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6370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在政治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协商治理已然为我们在村庄治理的道路上开辟了蹊径。结合当前农村宗族现状,如何合理利用宗族资源,使其通过协商治理的方式参与村治过程,发挥其正面功能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所谓协商治理,从其语义来看,协商强调和体现的是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公民的理性参与。治理强调和体现的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通过使用公共权力实现对公民活动的引导、控制。其实质就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治理是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采用协商方式对政治组织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进行调试,达成国事商定、政策决定、事务解决、矛盾化解、权利保障和利益实现的活动和机制。”[1]由此,我们可以把协商治理概括为在政治生活中,政治行为主体通过协商和对话的方式,协调、消解分歧,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的一种治理模式。
协商治理缘起和发展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在它进入村庄治理领域前,我们在村庄治理的道路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改革开放前,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除了承担政府的职能外,还要担负领导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任务,所以村治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公社和公社领导的职能所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基层自治的推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步废止。乡村治理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转而发展成为基层政府指导和干预下的群众自治。然而在基层自治的实践过程当中,由于政府所扮演角色的偏差和职能的越位,出现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的情况,因此本该属于村民及其自治组织的权力就显得有名无实。这时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也就定位在了绝对领导与被领导的层面上。在这样一元化治理模式下,行政权力代替了人民民主,这与我们推行村民自治的初衷也是相悖的。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治理实践形式。其主要通过“寻求推动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互动合作、共同治理从而扭转国家单一权威主体管制的态势,向乡村多元主体协商治理互动共治的方向转变。”[2]也就是说在村治的过程中通过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在二者的民主协商中实现村治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在实践上有一些成功的范例,如浙江温岭率先实行的民主恳谈制度,即温岭模式,还有毕节模式等等。在这些成功模式的带动下,许多地方在村治过程中纷纷效仿和试行协商民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此协商治理开始进入村治领域。
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文化源远流长。因此,作为农村生活无法回避的一个层面,宗族在建国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扮演着乡村正式治理者的角色,并在明清迎来它的全盛时期。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国家权力渗透下的乡绅社会模式,宗族作为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古老的非政府组织,曾是作用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人”。代表各宗族利益的宗族势力也就作为一种非正式社会力量而存在,并且也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于整个农村社会。另一方面,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现代化、民主化的过程,而宗族作为一种传统文化,抛却其所蕴含的精华,从其本质来看它与我们所倡导的现代化、民主化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传统与现代的交融反映到现实中就形成了这种现象:宗族由原来的正式治理者转变成非正式治理者,然而治理角色的变迁并没有在根本上消除宗族在村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国以后,宗族失去了其合法性地位,宗族制度也逐渐被瓦解,因此一定程度上宗族不再是乡村治理的主宰者,但是,宗族势力并没有随着宗族制度的瓦解而消失。改革开放以后,基层群众自治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和有效实施,政策的放宽给宗族势力的复苏创造了温床,宗族仍旧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和手段影响着村治过程的方方面面。宗族作为一种非正式社会力量在村治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村治的过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宗族对乡村治理当中基层政治权力的分配及运行,即村委会的选举有一定影响。其二,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上有一定影响。宗族这种特殊的组织以特殊的身份在村治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而这种作用表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因此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国内不少学者也都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对其双重作用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和论证。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从内容上来看,一方面,宗族影响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秩序、途径、方式和动力等方面。另一方面,宗族影响着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诸如村委会决策的推行、村民之间纠纷的解决、村民代表的产生等等。
