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保障—以杭州某医院为例

2015-03-19 03:08
卫生软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劳务社会保险劳动者

吴 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 杭州 310003)

● 医疗保险 ●

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保障—以杭州某医院为例

吴 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 杭州 310003)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中所出现的社会保险权利保护问题也应予以关注。通过分析杭州某医院劳务派遣用工实践,发现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还存在不公平等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劳务派遣许可制度的同时,应尽快实施并落实到实处,规范要派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行为,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社会保险;问题;政策建议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分配方式,有效地丰富了中国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国际上对劳务派遣有不同的提法,在欧洲称作为“临时劳动”,美国没有劳务派遣这个名词,其概念包含于“暂时性劳务提供”之中,也有叫做“代理劳动”等称谓。在我国,则有“人才派遣”、“员工派遣”等用词[1]。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这种用工形式界定为劳务派遣。概括说来劳务派遣可以定义为: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要派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要派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要派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2]。但由于劳务派遣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的特征,政府法制规定落后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笔者从杭州某医院劳务派遣用工实践分析着手,提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权利的建议。

1 劳务派遣制度概况回顾

劳务派遣是劳动力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选择的结果[3]。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于20世纪80、90年代进入我国。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 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 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 体现出浓厚的中国特色。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各方的权利义务混乱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4]。从劳务派遣的定义看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劳动者、派遣机构和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受派遣机构雇佣,并为要派单位提供劳动的人,是劳务派遣的对象。派遣机构是雇佣劳动者,并为要派单位提供劳动者的主体。要派单位是根据与派遣机构的约定,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的主体。一般认为基本运作模式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使派遣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则通过派遣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的分离,派遣机构雇佣派遣劳动者,但其并不是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最终承受者;而派遣劳动者是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要派单位提供劳务。

就目前的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情况来说,纯粹的劳务派遣机构数量很少,大多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5]。派遣机构因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能力有限,无法做到循环派遣。通常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约定当要派单位无需用人时,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立即解除。此外,由于要派机构不是直接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因而现实中很多企业便以与派遣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为由,随意终止合同,解雇劳动者;或者在发生工伤、疾病时推卸责任,解雇劳动者[6]。有些派遣机构由于其财产能力有限,往往基于节约社保费用支出以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的出发点,给派遣劳动者缴纳较低或较少种类的社会保险费,甚至不给缴纳。在发生纠纷后因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复杂的原因导致责任不清,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而使得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难以落实。

除部分地方对特定行业有限制外,现行法律制度对可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和岗位没有任何限制[7]。从我国的一些实践看,一些要派机构使用派遣劳动者不够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中许多单位出于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体制约束的需要,滥用劳务派遣人员。不管什么业务都使用派遣员工,以至把劳务派遣当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常态,这不仅损害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对现有的就业秩序也造成不利影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单位里,派遣劳动者往往处境尴尬。同工同酬这一公平原则往往只适用于“正式员工”[8]。为降低成本,要派机构往往给派遣员工比“正式员工”低很多的工资,“正式员工”拥有的福利,如齐全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过节费、各种补助等,派遣劳动者根本没有或仅享受其中的一小部分。派遣劳动者也就不能加入要派机构的工会组织,不能参加要派机构的党团组织和民主管理活动等[9]。这种差别待遇,明显侵犯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大多都属于就业市场上就业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对得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比较珍惜,对损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敢维权。劳务派遣人员收入一般都不高,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行为,还采取默认支持的态度。对一些素质不高的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由于制度限制导致社会保险转移困难和他们自身素质不高的因素,他们对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并不高。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实际操作和监管不力的原因,往往得不到落实,甚至还得不到政府的保护。

2 杭州某医院劳务派遣发展历程

杭州某医院作为一家国有的事业单位,在人员使用上严格受国家编制和用人计划的限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医疗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原有的用人模式不足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也逐步开始在体制外灵活使用劳动人员,慢慢演变为劳务派遣用工。对这类人员的使用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2.1 临时工阶段

这个时期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后勤人员(食堂、绿化、清洁、总务维修、话务、护工等),目的是减少后勤人员占体制内的数量,将空出的名额用于医疗人员的录用。但这部分腾出的空缺也满足不了医疗业务开展所需的人员需求。在后期也在护理、检验等岗位使用不能满足体制内进人要求的人员。在这个时期,用工主要是农民工和学历资历较低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支付的报酬也非常低,没有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部分专技人员与科室签订就业合同)。

2.2 代理时期

随着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关于社会保险和加班费的劳动纠纷开始增多。同时农民工的招聘也比较繁琐和困难。医院开始着手解决临时工的使用问题,一方面将后勤外包给家政公司和专业维护公司;另一方面制定制度,将护理、检验、食堂、总务运行等相对重要岗位的非体制内人员的管理以制度的方式加以规范,按劳动法的要求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将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委托给专门的人才代理公司,由他们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管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最开始也仅仅缴了养老保险,随着杭州市“五险合一”制度的实施,国家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险都予以参加,但根据杭州市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同时住房公积金并未缴交。

