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730070)
在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时由于有价值的线索太少,或者物证的混乱、零散或怪异,侦查人员会感到毫无头绪,侦查工作也会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常常能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打开案件侦查的突破口,引领侦查工作走出瓶颈。犯罪心理画像可以提供大量关于犯罪人特征的描述,包括可能的年龄、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居住情况、交通方式、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工作背景、特殊的犯罪记录、精神病史、个性的发展、服役情况、身体特征、习惯、组织水平、犯罪前行为、犯罪后行为以及存在共犯的可能性。它还能够尝试着对犯罪人从住所到犯罪现场的邻近度进行整体估计。本文将主要论述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个性特征推断的过程通常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也被称为“犯罪人画像”、“心理画像”、“行为画像”、“犯罪现场画像”、“犯罪人格画像”、“作案人画像”等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①李玫瑾: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简而言之,犯罪心理画像就是通过对作案人遗留的反映其特定犯罪心理的各种表象或信息来分析、刻画作案人的心理特征,提供对犯罪人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进而服务于侦查工作。
1486年左右出版的《巫师的锤子》被认为是缉捕巫师的专业手册,也是最早出版发行的犯罪心理画像的教科书。这本书提出了一些针对巫师的常用画像方法,把巫师描述成是对居住区、男人或孩子带来伤害或灾害的女人。
1886年,外科大夫兼司法专家的Thomas Bond运用司法心理学知识分析了一起系列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口,认为是由同一个外表温文尔雅、中等年纪、衣着得体,且不具备太多屠宰和外科知识的犯罪人实施的。后来被拘捕的犯罪人与Thomas Bond的描述十分相近。
1924年,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格罗斯博士在《犯罪侦查》一书中提出了几种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画像的方法,包括杀人犯、纵火犯、盗窃犯、假币制造者、谎报强奸案的女性等等。
1936年,纽约市警察局首席巡视员约翰·康奈尔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律学院警察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利·索德曼完整地提出了各种类型犯罪人的画像方法。
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纽约疯狂炸弹客”在火车站和电影院引爆了三十余枚炸弹。①布伦特·E.维特所著的《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一书中称:“凶手在纽约所有的火车站和电影院至少引爆了37枚炸弹。”周述虹所著的《侦查心理学》一书中称:“该犯罪人在8年内共实施了32起邮件爆炸案件。”由于“纽约疯狂炸弹客”所犯的罪案难以考证,故此处称其引爆了三十余枚炸弹。美国纽约州格林威治镇的精神病学家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借助自己的临床经验,将已掌握的精神错乱症状用来比较未知犯罪嫌疑人精神错乱的症状,进而推论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对“疯狂炸弹客”进行了心理画像,对警方抓捕爆炸犯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里安德洛警局的哈沃德·特登警官开始改进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于1970年启动了犯罪心理画像计划,把犯罪心理画像当成是刑事调查的一种辅助手段,与其他调查手段配合起来使用,并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国家学院开设了应用犯罪学(即犯罪心理画像)课程。
1972年,联邦调查局侦查人员杰克·科斯奇创立了联邦调查局的行为科学部。该部门储存了各类犯罪人的特征、家庭、社会背景等资料,拥有大量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士,在侦查中频繁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积累了丰富的案件资料与实践经验,最终创立了被称为犯罪现场分析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如今,世界各国都纷纷成立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官方研究和实践机构,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等国的执法部门都设有专职的画像部门。与此同时,许多非官方的犯罪心理画像机构也应运而生。
1.学习理论
