短期借款,每次期限1个月,于是,这笔借款给平台带来的交易量由10万元变成了60万元。所以在放贷人喜欢期限短、收益高的投资标的,而借款人希望获得期限长、成本低的借款的情况下,“拆标”一方面满足了借贷双方的需求偏好,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平台自身的业务量。“拆标”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款期限短的“天标”对一部分人 (一些信用卡持有者)很有吸引力,这些信用卡持有者利用信用卡套现来进行网贷投资,因为信用卡按月还款的原因限制了这部分投资者只能投资1个月以内的标的。

拆标给平台带来非常大的还款压力,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平台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又会继续“拆标”来获得更多的新的资金,从而步入一种恶性循环,使风险一步步累积放大,最终造成平台的提现困难以至最终倒闭。

三、解决P2P网贷平台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借鉴国际P2P借贷业监管经验,稳步有序地推动监管法规出台

由于出现的时间还比较短,尽管各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认识并不统一,但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英美等P2P网贷业发展相对较成熟的国家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性质已逐步将P2P平台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如英国即将对P2P进行立法,而在这之前,金融行为监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为该国P2P行业的主要监管者[3],FCA将P2P归类为 (金融回报性质的)借贷类众筹,由于其很强的商业性和很大的风险性,是FCA监管的重点。前文中提到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P2P平台向放贷人转发收益票据的行为是美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行为,应当纳入其监管范畴。此外,美国会计总署2011年发布了一份关于P2P网络贷款的调查报告,在报告中针对P2P网贷的监管提出了2种建议方案,一是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持续监管,并由各监管机构承担起对借款人的监管责任;二是在单个机构下,如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U-nited States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进行统一监管[4]。

可见,对于网络借贷这类影子银行必须加以监管,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弱化其对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另外,由于P2P网贷实际正在做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的一些业务,如果不将其纳入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一致监管,结果就是差异化监管,而差异化监管的套利空间会使得大量机构往缺少监管的那方面靠拢。当然,在监管原则上可以不必像实行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审慎监管要求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那样,而是施行较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原则,从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尽量保持平衡,而这个平衡点的拿捏正是考量监管层的智慧所在。

目前适用于我国P2P网贷业的明确的监管意见包括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通则》第90条:“法律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保护”;2001年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2011年末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监管水平,防范网贷平台风险》。再有就是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的高层在一些公开场合的讲话,表明了上层对P2P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要求,概括起来就是:

(1)P2P性质定位于民间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对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仅提供信息服务,不是资金监管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

(2)P2P将设行业门槛,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要求。

(3)P2P机构“不能碰钱”,不能建立资金池。投资人的资金应该由第三方托管,且这种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4)P2P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平台流动性指标、坏账率指标等核心指标需要定期公告。

(5)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情况发生。

(6)P2P机构需要建立明确的收费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业务,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7)P2P平台应该加强行业自律。

(8)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监管法规正式出台前,P2P网贷业的行业组织可以发布行业标准和运营守则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有的行业组织包括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是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其它的还包括CIFC中国互联网金融联盟、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上海信息服务行业协会金融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行业组织,其中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已经发布了P2P行业自律公约2.0版。另外,银行等国家队进入P2P网贷业,在这个行业内的规则上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也可以为政府出台监管政策积累经验。

总体来看,针对P2P行业只有厘清了监管主体、监管原则以及监管内容后,我们才可能出台一系列有效的行业法律法规。

(二)平台“去担保化”

在“去担保化”问题上,P2P网贷平台可以有许多创新思路。首先是风险备用金模式。所谓风险备用金模式是指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当借款人发生拖欠和违约情况时平台用风险备用金对放贷人进行偿还。其次与产业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合作。由于这些供应链核心企业往往是品牌响亮、口碑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基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而产生的供应链融资项目,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往往一样能吸引放贷人的目光。这里的产业供应链既包括阿里、京东这样的电商生态系统,也包括钢铁、煤、炭等传统的大宗商品行业。据统计,阿里、金银岛、京东的供应链金融累计融资已分别达到1900亿、400亿和数十亿元。对于介入供应链金融的P2P来说,除了不需要提供担保,一个更大的好处就是优质贷款项目会非常多,阿里等拥有千万商家的电商系统就不用说了,在大宗商品领域,由于资金周转期较短的原因,大宗商品供应链的融资需求也十分旺盛。另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和保理公司合作,合作的贷款项目无需提供担保,因为保理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资产债务方多数为央企、国企以及上市公司等,安全性有较高保障。

平台“去担保化”还有许多创新的做法。比如晋商贷曾经引入“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平台为贷款项目投保,借助保险来消除投资者对平台“去担保化”的顾虑;团贷网开发出了名叫“你我金融”的移动客户端,欲利用移动社交发挥大众的力量来创新P2P的担保模式。

(三)征信体系的完善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P2P网贷业一直期望行业能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从而能够更高效地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但目前根据央行高层人士的表态,央行征信系统对拟接入机构的数据来源、报送渠道、报送程序以及数据报送人员的培训等有严格的要求,目前尚不具备接入条件。眼下的权宜之计,是分步骤地将P2P信息纳入征信监管。初期,由央行征信中心控股子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立网络金融征信系统,进行局部对接,以市场化机构的身份建立起外网征信系统,等到配套设施建设成熟,再接入央行内网征信系统。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已经正式上线服务于P2P网贷平台,帮助实现P2P平台间信息的共享。另外,全国多地也相继成立了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如温州市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镇江市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江苏响水县公证处成立的借贷平台系统等。

