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已成为危害党、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一大公害,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及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预防我国的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职务犯罪的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成因;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54-03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所谓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违反职责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我们通常说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三大类。
职务犯罪这个概念具有中国特色。英语中没有和职务犯罪完全相对应的概念。与它比较相近的是Occupational Crime,我们可以把它翻译成职业犯罪。但是它指的不是职务犯罪的意思,而是和职业有关的这样一种犯罪。职业犯罪和职务犯罪又有所不同,我们所讲的职务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职业犯罪所针对的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官员,公司企业、民间的一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在这个概念的范畴之内。
美国犯罪学家加里格林写过一本书《职业犯罪》(Occupational Crime),他界定的职业犯罪是指通过合法职业创造的机会所实施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他把职业犯罪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国家权力职业犯罪,也就是官员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实施的犯罪,比如议员受贿,官员受贿、贪污,警察殴打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刑讯逼供,这些都属于国家权力的职业犯罪。第二种是组织职业犯罪,是指那些受雇的组织能够获益的一种犯罪,比如公司提供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人员进行欺诈,为了单位利益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都属于组织职业犯罪。第三种是专业人员职业犯罪,指的是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职能所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是借助犯罪者的专业职能,以它为便利实施的。比如医生在身体检查过程中对病人进行性侵犯,幼儿园的老师利用其职务之便对儿童的性骚扰,或者股票市场上利用职务便利获得一些内部信息而进行的内幕交易等等。第四种是个人职业犯罪,也就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普通的犯罪,但这种犯罪也是和职业、职务有关的,比如雇员侵占或者盗窃其所在公司的财物,销售人员不正当地拿回扣,公共汽车司机醉酒驾车,雇员虚假报销等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职业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这个概念,它的关键词应该是公权力,这是和英语国家所讲的职业犯罪的重要区别。我国所讲的职务犯罪是依据犯罪主体所具有的公权力而行使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所以,这有点像西方国家所讲的国家权力的职业犯罪(State Authority Occupational Crime),是国家官员利用公权力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有时候和国外交流,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现在一般把职务犯罪翻译成Official Occupational Crime,以此区别于一般的Occupational Crime。
关于职务犯罪的种类,主要有三类:渎职罪、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是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一共37个罪名。比较常见的是滥用职权罪,例如一些党政领导越权批土地。还有玩忽职守罪,也就是应该行使某个职权却不作为,该管的不管。再有比较多见的是徇私舞弊,例如司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等。侵权罪在我国《刑法》中一共有7个罪名。侵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比如刑讯逼供,这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公务人员实施的侵权犯罪。另外还包括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等。贪污贿赂犯罪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一共13个罪名,比较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侵权犯罪其实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力不该用的时候滥用,改用的时候不用,这些都可能给国家、人民带来重大的损失。实施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牟取私利,但是他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一个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上亿元,单从数额来看,它的危害就比一个官员受贿所带来的损失更大。最近几年不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故,比如礦难、桥梁垮塌等,背后往往都存在渎职的犯罪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最严重的一个方面,它可以说是我国官员腐败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腐败的普遍性、贪官查处难等。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腐败现象具有蔓延性。像瘟疫、流感,如果没有严密的防控措施,就会在社会中不断蔓延。原因是社会正处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全面转型期。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群体矛盾激化;另一方面,道德规范乏力,精神信仰相对缺失。
一是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却伴随着社会文化的滑坡。现在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一种泛娱乐化的现象。这对于腐败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当前社会存在一种官本位和金本位混合的社会成就观。人在社会中生活,其实都需要成就感,没有很好的社会成就感,就会缺少一种幸福感。但是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中,社会成就观是不一样的。封建社会的社会成就观基本是管本位的,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当官后衣锦还乡,在社会上有一种很大的成就感。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社会成就观逐渐由官本位转变为金本位,一个人是不是有成就的衡量标准是看他有多少财富。然而我们现在的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官本位与金本位混合的社会成就观。在当下的我国,当官的诱惑很多,不仅有权有势,而且有名有利,能给人带来巨大的成就感。所以社会成就观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人心灵的腐蚀影响还是很大的。
三是官商勾结现象。自古以来就是所谓官无商不富,商无官不安,官商很容易勾结,特别是当官员的权力可以和商人的财富置换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官商勾结既是对政权基石的侵蚀蛀空,也是对民愤民怨的煽风点火。我们的政权就如同大楼一样,如果大家都去把大楼的基石给掏空,或者形成一种压力差,政权也很可能会垮塌。因此,我们必须警惕。