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论来源主要是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学习理论。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形成的犯罪心理决定下形成的,犯罪人的行为特征记录着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同时也就记录着犯罪人的生活环境特征。如果我们能发现犯罪人的特定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推测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勾勒犯罪人独特的个性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职业、文化程度、技能、社会地位以及生活习惯等特征,就能为缩小侦查范围、甄别犯罪人提供有益的帮助。这一思维过程符合心理学原理,因而是科学、客观的。
2.特质理论
许多人认为,犯罪心理画像的另一个重要原理是物质交换原理。②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博士在20世纪初叶所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中首先提出物质交换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无论何时,只要两个物体接触,接触面就会产生物质的交换现象。”笔者认为,物质交换理论并不能够适用于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意识性信息。③意识性信息包含三种:犯罪心理痕迹(犯罪现场体现出的犯罪人心理特征)、犯罪记忆痕迹(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经过的记忆)和犯罪印象痕迹(被害人、证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犯罪心理画像的另一重要原理应当是特质理论。所谓特质是指人的行为上的规律性,是“人格的构造单位,是真实存在于人内心的一般倾向”。④该描述源于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他是人格特质理论的最先创立者。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发展》中提出,特质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是“一种广泛的相似行为的倾向系统”,它与“相同刺激”和“相同反应”等要领类似。特质的来源可能是遗传的,也可能是后天获得的,它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和动力性,能引导行为并造成行为的一贯性,同时也可以被预测,是个体独特性的来源。犯罪心理画像强调一种稳定的人格模式的存在,并根据这一原则,认为犯罪人的人格特质可以从他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推断出来,然后用于预测其他的行为。
犯罪心理画像的推广有助于转变侦查思维。当传统侦查方法对现代多样化犯罪束手无策之时,犯罪心理画像能够为案件提供一个新的突破口,打开案件侦查的新局面。
1.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
实施犯罪行为时,支配犯罪人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就会相应地外化而出,其稳定、典型、独特的心理特征无法掩盖,通过这些心理特征就能对其进行详细剖析、准确锁定。
2.有助于并案侦查
由于犯罪心理的稳定性和独特性,在犯罪行为作用于不同被害人以及不同现场环境之时往往会表现出一些相同的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可以据此分析研究不同案件的相似之处,一旦发现数起杀人案件都具有稳定的、相同的心理痕迹特征,即可组织并案侦查,打破侦查僵局。
3.有助于形成有效的讯问策略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质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较量,通过对犯罪人的详细剖析和刻画,侦查人员可以提前摸清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状况等,提前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讯问策略,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提供方法指导。
犯罪心理画像作为一种侦查方法,可以推进侦查,但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犯罪心理画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弗农·J·格伯思①弗农·J·格伯思是美国纽约市警察局刑警队长,著有《实用凶杀侦查》一书,在书中作者对美国现代侦破凶杀案的侦查策略、程序和法医技术作了系统全面详尽的介绍。书中的许多方法与数据资料美国的执法部门仍在运用,对刑事侦查领域的工作颇有参考价值。和霍姆斯等人认为,下列八类案件适合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有虐待、折磨的性攻击行为的案件;摘除内脏的凶杀案件;有深砍与肢解尸体行为的案件;缺乏动机的纵火案件;色欲及切断手足的谋杀案件;存在仪式主义的案件;强奸案件;恋童癖案件。这些犯罪具有强烈的心理印记,心理与行为的关联特殊而明显,犯罪心理画像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犯罪人个性心理刻画是犯罪心理画像的核心环节。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个性心理包括犯罪需要、犯罪动机、犯罪兴趣和犯罪能力、气质、性格。
