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堃
“粮食银行”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以吉林省为例
姚 堃
近年来,“粮食银行”在各粮食主产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并且在解决农户粮食存储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民生活环境等方面作用显著。吉林省“粮食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行业运营制度不规范、监管体系不健全、农户储粮风险较大等问题。本文在加强政府引导、推行“粮食银行”行业准入制度、设立行业监管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等方面对吉林省发展“粮食银行”提出对策建议。
粮食银行;粮食存储;存粮准备粮;风险防范基金;粮食物流体系
“粮食银行”是指农户将准备自行存储的粮食转存于“粮食银行”并且拥有所有权,以活期或定期的形式将粮食的使用权交付给“粮食银行”,让其进行经营,从而盘活粮食资源,在粮食的流转过程中获得增值效益,即为储粮户的利息及“粮食银行”所得利润的一种新型粮食流通方式。[]吉林省作为中国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发展“粮食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模式创新,形成从初级产品到终端产品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条;是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改变了传统农户的储粮方式,转变了经营方式;减少了农户由于自储粮食而造成的损失,解决了农民储粮难的问题,保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卖粮收入;能够有效整合资源,盘活企业资产,降低物流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吉林省开展“粮食银行”业务起步较晚,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现有两家处于运营状态的“粮食银行”。一是公主岭市恒昌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一是榆树市五棵树镇政府与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联合创办的“粮食银行”。
吉林省恒昌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公主岭市的一家“粮食银行”。2008年合作社开始创办,2011年9月更名为吉林省恒昌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现以粮食收储为主营业务,实际上在行使着“粮食银行”的部分功能:以农户的自愿原则为前提,以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责任权为基础,农户将承包土地租赁给合作社,可以以粮食作为土地租赁款进行结算或现金结算。对于想要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种植的农户,由合作社向其提供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以及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农户所需要的机械化服务,农户则需交付相应的费用,自主经营的农户收获的粮食由其自主支配。同时,对于愿意把粮食直接出售给合作社的农户,合作社将以每斤高于市场二分钱的价格进行收购,减少了农户自己储粮所造成的粮食损失,降低了运输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
榆树市五棵树镇的“粮食银行”是镇政府与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的新型粮食收储业务模式。其主要运营模式是粮食收获后,以最高100吨为上限运往“粮食银行”进行收储,“粮食银行”则按当日粮食市场价格给农户结算10%的粮款,送粮日期不能超过当年年末,且粮食在“粮食银行”的最低存储期为一周。剩余粮款的结算日期由农户自行选择,结算价格为结算当日中粮公司的挂牌价格(其中包含杂质、霉变、水分、品级等折损扣量标准)。如果农户选择的结算日粮食价格高于送粮日粮食价格,那么则按照当日高价格进行结算;如果粮食价格低于其送粮日价格,“粮食银行”会给予农户每吨十元钱的差价补偿,但最终售价不能超过送粮日价格。同时,农户将粮食存储于“粮食银行”,“粮食银行”除烘干费以外不收取农户的任何费用,切实地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使农户避免承担风险。
这种新型的粮食收储模式既避免了传统模式下由于农户自身存储粮食条件不足造成储粮过程中的虫蚀鼠咬、变质发霉等粮食损失问题,又可以使农户避开由于集中销售而导致的粮食市场价格降低的时间段,能够使农户选择一个粮食价格较高的时机进行销售,多方面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从“粮食银行”角度来看,收储初期可以用少量的资金(10%预付款)就获得了大量的粮食,使得粮食收储企业的资金压力明显减轻,也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了数量充足的优质原料来源,形成了双赢的良好格局。
“粮食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粮食流通业态,在吉林省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发展上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
(一)“粮食银行”的社会认知度不够
“粮食银行”的发展在吉林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省范围内仅有两家正式运营的“粮食银行”。多数人对于“粮食银行”的概念所知寥寥,甚至很多从事农业方面研究的学者对其也是仅知一二,更遑论广大的农户了。除非本地区正好有类似“粮食银行”的业务机构,否则绝大多数的农户都对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并不了解“粮食银行”可以为自身的粮食生产带来何种益处,这对吉林省“粮食银行”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
(二)“粮食银行”发展规模不足
吉林省“粮食银行”数量少、覆盖面积小,网点及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明显。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即便在业务覆盖区域范围内所建设的服务网点也明显不足,未能显现出其方便农户随时进行粮食通存通兑的核心功能,使得多数农户还未能通过自身得到方便和实惠来加深对“粮食银行”的认识。同时,以粮食收储为主要运营业务的“粮食银行”,其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对于农户散粮的接受、存储、发放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粮食存储库房标准不高、容量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影响其对散粮的收纳和集并能力。信息共享及网络交易平台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农户在第一时间了解粮食价格市场变动情况并及时完成交易,这些问题都对“粮食银行”的快速普及和推广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作用。
(三)“粮食银行”运营制度及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粮食生产规模、农户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区的“粮食银行”在运营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存在各地区“粮食银行”存兑折换率不同(目前基本是由各地区“粮食银行”根据当年该地区收获粮食的质量、数量及农户粮食存储时间长短自行确定)、存兑形式各异、存兑手续费计算口径不统一、兑换商品品种差异大等问题,不利于保障农户的利益。同时,多数“粮食银行”目前的发展仍处于无序、分散、自发的状态,各地区政府部门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粮食银行”的运营模式、管理规范、制度建设、监管体系、操作流程、存兑合同及凭证等方面的标准极不统一和完善,责任划分混淆不清,上级主管部门不确定,缺乏政府层面的有效引导和支持。这为“粮食银行”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四)“粮食银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以现行的运营模式来看,看似是把农户储粮、卖粮的风险转嫁到了“粮食银行”身上,特别是目前对于农户存兑粮食基本没有要求,但是其实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方面,开展“粮食银行”业务的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有限,如果经营者过分追求利益,使其参与运作的粮食数量超过了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会导致“粮食银行”粮食储备量不足,引发“挤兑风潮”,更甚者将致使“粮食银行”直接倒闭,使得广大农户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这被称之为“粮食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粮食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粮食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波动造成的。如果“粮食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对粮食价格做出了错误的预期,在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低价位收储、高价位填库的现象,这会对“粮食银行”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