四是部分官员道德水准下滑严重。通过很多报道也能看出,我们一些地方、地区官员群体道德水准下滑严重,这也是现在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以前我们追求高尚,现在各行各业追求的则是成功。高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成了弱智的代名词。以前我们讲为人民服务,现在人们更多的讲的是个人奋斗。虽然说这些感觉很虚,但是它反映了我们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一种转变。有些贪官从酒桌上轮流讲黄段子,到公开谈论、包养情妇,甚至一些官员嫖宿幼女等等,如果说社会上有人存在这些行为在所难免,那么,这种现象已经可以公开谈论,则说明社会对道德滑坡的约束和谴责相对乏力。
五是制度不够完善。比如法治环境有待优化与制度的不够完善。法治行为其实是一种习惯,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环境的影响。职务犯罪处于一种多发的状态,就如我们一些官员“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大家都这样干,那么行为的约束力就很弱,官员做这些事情的时候犯罪意识就不强烈。我国需要法治,也一定要走法治的道路。法治的基本精神可以解读为两各中心,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中心,一是立法,即法律的制定;二是施法,即法律的实施;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我们讲依法治国,好像所谓的治国就是治民。其实法治的本来意义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凡是法治搞得好的国家,那一定是治管治理的好的国家。所以,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为官者不得违法,是公民个人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西方有句谚语:“我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法治的精神之所在。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路径
一是建立“三严高效”的反腐败体系。真正的反腐败,应该建立“三严高效”的反腐败体系。所谓“三严”,就是严防、严查、严惩。其中,严防是反腐败的基础,严查是反腐败的关键,而严惩只是反腐败的一种威慑手段。所谓“高效”,主要是指查办腐败案件的效率。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伸手必被捉,那就会明显提高官员贪腐的风险成本,就会遏制官员贪腐的侥幸心理。
在“三严”当中,严惩不如严查。这些年我们反腐败主要强调严惩,反腐败的习惯思路是杀一儆百,制定的政策也是严惩少数来教育、挽救大多数。实際上,严惩的效果并不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我国针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包括死刑。欧洲国家基本已经废除了死刑,还保存死刑的国家中,比如美国,死刑只保留在传统的故意杀人罪等情况下,官员腐败案件是不会被判死刑的。所以我国的刑法是非常严厉的,但是如果只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反腐败的效果恐怕体现不出来。因为,严惩只是一个稻草人,只能用来吓唬那些胆小或者老实的人,起不到真正威慑贪官的作用。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它们的刑罚并不严厉,真正查出来受贿的官员也最多判几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些国家查贪污腐败问题查的很严,往往一贪污就会被查出来。所以,不仅仅是惩处的严厉程度,更重要的是有多大的查处概率,这才是贪腐风险成本之体现。
严查又不如严防。反腐败主要还是反今天的腐败,反明天的腐败,不是总等人退休以后再去查他以前的腐败情况。所以为了防止一些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把住腐败大道的入口,阻止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官员们误入歧途。这才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手段。
二是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反腐败需要完善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制度,简言之,就是阳光制度。腐败主要涉及权力和金钱的交换。反腐败一方面要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众对权力使用的监督;另一方面就是要照亮官员的私有财产,防止官员在运作公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私有财产的不正当增长。比如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前者从行为上加强监督,后者从结果上加强监督。而在当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后者更具有现实意义。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功能,就是通过财产申报,限制权钱交易,既可以预防腐败,又能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通过官员公开申报财产,可以加强官员的行为约束,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平。其实在一个社会中,绝对高尚的人很少,绝对恶劣的人也不多,绝大多数具有两者之间。我们的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如何使这些不好不坏的人不干坏事。通过财产申报制度,至少可以从行为层面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平。通过官员公开申报财产,还可以加强对官员财产的监控,防止社会财富外流。
三是缓查贪官为制度解套。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官员公开申报财产制度确实很有效。但坦率地说,目前我国很难建立真正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调研结果显示,官员中所谓的灰色收入比较多,灰色财产收入是不合法的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官员被套牢了,制度也就被套牢了,那么如何解这个“套”?笔者认为有三条路径。上策是强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查一切贪官。中策是用缓查换取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下策是通过新官新政的做法,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逐步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上策固然好,但在当下的我国较难实现。中策比较可取。所谓缓查贪官为制度解套,首先是选择适当的时机宣布对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实行附条件的缓查,或者叫做特赦。只要在规定之日以前如实申报财产,而且以后不再有新的犯罪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以此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全面的、透明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条件地允许公民审查,做到真正“公开透明”。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最关键的是公开,要真正做到公开申报,就必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官员身上的包袱,制度就很难出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缓查贪官是先为制度解套,然后再给官员带上一种诚信的圈套。如果官员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以后不贪,则既往不咎;如果不如实申报,一旦查出来,过去的腐败行为就要严惩。
此外,反腐败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比如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建立全国集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保证侦查效率;严查官员财产申报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还要完善金融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境外或居住地外财产核实制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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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