需要是客观要求在个体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对自己所缺乏的东西的一种反应。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也是以某种特殊需要为指导,侵害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犯罪手段等都反映出犯罪人的“需要痕迹”,为侦查人员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提供依据。
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正确分析犯罪动机能确定案件性质,为侦查工作缩小排查范围。
犯罪兴趣的刻画,有助于明确侦查方向,推进侦查工作的开展。
很多犯罪需要特殊能力配合才能实现,如开锁、射击等。这有助于为查获犯罪人提供更多的线索。刻画犯罪人的气质、性格对于整个犯罪心理画像来说也很重要。
年龄特征是个体比较稳定和典型的心理特征。一般而言,不同年龄结构的人群,其知识结构不同,作案目的也就不同。青少年追求时髦,对流行物品的侵害比较常见;中青年人多选择暴力性犯罪;老年人多选择智力型犯罪。
不同性别的犯罪人在作案的类型、方式上都有不同的表现。女性罪犯往往心思缜密、有耐心、细致,在作案手法设计上尽可能避开自己的体质弱点,多选择智能、隐秘、伪装较多的方式;男性罪犯则往往采用直接、暴力的方式。另外,语言文字也能够反映出犯罪人的性别。
1.刻画犯罪人职业特征
一个人处在某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中,从事特定的社会职业,日复一日地形成了相对稳定且带有职业特征的“思维定势”,从而在行为中反映出相应的职业特征。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时,这种心理特征得以外化,从其进行推导,就能推知犯罪人的职业。
2.刻画犯罪人的结伙情况
不同的犯罪人作案手法和技巧有所不同,在犯罪心理外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犯罪行为特征。通过对现场所遗留的心理痕迹的细心分析可以推测犯罪人数,如现场存在两个及以上截然不同的行为和心理特征时,可以推知犯罪人不止一个。
1.命案现场的资料
包括命案发生的地点、时间、当时的天气状况、现场遗留的物证、尸体的位置、凶手使用的凶器、周边社会环境等等。
2.被害人资料
包括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就业情形、声誉、习惯、畏惧的食物、身体状况、人格特质、有无犯罪记录、和家人之间的关系、有无特殊嗜好以及品行操守如何等等。
3.法医资料
包括验尸报告(有毒性检验结果、血清检验结果和验尸官所拍照片)、被害人伤口的照片、死亡时间、死因、凶器种类、凶手加害被害人的手法和次序等等。
4.初步侦查报告
包括报案人身份、死者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死者邻居的情况、对犯罪时间的推断,以及案发当地的犯罪率情况等等。
5.照片
除了验尸照片、空中照片以及命案现场的彩色放大照片外,还要附上必要的图标资料,以确保正确地显示出案发地区的距离、方向、坐标以及地图等等。
1.作案手法和案件类型
“单一凶杀案”是指一次杀人案件中只有一名被害人;“双杀案”是指一个地点的单一案件中,有两名被害者;“三杀案”则是指一个地点的单一案件中,有三名被害者。凡是被害人人数超过三人的,我们统称为“多众谋杀案”,指的是在单一地点的单一杀人案件中,一共有4位或者4位以上的被害人。
多众谋杀案可分为传统谋杀案件和家庭谋杀案件。传统谋杀案件是凶手在某一段时间、某一地区内进行的杀戮行为,这段时间的长短难以预估。通常这类凶杀案的犯罪人都是心理异常或精神失序的人,当碰到了对他们来说极端严重的问题时,由于无法解决而使得他们的情绪爆发,失去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以一群不相关的无辜者为泄愤或攻击的对象。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德克萨斯钟楼狙击手”查尔斯·怀特曼①查尔斯·怀特曼(Charles Whitman)正是后来为人所知的“德克萨斯钟楼狙击手”。他在1966年8月1日,使用一把大威力狙击步枪,从位于奥斯丁的德克萨斯钟楼上胡乱向下扫射,在九十分钟内射杀了十余人,并射伤三十人后,被警方击毙。、詹姆士·休伯提②詹姆士·休伯提(James Hnberty)在1984年闯入一间速食店,然后突然举起预先藏好的机枪向四周疯狂扫射,杀死并重创了许多食客和路人,警方赶至现场后立刻开火还击,詹姆士被当场击毙。和绰号“兰博先生”的施维亚·席瑞斯特。③施维亚·席瑞斯特(Sylvia Seegrist)是宾州的一名杀手,由于打扮酷似电影“第一滴血”中席维斯·史泰龙的造型,因而被称为“兰博先生”。他在1985年10月闯入了一家购物中心,手持来福枪向四周民众开火,造成了3死7伤的惨剧,不久被判终身监禁。
家庭多众谋杀案是家庭成员间的谋杀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杀手是约翰·李斯特④约翰·李斯特(John List)是保险公司的推销员,1972年11月9日,他在新泽西州西野郡将全家大小全部杀害,其妻及3名子女(分别为13、15和16岁)的尸体后来在他家前门被人发现,四人一字排开,躺在睡袋上,面部被盖住,双手均交叠置于胸前。后来警方又在三楼的浴室内发现了李斯特母亲的尸体。案发后李斯特便失踪了,至今仍被通缉。和威廉·布莱德福。⑤威廉·布莱德福(William Bradford)是一名修士,1976年3月,他在马里兰州比莎斯塔郡的家里,将母亲、妻子、三名子女和宠物狗杀死,然后把尸体埋到了北卡罗莱纳州的某处。威廉和约翰·李斯特一样,到现在仍然被联邦政府通缉。
