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陈雪梅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陈雪梅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是人民银行规定各商业银行对风险防控的一个指标,在这之间银行客户经理要对新开立账户进行尽职调查,防止企业违规、不真实开户或者其他有风险的事情发生,在此期间资金只进不出,等生效日一过账户即可正常使用。生效日制度在个别金融机构存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严格执行改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制度 问题 建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人民银行核准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这一制度通称“生效日制度”,但在日常工作中,个别金融机构存在对开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提前为应执行生效日制度的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是对不应当执行生效日制度的账户却执行生效日制度。
一是个别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熟,不知道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
个别金融机构由于账户经办人员更换频繁,新接手的账户经办人员未对账户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学习,不知道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对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或备案成功当日就办理付款业务,造成了违规提前办理付款业务。
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具体时间要求。
个别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制度学得不细、不透,知道开立账户生效日制度,但不能正确理解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具体时间要求,对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或备案成功第三日前办理付款业务,而不是在3日后办理付款业务,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三是个别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账户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人民银行核准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这种情况也不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但个别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账户适用范围,不论何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都执行生效日制度,给开立不适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带来诸多不便。
四是个别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为留住客户,不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违规提前办理付款,这是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开展辖内经办人员尤其是加强对初次从事账户经办业务的人员进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培训,系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各种规定、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同时指派业务比较熟练的账户经办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确保账户业务准确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应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培训,同时在日常账户管理过程中,积极解答基层账户业务经办人员的各种疑问,将业务培训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账户业务的检查与辅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本系统账户经办人员的水平,确保办理账户业务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也应定期组织账户业务检查,及时掌握辖区账户业务办理状况,对存在的违规问题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处罚,确保辖区账户业务正常办理,促进当地金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10.16266/j.cnki.cn11-4098/f.2015.0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