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基础首先在于数据的“大”,即拥有足够多的数据。在我国征信体系有待完善、征信数据不足的情况下,P2P平台应充分结合征信记录以外的其它各类数据来辅助贷款决策、降低违约风险。例如Lending Club通过研究发现客户填写姓名时的停留时间与其后续贷款违约率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客户签名时停留时间越长,其后续贷款违约率越高[5]。相对于诸如信用记录、学历、性别、年龄等能够精确量化、容易存储的“硬信息”,借款人的社会资本信息应该得到重视。在P2P网络借贷中,Lin Mingfeng等 (2009)将社会资本看做是借款者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有关风险的信息,能够减轻网络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6]。Everett(2010)认为在小额信贷研究领域,主要通过将金融负债和人际关系联合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7]。缪莲英等 (2014)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说明了社会资本的引入确实能够显著地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最终降低行业整体的违约率[8]。例如Prosper允许用户通过社团建立起朋友关系;Lending Club允许会员相互分享职业背景信息;Zopa则为了便于会员相互交流建立起会员论坛。国内方面,银湖网除了建立网上理财论坛外,还每个月举办“满月宴”活动,给投资的会员交流的机会;国内另一家领先的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自己的征信系统里,添加了借款人微博和微信的征信方式,对于那些微博粉丝超过800人,且每天微博发送频次高的人,系统通过大数据模型运算,对其诚信度认定就高,对于微信也是做同样的处理。用公司CEO张俊的话来说,“这种取自社会化和社交化的征信,完全比银行仅局限是否准时还贷的征信更靠谱”[9]。所以,未来P2P网贷的模式将是大数据、云计算和社区网络等有关技术的综合应用。

(四)各方一起努力,降低收益率至合理水平

动辄10%甚至20%的P2P网贷年化收益率给P2P平台和借贷双方都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曾要求利率高于18%的P2P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调整,否则将限制其产品在百度进行搜索推广。翼龙贷、拍拍贷、惠众金融、温商贷等多家网贷平台随即下调相应利率[10]。

除了许多民间P2P平台主动调低利率之外,由于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国企、银行等资本涉足网贷行业,也进一步拉低了网贷行业的整体利率水平。因为具有这些背景的平台,往往拥有极好的公信力和资金保障机制,不需要通过担保、高收益率等举措来吸引顾客,所以其提供的收益率普遍低于10%,例如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推出的P2P业务,其招标项目年化收益率普遍在5%~6.8%之间。

随着人们投资理念的加强和网贷行业的逐步规范成熟,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资金投入到P2P行业,在资金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网贷行业的收益率下调已成整体趋势。而平台收益率只有回落到一个市场较认可的正常水平,整个P2P行业才能有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五)取消期限错配,多渠道开发借款项目

期限错配能提升P2P网贷平台的业务量,而P2P网贷平台实行项目期限错配的最主要原因是优质借款项目少。企业可以在做好风控的基础上,多途径开发各类优质借款项目,例如上文提到的参与到大宗交易商品等供应链金融,以及和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从B2B、B2C、C2C等电商平台导入潜在的借款客户。对于那些创业团队没有什么大背景的P2P网贷平台来说,获取优质贷款项目的困难可能更大,这时平台不妨聚集资源针对某一类细分的特定人群来开展业务。例如靠谱鸟通过精准定位于优质可靠的高校校友圈子,致力于为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在校生与毕业校友解决借款需求,为他们提供公开、透明、安全的金融信息中介、资金撮合、信用管理等在线服务,在国内首创了社交金融模式。

另外,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理性成熟的投资者不应该只着眼于高的投资收益率,还应该注意投资的安全。P2P网贷平台可以通过讲座、网站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投资者开展投资理财的风险教育,指导放贷人在放款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借款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毕竟对于放贷人来说最核心的一点是一定要了解借款人,一定要确保放出去的款能收回。放贷人应该选择正规、品牌信誉好的P2P网贷平台,目前针对网贷平台的评级体系已陆续推出,例如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P2P网贷评价体系”、泰格金融和大公国际分别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评级体系等。

四、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未来展望

目前国内P2P网贷业用“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但大混沌意味着大机遇,一旦监管政策出台,整个P2P行业必将经受一场风暴式洗牌,规模小、风控能力差的平台基本都会被坏账拖死,不然就是被巨头兼并,到那时P2P行业将呈现“两极化”格局的马太效应,强者恒强。而整个行业通过兼并整合后,可以大大降低信用评级等诸多成本,这既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32-35.

[2]刘思平.一篇文章读懂全球P2P行业现状[EB/OL].http://mt.sohu.com/20150307/n409460616.shtml.

[3]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101-104.

[4]禹海慧.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弊端及管理[J].中国流通经济,2014(2):121-127.

[5]韩斯玥,黄旭,贺本岚.国际P2P行业发展趋势与商业银行未来发展[J].金融论坛,2014(3):23-27.

[6]Lin Mingfeng,Prabhala N R,Viswanathan S.Social Networks as Signaling Mechanisms:Evidence from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R].

[7]Everett C .Group Membership,Relationship Banking and Loan Default Risk:The Case of Online Social Lending[J/OL].http://ssrn.com/abstract=1114428.

[8]缪莲英,陈金龙.P2P网络借贷中社会资本对借款者违约风险的影响:以Prosper为例[J].金融论坛,2014(3):9-15,66.

[9]沈伟民.拍拍贷:做淘宝模式的P2P平台[J].经理人,2014(1):38-41.

[10]孟凡霞.百度再动刀,倒逼收益率高于18%平台做调整,P2P平台整体利率下调成趋势[N].北京商报,2014-09-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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