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看税收法定原则确立的迫切性

2015-03-20 03:4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刘元曾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税种消费税税法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 刘元曾

2015年新年伊始,在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窗口打开时,财政部、国税总局两部委出乎意料地第三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提税后,第三次对成品油消费政策进行调整。不到两个月时间,先后三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已由最初每升1元和0.8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提高了将近50%,消费税增幅之大,引起社会上不少争议。平心而论,我国目前设立的十八个税种所涉及的定额税率征收、定率税率征收、定额与与定率相结合的税率等税率都可以根据经济环境进行调整,而进行适时调整都是恰当的,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师出有名,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尽快确立税法法定原则。

一、何谓税收法定原则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明确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这六个字是第一次出现党中央全会的决定中,这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

税收法定原则简单而言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作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法律中的主体所赋有的权利及义务必须由法律条文加以明确规定,税收法律所涉及的各类要素只能由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了形式上的法定和程序上的法定,形式上的法定指纳税主体、税目课税对象、税率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程序上的法定是指征收机关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进行税种的设立、征税,征税过程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行政,税额的减免、税率的调整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进行,不得随意擅自调整。

二、税收法定原则产生背景及我国现状

纵观中国的五千年的封建历史,很难找到税收法定的影子,封建王朝的税法往往是皇帝九鼎之言,无论是唐朝的租庸调制、明朝的一条鞭法以及清朝的摊丁入亩法,从税种的开征、税率的设定,减免税的执行往往是皇上之言,民众没有任何参与权。税收法定原则代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原则,但是其设立发展与完善都是在英国进行的,1215年英法战争失败后,英王约翰签订颁布的《大宪章》被税法界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源头。

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国18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这三部法律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余都是以国务院、财政部条例暂行规定列举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开制定的,当时是处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个别暂行条例一暂就是20多年。现在有些部门顶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名义“顶着石头当令箭”,不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或是换汤不换药的修改。具体标准税率调整的不严肃性,证券印花税的调整反映是政府这个市场的主导者,用行政手段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的干预,人为的打压股市或是“救市”,如2007年5月,政府为挤压股市泡沫,午夜突然宣布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千分之一调增至千分之三上调了近三倍,开盘后沪深股市指数上演了十连跌了,下跌了21.5%;2008年4月政府为刺激经济出手“救市”,将印花税下调回千分之一,当日沪指暴涨9.29%。加之前文所提到近期成品油消费税调整都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纸通知昭告天下。

三、税收法定原则确立的迫切性

税收法定原则虽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其地位要远超税法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等原则之上,可以算的上是税法立足的前提与基础。从法学关系看,税收本身是一种公法之债,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主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税收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但实质上是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所付出支出成本。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的产物、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是对公权力的实施的合理有效的限制,保证了纳税主体的财产权不因国家实行征税权而受到随意或过度侵犯。

2014年财政收入14035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19158亿元,占总收入的85%;其中从法律意义上称的上法定之税的三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仅为税收收入的27%,而占财政收入半壁江山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项收入就占财政收入的51%,占税收收入的60%。十八个税种中,第一个有法可依的是个人所得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1999年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公布实施了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则公布于2011年。其余的十五个税种则是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30部行政法规、50部行政规章和5500部规范文件来规范的。庞杂的税收法规、条例、规章甚至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时代精神与客观需要;开征税种、增减税率、减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不符合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无法定之税收甚至成为了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障碍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阻力。

四、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的影响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作为征管主体的国家将和纳税主体处于宪法上的相对平等地位,税收立法权将收归于国家立法机构,开征税种、增减税率、减免税收优惠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后生效,,公民的权利、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对征管主体影响为将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依据法律的公平、公正裁量。对纳税主体而言,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有法可循,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救济权等。

从1984年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国税地税分离,依法治税之路探索了近30年,要在5年内即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机关、征管主体、纳税主体各司其职,努力加快税收立法落实的步伐,以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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