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共性,社区公共性何以可能?

2015-03-29 03:06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李 蔚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社会学教研部,上海200233)

公共性研究是对社会转型后如何实现个人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塑造和引导有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回应。公共性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中是有较大差异的,其涉及的研究问题以及研究层次也有所不同。西方的公共性研究注重的是话语层面的公共性,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公共性研究则转向对实践层面的关注,探索一种可操作化的公共性。中国的公共性研究则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及社会发展状况所进行的探索。公共性研究的根本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因此,本研究把公共性理念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相结合,在微观社区层面探索以个人实践为前提的社区公共性的生成及发育的可能性。

如何激发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自主性和主体性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自主性和主体性的问题并不是表面上的居民参与意愿或参与热情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更深层次上去探索如何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公共性”建设。利益是社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的联结纽带,因此,探索建立一种以利益为导向的社区公共性,重建社区共同体,能够从内源上激发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内生动力,构建多元合作共治的基层治理模式。

一、中西视野下的公共性研究综述

作为一个学理性概念,学术界对公共性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公共性具有复杂的理论渊源,也有不同层次的指涉。在解释公共性概念之前,首先需要厘清公共性问题、公共性范畴以及公共性理论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从公共性问题来看,社会中的个体普遍生活在与其他人的社会互动和社会联系中,即阿伦特所提出的人都是“复数的”,而公共性正是指涉人的社会存在属性以及人的“复数性”。谭清华提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人必然会与他人共享一些东西,而这些东西恰恰是维系一个群体的纽带,也是为群体中的所有成员所共享的,因此其本质是公共的”[1]。谭清华认为,在人类社会之初,公共性问题虽然没有被用“公共性”这个范畴来指称,但它却是存在着的。公共性问题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了公共性范畴和公共性理论。因此,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其关注的公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相应的公共性内涵和理论。例如,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后,西方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公共性问题是在什么基础上实现个体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实现这一整合。相应地,现代公共性的理论和内涵就是对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后面临的一系列生存困境的自我反思与批判,这便是对现代社会的公共性问题的回应。

(一)西方传统的公共性研究

西方有关公共性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阿伦特对人的存在境况的关注,她从哲学领域对公共性作了最初的定义,揭示了人的存在的公共性。阿伦特的公共性理论由人的复数性、世界等范畴构成。在阿伦特之后,西方学界出现了研究公共性的三大类别,其一是受法兰克福学派影响的所谓“批判理论”的观点。哈贝马斯提出了舆论的公共性,他认为只有在依据批判理性进行“对话”过程中形成的“生活世界”里才能实现不排除任何成员的社会整合机制,即真正的公共性[2]。其二是“合法至上”论者的观点。卢曼主张凡是正确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决策都具有正当性,从而也就具有公共性[3]。其三是倾向于自然法论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如罗尔斯基于自然法论展开了公共性论述,揭示了一种理性的公共性[4]。纵观西方学者关于公共性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各自的理论传承和所关注的领域出发来探讨现代西方社会存在着的公共性问题。阿伦特的公共性理论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人的存在,卢曼、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公共性理论则主要集中在对人的理性和规范的讨论。可见,西方公共性理论的特征之一首先是关注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其次,西方的公共性理论普遍都涉及“相互共享”这一概念。哈贝马斯指出,经由“对话”达成的“共识”应该是在参与社会交往行动的所有社会成员间实现共享的。罗尔斯则把相互共享性作为公共理性和公平正义原则的重要属性。由此,我们可以从这些具体的公共性理论中抽象出公共性的一般定义,即公共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共享性。所谓的“相互共享性”一方面指的是生活在同一群体中的人共享某种语言、文化、生活空间、思维方式等,另一方面指的是人们基于同意和共识建构起来的社会规范、法律等[1]。

