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寺规考述
——以“五戒”的承袭与实施为中心

2015-03-18 11:01房继荣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拉卜楞寺塔尔寺寺院

房继荣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 甘肃合作 747000)

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寺规考述
——以“五戒”的承袭与实施为中心

房继荣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 甘肃合作 747000)

历史时期,格鲁派寺院为加强对学经人员的管理,制订了全面而又系统的寺院规章制度。寺规内容以“五戒”为核心,涉及学经人员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且随着时代发展,在内容方面有所扩充。为了确保寺规的执行,寺院还专门设置僧职进行督查,也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寺规的践行过程中,老一辈藏传佛教高僧大德堪为楷模,起了表率作用。在新时期,利用原有寺规中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内容既有利于对学经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对藏传佛教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藏传佛教;格鲁派寺规;“五戒”;考述

历史时期,格鲁派寺院为加强对学经人员的管理,制订了全面而又系统的寺规制度;同时,为了维护制度的有效性,寺院还专门设置僧职督查寺规的执行情况,这对于藏传佛教的发展极为重要。在新时期,如何利用原有寺规中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内容为藏传佛教学经人员的管理提供借鉴,是值得研讨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以格鲁派寺规为纲,结合史籍和档案资料中的相关记载,对格鲁派寺规的内容及其施行情况进行浅议,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本文所引用的寺规内容主要涉及色拉寺、格底寺、拉卜楞寺、白螺寺、塔尔寺等格鲁派寺院。[1]之所以选取这几个寺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从地域分布看,这几个寺院地处西藏、四川(西部)、甘肃(南部)、青海(中部)四省区,为藏传佛教传播发展的重要地区;其二,从时间来说,这些寺院寺规的颁布时间纵贯清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特征明显。寺规颁布时间分别为:色拉寺在1737年,格底寺在1806~1843年,拉卜楞寺在1854年,白螺寺在1929年,塔尔寺在1991年。

一、寺规内容

(一)五戒

圣严法师认为,“五戒是佛戒之中最简单的项目,但也是一切佛戒的根本,故称五戒为根本戒。无论是八戒十戒,比丘尼戒,乃至菩萨戒,没有一种戒不是根据五戒引生的,也没有不将五戒列为重戒的。所以一切戒中,以五戒最重要,五戒学不好,一切戒都将无从着手;五戒持得清净,其他的戒,也就容易持了。”[2]藏文史籍《贤者喜宴》中,五戒被称为“五根本法”,其内容包括:“不准杀生之法。此法是赔偿死者命价及赔偿生者损失之法。又,不授则不取之法,此法是盗窃三宝财物者偿百倍;盗窃王之财物者偿八十倍;盗窃属民财物者偿八倍。又,勿淫之法。此法是奸淫罚金之法。又,禁诳言之法是以护法神为证遂之发誓。又,饮酒节制之法。”[3]可见,五戒早在前弘期就已出现,作为对学经人员的规范约束其行为。

经对比可知,五戒在以上各寺寺规中均有提及,但有些寺规中是概括性提及,有些则在细节方面有所规定。上述寺规中,对五戒内容概括性提及的有《色拉寺寺规》、《格底寺寺规》、《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等。其中《色拉寺寺规》指出,对于违反淫、盗、妄、杀及喝酒等教规者,要深究细查,并连根除掉。《白螺寺寺规》提及,学经人员不准挑拨离间、玩耍、吵闹、无趣争斗等,尤其不能犯饮酒和四根本罪。《格底寺寺规》指出,学经人员满七岁时,要遵守二十六条戒律;十二岁以后,要遵守二百五十三条戒律。条文虽多,归总起来只有四条,即:一不能伤生害命,二不能与妇女同宿,三不能说谎,四不能偷窃。《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提及,严重违反戒律的僧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以罚款处理,对少数屡教不改者,要开除。笔者认为,《格底寺寺规》虽未明确言及酒戒内容,但其中提到的“二百五十三条戒律”中应该有此内容,因为“格隆戒(dge slong) 253条,是所有戒中最严的一种”;[4]另外,《达旺甘丹朗杰拉孜寺寺规》也提及,“酒是一切罪恶的来源,因此,所有僧侣均连酒糟都不能沾边。佛祖在诸多佛经典籍中再三强调:‘拜我为师的僧众均一律不得饮酒倒酒’,视酒为制止的主要对象,进行反对和批评。因此,我们应把饮酒视作是触犯四根本戒的唯一原因加以制止。”[5]同样,《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中言及的“戒律”内容也很宽泛,应该包含有“五根本法”的内容。