第一,宗族在乡村治理中起积极作用的表现
在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推行,切切实实把村级权力交到了农民手中,农民掌握着挑选出“代言人”的权利。基层选举的推进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这时宗族便以其特有的人际信任结构和组织结构带动其族人参与到整个选举当中。肖唐镖在实地调查研究以后发现宗族正面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提高基层民主选举的竞争性、民主性和公平性[3]。在处理村内纠纷上,宗族也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针对农村同族内纠纷,村民们习惯也倾向于内部解决。这时宗族内的族长或者有声望的人就充当了调节纠纷的主事人,这样冲突和纠纷也就相对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传统文化熏陶的社会中,熟人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出面调节的族长或有声望的人作为“熟人”充当了纠纷中调节者的身份,因此宗族在化解村内冲突,解决纠纷上也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起消极作用的表现
在基层选举中,首先选举是真实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非理性因素。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宗族意识、家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手中选票的取向。基于自身利益或大家族利益,大部分村民有着强烈的选本姓族人当村干部的愿望,所以投票选举时他们都会把票投给自己的族人。虽然他们自身可能对本姓当选的干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满,但是个人的不满与整个宗族的利益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在一些宗族观念比较强的地方,把本族的人选上去当村干部对他们来说是一件非常有面子的事情,这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内心的虚荣,而且一旦自己的族人当上村干部也就意味着“上边有人”,以后在处理村内事务的问题上就不用担心吃亏。选举的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族人顺利当选村干部,很大一部分人会自发地为作为候选人的族人通过奔走、游说的方式去拉选票,村民这一系列的举动无非是希望自己的族人在竞选中顺利当选。然而在拉选票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方式、手段直接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如贿选、盲选和代选,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选举的原则,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
现阶段,在村委会决策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宗族发挥着重要作用。前文已述及,村委会干部的产生受宗族势力的影响,当选为村干部的来自各个宗族的人,在制定村委会决策的过程中会尽量听取自己宗族人的意见,尽可能地照顾自己宗族的利益。在保障自己族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必然牺牲其他村民的利益,这样就使得村委会在处理事务时失去了公平、公正性。利益的分配不均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因此如果村委会的决策,不能很好地兼顾村内各宗族的利益,那么在其决策推行的过程中必然遭受来自各宗族的阻力。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派系意识和宗族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对村委会决策的态度,如果村委会制定的决策不利于本族利益,那么各宗族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农民群体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不合理的行为和举动势必影响村治的正常运行。
由此可见,宗族作为一种长期存在于我国乡村社会中的特殊组织,虽然它不足以完全左右整个村治的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我们在村治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的民间力量和基础性资源。
所谓宗族协商治理,其实质就是借由协商治理这种方式,宗族以治理参与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村庄治理的过程当中。一般来说协商治理的参与者包括基层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等,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将各宗族的代表纳入到参与主体中。协商治理的过程无非就是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就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的现状,协商的过程不可能人人都参与,但它又必须反映和实现大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来自各宗族的代表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那么我们完全有必要把宗族这一特殊组织定位为治理参与者之一。其参与方式可以是多种形式,比如就村内某一问题召开协调会议时,与会参与者除了村委会成员外,可以适当考虑其他与会代表是来自各个宗族的人。另外,各宗族的代表完全可以以村民代表会、利益协调会、矛盾调解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参与村庄治理。实质上,在这一过程中代表群众利益的各宗族代表以治理参与者的身份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作用于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政府之间。
