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阳,李传喜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台州318000)
近郊村庄集体产权的演变与演进*
——基于台州市星村的调查与分析
张红阳,李传喜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台州31800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主要经历了集体化时期、去集体化时期以及方兴未艾的再集体化时期三个阶段。集体化时期,星村村民主要从事粮食生产活动;去集体化时期,星村村民不但掌握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也相应地掌握了土地的一部分收益权;再集体化时期,星村村民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再次被组织起来,普遍成为土地权利的受益者。
演变;集体化;集体产权;去集体化;再集体化
近郊村庄与城中村不同,由于几乎在空间意义上完全地被城市所吞没,尤其在社会治理措施、手段等各方面也出现系统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同时由于距离城市更近,近郊村与远郊村差异较为显著,其受城市与农村因素互相缠绕的冲击之下,容易发生非常直接和剧烈的交锋,也会在社会形态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过渡性与边缘性。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集体所有制不变是进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守并坚持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与方法在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按人口与劳动量贡献折股量化村级集体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为了让村民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给予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村民较为明晰的集体资产产权,最终形成“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新要求,这种再集体化的新趋势已经日益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生产组织形式主要经历了集体化时期、去集体化时期以及方兴未艾的再集体化时期三个阶段。因此,再集体化本身并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在历史的变迁中突然出现的,而是有一个逐渐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轨迹,通过对这种历史轨迹的认识与分析,我们能够对再集体化现象有一个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与理解。
(一)星村基本情况
星村①按学术惯例,文中对地名与人名做了技术处理。是一个典型的近郊村庄,其地域划分是:北边到椒江边,东边到葭中路,西边到椒江大桥,南边到四号路。星村共有人口2 484人,1 080户,非农户口255户,农村户口共725户,现在户口在村里面的有1 700人左右,其中党员73人,60岁以上的有323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星村村民纷纷发展各种家庭工业,目前村里的产业主要集中于童装和干水产品加工和销售。台州共有一千多家童装加工企业,其中主要集中在路桥、椒江葭沚、黄岩新前三个地方。目前仅星村全村就有一百多家童装加工厂,主要以加工冬装毛衣为主。如今村里的毛衣加工产业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在全国都有很大的影响力。每到夏季,全国各地的客户都会到此订购产品,其产品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据常年从事服装产业的LJY说:“每年我们全国的童装生产量应该在10亿件以上,台州大概有一亿五千万件左右,而在童装毛衣这一块的优势是我们葭沚,葭沚在整个批发市场名气是比较大的。尤其是质量、款式和面料,这三个葭沚是有名气的。”同时,因为靠近海边,渔业较为发达,村北紧邻椒江渔业码头,而且椒江水产品批发市场又在星村,所以村民从事干水产品加工和销售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尤其是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星村村民掌握了丰富的经验,做出的水产品味道极佳。JLJ董事长谈起这个就很自豪:“像鳗干啊这些,还有你们经常吃的咸带鱼、马鲛鱼,这些东西都是我们这里人搞起来的。别的地方他们不会搞的,搞起来也不好吃的。”而对于星村的集体经济来说,自从70年代大办乡镇企业,星村曾经辉煌了很长时间,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集体企业都被“摘帽子”,大都不复存在了。而且在现有的条件下,村集体已经无法再去创办实业。目前星村的集体经济主要依靠两个方面来维持,一方面是土地和厂房出租,另一方面是沿街店面出租,从性质上实际上是同一种,即主要靠物业出租来获取收益。村里在葭中路商业街和工人路上一共有八十多间店面房,另外,村里还借助水产市场的优势,建起了冷冻厂厂房。同时村里提供十几亩土地,与椒江区渔业公司合股,开办了椒江区渔家乐。村里以土地入股,占股份的35%,椒江渔业总公司以资金入股,占65%,每年村里的分红保底40万,双方签订了二十年合同。2013年,星村的集体收入为三百五六十万,2014年,星村又增加了菜市场、停车场等几个项目,预计年终收入能达到500万。
(二)研究方法
2012年,笔者于星村所在街道挂职锻炼一年,正是在这个锻炼与学习的过程中让笔者对星村有了初步的了解,而且这一年的经历使笔者获得了比较特殊的身份,在日后去村里调研时能够较快地与村干部取得联络,也能更快地与村民建立信任,使调研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使调研的第一手资料更加充实,调研团队分别于2012年7月份、2013年7月份对星村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集中调研,而且因为星村离笔者所在单位并不远,所以在资料整理的过程中又多次回到村里进行回访和补充资料。在此期间,对星村的田野调查主要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实地观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及时记录调研感想,努力地做到调研记录与感想相结合,使研究更加具有开放性。这样,笔者深入接触和访谈了街道干部、村委干部及一般村民等二十余人,获得了大量的关于星村再集体化资料。另外,结合学术界对农村集体产权研究的大量文献,使我们能够结合集体产权变迁的历史对星村局部的变迁进行长时段的探讨。这主要得益于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关于社会学想象力的阐述,他指出,社会学想象力的首要成果就是认为人们只有把自己放进他所处的时代去看待,才能了解自己的经验,才能评价自己的命运,这会帮助我们理解自身与大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据此,我们尝试着将星村置于宏观的历史变迁中,以这种方式认识与了解星村集体产权的演变与演进。
