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岩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思想反映了时代发展变化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体现出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具有鲜明的特色优势和现实价值,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应对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特色优势;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1-0026-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这一思想反映了时代发展变化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体现出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特色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具有鲜明的特色优势。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和突出特色
政党政治是人类现代社会通行的治理模式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实施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综合利益诉求,实现政党及其代表的阶级的政治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要使无产阶级在决定关头强大到足以取得胜利,无产阶级必须组成一个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并与它们对立的特殊政党,一个自觉的阶级政党。”[2]68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人民的治国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与西方政党的建立和合法性的赋予不同,是历史、时代、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赋予了其执政地位,使之成为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3]242,“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4]391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和核心思想
法治作为现代治理原则,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绝不可能有法治。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彻底贯彻。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1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和核心思想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明确了人民治理国家的主体地位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和资本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法治作为近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是剥削阶级社会最高类型的法治模式。但由于其建立和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上,其所标识的法治原则只能是少数人的权利,大多数人民由于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只能享有形式上的法治。资本主义的法治在这一基础上也只能成为资本家剥削人民的工具和手段。社会主义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否定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民主权利的排斥,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崇尚和维护少数人特权的政治理念,以社会公正、平等为鲜明价值导向,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上升到了统治阶级的地位并成为了政治生活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最高权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从形式、内容到实质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原则,是人类目前为止最完善、最先进的法治形式。
(三)坚持立足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环境保障
世界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民主法治形式。世界上没有普世的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法治建设模式,“唯一可确定的是,现代化后发社会中没有一个会再造出与现代化早发社会相同的现代制度模式。”[5]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法治探索实践中,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留存下来的政治传统和“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使我国法治建设无法在价值、制度等层面走出传统的束缚,结果走向畸形,陷入困境。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遵循,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通过确立相关的制度架构,保障和规范公民的行为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有效配置权力资源,不断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保证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不断成熟完善。endprint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价值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使得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秩序和公正的象征,成为政治形态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约束,成为最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体系。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趋向进步状态最重要的标志。
(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实行,标志着我党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根本转变,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将党的领导摆在首位,强调一切事务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强化了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定位。其次,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同时,强化了党执政为民的意识,夯实了党的执政正当性基础,使得人民民主得到保障和发展。最后,依法治国原则对于我们党而言即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依照宪法和法律要求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行“依法执政”,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基于所制定法则的合理性,以法律的程序和理性的选择为原则,强调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依法治国追求的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当前,通过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由人治到法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不断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地位,使法律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连续稳定的发挥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普通公民到公职人员,从一般社会组织、企事单位到国家机构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办事,从而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7]“凡是实行法治的地方,人民是自由的。”[8]
(三)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推手
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条件,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发展的条件,关键是要政局稳定”。[3]216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也认为政治秩序的稳定是任何现代化的首要条件,现代性与稳定性是形影不离的。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革,我国国内各种新事物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而这些问题矛盾出现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始终确保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互利、兼顾原则和民主、法治的方法,协调利益关系,合理分配改革成本和改革收益,依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部署,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
(一)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律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是争取、发扬和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执政党,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推进的过程中,必须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定性出发,积极探索共产党执政的基本规律,全面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水平,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二)要始终贯彻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4]168。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旗帜,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历史性跨越,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要求必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此,一要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的核心地位,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二要切实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三要切实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
(三)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改革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和其他任何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2]674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必须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一要加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体制的建设和创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二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三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实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的持续发展,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10-2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5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1.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2.
[8]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45.
责任编辑 张忠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