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六)

2015-03-17 18:30卢栎仁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产权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国资国有资产

◎卢栎仁 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六)

◎卢栎仁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加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事中监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9日在安徽代表团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讲话,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事后监管。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处罚等三方面。

1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指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是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进行动态监测的必要手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范围包括:各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汇总情况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统计表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两部分组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应按照“统一录入、分类汇总、对口上报”的程序,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制要求组织上报。各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结果和简要分析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对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作了相应规定。

2 开展监督检查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指出,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国家有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主要内容为: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

3、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

6、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

7、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8、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9、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地方(部门、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组织工作调研与督查指导相结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检查与对产权交易机构检查评审相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处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及检查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与完善政策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或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区别自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六)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企业、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有关部门业务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企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和质量,不留死角;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每年年终要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对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

3 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相应规定。

猜你喜欢
国有产权国资国有资产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省委宣讲团走进国资系统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超218万亿元
特定问题调查:向国资“亮剑”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与对策研究
浅析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探析
沈阳国资国企改革对策建议
异质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治理效应研究
关于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