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虽然大二、大三学生中尚有不少人抱有自主创业的想法,但毕业时真正创业的还是寥寥无几 (据统计,仅占同期毕业生的2%左右),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宁可“错位”就业、“临时”就业,甚至待业也不愿走创业之路,这除了有怕吃苦、怕担责、怕失败的心理因素外,也有项目难觅、资金匮乏、管理经验及相关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由于各院系培养学生的方向不一,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关注点不同,许多学生当要面临自主或不得不创业时,对与相关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还多处于支离破碎、不成体系状态且常带有认识上的片面性和模糊性。他们既承认创业活动不依法、不用法会很被动、很危险,但又不知何种情况下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既承认市场经济也是法律经济,又感到创业不钻法律空子,不在合同、质量、知识产权、用工、税收等方面做些手脚就很难挣到钱,即便有创业之始也难走成功之路。尤其感到:法律风险比经营风险可怕得多,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被迫关停,创业者也将名声扫地、好说不好听。打拼多年的企业老板都不过如此,初出茅庐,自主创业等于“送死”。可见,法律知识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生对创业活动的糊涂认识和惧怕心理。
2014年夏季李克强总理在天津达沃斯论坛上发言时提出,我国经济发展到了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要跨过“中等收入陷阱”,进入更高水平发展阶段,不能只看眼前、看局部、看“单科”,要看趋势、看全局、看“总分”。要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这是本届政府的应对策略。而对每年700万的高校毕业生来说,创业将是其生存的一项客观选择,也是个人才能展现、个人发展的大好机遇。然而机遇的列车总是提供给有准备的人,市场如战场,仓促上阵牺牲的概率当然大得多。通过“创业法律风险”课程教学,以不变应万变,培养学生具备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预先演练创业活动将涉及的法律实务,是新形势对任课教师的必然要求。
作为多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在“创业法律风险”课程教学中,针对以往教学内容的缺失及今后创业将面临的法律风险,笔者精心设计课程内容,明确课程要点,说清利害关系及风险的防范与弱化,收到一定实效。“创业法律风险”课堂教学内容大体分为三个板块为宜[1]。
第一板块主要涉及法理学内容,概括性讲解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要点是将学生头脑中零散的法律知识串联起来,认识法律的社会性、系统性、规范性、逻辑性、目的性和制裁性①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根据2014年3月10日东莞理工学院讲座录音整理)。,从内心敬畏法律,建立创业必守法、创业必用法的理念。
第二板块为各单行法 (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学习。要点是如何识别、规避、弱化及处理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做到自觉不闯法律“禁区”,审慎通过法律“高危区”,既不惹事又不怕事,能够按利弊得失,合法、恰当处理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板块为必要的法律实训。知行合一是教学的根本目的,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客观上看,学生在选择接受创业教育时,就有了一定的目的性和较为强烈的求知欲,相比其他通识课来讲,实训课程更有必要,也更易开展,而如何引导学生进入此环节则要多依靠教师的安排布置。实训环节的关键点是让学生进入社会角色,如选择经济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别扮演企业老总、企业员工、交易伙伴、竞争对手、政府执法人员等,围绕设立企业、制定章程、认缴实缴出资、合伙人、股东加入与退出等事项进行模拟研讨;围绕员工调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改善、节假日加班及商业秘密保护等进行小组讨论、争辩;围绕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开展商务谈判,围绕合法权益受侵害进行模拟法庭训练,这都会有效地复习、印证所学理论。此外还要尽可能借助调查、考察、参观、志愿服务、访问、讲座等活动,让学生了解现实社会环境,了解法律的刚性和违法的后果,进一步树立法律约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合法经营才能持久,创业才能成功,对此学生不可谓不知道,但一些创业者初期既有因欠缺法律知识的犯而不知,也有为急于得到第一桶金的明知故犯[2]。有的创业者以企业管理制度、通知、告示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创业者窃取他人商业秘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伪造、销毁会计凭证,偷税漏税,还有创业者变相克扣员工利益,美名曰“同甘共苦”等。面对疏而不漏的法律,这些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违法行为,很快便造成创业之船瞬间倾覆,原因就是不懂法或藐视法律的威严。习近平总书记讲:“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国家改革动作都如此,对创业者来说更不要有非分之想,时至今日已不是“勇闯禁区”的年代,国家扶持大学生创业,但绝不会让你肆意妄为。“不知情者可免责,不知法者不免责”是首先要让学生清楚的。
创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首先要通过法理学的概要介绍,清楚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渊源;各部门法的相互支撑、印证关系及特别法与普通法、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了解责任法定、责任自负、责任适当等法治原则(如课时允许再简单介绍法律逻辑学、法律方法学的一些基本知识会更好),使学生头脑中形成全方位的法律知识框架,打消钻法律空子、投机取巧的心态。在此基础上,围绕创业急需、必备的法律知识,安排各单行法的学习和适时的实训,关键是培养学生识别、规避、化解法律风险的法律思维能力。具体教学内容见表1:
表1 法律风险课程教学内容
面对纷繁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要清楚:
1.不能固守自己擅长的科研方向。要有“全方位”教学理念及跨领域理论知识,与创业活动相关的法律众多,既有民法、商法、刑法,又有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既有大量的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所以课程内容要注意各专门法的横向牵连性,教师要做“万金油”,课程要有包容性,要使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当然也要探索、总结这门课程内容体系的设立与完善,逐渐形成类似“大学英语”课的模式,成为面向广大学生的必修课。
2.关注立法成果,避免生涩理论,紧扣创业风险。在国家新一轮改革活动中,必然有一系列法律修订,像《公司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条款是今后相当时期的行为规范,教师要有敏感性,及时将修订的法条融入课堂内容,讲清新旧条款的差异和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的趋势性问题。而对一些探讨中的法学理论问题,能回避则回避,这些内容客观上与教学对象、教学时数不适应,主观上也没有显露教师前沿理论水平的必要。教学活动要突出重点,对识别、规避、弱化、处理法律风险的一些环节、要点,列出危害,说到、说清。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形象组织教学,避免产生授课的隔靴搔痒感。