2.3 劳务派遣时期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医院的约束性规定,医院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将原来由代理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人员转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和管理人事档案。在这个时期,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医院,参加医院的工会组织,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工会活动,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得到了足额缴纳,由按杭州市职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改为按劳务派遣职工实际月收入申报,劳务派遣人员的收入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相较医院同类人员还低很多。

3 浙江某医院劳务派遣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3.1 劳务派遣的情况

3.1.1 劳务派遣人员由单位自主招聘

医院根据工作的需要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与体制内招聘不同,对劳务派遣的招聘无需计划和审批,也无需受上级单位对招聘条件的限制。招聘到人员后经过医院的考核和试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录用材料和劳动合同均由医院提供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好录用手续将劳动合同等材料返回医院,医院将劳动合同交一份给劳动者,劳动者正式开始在医院上班。

3.1.2 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福利待遇情况

每个月医院按医院制定的有关劳务派遣的制度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等考核,核算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再将核算好的数据发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与医院事先约定好的劳务费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前提是不违反当地社保局缴费规定)和个人所得税标准核算好扣缴额。再将数据返回医院确认,医院将钱打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劳务派遣公司再通过银行将福利待遇费用发给每个劳动者。

3.1.3 劳务派遣人员离职操作程序

劳务派遣人员在要解除劳务派遣时,向医院提交解除报告。医院经过离职谈话等过程后对仍不能留下的,将解除劳务派遣的函发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办理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医院约定了如发生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等费用由医院承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医院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事例。

3.2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3.2.1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存在问题

从杭州某医院劳务派遣使用的历程来看,劳务派遣是随着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而逐步完善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不断得到实现,特别是社会保险权利从不参保到全部足额参保。从纵向来看社保权利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从横向比较看,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还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从医院劳务派遣的实际运作来看。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水平、福利和社保缴费都是由医院决定的。受体制约束和成本的考虑以及劳务派遣不能与编内职工等同的观念影响,医院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上带有明显的歧视。

作为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是承担了薪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的工作。在社会保险缴费上只是对医院尽到了不能低于最低缴费要求的约束,对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权利没有尽到与医院协商的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协议是医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保住这份业务,很大程度上与医院站在了同一的利益线上。作为社会保险权利最直接拥有者劳务派遣人员而言,虽然发生过几起对社会保险与医院的纠纷,但都是离职后与医院彻底决裂后做出的行为。对在职期间,大都接受了医院对他们的社会保险权利的安排。医院几次调整社会保险缴交政策均不是劳务派遣人员努力的结果。而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劳动部门,不但没有出台政策或采取行动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加以维护,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处罚,相反对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还采取一些扶持的政策。

3.2.2 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权利的对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来看,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对单位业务、对社会就业和对国家经济发展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劳务派遣主体一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虽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了一些保障,但与劳务派遣制度本身一样,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权利的保护还非常的不成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维护。

3.2.3 要尽快落实劳务派遣许可制度

要真正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劳务派遣机构,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劳务派遣机构为主体,建立起成熟完善的劳务市场平台,形成有人派、派的出、能循环派的成熟机制。同时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不尽责和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利特别是损害社会保险方面权利的劳务派遣机构的处罚力度。形成科学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3.2.4 规范要派机构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行为

切实让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在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岗位上。切实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对打擦边球现象的监管。让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与同工同酬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不能区别对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济待遇,这样才能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参保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参保的意愿。

3.2.5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特别是社会保险的跨统筹区域甚至跨省的转移制度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制度。从制度上取消要派机构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后顾之忧。劳务派遣人员就业不稳、户籍二元制等因素急需社会保险的方便转移机制。

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大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力度。在监管和征收环节上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然而,目前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还没有完全落实。这一事实的存在,严重地损害着劳务派遣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基本权益,影响着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影响着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丁薛样.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郭 纲.劳务派遣一种尚待完善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11):90-92.

[3] 张丽宾.劳务派遣的国际比较研究[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09-28.

[4] 俞晓婷.论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8(上): 229-230.

[5] 杨鹏飞.我国劳动派遣用工法律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6):16.[6] 何 瑾.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7] 林 嘉,范 围.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6): 71-80.

[8] 薛俊松.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问题分析[J].社会观察,2013,2(中):158-159.

[9] 邓 旋.浅析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J].法学杂志,

2010,(S1):72-84.

(本文编辑:邹 钰)

Discuss on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in the practice of labor dispatch ----Take a hospital in Hangzhou as an example

WU Peng
(Affiliated Children’s Hospital of Medical Schoo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03,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abor dispatch in China ,muc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issue of employees’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Through analyzing the practice of labor dispatch in a hospital of Hangzhou. It showed that there were fairness of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in labor dispatch staffs. Therefore, government should implement the policy into the effect when they make the labor dispatch licensing system. Regulate the employment practices of labor-using companies. Constantly improv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and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social insurance of labor dispatch stafsf.

labor dispatch, social insurance, problem, policy suggestion

R197.32;F840.613

:A

:1003-2800(2015)05-0299-03

2014-11-12

吴 鹏(1976-),男,湖北天门人,本科,经济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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