(一)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运动
解放前,旧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的私有制,这样就造成了70%~80%的农村土地最终被不到10%的封建地主和富农所占有,而近20%~30%的土地被占90%以上的农村人口中的贫农和中农所掌握。因此,我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就是为了能够实现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一起来。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征收和没收封建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让绝大多数的农民有自己的耕地,能够耕种自己的土地。
这一时期给星村村民印象比较深刻的就是村里组织村民对地主财产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对“地主房”“地主土地”的分配。现在村子里面很多老房子都是那时候分下来的地主房,很多老百姓没有像样的房子,分了地主房后才算是居有定所。LPD(男,星村村民)就回忆说“衣食住行一解放的时候,凭我小时候的印象,大家都是分地主的房子,根据你家里多少人分一下。”虽然我们需要承认,这样的斗争形式对通过合法手段发家致富的那一部分地主而言存在不合理的成分,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地主、富农残酷地压迫和剥削贫下中农,并且占有农村绝大多数的土地,而占有少量土地的贫农、中农和雇农,一整年在田地中辛勤地劳作,受尽地主的剥削,也只是在温饱线上挣扎,很难达到较高的水平,这种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与协调发展。农民的极端贫困必须被重视,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必须被打破,分发地主土地具备相当的合法性。这次土改显示出两个鲜明的特征:这一次社会性变革是强制性财产制度变迁,其目标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学意义上,还表现在政治学意义上,即获得人民普遍一致的同意,为国家政治的合法性奠定基础。[1]但依据平均主义分配土地资源实际上不利于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快速流动与优化配置,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不同程度地要出现新的两极分化。
(二)互助组:星村集体产权的萌芽
土地改革完成后,国家出于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考虑,在农村社区构造出一个“集体”,通过对集体的管控实现国家权力在农村社区的扩张。因此,集体并不是天生就有的,需要通过农业集体化或者说农业合作化由国家一步步地构造出来。早在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就以草案的形式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劳动的积极性。”1953年2月15日正式通过后,就成为一种指导当时农村发展的政策而得到了全面的贯彻执行。①关于土地合作化的开始时间,不同学者给出的时间存在争议,有的是1951年,有的是1953年,本文中的时间解释了这种分歧的原因:1951年生产互助合作政策是以草案的形式出现的,1953年正式通过形成决议。
星村的互助组就是在这样的国家政策背景下逐渐建立起来的,一般的情况下,相互之间距离较近而且社会关系比较和谐的家庭会联合起来,组成六七户左右的互助小组,推举他们当中最受信任、最有威望的人任组长,大家在这个人的带领与安排下组织生产,进行组内的分工与合作。在这样一种基于自愿而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中相互记工,再等到年终时统一进行审核,这样省去了进行劳动生产时对劳动报酬的过多关注。劳动计量和劳动质量的问题也就没有对互助组产生破坏的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互助合作确实可以在较大的程度上帮助星村村民克服农业生产单干时劳动力不足或生产资料短缺的困境,并且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战胜个人的突发事故或自然的灾害事件,也就使劳动生产率在普遍情况下比单干户高得多,经典红色电影《金光大道》就深入地刻画了互助合作在村民互助与同恶势力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以互助合作的形式进行农业生产劳动,从国家规划与控制社会急剧变迁的角度而言,事实上只是国家进行农业合作化的一个发端。互助合作在历史上开启了在中国农村地区非常具有本土色彩的组织创新。互助组内的产权制度安排由于是在已有土地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相继展开的,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继承与沿袭了土地改革的大量成果,即在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之后,建立起土地的个体私有制。根据农民所固有的一些习惯,互助组在农业生产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环节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互助合作,但农户实际上也只是进行劳动上的互助,并没有触动农户个体所有制。
(三)初级社:星村集体产权的雏形
星村从1953年左右,开始将村内的互助组联合起来,通过这种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毋庸赘言,星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实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了政策的标准,具体的做法就是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村民集体劳动与集体资产统一经营,收入则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方式来进行分配。虽然土地所有权归村民私人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却是属于集体的,这样也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发生了分离,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奠定了基础。[2]