吉林省发展“粮食银行”有其特有的客观因素和优势条件,一是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具备发展“粮食银行”的粮食产量;二是吉林省的农户绝大多数都有储存粮食的习惯;三是拥有一定数量且实力雄厚的粮食购销及加工企业,能够满足其对后续粮食流通及加工市场的需求。基于以上原因,吉林省发展“粮食银行”是切实可行的,现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粮食银行”的宣传、引导和重视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从认识到了解、从了解到接受、从接受到发展的复杂过程。“粮食银行”将是未来民间农户储存粮食的主要形式,能够对粮食的经营性储备起到有效的承担作用,是中央粮食储备的有益补充。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把“粮食银行”的发展作为关乎国计民生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层面高度予以重视和引导,并且把这种重视和引导以民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加以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能够切实的了解到“粮食银行”所能为自己带来的便利条件及相关效益。同时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对其行业和相关从业企业给予支持并加以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为“粮食银行”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提高“粮食银行”的质量
由于“粮食银行”业务的开展在吉林省尚属于试点工作,因此,现阶段不宜盲目增加“粮食银行”的数量,而应该把现已运营或者计划运营的“粮食银行”作为切入点,提高“粮食银行”自身质量及业务能力,着力打造行业龙头,扩大发展规模。通过整合“粮食银行”内部资源及社会各界资源,以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为契机,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库进行体制改造,加快粮食仓储库房扩建、粮食烘干设备更新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自身粮食吸纳存储能力。加强在省内产粮大县的粮食集并及业务网点建设,更新完善粮食收储及发放设施,提高“粮食银行”对粮食的收储、集并及运输能力。由于水路运输的成本低、自由度高、运输量大,与陆路运输相比更加适合粮食流通,因此,要加强与省内港口的积极合作,加快水陆联运节点及粮食专用码头建设,在缓解陆路运输压力的同时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以此为发展基础,以圆筒仓自动装卸、散粮运输专用车、船为标志,以粮食“四散化”运输系统(散积、散储、散发、散运)为标准,建立现代化的粮食物流体系。同时,为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的发展,要加快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及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可与黑龙江省的粮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合作),保证农户能随时了解到粮食的市场价格变动,方便农户及时进行交易。
(三)完善“粮食银行”运营制度及监管体系建设
虽然“粮食银行”各地区发展状况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在省级范围内对于行业的运营制度及标准要进行严格统一。可以通过汲取借鉴其它“粮食银行”发展比较成熟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吉林省自身存在的客观条件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尤其要出台兑换折换率等方面统一的实施细则)。要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下,依托各省级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依次成立省级、市(县)级的“粮食银行”监督委员会,依据国家制定的管理条例,由“粮食银行”监督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行使银监会的类似职能)。同时,通过整合现有“粮食银行”资源,在地方成立“粮食银行”协会,让协会成为行业发展的“市场监管人”,协助监督委员会对“粮食银行”的发展进行双重监管,促进和规范“粮食银行”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强化“粮食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粮食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粮食流通业态,其业务的开展仍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首先必须引入“粮食银行”行业准入机制,在企业信誉、财政状况、仓储能力、经营状况等方面设立“粮食银行”的行业准入标准。目前“粮食银行”在实际经营上仍旧是作为粮食购销及加工企业的一个拥有稳定原料来源的下属或合作机构。因此,首先要提高“粮食银行”的行业准入门槛,控制进入这一行业的企业质量。其次要严格地执行“存粮准备粮”制度。“粮食银行”的“存粮准备粮”在功能上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只是由于实际操作的客观情况,“存粮准备粮”只需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把规定数量的粮食完整存储即可,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及统一的粮食存储账簿,严禁将“存粮准备粮”进入市场流通。第三应设立风险防范基金。农户对于“粮食银行”的接受和参与程度是“粮食银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农户的接受程度与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农户对于“粮食银行”风险的认知程度。提高“粮食银行”的行业门槛和执行存粮准备粮制度也都是为了降低农户参与“粮食银行”的风险。为了更有效地提高农户对“粮食银行”的信任度,可以通过设立风险防范基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每年国家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扶持项目进行申请,同时对申办“粮食银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占用企业发展资金和贷款抵押物),开发只针对“粮食银行”的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品种(需要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沟通且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作风险基金使用)。风险基金由“粮食银行”监督委员会派专人管理,一旦出现“粮食银行”因经营不善或经营者携款外逃等事件时由风险基金向农户先行进行赔付,基金亏空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同时,风险基金可以推行会员制,为符合条件的“粮食银行”发放会员标识,定时对参与基金的“粮食银行”进行评估,对于缺乏经营能力的不予接纳(避免其因对粮食价格发展趋势判断失误而造成的市场风险),且在向农户介绍宣传时要明确告知,只有把粮食存在有会员标识的“粮食银行”中才能在风险到来时享受先行赔付的待遇。
[1]翟光红.新时期发展农村“粮食银行”的意义与对策[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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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玉云.粮食银行发展演变探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18).
责任编辑:丁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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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531(2015)22-0024-03
姚堃/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吉林长春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