对于五戒的细节性规定,主要出现于《色拉寺寺规》、《格底寺寺规》及《拉卜楞寺寺规》,《白螺寺寺规》稍有提及。为说明问题,现引述如下:

1.“不准杀生之法”。关于此戒,《色拉寺寺规》提及,出身于屠夫者,不能当喇嘛;色拉寺附近,不准设屠场;寺庙后山附近不准打猎(包括飞禽走兽)。

2.不授则不取之法。关于此戒,《色拉寺寺规》提及,靠偷盗为生者,不能当喇嘛。《拉卜楞寺寺规》规定,凡偷窃前山(即大林棵)和曼扎森林树木等等在家俗人亦须严受处分之事,僧人坚决不得违犯。

3.“勿淫之法”。关于此戒,《色拉寺寺规》指出,禁止妇女进寺庙,若远道来寺朝佛、见喇嘛、支乌拉及有关特殊事情者,经请求后可以入寺,但停留不得超过一天;妇女进入寺庙,不许喝酒、唱歌,更不许夜宿寺庙。《格底寺寺规》规定,妇女平时不准进寺院,如有亲戚来往,也必须取得铁棒喇喇或堪布的同意后方能进寺院,但仍不能上大殿;当念大经、办庙会时,则无论男女都可以进寺院,但不能在寺院内住宿。《拉卜楞寺寺规》也明确指出,如无特许时,妇女不得进入寺内;从远方前来之施主檀越人等,如是妇女须报告执事人等点清数目,除白天外,夜间不得住宿。《白螺寺寺规》言及,所有学经人员未经批准不能在百姓家过夜。

4.“禁诳言之法”。关于此戒的细节性规定,在以上寺院寺规中未明确提及。

5.“饮酒节制之法”。关于此戒,《色拉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不准喝酒;喝酒者不得入寺为僧;同时还规定色拉寺附近,不准卖酒。《拉卜楞寺寺规》也明确指出,参加会传讲经、巡回辩经僧人之中,若出现无所顾忌从事饮酒邪行者,应开除寺籍。《白螺寺寺规》中要求所有学经人员一概不许饮酒。

(二)仪表及着装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色拉寺寺规》最为详细,《白螺寺寺规》、《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也有提及,《格底寺寺规》及《拉卜楞寺寺规》均只字未提。其内容如下:

1.仪表。《色拉寺寺规》规定,五官不正者不能入寺为僧;喇嘛削发后,不许留长发,通常发长以不超过2指为宜。

2.着装。《色拉寺寺规》规定,受戒的喇嘛不许穿毛皮衣服,带袖衣服,细料衣服如绸缎、棉织品、毛料等;不准戴俗人的帽子,更不准在衣领或脖子上戴装饰品;……《白螺寺寺规》提到,学经人员平时都要遵守戒律,要穿有袖的衣服,不准赤膀来回走动。……坐姿和仪轨所缘相等,要依规有缘,不能乱来。《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全寺僧人在没有接受出差任务的情况下,不得随便更换僧服和不持喇嘛的衣物(包括踏靴)等。

笔者认为,《色拉寺寺规》中关于禁止学经人员穿皮毛衣服的规定,应该与“五根本法”中“不杀生”的戒条相关。另外,关于仪表的其他规定,与宗喀巴大师实行宗教改革后的措施相关。

