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政柔性执法的必要性及其实现路径

2015-03-17 23:57
财政监督 2015年28期
关键词:执法权裁量依法行政

●李 博

浅析财政柔性执法的必要性及其实现路径

●李 博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等柔性执法方式。财政柔性执法可以优化执法环境,提升财政部门的公信力,削减执法阻力,有效防控执法风险。财政柔性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本质要求。一方面要厘清为谁执法的问题。财政执法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财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宪法意识,深刻认识执法“为了谁、依靠谁”,在内心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行为上更多地体现民主、沟通,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广泛争取支持,营造良好的财政执法环境。另一方面要厘清怎样执法的问题。财政执法人员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本位主义、特权思想,弘扬现代法治文明和人文主义精神,切实践行执法为民宗旨。

二是在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财政的现实需要。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利益诉求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行政执法行为常常牵涉到复杂的利益纷争,干群矛盾日益尖锐,行政执法风险愈来愈大,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发生严重冲突的可能,而基层执法人员首当其冲,处于各种矛盾焦点风暴的中心。随着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财政执法风险隐蔽性更强、影响面更广、控制难度更大,刚性执法模式满足不了当前行政管理形势。依法推行财政柔性执法,有助于优化财政执法环境,减少执法阻力,对于构建和谐财政不可或缺。

三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趋势。财政执法要遵循合法、合理两个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中“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推进财政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通过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获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认可和理解,从而自觉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有利于实现执法目的,又能达到社会效果,合法又合理,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趋势。

当前,我国的财政柔性执法理念尚未树立,柔性执法与依法行政之间衔接还存在不畅情形,柔性执法制度体系还未规范,也无完善的绩效监督考核机制等等。基于此,本文探索了财政柔性执法的实现路径: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推动财政执法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要强化服务管理理念,破除传统“严管重罚”的执法思想,以“责任本位”取代“权力本位”,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 “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通过自我设限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并切实保障其权利。要求财政执法人员除了深入钻研财政业务外,还要通过全程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多种方式、手段引导。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财政柔性执法的长效化。应当密切围绕建设法治财政的这一主题,对当前的财政执法实践进行总结归纳,推动制定完善财政柔性执法操作指南,作用于执法实践。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推动财政柔性执法的规范化。财政柔性执法要在“依法行政”原则下进行,正确区分主观故意与过失疏漏、严重违法与轻度违规、屡查屡犯与首次违规等情形,做到严之得当、宽之有度、罚过相当、宽严相济。应当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要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相应的柔性执法方式。同时,依托相关服务平台,密切关注和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畅通和拓展信息反馈的渠道。

四是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财政柔性执法的落实。行政执法机构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对比之下,行政相对人明显处于能力、信息和资源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因此,应将“控权力、保权利”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加以控制和监督。应当依法设计财政柔性执法监督绩效考核指标,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同时结合外部监督力量,综合评定,以促进财政柔性执法的落实。■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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