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2015-03-18 06:17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世军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营业税劳务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世军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引发了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营改增”范围的再次扩大,这就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为期不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营改增”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紧迫感不言而喻。

一、增值税原理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首先明确纳税义务人主体,财税【2013】106号文及财税【2014】43号文对于目前的增值税涉税政策,基本都已体现。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文件下发后,必须认真研读分析,不仅是文件本身,也包括具体细则。其次,要明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上,所使用的不同纳税办法和规定,这样才能正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在营业税状态下,税费计算简单,是根据建造合同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然后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出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按主营业务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依据税费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申报纳税,也体现了整个社会都在一个价值链上。

二、对税负影响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政策和细则会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个方面要特别引起重视。首先,价外费用,很容易混淆,也容易漏计。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在认识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上存在差异,而存在涉税风险,所以,一定要理清价外费用的真实含义和所包括的项目有哪些。其次,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销售额之内,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四是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在计征或者稽查时,会认定为混业经营,从高适用税率,这一点和以往营业税的征收政策没有什么变化。五是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六是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因为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建筑工程成本构成的影响

一般材料费占建安产值的60-70%,机械费占2-3%,人工费占20-30%,管理费占9%,税金及利润占建安产值的8%,这些比例指标,票据的取得将直接影响着增值税的核算,尤其是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甲供材的增值税影响。在《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税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但对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材料,是缴纳营业税的,在营改增之后,抵扣发票的取得,将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因为发票抬头为建设单位,不是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使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劳务费用的结算影响。目前建筑业使用的用工劳务,大都是建筑劳务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隶属关系不同,也就是劳务外包,也就是纳税主体不同,建筑业取得的劳务派遣结算发票,其进项税额很低(结算金额的3%),税率的不同,这就为抵扣销项税额造成了很大差异。

三、税务风险的控制及影响分析

(一)影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内部管理因素分析

(1)税务风险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和领导决策,从多数企业管理实际来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管理和决策的重点放在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和应收账款回收等业务环节上。由于主观思想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导致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往往被忽视,从而埋下了一颗颗税务风险的定时炸弹。

(2)企业财务管理重点放在强化资金管控和会计核算与分析上,税务工作被放在次要方面,由于企业财务管理侧重点的影响,各级管理人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成本费用和资金的管控上来,学习、研究税法知识主动性不足。由于企业掌握的税收政策知识跟不上税法的变化,经营行为使用税法不准确,优惠政策没有运用或不当运用,未能正确处理会计业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仅依照自己的利益和经验对税法随意解读,这些都是埋下企业的税收风险隐患。经济业务涉及的税务风险由财务部门事后处理,遇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稽查时,往往是财务在单打独斗。企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刑法处罚,败坏了企业社会声誉,带来税务风险是必然的。

(二)影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外部环境因素分析

一是税收执法环境不均衡导致。由于国家地域广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受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各地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法尺度不尽相同。二是税务机关受人力所限、精力有限,税务检查、稽查只能采用抽查的方式,使企业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税务机关在其管理范围内,受所管纳税企业户数多的限制,没有过多的精力对每户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只能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因此,企业主观上就不自觉地放松了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当企业遇到纳税检查时,往往靠拉关系,有时的确解了一时之忧,但难解一世之虑。

[1]杨长龙.浅议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之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

[2]胡光付.传统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J].现代经济信息.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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