初级合作社时期,土地等生产资料在入股到合作社之后,促成村集体形成了共同占有的集体财产。集体(初级社)从而也就拥有了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同时通过在年底的时候分配计提公积金与公益金,集体(初级社)也就拥有了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并且通过对集体成员依据所占股份、劳动量进行年终的收益分配,集体(初级社)拥有了集体资产收益的处置权。虚拟的集体就这样出现了,虚拟集体的代理者也产生了,集体的财产同时也形成了。因而,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正是在这一时期,星村集体产权的雏形基本上形成了。
(四)高级社:星村集体产权的形成
从1955年秋到1956年底,星村开始在初级社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着手促进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星村仅仅用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就较快、较早地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相关任务。高级社所具有的特点是:农民所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直接转变为集体所有,而村民其他的生产资料如较大型的农具、牲畜以及土地上的相关附属物如水利设施作价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且在此基础上取消了土地报酬,同时取消了土地与大农具入社的分红。全社按照统一的生产计划,以生产队作为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虽然允许保留少量自留地,但总体上村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经营,实现集体劳动,实行生产责任制,执行的是全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和提成之后,按社员的劳动量多少进行分配,即按工分组织分配。这时的农户虽然还有一部分人保有自留地、小型家庭副业的经营权,但是在整个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这一部分逐渐居于明显的次要位置。该村的农民个体所有制在星村高级社成功建立后,己经完全过渡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五)人民公社运动:曲折过渡
1958-1962年,星村的人民公社制度经历了曲折过渡的阶段。当时由于指导思想上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在人民公社化初期,大刮“共产风”,严重地冲击了以高级社为单位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在内的主要生产资料全面实行全民化、公有化,不仅可以在公社范围内,甚至可以在全县内根据情况的需要任意调动与调整。但是中央在对三年自然灾害进行反思过程中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相关的调适,最后,生产队掌握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对其所有的土地、林地、耕畜、农业机械等的自主权,并组织生产活动,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仅可以完成队内的分配,还会承担国家层面的计划任务。生产队可以说是农民组织的基本单位。由此,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认识了解到集体化时期农民的活动空间。当时整体范围的制度性安排直接决定了他们是整个国家计划体系的重要一环,而整个国家经济链条的运转事实上是以工业化的生产目标和现代化的意识形态追求为动力,因此也就造成除了制度的设计以外,对农民的思想进行相应的改造也变成了一项重要工作。这一时期,星村的农民一方面要参加大量的农业生产活动,另一方面,要接受政治方面意识形态的宣传,尤其是要在竞赛式的农业生产中获得集体荣誉,所以,星村种出来的棉花、水稻质量很高、品质很好,成为了当时的模范村。
(六)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平稳强化
1962年之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保证了人民公社的“相对平稳”运行。星村从这一时期延续了大约十几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的广大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经营自留山、自留果树及林木等,经营活动具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农户在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之上,获得了大量集体资产(耕地、山林、树木等)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由家庭副业所得的收入与产品不仅归社员所有,还可以由社员自由支配,这样就真正给予了农户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在当时的条件下,星村自留地的单位产量一般要比集体土地的产量高一些,这实际上就是由于自由组织生产与支配收益产生的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农户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此外,农户在生产队从事各种类型的劳动,赚取相应的工分,到年底按集体收益状况决定自己的收益,在较低的生产率、较少的生产剩余背景下,再加上国家统购统销的政策,破坏了农户生产剩余的处置权益。另外,人民公社社员身份在当时的政策中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终身性,这样就造成农户全面失去退出权。
总体而言,在集体化时期,星村村民主要从事粮食生产活动,小部分村民在公社的安排下从事渔业和搬运等行业,但绝大多数村民是地道的农业生产者。没有工业化支撑的农业,所能创造的财富的上限是有限的,即便用集体化的生产方式,所创造的财富还是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没有收割机、拖拉机,没有城市的广阔市场,农业发展不起来,农民富不起来,农村也只会一直落后下去。