(三)学习纪律

学习纪律是各寺院寺规中的重要内容,各寺院寺规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且严格执行。

《色拉寺寺规》规定,每日早晨喇嘛必须念经一次。……念经时,必须曲膝盘腿直坐,目不斜视,声音要宏亮,齐声共读,引人人胜。《格底寺寺规》指出,念经时都要上经堂,又称做“上殿”;每月十五日与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学经人员一定要念“索克雍”经,目的是忏悔自己半月来犯了戒律的种种言行。《拉卜楞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闭关者除外)不得请假不参加集会学习,即使是年长老僧亦不例外。《白螺寺寺规》规定,每日早晨喇嘛必须念经一次。念经时,学经人员坐姿和仪轨所缘相等,要依规有缘,不能乱来。《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寺要像寺、僧要像僧”,对于不全(攒)经堂、不上班、不请假、擅自离寺的学经人员,要进行处理。

(四)其他规定

这方面规定涉及学经人员平时注意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的各项活动,请假制度等。

1.言行举止方面。《色拉寺寺规》规定,不准喇嘛唱歌、喧哗或大声喊人;吃东西、喝茶不许出声,更不许用舌头舔。《白螺寺寺规》提及,学经人员不能挑拨离间、玩耍、吵闹、无趣争斗等。《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学经人员要遵纪守法、爱国爱教、遵守寺规。

2.活动内容。《色拉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不能射箭、打石头、乱蹦乱跳及玩围棋等;不准经商,不准在市场上抢购东西。《拉卜楞寺寺规》规定,进入扎仓不满三十年者不得养畜;学经人员不得做各种生意,不得倒卖糌粑面粉等谋取佣金。《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提及,学经人员要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和寺院的各项义务活动;一律参加寺院的管理和自养工作。

3.请假制度。《色拉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外出时请假,要送堪布7.5分藏银,回来销假还要送7.5分藏银给堪布;每年传召时,不去参加的,要向协俄和森康代巴请假,要送3钱藏银的请假钱。[6]《格底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每五天要考经一次,有病须请假。《拉卜楞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不得请假不参加会传而在外游逛。《白螺寺寺规》规定,学经人员请假,要经铁棒喇嘛允许,再得到领经师和总管的批准;请假期间,要安排可靠的顶替人。《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学经人员的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僧官、老师及具体负责人准假;十五天以内经家(户)长和老师同意后,由格尧(咯约)准假;二十五天以上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后,由主管主任准假;请长假者,按寺院寺规处理。

除以上规定外,寺规内容中还涉及到受戒次第、学经次第、学经内容以及各寺院每年举办的法会活动等相关内容,因该部分内容与学经人员教育制度密切相关,笔者拟另撰文进行探讨,此处不赘述。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寺规内容既有承袭,也有补充。承袭内容主要为“五戒”,由于这是学经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因此各寺院寺规中均涉及此内容。补充内容因时而异,下面结合《色拉寺寺规》和《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对此进行说明。《色拉寺寺规》颁布于1737年,其时正逢格鲁派发展鼎盛时期,共有寺庙3477所,学经人员316230人;[7]在此情况下,只有加强规范管理,才会使藏传佛教获得良性发展。笔者认为,《色拉寺寺规》中除“五戒”之外的许多细节性规定,正是针对当时藏传佛教僧团组织扩大的现实,对学经人员加强管理的切实依据。《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颁布于1991年,其时正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8]笔者认为,《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中“对遵纪守法、爱国爱教、遵守寺规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是塔尔寺管理委员会倡导学经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寺院管理制度的积极作为。

