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晓璐 莫翠萍
摘 要:中国和西方在地理位置、经济政策、社会结构以及思想基础等方面风格迥异,由此,在法律文化方面也存在差别。中国古代影响最深的治国方略是人治,而西方的则是法治观念的影响更深远。通过对中西方人治与法治的比较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关键词:传统文化;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45-02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法的精神要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即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体现在法中的意志。专制性的意志即表现为人治,而民主性的意志则表现为法治。
一、古代中国的人治精神
人治是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少数或个别拥有绝对权力的人的意志。这种人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中,直至清末“法治”这一概念传入中国,人治思想才有所改变。虽然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主张“法治”的思想派别,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古代中国人治的传统精神。
(一)人治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1.人治精神蕴含于我国传统法律形成之初。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刑通常被解释为法律。中国最早的法起源于部落的征战或与征战相类似的环境中。当这些法作为军事命令发布时,它意味着氏族成员的绝对服从,同时还包含着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意志的集体压迫。这种压迫目的是使被压迫者服从压迫者的意志,从而维护统治,因而就不可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刑不可能具有民主性、平等性。2.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治”、“法治”派别之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动荡的时期,法律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走向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这一时期形成了著名的礼法之争,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强调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同时还强调“贤人政治”,认为贤人不易得,贤人是国家发展的关键。法家批判了这种主张,认为应当任法而不任人。但是法家强调的任法就是任刑,即通过刑罚来治理国家。在这种形势下礼、法只能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3.“人治精神”自秦之后的发展。秦自建立以后,废除分封制,采用郡县制,将地方直接归中央管辖,同时废除了地方领导人的世袭制,只允许天子位置的世袭制,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权力体系和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人治体制。这套体制在以后历代被沿用。就立法而言,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出现独立于皇权的立法机构,皇帝是礼法的源头。在司法和行政权方面,虽然我国很早就出现了司法部门,如秦“廷尉”、唐代“大理寺”、明朝“都察院”。但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很难独立发挥作用。皇帝拥有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终裁判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且这种权力位于三大权力之上,不受法律的制衡。
(二)人治精神的表现
1.法律处于辅助地位。中国古代强调“人治”,但并不是完全排斥法律的存在,法律及其效力是皇权的最直接体现,且皇权不受法律的制约。中国古代国家建立之初,有两件事是首要完成的,一是修史,即对前一个国家的历史进行整理汇编,二是修律,即制定自己的法律。即使这样,统治者并没有将法律放在首要地位,而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来参与国家的治理。“德主刑辅”就是最好的体现。2.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君主制,自上而下有一套严格的官吏制度,地方要严格服从于地方,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大的权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君主与法律的关系是:天子是法律的最根本源泉,他的话就是金科玉律,就是法律,因而他可以任意的修改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血缘或是世袭的等级制度为存在前提,以维护当权者的利益为目的,其实质就是不平等的、反民主的。
二、古代西方的法治精神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基本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就是良法的统治。法治精神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就算是在中世纪,神权占主导地位,法律受到破坏,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也依然存在。
(一)西方法治精神的起源与发展
1.古希腊法治精神的发展。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法产生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的环境中。梭伦改革奠定了法治的基础,经过伯利克里斯改革,雅典民主政治达到极盛状态,公民可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以致后来很多人将雅典政治视为“法治”。2.古罗马法治精神的发展。古罗马的法治精神来源于古希腊,并将这种法律精神贯穿于古罗马的整个体系,古罗马法的法治精神有了新的发展,如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等原则。古罗马帝国时期,人治精神占据上风,一直到帝国时期结束,法治才在一定程度上复苏,尽管如此,法治的传统仍有它巨大的力量。3.中世纪人治与法治之争。到了中世纪,罗马法成为教会法的一个附庸。教会试图借助法的力量来抑制王权,于是把法律上升为神的理性,并且宣称法律是组成神的统治的重要部分。君主的意志不能代表上帝的意志,君主只是上帝意志的一个执行者,而上帝的意志体现的是被神化了的普遍的社会意志。4.近代西方法治发展。近代西方社会,宗教神权因其对人的天性的扼杀以及它内部的腐败、分裂等问题被人们所批判。随着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许多的思想家迅速成长,他们认为专制和人治是造成社会悲剧的源头。思想家们认为权力本质上是邪恶的,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废除专制来限制权力,从而维护人权,这样的政治法律制度就是法治。
(二)西方法治精神的表现
1.崇尚法律至上。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就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实行三权分立的理想政体。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2.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西方的群体公民的民主出现在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时期,这一民主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残余。他们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背景下进行政治改革,大都采取贵族集体领导或者是全体公民共同掌管国家政权的形式来巩固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制度的内涵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平等人权,是为了维护民主制度服务的。无论属于哪一种法治模式,都体现着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三、中西方法的精神差异的缘由
(一)地理位置的差异:大陆与海洋
中国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对较为封闭,这就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因缺少与外界交流的机会而发展缓慢。统治者严格将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法律的制定与实行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这种人治的观念已经深入当权者的統治过程中,很难被轻易改变。
与中国明显不同的是,西方所处的地理环境具有明显的海洋性特征,这一地理环境带来了航海贸易的繁荣,也导致了各国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法治精神的发源地古希腊,紧邻地中海和爱琴海,频繁的海上贸易,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更重要的是各国文化的汇集,使众多法学家意识到民主、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特别是良法的重要性。
(二)经济政策的差异:重农抑商与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的人治精神,形成于封建社会时期,这种精神形成离不开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秦确立重农抑商政策之后,历朝历代都在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加着统治者对于商业的不鼓励政策,商人地位低下,很难形成自由贸易的环境,个人权利意识也就很难形成。西方社会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它贸易的发展,很早就出现了商人阶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大规模的海上贸易的进行,使得公民打破了以往的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交易双方建立起平等自由的交易观念。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普遍相信法律的作用,并且在社会中本着平等、民主、自由的观念进行交往。
(三)社会结构的差异:封闭与开放
自秦统一中国,建立起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后,基本上历代都在沿用这一制度。作为一个高度集权的封建国家,皇帝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官员选拔,形成一套以皇帝为中心的政治体制。整个社会缺乏产生自由、平等价值的氛围。西方国家的地理环境和极为自由的经济政策使得西方国家形成了较为开放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城邦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建立起一种能够制衡政府权力的法律制度,并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思想基础的差异:伦理性和法理性
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约束人们的只是氏族内部的习惯,并且氏族的发展和氏族内部成员的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族长。国家建立后,虽制定了法律,但是法只是在人们犯罪后进行惩罚的工具,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关。依照儒家思想,普遍的和和谐与稳定的理想状态并不是通过法律或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而获得的;理想的政府也不是依靠好的法律来统治,而是靠贤人来统治,贤人的使命在于以其言传身教教导人民怎样过有德行的生活。而在西方社会,受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影响,人们更加推崇理性,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与自然的约定,有善恶之分,且人定法不能超越自然的法则。且西方政府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人们希望法律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并借助法律反抗政府的暴政。
四、总结
中国古代形成以人治为主的法的精神,西方社会形成以人治为主法的精神,这主要于中国和西方在地理位置、经济政策、社会结构以及思想基础等方面不同造成的。中西方古代社会的历史实践证明,民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没有民主,法律就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法治有利于实现平等和民主。通过比较中西方法的精神的不同,了解中国古代人治和西方法治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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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