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的工作重心逐步重新回归到经济建设上来,而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制改革开启了这次变革的大幕。星村在国家政策调整的背景中从1978年左右积极探索与尝试家庭承包制模式。家庭承包制下集体产权的变动调整是围绕着土地产权的变更而进行的,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后,村民小组继承了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村、乡继承了大队和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农户在这样的格局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经营使用权的主体,不但掌握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也相应地掌握了土地的一部分收益权,而这恰恰是激发农户生产积极性的动力来源。事实表明,这种制度不仅体现着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消除平均主义、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家庭作为单位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市场也开放搞活了,促使农民摆脱了每天必须按时到生产队上工、收工的规制生活,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非常自由地安排自身的时间与去向而不会受到限制。与集体化时期相比,星村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民较为显著地个体化了,农民不再作为集体大生产的必要环节,生产资料也向各家各户开放,农民也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迁中勤奋地谋求自己的发展。在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星村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迅速而明显的变化。根据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这一时期一部分村民开始自己办工厂,脱离了以往的农业生产,而星村另外的一个特色就是集体的工厂逐渐都承包给个人,集体企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变成了一个外壳,实际上都是由个人来经营的。星村原书记JLC就谈到,那时候(80年代),“大家都在搞副业,当时村里办起了电磁辐自动开关厂,村里先办起来,然后个人再搞”。慢慢地,集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方面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受到环保主义的强烈冲击,直接导致了破产的命运。这是因为星村的集体工厂主要是砖窑厂和渔业加工厂,一方面,砖窑厂的生意在水泥建筑兴起的背景下每况愈下,另一方面,渔业加工厂在生产当地一种特色的“鱼干”时,会产生有刺鼻的腥味,导致周边村庄村民的强烈抵制,乡镇政府综合环保与民意的考虑,最后要求渔业加工厂停产。虽然旧式的集体工厂由于上述的原因逐渐消失,但是村庄里办工厂的人数并没有减少,很多人转行做起盐业、冷冻、服装加工等相关的生意,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村庄个体经济的发展。
步入90年代,全国范围内工业化的黄金时期开启了。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化带来了一个让星村意想不到的结果,那就是再集体化的现象。集体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曾经是在中国历史上展开的一次自觉的、大规模的重塑农村社会的尝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农村经济有着再次走向集体化的倾向。[3]我们看到有些村庄里的村民在生活上己经与城里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很多情况下他们并非找不到工作,而且也不是不能和陌生人打交道,城里人会的东西他们也会。而且,正像那些不愿意迁户口的大学生一样,他们不是不能成为“市民”,而是不愿意成为“市民”。所以,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这种村民再集体化的现象,恐怕不是“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问题那么简单。再集体化过程中,大量在包干到户时期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农业用地被集体收回,转做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的实力迅速得到扩充,为本村人的福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这强烈地预示着一个新时期的到来。在这个新的时代中,虽然村民不再像集体化时期那样共同从事生产活动、共同劳作,但土地的集体所有让农民个体对土地的权利与福利也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以实现,因而以再集体化为依托,星村的村民们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再次被组织起来,普遍成为土地权利的受益者。
由于土地规划限制严格,星村从1995年开始就没有再批过宅基地,这20年左右的时间,很多年轻人结婚后没法盖新房,只能和老人一起住,或者到城区买房,这也导致村里的违章建筑大大增加。说起这个, HDC书记很感慨:“上面有规划的,但是现在上面不再管了,老房子拆掉太难了。村民要建房子,上面也不批,不批么他们就自己搞了,你到村里去看看,到处是违章建筑。比方说他们家里小孩子大起来了,没地方住,宅基地也不批,违章就违章了。现在大家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这些杂乱无序的违章建筑,又成为老街的一大隐患。”
因此,为了解决村庄土地日益减少的危机,同时做好村庄利益分配问题,2004年星村把全村的集体资产整合起来,实行了股份量化,成立了星村实业总公司。其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村集体资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对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与核实。星村全部资产共估价1.58亿(其中流动资产5 685万,固定资产235万,资源性资产10 341万,按总资产提留3%计算,提留总资产488万),他们把这些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每个村民手上(其股权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明确了产权,股权分配是按照人口股、农龄股、劳力资源股4∶3∶3的方案来实行。一是人口股,折入总净资产的40%,将其量化给享受原村口粮待遇的那部分人员(类似于享有在原土地承包项目中具有承包口粮田权利的那部分村民)的股权份额。2004年8月31日为股份量化截止日;二是农龄股,折入总净资产的30%,量化给56年(特殊情况的可以追溯至54年止)到股份量化的截止日(2004年8月31日)间且处于生产劳动年龄段(16~60岁)内参加过村实际劳动的在册人员及曾经在册人员,即劳动者对集体的贡献股。享有该股权的女性,其底分为8分,男性底分为10分;三是劳力资源补偿股,折入总净资产的30%,量化给长期在本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合作社社员及其子女的股权份额,主要是针对在村内土地被全部征用后,一直从事农业劳动的合作社社员及其子女会失去劳动对象。折入股份是对过去通过农业劳动获得报酬而现在难以靠此维持家庭生活的一种补偿。相当于原土地承包项目中,本村在册社员享有承包劳力田权利而承包的劳力田。享有该股权的1~60岁女性的底分为8分,男性的底分为10分,60岁以上的女性的底分为6分,男性的底分为7分。