(二)日本的实用性公共性研究

公共性的存在应该是多元的,并且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以及地理空间范围内应该具有不同的类型及样态。欧美世界关于公共性的论述中,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公共性更多地被运用于政治以及社会理论中,指涉作为一种公共言论的空间,或是一种形成公论的市民生活领域。与西方社会主张的言说性公共性不同,东亚的公共性更强调的是其实用性。受哈贝马斯“市民性”公共性理论的影响,日本学者大致从1970年代起展开了公共性讨论。日本的公共性研究是基于本国的实践而产生的对于欧美公共性理论的一种超越。1990年代以后,学者们对日本公共性结构转型作了以下几方面研究。第一,以公共性结构转型为视角对日本社会转型的分析。黑田由彦指出日本经历的由集权的、官僚主导的开发国家向分权的、市民主导型的起业国家的转变是建立在国家性公共性向市民性公共性进行转换的基础上的[5]。第二,基于地域社会的公共性构建研究。田中重好认为传统社会中由行政所主导的旧公共性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需要被新的公共性所取代,这种新的公共性是一种强调多元参与的公共性,他同时指出日本公共性转型的另一特点是强调与地域社会的关联性[6]。第三,从居民自治的视角展开对公共性构建的研究。中井检裕通过对居民自治参与意识的发展以及非营利组织公益活动的开展的研究来探讨社区公共性的培育模式[7]。今田高俊从实践层面提出了公共性的转向,并指出志愿性行为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性公共行为[8]。日本学术界关于公共性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从过去行政主导的旧的公共性到提倡多元参与互动的新的公共性的转变,并且这种转变是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三)中国的公共性研究现状

日本的公共性理论主张各领域间相互协调合作,并且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中国与日本都属于东亚文化圈,有相似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传统,并且都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中日两国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同样面临着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公共性的转型。日本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对实践层面的公共性的大量研究可以为我国城市社会公共构筑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中国对公共性话题的关注始于1990年代后期,学者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作讨论。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对公共性的内涵及方法论上的梳理。李明伍从方法论上对当今主要公共性理论作了批判性考察[9]。王维国在梳理西方社会的公共性理念的基础上,指出传统的公共性理念可分为消极的公共性与积极的公共性两类[10];陈弱水则重点关注了社会公共性中的公德分析与建构问题[11];张江华阐述了中国社会公共性的文化根源[12]。姚中秋、任锋、任文利从史学角度讨论了中国传统的公共性,以话语线索和历史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梳理了中国传统中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话语的脉络[13,14,15]。第二,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公共性建设的迫切性及公共性生产路径的讨论。李友梅指出了当前中国社会建设中公共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公共性生产的现实路径[16][17]。袁祖社提出可以通过公共文化建设、公共哲学基础分析来解决我国的公共性危机[18]。许耀桐等分析了中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由高度集权公共性向适度分权公共性转型的态势及存在的关键性问题[19];高进等以治理为研究视角,考察政府、市场、市民社会与公共性的内在联系,从而阐明公共性的内涵[20]。第三,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村社区公共性建设的研究。黄平等以人类学的视角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性构建作了初步探讨[21]。此外,田毅鹏以中日两国为中心,通过中日比较来分析东亚公共性的特点及其与欧美国家的异同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东亚“新公共性”[22]。

纵观我国学者对于公共性的研究,既有理论层面上的新认识,即在对西方与我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研究的基础上赋予现代社会公共性新的内涵和认识,也有实践层面的关怀,即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提出基于中国现实国情发展的公共性理论,以解决公共性危机。总的来看,这些研究基于宏观层面的讨论居多,而对微观层面的公共性关注不够。公共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之中是有差异的。作为一种视野、方法、思维方式,公共性需要关照当今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解答。因此,本文所关注的公共性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公共性。

二、基于实践层面的社区公共性及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

公共性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公共性的提出是解答现实问题的需要,而公共性研究的根本也是要指向现实问题的解决。公共性在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既是社会建设的本质内涵也是其根本动力。公共性具有不同层次的指涉,在基层社会治理这一微观层面,社区公共性的存在是基层社会内在秩序与社区治理的根本保证和支撑。

(一)社区与公共性

学术界对公共性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且一直处在变动中,但我们可以总结出公共性的两个主要内涵:多元主体性及主体间性,价值性及规范性。公共性体现为多元主体的共在以及多元主体间在矛盾基础上的趋同和共识。多元主体在相互认同彼此间差异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识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主要通过制度道德、法律等形式体现出来,而多元主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以及维护这些规范和约束,公共性的这种规范性内涵是多元主体共生共处的一个重要基础[1]。