“沉溺型”是指凶手在两个以上的地方作案,而且凶手的情绪一直出于醺醉的状态,无法冷静下来。“连续型”是指涉及三起及三起以上不同命案,且每次犯案之间的空档都能维系冷静状态,其犯罪行为都是有预谋的。
2.犯罪意图
凶手的犯罪意图有时纯粹是为了谋杀,有时则不然。若杀戮并非凶手们的主要意图,那他们的主要意图无外乎以下三种:
(1)经营犯罪行业
有些凶手靠犯罪行业营生,为了生计会铤而走险,为了钱,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也可以拔刀相向。经营犯罪行业所进行的杀戮行为有时会牵扯到一个集团或者组织,而非一人所为。如“合约谋杀”、帮派谋杀、竞争者谋杀、政治谋杀等等。
(2)某些情感上的原因
行凶者有时是出于自卫或者慈悲来犯下命案。比如,在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长期忍受虐待的妻子或者孩子出于自卫,奋起反抗而将施暴者杀死。又如,被害人在无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亲近的人出于慈悲,为了减轻其痛苦而将其杀死。
(3)发泄性欲
行凶者也可能是为了逞其兽欲而痛下杀手,在杀死被害人后,会以性行为、肢解、取出内脏、割裂肉体等行为来让自己的性欲得到满足,而这些行为只有对行凶者本身才具有意义。
3.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风险度的一种评估,取决于可能遭受的伤害或损失程度。评估风险度要兼顾双方,即被害人的风险和犯罪人的风险都应被考虑到。被害人是否成为犯罪人的猎物并不单单取决于被害人为自身安全所作的努力,犯罪人的经验、犯罪时间以及犯罪人所选择的接近方式和攻击方式都是重要的因素。
(1)被害风险
指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哈兹伍德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低风险被害人,指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通常都不易遭受伤害或损失;中度风险被害人,指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都有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可能;高风险被害人,指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随时都有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危险。
(2)犯罪人风险
指当犯罪人试图猎取一位被害人时,他所能意识到的危险、伤害、损失、被发现和被捕的暴露风险。犯罪人愿意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去实施犯罪,不仅可以告诉你犯罪人需要什么,还可以告诉你为了满足这一需要,犯罪人会去做什么。
4.作案时间
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杀死被害人所需要的时间
(2)对尸体进行各种“额外行为”所需要的时间
(3)弃置尸体所需要的时间
(4)犯案时间是在白天还是夜晚
这些重要因素可以提供许多相关的信息,使我们从中掌握嫌犯的职业及生活方式。
5.作案地点
若凶手想与被害人相处一段时间,则会挑选自己熟悉的地方下手,或是找个隐蔽的场所,不让自己的暴行被别人发现。侦查人员必须掌握被害人在何处遭挟持或被迫就范、犯罪行为在何处发生、死亡地点和陈尸地点等等情况,由此推断有关凶手的情况。比如,凶手是否用交通工具移动尸体、被害人究竟是在哪里遇害等等。
根据前两个阶段的分析结果作出一些细节的评估,大致掌握整个案情是如何发生的、被害人和凶手双方在事件进行时的行为以及凶手是如何计划、实施整个案件的。
1.犯罪的种类——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
(1)人格特征
有组织力罪犯的目标大多为陌生人,当他们在游荡或“巡逻”时,出现符合他们心中标准的对象时,便会对其下手。他们通常运用谋略来控制被害人,而且大多能言善道,智慧极高。著名的泰德·邦迪①泰德·邦迪(Ted Bundy)是轰动一时的杀人犯,他英俊而慧黠,有不少被害人甚至是主动献身。他把被害人骗上车或者带到阴暗的角落后,便用乱棒殴打被害人,接着就在对方无意识或意识模糊的情形下施以强暴,然后勒死对方,肢解尸体再抛尸到数百英里之外,甚至有过奸尸行为。最骇人的是几天后他还会回到肢解尸体的现场,对着其中的尸块发泄性欲,或者做出其他疯狂的行为。就被称为杀人世界里的“世纪大情人”。
相比之下,无组织力罪犯对作案细节往往没有事先规划,挑选被害人毫无逻辑,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也多是临时起意。例如,加州圣塔克鲁地区的赫伯特·慕林,在他手下牺牲的14名被害人中,有年老的男人,有年轻的少女,甚至还有一名传教士。他在犯案的四个月期间,都是随性作案,只要兴起就会在幻想及冲动下杀人。
(2)现场特征
指犯罪现场作为证据的整体和其独特的特征,由被害过程、犯罪地点以及随后发生的对犯罪人有意义的一切事情表现出来的,能够反映出犯罪人的个性倾向。
有组织力的罪犯心中被各种幻想和“仪式”占满,在作案时通常都会携带一件凶器,作案后带走。
无组织力的罪犯都是在仓促之中而犯下罪行的,犯罪现场自然是一片凌乱。他们往往不把被害人当人看,有时为了不让警方辨认出被害人的身份,会对被害人身体的某一个特定部位展开攻击。这类凶手特别注重被害人的脸部,杀死后也要再进行毁容或摧残。他们对被害人即使存在性侵犯,也大都是在被害人死后才进行,手段则异常残酷、变态,常伴有肢解尸体的行为。