二、寺规的执行

(一)执行者

从寺规内容看,《色拉寺寺规》提及的制度执行者有“基索(spyi so)、措钦协俄(tshogs chen zhal ngo)”、“森康代巴(gzims khang sde pa)”等。《格底寺寺规》及《白螺寺寺规》提及的执行者有“格勾(dge skos)”。《拉卜楞寺寺规》及《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中未提及执行者,但据相关史料可知,这两个寺院设有“堪布(mkhan po)”及“协俄”或“格勾”,督行管理制度。[9]根据尕藏加先生的研究,“‘措钦协俄’是负责执行寺院里规定的各项清规戒律的高级执法僧官;全面负责全寺僧纪纠察工作,在各大寺院中扮演司法官的角色;同时,这一僧官还有特权审理寺院所属百姓的纠纷案件等。‘格勾’主要掌管各个扎仓僧众的名册和纪律;又名为纠察僧官、掌堂师……历史上藏传佛教各大寺院的纠察僧官巡视僧纪时,常随身携带铁杖,故有‘铁棒喇嘛’之俗称。‘格勾’的职责与‘措钦协俄’基本相同,只是在级别上有差异。”[10]“森康代巴”主要处理学经人员涉及的法律事宜,同时还是地方政府代表,负责传达地方政府的命令和对外联络。[11]色拉寺的“基索”主要管理财务;札什伦布寺的“基索”权力兼及人事以及行政,在行政方面,“基索”之下有“协俄”,负责管理全体僧众的行为。一般案件由“基索”会同“协俄”处理,重大案件由两人上报“议仓”(秘书处)转呈寺主处理。[12]

对于制度执行者的选拔及督查,各寺院都非常重视。因为“寺院是为了满足其所在地的所有百姓的宗教活动而修建的场所,寺院管理人员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寺院将来的发展。”[13]《拉卜楞寺寺规》明确提出,“寺规之基础有赖于执事管理人员之好坏,委任执事人员时,必须选择称职者造册向上报告。不得看情面殉私,不得凭自己好恶行贿受贿,互相接受。”对于管理者的选拔过程,《白螺寺寺规》记曰:“领经师和执事等,要选经典好、诚实稳重者,上报堪布会议,再由堪布会议决定出领经师候选名单。然后将这些人的名字写在小纸条上,包在糌粑粉团里,再用纸封上盖上印,放在佛像前供三天或七天。然后将粉团抛在地上,抛得最远的粉团里的人名就算中选,不能徇私偏袒。”[14]

任职后,制度执行者必须恪尽职守,严格遵从寺规约束,以身作则,同时接受僧众的监督。《白螺寺寺规》言及,“铁棒喇嘛要按教规进行管教、约束,不准随心所欲。”《策墨林寺规》指出,“所订总戒规的各项内容,全体执事僧伽的一切行动都要随时随地永远遵守,不可掉以轻心,此戒规任何时候都要永远保持原状。”[15]

(二)处罚手段

根据寺规内容及相关调查结果,处罚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开除寺籍。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但在涉及哪些行为需给予这种处罚时,各个寺院处理的标准或衡量的尺度不一。《色拉寺寺规》明确指出,学经人员违犯淫、盗、妄、杀及喝酒等五戒规定,须深究细查,并连根除掉。《格底寺寺规》提及,犯了“四根本罪”时,如果自己认罪,则只需把僧衣给与另一个人,代替自己为僧,再与众僧烧一次茶,自己还俗就了事。如果不认罪且有人告发,处罚则从重,铁棒喇嘛会用烧红的铁棒,在脸上烙上烙印随即赶出寺院。《拉卜楞寺寺规》明确提到“触犯酒戒及留宿妇女者”,应予开除寺籍。《白螺寺寺规》称“背离自己的寺庙投靠新主,或对寺僧故意挑唆及无事陷害者,均要开除。开除后将此僧人之宿舍实物没收,并将人交给地方官严惩,决不宽恕。”《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称“对少数屡教不改者,要除名开除。”比较而言,色拉寺、塔尔寺都给予了学经人员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再次触犯教规或屡教不改者,才会给予此种处罚;格底寺、拉卜楞寺、白螺寺的处罚措施非常严厉,一旦发现触犯有关规定,马上执行此处罚。