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将社区定义成“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的汇集”。社区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因素,一是人的聚集,二是组织制度的聚集。即社区是由聚居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4]。社区的基本特征是:一定的区域范围;一定数量的人口;居住者之间共享利益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关系。从社区的这几个特征可以看出,社区是具备一定的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形式,并且居民间有着公共联系的整体。社区的含义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共同的、一起的、共享的,就是一群人有共同的感受,有共同关心的事情。而社区内的认同感、安全感则是作为整体的社区所体现的属性,具有公共性。换句话说,社区公共性具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价值层面的公共精神,即社区认同;二是实践层面的社会交往,即多元主体的社区参与。这里的社区公共性指的是一种真正回到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的地域共同体的公共性,而不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它是一种微观层面的小的公共性,是扎根于基层社会的生活中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面对面的亲密圈基础上的。

(二)社区公共性在城市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

目前中国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在相当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社区居民归属感不强,社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多元合作治理结构常常流于形式,导致所谓的“治理失灵”或“共同体困境”。而社区“共同体困境”的出现主要源于社区公共性的缺失,如果没有公共性作为社区治理的内生动力,政府很难有效地动员与整合社会的量参与社区建设。同时,由于社区居民缺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自主性与积极性,社区自组织发育滞后,导致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难以在基层治理中有效地发挥作用[25]。因此,社区公共性的培育是实现城市社区多元合作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生产与培育社区公共性,能够从内源上激活社会多元力量,激发它们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内生动力,从而在城市基层社区实现有效的多元合作治理。

三、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社区公共性培育

公共性的构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需要有真实而具体的“承载者”。公共性的生产更多的要依赖一种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公共治理结构。如何在社区层面拓展能够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机会直接参与的公共性空间,且使这种参与成为一种实质性与主动性参与,成为社区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社区公共性培育的逻辑架构

公共性的生长和发展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参与的过程,因此,城市社区公共性的培育需要多方主体的合力作用,通过整合政府、社区组织、居民等多方力量,使国家、市场与社会围绕公共空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如何把自利与利他结合起来,探索一种能够兼顾“私利”的社区公共性是社区层面公共性培育的主要目标。具体来看,社区公共性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以及社区内多元主体主动、自觉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公共性是基层社会内在秩序的基础,也是社区多元合作治理的基本保障。社区公共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自助、共助与公助。社区居民个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即实现第一层次的自助。在依靠个体自身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通过自愿合作形成自组织,以集体行动来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即实现第二层次的共助。如果通过自愿合作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则需要依靠国家权力的支持,即达到第三层次的公助。具体来说,个体化的居民首先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物,如社区环境等问题的关注介入公共事务,逐渐发展到对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关注与参与。通过社区内自助型或者助他型草根社会组织的纽带作用,培育居民自我组织的能力和自愿共助的精神,也使得自助性活动能向更高层级的公共性拓展,从而在社区中形成由居民公共精神为原生动力、以社区草根性社会组织作为中介力量、以政府的公权力作为托底保障的多元有序的社区治理格局。然而,在公共精神缺乏的当下现实社会中,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有效培育社区公共性,如何培育与支持作为中间力量的社会组织,如何营造有利于社区公共性生长的社区环境,包括公共生活与公共空间的开拓,如何通过有效的公民教育塑造积极公民,都是亟待进一步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以政府、社区草根性组织及居民为载体的社区公共性培育

社区公共性的培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由政府所主导的社区公共性发育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创建、监督和指导功能。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来影响居民结成各种团体参加社会建设活动,比如可以通过社区项目制的实施开创地方政府与市民团体协作的渠道。而传统的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也要在不断的角色转变中,通过与社会的协调合作来促进公共性的培育和生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市民团体与地方行政之间不应是对立关系,社区居民也不应被动地听从政府的指挥,而应在了解自己所生活的社区的实际情况后,以实际需求为前提主动利用政府的政策。在居民与政府之间达到以相互信任和尊重为前提的良性互动,并在这种良好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多元协调参与的社区公共性[26]。