2.犯罪动机
动机是一种心理状态,不能直接得到证实,只有犯罪人才知道,并且经常由于各种原因被有意或无意地掩盖。然而,动机可以从现场中推断,也可以通过与目击者的交谈获得。同时,犯罪现场研究、犯罪现场再现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行为的分析都有助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犯罪动机可基本归纳为以下五种:
(1)证明能力型(又称补偿型)
包括试图通过使用较柔和的手段进行侵害而恢复犯罪人自信或自我价值的行为,暗示了这类型的犯罪人缺乏信心或者存在人格缺陷。
(2)权力自信型(又称权力型)
指犯罪人通过使用中度或较强的侵害手段(对被害人掌握、控制和侮辱)来证明自己的权威,以恢复自信或自我价值的行为。
(3)愤怒报复型(又称愤怒型或置换型)
指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了犯罪人极大的愤怒,其犯罪指向某一特定的人、某一特定的团体机构或者某一具有象征性的对象。
(4)性虐待狂型(又称激怒兴奋型)
指犯罪人通过被害人的痛苦获得喜悦和满足的行为。他们的主要动机是性,但对性欲的表达却是通过对被害人身体的侵害和折磨来表现的。
(5)利益型(又称财物获取型)
犯罪动机指向物质或个人利益。由利益驱动的行为与那些有标记特征②标记特征(signature aspects)是犯罪人的动机主题或心理需要,它主要通过犯罪人的标记行为来体现。这种标记特征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容易受到环境和幻想发展的影响。的犯罪行为不同,他们并不需要某种心理的或情感方面的满足。
通过犯罪心理画像准确判断出犯罪人的体格、习惯、信念、价值观等特征,以及行凶前后的行为等,划定一个犯罪人的范围,将犯罪人从普通人群中分离,并最终区别开来。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据此提出建议:是否该侦讯、约谈、确认或是逮捕嫌疑犯。虽然只凭借犯罪心理画像本身还不能具体确认犯罪案件就是某个犯罪人所为,但是可以确定调查的策略和方向。
一旦对罪犯的描绘工作完成,并且画像与所搜集到的证据或案情研判完全一致的话,调查工作便可以依据第四阶段中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建议去开展,对所有吻合犯罪心理画像的嫌犯加以调查、过滤,身份一旦确定便可准备逮捕。
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如发生了另一起类似的杀人案件,或者没有任何嫌犯的特征符合犯罪心理画像,就必须重新检查搜集到的资料,并且重新进行评估。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认真检查其是否完全符合犯罪心理画像,又是否与真实的情形完全一样。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要对其展开详细的侦讯,以检查整个犯罪心理画像的正确性。
2003年8月中旬,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两位正在北京进行物证鉴定的警官找到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请她为石家庄城乡结合部发生的一起入室灭门凶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案件为系列案件,已经在安徽、河南、山东、河北发生过22起,每次都是满门被害,被害人已达50多人。在石家庄警方所提供的案件信息的基础之上,李玫瑾教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心理画像:
此人家住农村,经济条件较差;较早离家出走,有一定的犯罪经历且流窜作案,或因犯罪判过刑,有犯罪前科;年龄应在25—35岁之间;此人专门选择房屋简陋的农户,以钻门窗方式进入,因此身高不会高(1.70米左右),身材不会肥胖,应该偏瘦、结实;善于从事体力劳动,因为他作案多用锤子;应无女友,未结婚;为人内向,个性蔫;生活不规律,昼伏夜出。此外,鉴于此案最初发生在安徽省,而发案数量最多的地方是河南,所以对此人的籍贯判断结论为“可能是安徽或河南人”。
2003年11月3日,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杨新海抓获。正式讯问工作从11月5日18时开始,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杨新海于当夜22时30分拿着地图指认了自己的犯罪现场。据初步交代,他在皖豫鲁冀四省杀人作案多起,在公安部通报的皖豫鲁冀18起系列杀人、抢劫、强奸案件中,除亳州“1·19”案件外,其余17起案件均系其一人所为。此外杨新海还交代,在河南的西华、扶沟、叶县、临颍等地杀人作案5起的犯罪事实。
至今,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已经在许多调查难度较大的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要将其更好地运用在每一起杀人案件,乃至其他类型案件的侦办中,仍需要进一步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实践,能否作为合法证据也有待进一步的考证。我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现在仍处于较为青涩的年轻状态,相信今后一定会发展为现代刑事科技中的一项重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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