2.经济处罚。这种处罚方式多样,主要包括“施食”、“献供”、“罚款”等。对于经济处罚的标准,各寺规定不一。色拉寺是“顺意罚款和没收东西”;[16]格底寺要“罚酥油”;拉卜楞寺以“交罚金”为主,罚金方式多样;[17]白螺寺有“给僧众放两次斋茶和一次稀粥”的规定;塔尔寺也对触犯教规严重者予以罚款。

表1 拉卜楞寺档案中关于学经人员罚款一览表

3.宗教处罚。这种处罚手段主要包括在佛像前“赌咒起誓”、“献哈达”、“叩头”等。拉卜楞寺主要采取“赌咒起誓”的手段。[18]《白螺寺寺规》则提及:“对犯戒者,要消除恶报,在主佛像前供养百供及献哈达。向法座和护法神献哈达,并在下面叩五百个头,向经师献忏悔哈达一条……向领经师和铁棒喇嘛各献一条哈达。”

4.体罚。据《格底寺寺规》和《拉卜楞寺寺规》可知,这种处罚手段主要为罚劳役、打屁股、钉木桩、罚站等。

由以上记述可以看出,各寺院施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学经人员,让他们改正错误,端正自己的品行。但如果屡教不改或产生较坏影响,就只有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开除寺籍。那么,开除寺籍后是否可以在其它寺院入籍为僧?回答是否定的。如《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就提到:“凡从其他寺院、学校或社会团体已开除的人员,我寺一律不收。”《达旺甘丹朗杰寺寺规》也称:“严重犯戒者驱逐出寺院,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不得入寺为僧。”[19]

(三)寺规的执行

对于学经人员违犯管理制度的现象,制度的执行者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处罚,并上报寺院管理层来颁文。关于处罚的执行情况,仅零星地存在于一些史籍及档案文献中。据藏文史籍《安多政教史》记载,拉卜楞寺第二十五任堪布贡乔森格曾将几个犯色酒戒者逐出寺院,适当地整顿了寺纪清规;当他听说有几个僧人没有请假,擅自去卫地并住在噶丹寺,就说道:“今后,你们请了假再去!总的来说,对本扎仓声誉不能有一个不净信者。但若故意违犯扎仓的规章纪律,别说你们到了噶丹寺,就是到了天上的兜率宫,我去一封信就行了。我执掌着本寺的政教二权。”[20]档案文献多为民国时期的记载,惩戒最为严重的记录为开除僧籍并没收财产。如有关拉卜楞寺档案就曾记载拉卜楞寺议仓于1947年经办的“对于畏罪潜逃沙弥的处理决定”(该文档原件藏文,名为《拉卜楞寺译仓就畏罪潜逃沙弥开除僧籍没收财产处理意见致嘉木样呈》,现藏于甘南州馆,编号3790)。[21]处罚最常见的手段是罚款,这在档案中记载颇多。见表1。

表1所反映的是有关拉卜楞寺学经人员违犯寺规遭罚款的相关依据,因多种原因,笔者在甘南州档案馆查阅原件未果。从档案名称不难看出,学经人员违规之事确实存在,而寺院所采取的最常见的手段就是经济处罚。当然,被罚者如缴不起罚款,亦可用其它物品替代。《拉卜楞寺译仓秘书处关于罚款能否以耗牛替代清还事呈》(该文档原件藏文,现藏于甘南州馆,编号2003)[22]就反映了以牦牛替代罚款的事实。