3.自学与授课、泛读与精读相结合。对一些相对容易理解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鼓励自学,教师做好归纳提炼总结。对须系统讲授的公司法、合同法等,课后要督促学生完整阅读法条 (一般在课后的一小时内可完成),学生经过“泛读”会拓宽视野、引发思考,提出关注问题。另外头脑中也粗线条预埋了该法全部内容,遇到问题心里不慌,可凭印象快速查找法律依据。
创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复杂多变、相互交织、随时发生,法律责任是法律风险的实然状态,责任不能规避,但风险可以弱化。法律“禁区”不能进入,而审慎通过“高危区”是可以做到的。要使学生树立法律风险可防、可控理念,以“法律人”的思维模式识别、掌控、弱化法律风险。
1.识别法律“禁区”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自觉不闯“禁区”的前提[3]。如《合伙法》设定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中要约、承诺成立的要件,《劳动合同法》关于雇员试用期及辞退的条件等[4]。这些已被无数事实检验过的刚性条款,就是法律的“禁区”。要注意的一点是伴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深入,一些法律虽作了修订,但原有的“禁区”没有丝毫改变,新近修订的《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为认缴、取消货币出资比例、免去验资报告等,主旨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创业。但公司是法人,要有独立法人财产,资本不得抽回等仍属法律“禁区”。虚假出资、不按期实缴、随意抽资等行为不但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是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也是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如屡教不改还将被载入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直至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甚至被通报公安、税务、海关等,违法行为一旦“路人皆知” (网上能轻易查到),企业则会寸步难行。
2.对于一些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从法定的事项,以往某些涉事企业、涉事人常因没有审慎看待,事先无动作或动作不到位而不得不依法办事。
此类规定从社会生活层面上看公平、公正,但具体到涉事企业或个人就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没有先诉抗辩权,代人偿债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再如合伙企业中管理事项及盈亏分配的表决,如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只能按《合伙法》第三十条“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已有多个事例为证,投资比例多的合伙人虽不心甘情愿,但“向情向不了理”不得已的依法办事很容易冲击合伙企业“人合性”感情基础,导致退伙或散伙。
3.还要关注“司法解释”所提示的法律风险。如某生在创业初期签订了一份条款欠缺的购销合同,后与对方交涉修改不成,便自以为合同不能成立,诉讼中法庭认为该合同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规定,判定该生企业违约。所以要注意提醒学生法律“禁区”与“高危区”,决不能成为“盲区”,创业路上该避让的避让,该注意的注意。
创业中,风险与付出、挫折与教训时时相伴,法律纠纷常不可避免,一些创业者有时在不知情状态下成为被告。如缺乏事先调研的新产品开发就可能会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明知没理、又不寻求合适的妥协办法解决,一旦涉诉,轻者前期投入付之东流,重者企业面临崩溃。海尔集团CEO张瑞敏说:商标能把企业“打晕”,而专利可以把企业“打死”[5]。对法律纠纷不依赖合法、合理、合适的途径解决,不但于事无补,搞不好还会适得其反,甚至让人钻了空子还笑你无能。讲清可能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形及处理的方式与方法,是弱化法律风险及实现自我保护的必要内容。以讲解《合同法》为例,从各当事人的角度梳理归纳法律纠纷的起因及对策是恰当选择处理方式的前提,也会使相关规定更为具体、直观、达意。学生一目了然,对号入座,见表2、表3。
寻求法律救济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为此有必要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人们在快节奏的社会活动中,多考虑一锤定音,相比之下仲裁的作用弱化了),而由于诉讼涉及的法律知识复杂及社会专业化分工,对创业者来说,遇到问题大多要聘请律师帮助解决问题,所以《律师法》又是不可回避的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要多于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通过对律师的性质、作用、工作内容的介绍,不但会使学生就一时一事想到律师的聘用,还会在针对自己企业性质、行业特征、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等情况,考虑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问题,这等于为企业经营准备了专业“消防队”。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一些诸如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履行等,员工聘用、待遇、劳保、解聘,企业各项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如盈亏的处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问题会得到及时、合法、专业的处理。课堂教学的实践证明,对此课程内容聘请有经验、有声望的律师授课,常会给学生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表2 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别
表3 合同纠纷中抗辩权类别
总而言之,可以这样说, “创业法律风险”课堂内容十分丰富,围绕创业起步到守业成功,课任教师要按系统工程的模式,设身处地开展教学,雪中送炭也罢,亡羊补牢也好,都要在学生创业之前,为他们补上这必要的一课。
[1]孟国碧,王德斌.论高校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理论视野,2012(10):76-78.
[2]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00-101.
[3]文川.基于法律风险视角的大学生创业保障机制构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1(3):80-83.
[4]吴晓红.略论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人民论坛,2013:110-111.
[5]朱文胜,吕中国.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2013(5):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