在具体实践领域,山东省H 市X 村是一个深受宗族观念影响的村庄,在很大程度上宗族、派系意识曾深深阻碍着X 村治理的进程。以2013年X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例,X 村是一个有着四大家族的大村落,所以当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于各家族都想尽可能让本族人进入村委领导班子,所以纷纷以各种方式影响、左右选举的进程。徐姓族人对最后的选举结果表示不满,于是联合族人抵制村委会,使得新一届领导班子工作无法开展,甚至有部分村民在家族领头人带领下集体到乡镇政府上访,导致干群关系紧张、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整个村庄治理的过程。结合X 村的实际情况,经乡镇领导讨论决定在X 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召开由各宗族、家族代表参加的沟通、协商会议,主要就是向他们宣传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的必要性,端正他们的态度,再由各族代表传达与会精神,因为相较于乡镇领导、村干部,村民们更倾向于听从本族领头人的话。另外,X 村村委会领导班子在商讨决定村内事务时还突破性地召开由村民代表参与的民主会议,与会代表大部分都是来自各个宗族有话语权的人。通过这一方式,X 村各宗族不满的问题得到缓解,村委会工作的开展也相对顺利,乡村治理的进程逐渐步入正轨。
第一,宗族协商治理——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结合。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稳定,它所包含的政治态度、情感和价值等因素影响着政治行为主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归属感,所以政治文化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层面。协商治理作为一种勃兴于西方的政治文化,其所体现的是现代政治文化所崇尚的自由、民主、平等。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当代主流政治文化的一个缩影,同样乡村治理在不断现代化的过程当中是需要这种主流政治文化的熏陶。宗族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它的精髓突出表现为团结、尊重、服从等等。把二者结合在一起,可实现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结合,充分发挥主流政治文化对政治稳定的促进作用。这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不仅能充分发挥协商治理的功能,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规避宗族文化所蕴含的消极因素,实现对政治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将宗族纳入协商治理主体中,减少政治推行阻力。
村治过程中,宗族作为一种非正式社会力量也以其独有的方式影响着村治的进行,为了实现二者的结合,发挥宗族协商治理在村治过程中的作用,可以考虑把宗族纳入村委会组织中,使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新任领导班子的构成合理化,基层政治权力分配上兼顾各个宗族利益,避免单一宗族掌控整个村委的局面。在村民代表的选举上以各宗族推选代表的方式代替村委会干部之间的商讨任命,不仅要考虑其工作能力、个人品德是否能胜任,还要顾及到所选取的代表是来自各个宗族相对有声望的人,这样既可以平衡各宗族之间的利益分配又以一种民主、平等的方式践行村民自治。当各个宗族以合理、正规的协商治理方式参与到村治中时,可以有效地减少政治推行阻力。
第三,宗族参与协商治理,可以有效节约协商成本、简化程序。
协商治理的过程需要消耗一定成本,如果这些成本投入和使用不合理会降低协商治理的有效性。“由于协商治理成本过高带来的无钱协商、无力协商的情况,影响着中国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可持续发展。”[4]所以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派系、宗族构成复杂的地方,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等缘由导致的派系、宗族争斗严重影响和阻碍村治的正常进行。借由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文化精髓,宗族以其特有的人际信任结构、人际脉络和组织网络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有着相当分量的话语权、组织协调能力。因此在村民参与协商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宗族组织的这一特性,在引导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时先由各宗族通过内部会议商讨出一致的结论,然后各个宗族的代表再聚集在一起以协商治理的方式共同开展对村治问题的探讨。这样在维护整个村庄利益的前提下,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协商成本,又简化了协商过程中的程序。
第四,宗族参与协商治理,可以弱化村内各宗族之间的对抗。
当宗族以协商治理参与者的身份参与到村治过程中时,可以有效地发挥其沟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坚持和维护整个村庄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村内矛盾的产生。现阶段,不可否认的是宗族在乡村治理中以非正式治理者的身份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所以当这种传统资源通过协商治理这种方式以治理参与者这种正面的身份参与村治过程时,不仅可以使宗族这一古老组织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完美转换,而且实质上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共同的利益,村内各宗族的小团体利益势必让步于村庄整体利益,因此也就相应地弱化了各宗族之间的对抗。
综上所述,探讨实现协商治理与宗族的有机结合成为实现村治有效性的一个突破口。协商治理作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治理模式进入村治领域后,如果能与宗族这种传统资源相结合,对整个村治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宗族的存在无非是用最古老、最传统的方式守护自己族人的利益,当它以相对正面的身份参与村庄治理时,就不能不考虑和顾及整个村庄的利益。所以宗族以协商治理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村庄治理,不仅可以有效发挥其正面功能,规避其负面功能,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推动乡村治理的进程。
[1]王浦劬.中国的协商治理与人权实现[J].北京大学学报,2012 (6):16-27.
[2]胡永保,杨弘.试论我国乡村协商治理的发展与推进[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121-126.
[3]肖唐镖.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 (3):1-6.
[4]胡永保,杨弘.中国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现实困境与优化策略[J].理论探讨,2013 (6):21-24.
[5]王浦劬.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特点[J].求是,2013 (10):36-38.
[6]武婷.村治中的宗族[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