除了对普通学经人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外,对于寺院管理人员的违规,寺院管理层也会进行处理。如《拉卜楞寺译仓为僧人控告老管理经办寺院财产不善处以罚款事致嘉木样呈》(该文档原件藏文,现藏于甘南州馆,编号1792)[23]以及《拉卜楞寺译仓为惩罚本寺登日森林护理员及四川察科贩毒者事致嘉木样呈》(该文档原件藏文,现藏于甘南州馆,编号3314)[24]就反映了此种情况。这两篇文档中,一篇涉及管理寺院财产的人员,一篇涉及护林员,皆属于一般管理人员。

以上档案文献从名称看,仅为对学经人员违规的处理结果,但对于这些人触犯了哪些寺规,并未作披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十三世达赖喇嘛颁给各寺庙之公文》(该文档颁布于1907年)对于学经人员违规私自酿酒一事作了披露,同时也反映了最高管理层对整顿学经人员违规行为,加强藏传佛教管理的重视程度。原文如下:

……故尔喇嘛寺庙执事等人,各寺庙和分寺不得袒护姑息,违背寺规者,活佛要彻底追究,真实反映所属豀卡制作藏酒等出现的毛病。寺庙之基索普遍要求辞职,存在矜功不良行为,忽视规章制度。依照佛法由寺庙根除惩罚。今后,请勿违背雪域寺院之章程。需要有一个纯正的教义原则,各种制伏的戒律,领头喇嘛及掌堂师等人,均应尽职加强寺庙管理,全体寺院本身不支净罪差。要让百姓了解戒律,令僧众知晓寺庙守戒之好处,不守戒之害处;不要沾染星点细小的恶行。要通过正确的、纯正的各种戒律,使三根本之仪轨,坚固不衰而兴盛,让其重新恢复,长期永久负荷大志。与此同时,各寺庙厉次之轨范仅则亦要纯正,不得草率臆造,必须要按各自前辈的传统习惯如实执行,但愿圆满无缺,逐步发展。为了全体众生之永久幸福,要树立信心。若发生以恶劣手段,轻视、舍弃、小小议论、打击等等。这里政教两法定要给予追究,绝不轻易放过。据此,全体取舍以此密封公文为证。又,保存于寺庙内的重申令,长期有效。

火羊年三月二十八日[25]

上文所提及的违规主要涉及寺院所属豀卡私自酿制藏酒一事。关于酒戒,我们在前文已经论及,其属于“五戒”之一,在各寺院的寺规中都有涉及。在谈及酒戒的同时,这篇公文同时也提到其它戒律,要求各寺庙要严格遵守,对违规者给予追究,绝不轻易放过。同时还强调,此命令“长期有效”。

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有赖于管理者的维护。历史时期,许多高僧大德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各项规定,为维护藏传佛教的良好形象作出了表率。宗喀巴大师曾自云:“一切功德之根本,就是清净自己所承许守护的律仪,我于别解脱戒中之他胜罪、僧残罪等粗罪未曾犯过,即有时误犯堕罪与恶作,亦立即忏悔防护。”[26]广惠寺二世敏珠尔活佛罗桑丹增嘉措于雍正五年(1727)受清帝接见后,由京返程途中,在察哈尔遇到五位僧人要求授予比丘戒,他以戒律规定受比丘戒不满十年不可做亲教师加以拒绝。后来,这五位僧人尾随至青城,又提出同样请求,他拒绝道:“我是掌管僧规者,不能做与戒律相违的事!”[27]同样,拉卜楞寺历世嘉木样活佛忠实践行清规戒律,堪为楷模。一世嘉木样曾大力整顿恢复寺规,行使各项制度,使一切变得井然有序;[28]二世嘉木样澹泊自甘、超然无染,平时很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表现出深明礼仪、洁修自重的本色,跟随了他一辈子的侍从们都说找不出他违戒不规的半点影子。[29]三世嘉木样对所受律仪不分大小,守护如睛,正身明志,保护戒律,视守三种戒律如护目睛,息心戒行。[30]四世嘉木样整顿教规,以身作则,严守戒律。[31]五世嘉木样大加整顿本寺及属寺教务,严令僧众遵守戒律,课经养住,认真修持。在圆寂时,还遗嘱全教区僧俗,恪遵政府法令,注意现代知识,努力建设安多藏区。[32]