再集体化后的生产组织形式来源于农民的现实需求,因而带有明显的自愿色彩,农民可以在遇到政府的非正常干预或者组织内部的免费搭车以致伤害激励机制时,以退出的形式进行积极的抵抗,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在集体化时期较为突出的激励问题。作为一种资源的联合使用方式,其组织产出明显大于资源的单独使用之和,也就得到了农民积极响应与广泛认同。[4]这一说法也同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观点异曲同工,即团队合作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激励的问题以后,能够生产比单独使用资源更为可观的产出,最终得到农民的普遍认同也具有必然性。[5]
我们同时注意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枯竭和需求量的持续攀升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出于城乡一体化的考虑,很多学者都提议让农民的土地自由地在市场中流转,一方面可以让农民在急需用钱的时候能够顺利贷款,另一方面考虑到城里人以后在农村居住可以为农村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即农村人可以为城市人做清洁工、保姆之类的工作。这种观点表面上分析是很好的,但是仔细分析之后发现仍存在一个问题:在农村土地优势、自然环境优势日趋明显的背景下,农民的身份也越来越值钱,一旦市场放开了以后,强势的城市力量就完全可以通过金钱的力量将这些所谓的优势据为己有,而弱势的农村人则因手无缚鸡之力,根本无法抵抗,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问题。土地的自由流转只解决了机会平等的问题,但是由于双方实力的差距导致结果平等无法保证,这样就造成了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况且,我们不能总是将城市人定义为农民的拯救者,他们的到来就一定能为农民创造机会与财富。我们必须承认,城镇化为农民提供了机会,但财富本质上都是农民自身依靠辛勤劳动创造的,如果没有相关的压榨与剥夺,他们的生活会更宽裕,也会更富裕。在不公正的环境中,城市人很难给农民带来福祉,如果非要说有什么福祉的话,那也是在剥夺中产生的。有一点需要声明的就是,这里的剥夺应该理解为中性词,在这里没有批判的意思,因为资本在转移与扩张的过程中应该有利所图,不然就丧失了转移与扩张的动力,一切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1]刘金海.集体产权变迁中的国家集体与农民应用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团结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高慧琼,吴群,温修春等.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沿革及其评析[J].农村经济,2005(7).
[3]薛继亮,李录堂.传统农区乡村再集体化的现实需要及其实现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1(2).
[4]蔡昉.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J].中国农村观察,1999(5).
[5]阿尔钦,登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C].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 1994.
The Evolution and the Evolution Progress of Suburban Villag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Based on a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Star Village of Taizhou City
ZHANG Hong-yang,LI Chuan-xi
(Party School of CPC,Taizhou Municipal Committee,Taizhou 318000,China)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have mainly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of collectivization,decollectivization and recollectivization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the star villagers are mainly engaged in food production activities,in the decollectivization period,the star villagers grasp not only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but also part of the land usufruct,and then in the recollectivization period,the star villagers are reorganized in the form of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and they generally become the beneficiaries of land rights.
evolution;collectivization;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decollectivization;recollectivization
F320.3
A
1009-1734(2015)05-0007-06
[责任编辑 杨 敏]
2015-03-07
2015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内生型乡村治理的机制与路径研究(15NDJC274YBM)”;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变迁的特征概括和规律分析”(12ASH003);2014年浙江省社联课题“乡土传统与新型城镇化的互动机制研究”(2014N056)。
张红阳,助教,社会学硕士,从事城乡社区、社会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