在城市社区公共性培育过程中,各类草根性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中间载体,发挥着联结公与私之间的纽带作用。草根组织在社区内建立的一系列规则、秩序对社区公共性的培育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各类社团的发展,激发居民的自我组织意识,培育居民自愿自助的能力,而居民也在社区参与中形成了一定的参与网络,增强了彼此间的信任与合作。需要指出的是,有必要对社区治理中的草根性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进而在社区多元合作治理的框架内,考察影响政府、社区自组织与草根性社会组织之间互动机制形成的关键因素及这种多元互动机制的形成在社区公共型培育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因此,社区公共性的培育关键在人,培养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以及公共精神的社区居民是社区公共性生长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公共精神的提升需要有效的公民教育。首先是包容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在兼顾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引导个人参与公共生活,平等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当然,在兼容“私利”的基础上,也需要引导居民通过公共参与去寻找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鼓励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参与公共生活,塑造积极公民,提升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进而培养其公共精神。

四、结语:探索一种能够兼顾个人“私利”的社区公共性

公共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之中所出现的差异首先体现为公共性在不同层次上的差异,其次是公共性出发点的差异:即公共性为谁,又为了什么。本文所探讨的社区公共性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核心动力。这里的社区公共性培育是一种在微观层面对公共性的可操作性进行的探索,即在地方层次创造一种实践着的小的公共性。是一种在社区公共空间内,从实践出发、从居民自己的生活领域出发,由多元主体在社区各个领域间的公共参与和协作的过程。

社区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对于共同体来说是一种天然的、有效的合作的动力来源。所有的共同体成员都应该能从中获得某种利益的共有和共享,而共同体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共同利益的存在而不断地被全体成员加强着。因此,社区公共性应该是一种以利益为导向的公共性。而社区公共性的培育,也不能简单地只从对居民的单方面的道德要求出发,只要求居民为社区公共事务无私奉献,而要考虑居民的自身利益。社区公共性应该是在兼顾个人“私利”的基础上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能够理智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的居民,才能自主地、有效地参与社区公共生活,从而创造有机的社区生活,并为社区治理的有效运作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和精神动力。

[1]谭清华.谁之公共性?何谓公共性[J].理论探讨,2014(4).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Alexander,J.C..The Parsons Revival in German Sociology[J].Sociological Theory,1984(2).

[4]Rowls.J..A Theory of Justi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

[5]黑田由彦.公共性の転換と地域社会[J].地域社会学会年報,2003(15).

[6]田中重好.新しい公共性論へ——実証的社会学からの提案,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公共性の変容[M].東京:慶応義塾大学出版社,2011.

[7]中井检裕.都市計画と公共性——都市計画の挑戦[M].東京:学芸出版社2000.

[8]今田高俊.新しい公共性の空間を開く[J].学術の動向(日本学術会議),2006(11).

[9]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J].社会学研究,1997(4).

[10]王维国.公共性理念的现代转型及其困境[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

[11]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12]张江华.卡里斯玛、公共性与中国社会有关“差序格局”的再思考[J].社会,2010(5).

[13]姚中秋.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基于儒家立场和中国历史经验[J].社会,2014(3).

[14]任锋.公共话语的演变与危机[J].社会,2014(3).

[15]任文利.邸报与中晚明的公开议政[J].社会,2014(3).

[16]李友梅.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J].社会,2007(2).

[17]李友梅.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2(4).

[18]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

[19]许耀桐,傅景亮.当代中国公共性转型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4).

[20]高进等,李兆友.治理视阈中的公共性[J].东北大学学报,2011(5).

[21]黄平,王晓毅.公共性的重建: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2]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以中日两国为中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5(45).

[23]高红.城市基层合作治理视域下的社区公共性重构[J].南京社会科学,2014(6).

[24]帕克,伯吉斯.城市社会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5]郑南,丹边宣彦.日本社会建设新思维:地域社会的新公共性建设[J].东北亚论坛,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