三、结语

对学经人员的管理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管理制度伴随着藏传佛教产生而出现,经历了长久发展而具有了深厚的积淀;同时,随着藏传佛教的发展,管理制度的内容也在随着时代的更替而产生变化。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学经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新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两点:其一,应该有效吸收原有寺规中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内容,加强对学经人员学养的培养,弘扬藏传佛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二,应该发挥老一辈藏传佛教高僧大德的表率作用,倡导年轻学经人员向他们学习,明辨是非、严持净戒、德才兼备,以自己的学识团结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共同为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加强对学经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既是藏传佛教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新形势下的学经人员管理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开拓创新。

[1]《色拉寺寺规》系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加措制订,本文援引自宋赞良.色拉寺调查[J].北京:中国藏学,1991(2):146-149;《格底寺寺规》出自阿坝州政协文史办整理《阿坝县格底寺概述》一文,本文援引自阿坝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阿坝藏族自治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G].阿坝州政协,1984: 6-17;《拉卜楞寺寺规》由拉卜楞寺主第三世嘉木样·洛桑图旦·久美坚措于清咸丰四年(1854年)发布,拟定人是寺内第47任大法台兼执政第二世火尔藏仓活佛吉美·丹贝尼玛,本文援引自智观巴·贡却乎丹巴饶吉.安多政教史[M].吴均,等,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467-468;《白螺寺寺规》援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G].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 1997:151-154;《塔尔寺管理办法细则》援引自陈庆英先生撰《青海塔尔寺调查》一文,本文援引自西藏人民出版社.藏学研究论丛》(第六辑)[G].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4:241-243.因本文多处引文涉及以上寺规内容,为行文方便,凡下文述及各寺规内容者不再一一注明出处,敬请谅解。

[2]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5.

[3]巴卧·祖拉陈哇.《贤者喜宴》摘译(三)[J].黄灏,译.咸阳: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2):16.

[4][6][16]宋赞良.色拉寺调查(续)[J].北京:中国藏学,1991(3):84,88-90,90.

[5][13][19]阿旺朗杰.达旺甘丹朗杰拉孜寺寺规[J].俄日才让,陈金钟,译.北京:中国藏学,2007(4):73,73,73.

[7]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 191.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G].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254-255.

[9]关于此方面记载可参看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89:144;陶长松,等.藏事论文选·宗教集[G].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700.

[10]尕藏加.藏传佛教寺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演进[J].北京:世界宗教研究,2007(2):52-53.

[11]宋赞良.色拉寺调查[J].北京:中国藏学,1991(2):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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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Monastic Regulations of the Gelugpa Sect of Tibetan Buddhism-Focus on the inheri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five precepts"

Fang Ji-ro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Gansu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ezuo,Gansu 747000)

The Gelugpa monasteries formulated a set of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monast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personnel management.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s is"five precepts",which involves every aspects of a Buddhist scripture learner’s life,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it expanded somewhat in terms of its content.In order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the Gelugpa monasteries set up the post of inspector,and worked out the corresponding penalties.In the practice of regulation abidance, those lamas of Tibetan Buddhism acted as a model and played an exemplary role.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now to develop Tibetan Buddhism by utilizing some of the regulations,which are still prop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o standardize monastic personnel management

Tibetan Buddhism;the Gelugpa’s monastic regulations;"five precepts";textual research

10.16249/j.cnki.1005-5738.2015.01.012

B946.6

A

:1005-5738(2015)01-082-07

[责任编辑:周晓艳]

2014-10-18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藏传佛教学经人员教育与管理制度研究——以拉卜楞寺为例”(项目号:10XJA730001),2010年度甘肃省教育厅研究生导师项目计划(项目号:1012-05)阶段性成果。

房继荣,男,藏族,甘肃甘南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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